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对税收影响的思考

2020-06-19 14:58姜妍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5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影响

姜妍

【摘 要】数字经济是以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技术为手段实施的一种网络化经济模式,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势必对传统税收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变革。文章从数字经济的特征入手,分析了合理划分数字化产品的价值创造类型,提出我国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应对建议。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5-0153-02

数字经济是在电子设备和先进信息传输技术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环境施行的一种经济模式,它是经济全球化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通信技术的传播使得现代数字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经济活动可以实现大规模、远距离的开展,包括在线支付贸易、电子商务、应用软件商城、网络平台和云端计算等。其中,云计算为数字内容产业提供了新的平台,促进了数字化产品从生产模式向服务模式的运营方式的改良。云计算将数字化产品存储于同一远程网络平台,用户无法自行复制和分享终端产品,使得数字化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限变得清晰,不仅为保护著作权提供了保障,也使得对数字化产品收费和征税成为可能。

1 数字经济的特征

1.1 知识驱动

在生产制造业,数字经济的实施使生产流程的远程操控和应用智能机器设备的能力大幅度增长。数字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在电子商务中大量存在,频繁应用。现行税收体制并不严密,一部分企业追求超额利润的目的而产生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1.2 资本密集

在教育教学领域,数字经济可以实现远程培训和教学资料共享,以此提升整个教育系统的效率并同时改善学生的学习体验。这体现了资本对价值的贡献,并且资本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更易于流动。

1.3 高风险

金融服务行业开发了大量的在线理财、在线交易及线上金融产品的服务,相伴随的即是用户风险的增加。此外,投资风险、融资风险在数字经济条件下也相应增加。

1.4 不依赖物理存在

许多电子销售平台提供给消费者网上下单的便捷购买方式,并能够进行数据分析与挖掘,进而推送个性化广告和产品服务。电子商务不仅使得实体货物的流动减少了对传统的多处库房的依赖,而且一部分服务也不具有物理存在。

1.5 先进的物流支持经济的数字化与数字经济

物流业已经具有可以横跨各大陆追踪运输和集装箱信息的能力。经济的数字化已经成为趋势,相伴随的数字经济正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经济力量。

1.6 难以估计数据价值

电子数据的计算迅速准确,存储容量庞大,消耗人力较少,极大的优势促进了用户大量使用数据,同时充分体现了数据信息的价值。如何对数据价值进行合理估计及确认对经济和财务的影响成为一个新生问题。目前,国际经济学界对数据的估值研究较少,虽然数据可以买卖,但是类似的数据在不同的交易中价格差别巨大,并且没有一个现成的定价规则可以遵循,数据的价值及在各环节中的分配会影响税基及征税权的确定。

1.7 供需双方共同作用以完成交易

数字经济支持着多层面商业模式的扩展,多组不同的群体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相互联系,每一群体的行为可能会对其他群体产生影响,数字经济本质上是供应商、需求用户、参与者各方共同作用以完成交易。

2 正確区分数字化产品的价值创造类型

影响数字化内容的产业链的因素包括分工程度、交易水平和价值增值程度,在数字化产品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参与者如果无法得到期待的报酬,则会脱离产业链环节。产业链充分合作会使参与者获得最大的经济利润,此时产业的增值程度最高。分工专业化使得产业链中的各国企业的角色都无法缺失,紧密依存。云计算是新型的数字经济模式,具有按需获取、远程服务、可交互等特征。例如,亚马逊弹性计算云(AmazonEC2)的网站空间和百度云等服务,用户可将资料存储于远程的一个或多个服务器里,服务商也可随时更新数据或更新服务软件。云计算改变了以往的计算机硬件服务模式,不仅从产品的空间、时间、数量等方面突破了以往的在线技术限制,还对企业的组织架构、客户关系、员工效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云服务,其价值创造的过程对传统税收都会产生影响且带来改变。

云服务不但为数字化产品交易提供了在线空间和平台,还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了软件即时服务,所以对云服务的征税所得类型可以通过其不同的服务模式的价值创造过程的差异进行区分和定义。

