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2020-07-04 02:39张宇
理论与现代化 2020年3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总结治国理政的经验,根据国情创造性地解决了一些事关重大的问题,包括如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如何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及如何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等等。这些探索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涵,也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贡献了独特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

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

1989 年,世界银行(WB)在题为“撒哈拉以南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增长——长期远景研究”(Sub-Saharan Africa: from Crisis to Sustainable Growth. A long-term perspective study)的长篇报告中,第一次以“治理危机”(crisis of governance)的概念来描述公共部门软弱的情形。有鉴于这种危机,“治理”便随之成为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一众学科研究的“热词”。此时在西方,正值力主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Keynesianism)让位于反對国家干预的“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的年代,于是欧美学者即普遍地将治理解读为从根本上有别于传统的统治方式,反复论述的总是政府要向社会放权,企业、社区、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应该更多地参与公共事务等。这种治理理论随着大量外国文献的翻译逐渐影响到中国的知识分子,也使一部分人产生了谈论“治理”就必然要讲多主体、多中心,甚至可能削弱党和政府主导的刻板印象。

但事实上,无论中外,治理本来的含义无非是国家和社会组织应当“有人管事”、需要“运行良好”。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先秦时期,《荀子》中即有“材技官能,莫不治理”的话,其中的“治理”指的是得到管制。而在西方,“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同样是控制、引导和操纵。“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治理是一种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不管何种体制、谁人上台,“都希望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归根到底,治理是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的手段”[1]。自近代以来,实现现代化是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夙愿,为了更有效地服务于现代化发展的总目标,为了同工业、农业、国防和科技等领域追求现代化的努力齐头并进,国家治理本身也必须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

那么,在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国,如何能够首先将国家治理好,并且推动国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在整个世界历史上都还没有现成的答案。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因为治理本身既取决于国家的根本制度,又集中体现了制度的执行能力,需要使之更好地转化为国家的治理效能。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总结治国理政的经验,尤其是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对于其中很多重要问题的认识深刻得多、丰富得多了。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游刃有余地协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工作体系,坚持不懈地推动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可以看到,由中国话语表述的国家治理理念正在实践中形成。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

现代国家治理都是由政党来主导的,各国政党执掌政权和影响政治的方式却不尽相同。在西方传统观念当中,“政党”(party)一词原本即有“划分”的含义,对应的是社会的某一部分,由此衍生的关于政党的理论也就必然会高度强调“分割”和“对立”的一面,必然要在形式上推崇“竞争性的多党制”,把它当作不容置疑的“普世价值”。于是乎,政党为了生存只能变身为选举机器,赢得更多的选票以获得执政的合法性(或者仅仅是迎合部分群体而获得议会中的几个席位)成为其不懈的追求,出于竞选策略的考虑,甚至经常要在阶层、族群或宗教信仰等社会断裂带上煽动民意、扩大分歧。如果说在西方国家,磨合了几百年的“原生”的多党制尚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分化与组合,尚且能够比较经常性地达成妥协,那些受到西方影响而迅速“催生”的多党制则更容易陷入治理困境。特别是在近几十年间,西方世界凭借在意识形态宣传领域中的所谓强势地位,很多发展中国家,也包括苏联和东欧的原社会主义国家纷纷落入了多党制的话语陷阱而丧失了政治上的稳定性,各种缺乏坚实社会基础的党派一哄而起,互相攻讦,轮番上阵……西方的一众观察家尽可以轻飘飘地赞美这种“政党轮替”,但对于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来说,如此结果无疑将是一场灾难,因为现代化的进程往往充满了激烈的矛盾冲突和利益斗争,亟须有稳定的领导核心来凝聚共同的社会理想,尤其作为后发国家,更不能将过多的时间、过度的社会动员投入到“为反对而反对”的内耗当中。“乱烘烘你方唱罢我登场”的多党竞争看似“民主”,实质上却和有效的国家治理背道而驰,本身就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病态”,其症状轻则朝野对立,政变频仍,朝令夕改;重则共识破裂,国家解体,民不聊生。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的选择。在中国,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这个政党代表着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个政党经历了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惊心动魄的考验,证明了自身的组织性和纪律性都是任何其他政治团体无可比拟的——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合法性与现实合理性,使得中国共产党可以理直气壮地成为国家治理的领导核心。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即被确立为一项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并在后来陆续写入党章和宪法,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的长期执政地位,保证了党的重大战略决策能够着眼全局,不为各种局部的、暂时的利益所左右,能够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抓住主要矛盾,集中精力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排除各种不必要的干扰,从而令一切西方政党相形见绌。

