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思路

2020-06-24 03:06张柠奕
中国新通信 2020年2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

摘要:无论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还是规范法学的角度,切实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问题,不仅在微观层面有利于保障涉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宏观层面也会直接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体现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我国现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纠纷解决方式不确定;诉讼主体受限制;诉讼外相关纠纷化解机制存在局限性等方面,应当采取完善环境立法,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健全诉讼外相关纠纷化解机制;构建协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方式对我国的环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进行完善。

关键词:环境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构建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诉求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完善规制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法规体系,促使环境纠纷快速解决,构建环境友好性社会。其次,从规范法学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治涉及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守法等广泛的内容。就环境立法而言,完善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不仅需要能够保障环境实体正义的实体法,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环境纠纷和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督。总之,无论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还是规范法学的角度,切实有效的解决环境纠纷问题,不仅在微观层面有利于保障涉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宏观层面也会直接反映一国的法治水平,体现社会的法治化程度。

二、我国现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一)自行协商

在环境纠纷中,首先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即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对环境纠纷的处理方式达成共识。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规范性的制度性文件。协商作为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之一,突出的优点就表现在启动方式的简便性与处理纠纷的及时性。

(二)人民调解

基于后工业时代的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逐渐增强,以“协调性”作为主要特点的调解制度逐渐得到发展,成为对解决环境纠纷的主流方式。但是由于调解制度缺乏第三方的参与,所以公正性可能得不到保障。

(三)信访

信访是当事人解决环境纠纷问题普遍会采取的方法,具体的途径是当事人首先向信访部门反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然后由信访部门转交相关环境专业部门处理。信访的启动方式比较简单,当事人可以通过书信上访、电话上访、亲自走访等多种方式随时启动。

(四)行政处理

行政处理方式得力于行政机关行政权的介入,因而对于诉讼模式下当事人面临的举证难、证据难以保全等问题就都可以避免。有利于實现一般救济与个别救济相结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

(五)仲裁与诉讼

仲裁制度作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环境纠纷问题中,能够发挥其优势,公正、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相比诉讼模式,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时倡导的保密性也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目前只对海洋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机制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仲裁模式启动的条件、处理的机构、适用的法律规范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进行适用中存在较大的问题。而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正当程序性,也是解决环境纠纷案件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司法救济由于公权力机关的介入,诉讼成本比较高,而且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司法法治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存在诸如举证难、证据难以保全等问题。

三、我国现行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

(一)纠纷解决方式的不确定性

传统的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等,所保护的法律关系一般限定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但是由于环境纠纷一般涉及社会整体利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多样。在环境纠纷具体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环境纠纷,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有其相应的解纷规则,彼此独立。实际纠纷发生后,各个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没有构建起有效的衔接机制,相互之间无法达到补充和支持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冲突以及资源的浪费。

(二)诉讼主体的限制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实践中,大部分环境纠纷案件还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发挥作用的余地仍然不大。据《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7-2018)》显示,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为205件,65件是由社会组织提起,140件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比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超出了近2倍。

(三)诉讼外相关纠纷化解机制的局限性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对全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但是在实践中,监管部门职责比较混乱,往往未发挥其专业性。其次,我国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但是就制度层面而言,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监管人员的考核制度以及追责制度尚不完善,不利于监管制度的落实。另一方面就个人层面而言,由于社会环境的高速发展与变化,监管人员的知识储备更新不及时,不足以应对新时期环保工作的开展。

(四)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缺乏联动性

在对案件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一般的处理模式有诉讼与非诉讼两种。就诉讼模式而言,优点是主要体现在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缺点主要是。就非诉讼模式而言,优点主要是当事人意志体现较高,缺点主要是公正性较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无论单独使用哪一种模式,都很难切实有效的解决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纠纷涉诉案件不断增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愈发重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诉讼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在具体的环境纠纷案件中,应当取长补短,兼采二者的优点。

三、完善我国环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路径

(一)完善环境立法,明确纠纷解决方式

构建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构建制度完备、逻辑合理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实体法。法逻辑合理的规范有利于当事人在环境法律关系中能够正确预测相应行为将会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合理安排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其次,要构建具有操作规范、规则公正的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程序法。环境纠纷审判活动也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实体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二)健全诉讼外相关纠纷化解机制

1.私力救济

私立救济作为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对于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目前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还没有对私力救济做出专门的规定,使得私力救济在环境纠纷案件中可以启动的条件以及具体适用的程序性规则都不明确。应当对自力救济的相关内容在予以明确,在法律层面将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正当化。

2.调解

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协调纠纷当事人通过沟通对话的形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具有较强的自主性。首先需要将调解制度目前 的理论体系、法律法规、机构职能等进行统一的整合梳理,同时应当积极学习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以便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与机构设置,

3.仲裁

仲裁模式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里重要的一部分,在环境纠纷案件中,需要尽可能大的发挥其特有的优势。首先,在仲裁的启动环节,可以对当事人事先未约定,事后想要申请仲裁但是因为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实在无法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作出规定,避免由于制度层面的疏漏而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其次,在仲裁的实施环节,可以模仿劳动纠纷的机制,规定行政前置的程序,发挥行政机关的主动性。最后,在仲裁的执行环节,可以考虑在现行的执行模式下,进一步增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以及完善仲裁内部的强制执行程序。

(三)构建协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诉讼机制和非诉讼机制两种模式组成,有利于高效及时地救济合法权益。但是目前对协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仍不完善,法律法规之间也缺乏有效制度衔接。首先,非诉讼模式作为传统诉讼模式之外的新兴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在化解环境矛盾,解决环境纠纷问题中所体现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应当重视非诉讼模式下调解、信访、仲裁、行政处理等多元处理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其次,目前对于环境纠纷解决模式作出规定的法律规范不在少数,但是各法律法规在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各自内容独立,难以协调处理环境纠纷问题。应当将现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整合梳理,明确不同机制的启动模式、受理主体、处理机构等具体要求,构建统一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國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载新华社,http://www.gov.cn/zhengce/2018-06/24/content_5300953.htm,访问时间2019年10月9日。

[2]. 张亚:“浅论公益诉讼的主体”,载《卷宗》2018年第14期。

[3]. 王勇:“试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载《学理论》2010年第23期。

作者简介:

张柠奕(1996-),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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