2.1 云服务对数字内容产品的价值创造

云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服务和软件服务3种服务模式。其中,基础设施服务主要的服务内容是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即网络通信平台、处理计算程序和数据存储空间及共享等;平台服务能够提供软件开发所需的资源;软件服务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在线应用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云服务获取数字内容产品,包括音乐、书籍、游戏等。与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不同,云服务提供了统一的平台,用户可以按需付费但不能自行复制平台上的产品,这样有利于进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分,因此可以在实际消费的时候考虑进行征税。

2.2 云计算对企业运营管理的价值创造

云计算使企业能够有效地利用内部资源,实现价值创造。云计算使用户可以方便地接入所有资源共存的云端,整合了企业IT基础设施资源,有效地促进了信息共享。减轻了企业大量硬件设备、服务器维护的负担,能够快速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更新和开发新业务,提高了企业对市场快速反应能力。

云计算能够让企业更有效地与外部合作,促进其与客户及合作伙伴间的交流,了解更多的外部信息,实现价值创造。云计算能通过信息共享有效地促进企业内部员工之间及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合作,使得企业能够通过更广泛的信息来源制定创新性的行动策略。云计算服务平台让不同地点的用户实现合作和共享信息资源,沟通更加顺畅和准确,提高合作的效率,方便企业对内外部关系的管理。

3 我国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应对建议

国际上对数字经济中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等问题提出了“实质性存在”理论,传统意义的常设机构标准作为税收缴纳依据已不能适用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变革,数字化或其他形式的实质性存在契合了信息数字经济的虚拟性特征,数字经济环境下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可有效解决税收界限模糊的问题。我国应针对自身的数字经济特点,改革并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则。

3.1 特许权使用费认定的立法建议

(1)细化特许权使用费分类,重视交易实质。我国已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应在此基础上对电子商务经营的劳务薪酬、销售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作进一步的明确,扩展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途径,确定特许权使用费认定的尺度,缩小直至消除国内法规与国际法则之间的差异。需保持原有对所得的定性原理,并依据电子商务迅速的发展态势做出及时调整以解决产生的新问题。只有保证税法持续、稳定地贯彻执行,才能尽早实现与国际规则的接轨,才能尽量避免异国的双重征税,推进我国经济向前发展。

(2)重视实际联系。电子商务作为传统的商业在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模式,虽然对固有的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影响,但从交易的内涵或法律关系的实质上来讲,并没有本质的改变。因此,建议在制定电子商务交易的特许权使用费认定时,当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与其常设机构的经营业务存在实质关联时,这一所得可并入该组织的营业收入中计算缴纳营业利润企业所得税,不再适用一般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

3.2 关于税收管辖权的立法建议

(1)根据创造价值原理进行利润分配和确定各国的征税权。要确立创造价值的关键环节和要素,传统的价值创造要素主要在于生产环节,而数字经济条件下消费市场可以达到价值创造和提升的作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与顾客形成贸易链条的两个端点,并相互作用与影响。在客户消费市场,不仅可以实现数据价值,而且能够追溯数据价值。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形成庞大的数据库,通过对相关数据资料的加工、整理、剖析,能夠改善企业的产品质量或提升服务水平,开辟出新型的产品和服务。从这一层面来讲,数据的搜集地与创造提升数据价值有着本质联系,可以作为分配利润和确定各国征税权的依据。

(2)建立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建议,对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B2B交易)适宜采用逆向的课税方式,对于商家与顾客间的电子商务交易(B2C交易)则适宜采用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机制。目前,欧盟采取这种方式,凡非欧盟境内的企业向欧盟境内的客户出售数字化产品或服务,应当在欧盟境内客户所在国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履行支付增值税的义务。我国可以依照此方法,中国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购买数字化产品,应代扣代缴其增值税。对于由境外商户向境内顾客的B2C交易,可要求在中国境内办理境外非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手续,同时本着境外企业的税务遵从成本降低原则,应尽量化简办理程序。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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