坚持党的领导同时要求党必须善于领导。新中国建成初期,我国的党和政府很大程度上是重叠在一起的,“大政方针在政治局,具体部署在书记处”[3],党往往处于行政工作的第一线,往往无暇顾及自身的建设,这实际上削弱了党的领导作用。这种局面在改革开放后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党逐渐认识到,领导的内涵要比直接的事务管理更为丰富,不仅要有政治领导,还应当有思想和组织领导,需要党通过“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为基础”[4],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如何从制度上加强党的领导能力建设、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有了更为清晰的表述:一是要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牢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得到人民衷心拥护。二是要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形成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織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三是要健全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确保党在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方面,贯彻到党和国家所有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推动各方面协调行动、增强合力。四是要健全执政为了人民、执政依靠人民的各项制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着力防范脱离群众的危险。五是要健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决策机制,增强各级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六是要完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增强忧患意识,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5]。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如果中国出现了各自为政、一盘散沙的局面,不仅我们确定的目标不能实现,而且必定会产生灾难性后果”[6]。

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顺应时代潮流,持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现代化的道路上昂扬奋进、砥砺前行,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中国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中心,前所未有地受到世人瞩目。2017年党的十九大期间,曾因提出“软实力”的概念而享誉世界的美国著名学者约瑟夫·奈(Joseph Nye)在接受采访时一语道破:“这些巨大成就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取得的”[7]。

三、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国家治理的关键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基本路线的基石。现代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配置资源,而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无外乎两种:或者依靠政府“看得见的手”,或者依靠市场“看不见的手”,二者在不同的环境下各有所长,理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可是综观近百年来的世界经济发展史,我们却遗憾地发现,政府和市场在很多时候都被人们看作了非此即彼、两不相容的关系。譬如对社会主义国家影响深远的“苏联模式”即特别强调政府的作用,而将市场等同于必须消灭的资本主义。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经济建设实质上就是通过指令性的中央计划把整个社会组成单一的大工厂。在经济结构简单、且有较大的粗放发展余地的情况下,计划经济往往能够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但随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它在反映需求变化以及对生产者进行有效激励等方面所暴露的缺陷也会越来越明显,20世纪80年代苏联经济最终走向停滞就是前车之鉴。也恰恰是在这个时候,西方国家和世界银行等机构开始大力鼓吹以新自由主义学说为理论依据的“华盛顿共识”,其观点的要害在于抬高市场作用、贬低政府角色,把私有化和自由化当作经济增长的灵丹妙药。很多面临经济转轨的国家都信奉了这套说辞,纷纷将费尽心力建成的国有企业弃若敝履,对内放弃政府的宏观干预、坐视收入分配日渐悬殊,对外则放任跨国公司的资本野蛮扩张,认为将本国经济绑在西方的列车上便能一劳永逸……然而事实却一再证明市场绝非万能,新自由主义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导致了拉美“失去的十年”、导致了东欧“史上最严重的衰退”和东南亚的“金融地震”,其始作俑者的西方也在2008年的“华尔街海啸”中受到了沉重的打击,由此而引发的社会裂痕至今难以平复。

