单位不能扣发退休养老金

2020-06-09 04:55张学森编辑一帆
科学生活 2020年5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

文/张学森 编辑/一帆

“老有所养”是和谐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国家依法实行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其作用就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靠的是完善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时至今日,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一是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已基本覆盖全民,城市退休人员和年满60岁的农村普通农民可分别享受退休金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金。二是特殊群体的特别保障已经到位,主要包括城乡孤寡老人享受五保待遇,或进驻敬老院、光荣院、福利院;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不用自己缴费,由财政全额代缴,非重度社会残疾人财政予以补贴;一至四级革命伤残人员享受国家伤残抚恤金,由国家供养终生。三是各种商业养老保险、以房养老等成为重要补充,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我国老年人的养老权益,得以受到法律保障。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养老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不可以随意扣发或挪作他用。

案例解读

老王是某商业银行职员,2001年6月退休。2001年12月,老王原工作单位某银行下发通知:“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原在职期间的不良贷款超过总额30%的,每月只发给生活费480元,停发其余一切待遇……”老王认为,该通知不合理,单位没有权利扣发自己的养老金用于偿还其发放的不良贷款。而单位认为依据银行系统金融纪〔2001〕第16号文件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自己办理的违规贷款,逾期不能还清本息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并可扣发工资。老王与单位多次协商无效,于2002年4月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依法判定单位返还扣发的养老金。

本案中,银行搞混了养老金与工资这两个概念,错误地认为养老金是工资的一种,单位有权擅自处置。银行所依据的金融纪〔2001〕第16号文件,针对的主体是在职职工,而非离退休人员。劳动者在职期间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扣除其工资;但是,不能够在其退休后继续扣发他的养老金。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归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树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归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锦囊妙计

事实上,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由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劳动成果的质量,并依据劳动合同发放给劳动者的报酬。而养老金是基于社会保障制度,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后,由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给劳动者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9号)精神,企业不能强行扣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补偿该退休人员在职期间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也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退休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不应以任何理由受到克扣。老王的请求,能够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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