中国是少数几个在现代化的征程中没有误入歧途的后发国家。中国的经济改革是从突破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开始的,但与那种激进的市场化改革不同,我们选择了一条更加稳健的道路,即一方面是从农村到城市,逐渐形成一个通过市场进行供需调节的增量部分;另一方面也没有轻易放弃政府管理经济事务的职能,而是根据经济结构的变化加以适时调整。20世纪80年代先是在公有制基础上搞“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中需要由国家调拨分配的部分,对关系全局的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其他大量产品和经济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完全由市场调节”[8]。到了90年代,则随着市场调节部分的壮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要求“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政府作用则更多地体现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9]。持续的改革使市场的活力一步步得到释放,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与经验也在同步增长,中国由此成为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大国,先后经历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1997年、2008年的两次金融危机的考验,进而在21世纪的最初十年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工业国和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球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横行的不利条件下,中国更加纯熟地运用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成功抵御了经济下行的风险,实现了持续的“量稳质升”。与此同时,我们也注重对已经取得的经验,特别是如何处置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系统的理论总结。2013年黨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这标志着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识的又一次突破: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助于克服市场经济存在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的弊端,以及容易产生贫富分化等问题。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包括“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以及“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等,“把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5]。政府已不仅仅是裁判员和服务员,而同样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参与者[10]。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缺一不可,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论断,不但会指导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且也为世界上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现代化指明了出路。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恰当地划分政府与市场的功能边界?我们既无法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到现成的答案,更不能迷信诸如“大市场、小政府”之类的自由主义教条,而只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进行探索。几十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使我们认识到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11],但在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的同时,政府也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促进共同富裕”[12],也就是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问题上,要讲辩证法、两点论,‘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都要用好,努力形成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统一、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格局”[11] 。这就是基于中国自身实践得出的科学结论。

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国家治理的基础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问题的妥善解决离不开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这就必然涉及国家治理当中纵向的政治分权。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如何建构都是根源于各国的历史与传统,而不是先有什么“主权分享”的理念再去设计、践行。像一些欧洲国家以及它们的前殖民地,原本就是由多个较小的政治实体自下而上地结合而成——或者是基于自治城市间的联盟,或者是国家创建过程中的政治妥协,或者只是为了平衡不同民族的矛盾而势所难免——组成国家的各个地方至少在法理上可以先于中央而存在,因此国家的治理体系即天然地具有“联邦主义”的倾向,地方政府必定享有较大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中国的历史则与之截然相反,中国自两千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开始,便早已形成了一个幅员辽阔、“聚合了最大人口规模的广土巨族之成长”的“具有大洲规模的大一统国家”[13]。正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韩非子·扬权》),地方政府的全部权力均来自中央授权,中央先于地方的原则显然更加符合财政汲取和国家治理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的治理传统。在中国的近现代史上,仿效欧美、实行联邦制的动议曾经几度“甚嚣尘上”,却终究还是“水土不服”,反倒屡屡在实践中成为地方割据和军阀征战的所利用。

新中国的成立改变了近百年来政权软弱涣散的局面,通过“统收统支”的财政,也就是地方财政收入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中央核定指标,我国最初形成了高度集权的现代央地体系。这一治理体系在调动资源供给方面显现出非凡的能力,对于集中力量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使中央面临日益沉重的财政管理的压力。于是从20世纪50年代起,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在思考如何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计划管理权限,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此后虽然经历了一些政策和执行上的反复,总体上仍可以看作是对那种“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局面进行持续的调整。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初,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转型,地方的权力从1980年开始延伸到税收领域。一揽子关于“分灶吃饭”“财政包干”的新政策都是将更多的财权下放给省一级政府,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而得以有效地调动,可是由于中央在全国财政收支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下降,自上而下实行宏观调控、均衡地区发展的能力又不免受到削弱,乃至出现了地方之间“各顾各,相互打架,相互拆台”[14]的现象。直到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15],方才标志着我国探索出一条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现“激励相容”的道路。

分税制是一次十分成功的制度创新,通过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并行的体系,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实现了“双增长”,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显著提高,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有了坚实的基础。实证研究亦表明,这一治理方式“更有利于逐步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和社会发展差距”[16]。不过在近些年,分税制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中央财政所提供的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支出大部分转移到了地方,这也就意味着很多该由中央来管的事情都委托给了地方去做,因而不得不增加很多转移支付项目。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呢?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央地关系的一项重大调整就是在税收体系之外,突出了与之相匹配的事权体系,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职责分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由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17]。习近平总书记在对该项改革所做的说明中指出,进行如此的划分,就是要“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2]。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明确地将“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具体任务,提出了“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养老保险、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支持地方创造性开展工作”等一系列的要求,最终目的则是要通过“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5]。

事实上,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同志就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命题,然而解题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片面地强调分权往往“一放就乱”,反之则容易“一收就死”,这也是几乎所有稍具规模的国家都曾经历过的困扰。中国在改革中逐渐认识到,良好的国家治理应当是在顺应历史形成的央地关系基本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既能保证中央政令统一,便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又能实现因地制宜、各展所长。为此就必须在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基础上,依据公共事项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等因素,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必须将财权与事权通盘考虑,明白了这一点,也就找到了解题的钥匙。

五、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国家治理的保障

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它为国家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基本的保障。人类社会自从产生国家以后,普遍是依靠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来对社会成员进行有效的约束,其中道德重在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以及习俗和舆论进行规训,法律则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借重惩罚和威慑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在中国古代,自先秦时期即发展出了丰厚的以德治国的思想,其中“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以诚待人、讲信修睦的思想,关于清廉从政、勤勉奉公的思想,关于俭约自守、力戒奢华的思想”[17]等等,今天仍可以为国家治理提供有益的启示。而在具体的实践当中,传统的儒家提出了“德主刑辅”(或“德本刑用”)的政策主张,即在推崇道德教化作用的同时,也没有排除法律制裁的抑恶功能[18]。虽说法律相对而言总是第二位的,但毕竟也在以“德治”为主的国家治理中占有一席之地,所谓“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不过从总体上看,“德治”为主乃是同当时农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相联系的,到了近代遭遇“三千年未有变局”之际,“德治”便因为不能适应环境变化而受到了颠覆性的冲击,国家变得“礼崩乐坏”、一盘散沙。直到中国共产党登上政治舞台,通过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发挥广大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感召世人,方才得以动员群众重新建立起整个社会的基层组织和道德规范,翻开了历史崭新的一页。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一方面注重对人民进行持续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另一方面也“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19]。此时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法律发展与群众运动彼此交织在一起,这种做法在一段时期之内有其必要性,然而,在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大规模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依靠群众運动来推进社会治理的方式已经明显地不合时宜[20]。有鉴于此,改革开放后的“拨乱反正”起初即着眼于转变群众过度参与政治运动的状况,依靠法律来保障和发扬人民民主。现行的1982年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其他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法律法规在短期内相继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日益健全的基础上,“依法治国”也于1999年被写入宪法,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截至2011年,我国已制定了230多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和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随着法律在国家治理中权威地位的确立,“以德治国”的思想也在党内逐渐酝酿成熟。社会主义的以德治国是新型的“德治”,它既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更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绝非对立关系,正如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的那样,“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而法治又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21],二者互相补充。我们既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又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这才是以德治国的真谛。在党的领导下,从2001年发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到2006年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再到2012年概括出反映现阶段全国人民最大公约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治国的内容日渐清晰,实践探索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制定了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布局,遵循着“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16字方针,“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22]。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又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在树立法治思维的基础上发挥德治作用,引领和规范社会生活。2018年以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进了宪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又要求“完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政策体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融入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现到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全过程”[5],这些都标志着德与法实现了进一步的融合。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从此既能相辅相成,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亦能在治理的实践中相互促进,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概言之,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离娄》),法治和德治须臾不可分离,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亦丝毫不可偏废。单说前者,容易陷入僵化的“法条主义”的误区;单说后者,又有回到传统社会老路的危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23]。

结   语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站在国家治理的角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持续优化国家制度和制度的执行能力,不断改革的过程即是追求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国的改革没有全盘照搬照抄他国的既有模式,而是根据自身国情创造性地解决了一些事关重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效破除了诸如“多党制”“华盛顿共识”“联邦主义”和“法律(程序)万能”等一个个源自西方的迷信,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内涵,不仅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保证,更“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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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N].人民日报,2017-05-04(01).

[24]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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