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精细化治理中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重构与转变创新

2020-07-04 02:39何继新郁琭
理论与现代化 2020年3期

何继新 郁琭

摘要:在城市分工复杂化和利益诉求多样化的今天,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变,是推动城市治理转型的重要策略。面对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重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定位、推进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转向必将成为城市精细化治理进程中的核心要义。需要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理念转变和多元治理机制的完善方面下功夫,建构多元参与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体系及供给方式优化,使城市精细化治理政策法律制度更加完整,供给能力获得提升,供给文化得到认同。

关键词:城市精细化治理;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转变重构

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持续深入,加之城市基层治理体系转型,城市结构及利益格局调整,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快速涌现,尤其是民众对基层公共服务个性差异化诉求及获得感持续增长,城市精细化治理应运而生。在世界范围内,精细化治理正逐步成为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导向,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在城市精细化治理中不仅需要深入推进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注重管理“减法”和服务“加法”,还要以基层民众公共服务诉求和期望为核心,强化政府和民众需求的良性互动和快速响应,提供适用、简便、精准、精细、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实现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的针对性、精细性、差异性、规范性、标准化、定制化公共服务。可见,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的重构与转变已经成为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交互嵌入的问题,需要在当前中国城市治理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精细化治理的问题,明确供给定位和探索重构之策,建构和推进中国特色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创新模式。

一、粗放与精细:城市精细化治理模式中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定位

(一)城市治理与城市精细化治理

城市治理是城市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根据城市引导和规范的要求,通过调研、监督、排查和市民反映发现的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无序现象和各种矛盾,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和方法,对城市运营管理进行以有序化为目标的整治、矫正、调适的综合性动态性管理[1]。在这个相对复杂化和差异化的管理过程中,城市多元主体通过横向、纵向之间的良性互动,坚持以人为本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断促进城市发展迭代转型,提升发展质量及水平。然而,随着城乡融合及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发展开始进入变革转型的重要时期,传统粗放式的城市治理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多元化、差异化、个性化、智能化、精细化和长效化的公共服务需求,城市精细化治理作为一种创新、探索的治理模式,将有效化解城市治理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难题。城市精细化治理就是将精细化理念嵌入到城市治理中,运用现代管理理论、现代信息技术,对城市治理各个工作环节实施平台化整合、信息化管控、精量化定责和精准化操作,要求多元参与者在日常城市管理中对每一个治理步骤和环节精益求精,从细节和整体上不断改善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粗、乱、滥、松、虚”问题,按照城市管理“精、准、细、严、实”治理标准,真正使民众公共服务消费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更充实和更持续[2]。

(二)城市传统治理模式中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定位

在城市传统治理模式中,政府直接参与具体公共事务,对城市系统的组成部分和城市生活的诸多领域进行调节与控制,由政府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方案,给予财政资金、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社会、公众等其他治理主体尽管也参与治理,但大体上仍以政府为主,治理主体偏向单一化,社会组织、公众的参与受到限制,活力得不到释放,积极性普遍不高。城市治理目标趋于整体化,政府寻求权力持续渗透、纵向延展,将基层社会归入国家整体,追求对基层社会的掌控、保证国家一体化,忽视公众真实诉求。城市治理过程倾向结构化,沿用科层制体系,下达任务层层分解,从表面上看权利、责任细化,实则过程单一,方式简单粗糙。反映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治理上,城市传统治理模式中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主要以政府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强调通过横向或纵向的路径对决策任务进行分解,根据差序时间的逻辑关联关系集聚整合目标,以此完成基层服务供给。从供给方式来看,基层政府占据主导地位,行政触角延伸到供给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社会主体常常被动地响应基层政府的组织、动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从职责内容来看,基层政府扮演着生产者、服务者、监督者以及资金提供者角色,不仅负责基层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而且更加注重基层公共服务的管理与控制,而社会主体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更多充当旁观者,且常常由于行政干预的影响,供给过程中难以充分参与和主动对接公共服务供给,政府与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界限模糊、权责不清、供给效率低下。

(三)城市精细化治理模式中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定位

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传统粗放型、经验化和碎片式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新时代城市现代化发展要求,城市治理逐步从“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型升级。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治理体系中,城市精细化治理目标、性质、方式、内容和模式决定了基层公共服务从传统粗放到精准精细供给管理创新转型趋向,对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治理创新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在城市精细化治理模式中,基层公共服务是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底层逻辑和末梢神经,为实现城市精细化治理效能最大化、方式手段最优化以及治理过程科学化,基層公共服务供给准确定位和主体职能的有效发挥尤显重要。因此,城市精细化治理模式中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需要以人为本,以满足社会需求,增进人民福祉,加强服务精细度和满意度为出发点,及时和精准捕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握短板问题,形成有效精细服务供给。其中,从不同服务供给主体来看,首先,基层政府需要扮演好精细化服务的“掌舵者”,既要做到立足基层、下放权力、重心下移,还要明确权责、科学配置职权、规范权力运行、优化治理流程、强化依法行政,建立以公共价值最大化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保证管理不越位,服务不缺位[3];其次,社会组织作为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充分发挥好自身优势,明晰权利和责任,积极主动协同政府增进服务供需双向互动,为基层公共服务提供必要有益的补充和补位;最后,民众作为公共服务的受体和对象,其体验感和满意度直接反映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效能,这就需要民众发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建设中,及时反馈服务诉求,同时,应当利用智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两微一端”现代通讯技术,加强民众需求的精准挖掘和捕捉。唯有如此,“政府、社会组织、民众”主体职权和资源才能在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过程中,实现权责清晰高效、行为集成联动、资源合理配置、流程连贯可溯、考评严谨精密,进而形成政府、社会、民众协同治理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精细化治理格局。

二、困境与反思:城市精细化治理中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失范和低效

(一)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意愿与精细化治理力度失衡

在城市精细化治理模式中推进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需要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心下移和精细供给。就政府部门与民众公共服务供需关系维度而言,政府部门就是将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部分权力和职能“精简”,“精心”专注民众公共服务需求,“精准”下放权力给市场、社会和民众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中,提升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精效”。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由于简政放权、精细供给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规范标准的匮乏,基层政府部门往往畏首畏尾、瞻前顾后,对全力下放后的多元精细化治理制度和机制建设、基层公共服务精细供给能力缺乏思路、勇气和信心,想细不知如何细,想放却不敢放,想做却不能做、不敢做。另一方面,由于精細化治理理念的引入,不仅政府部门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投放的精力、管理成本均会不同程度的增加,而且也会给服务绩效考核带来一定的风险,基层服务管理者对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的认识有较大反差,要么持观望态度,在“观、等、靠”中参照先行经验推进精细化改革措施,要么出现“形式大于内容”形同虚设的所谓服务精细化改革,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治理难以落实。因此,虽然政府部门愿意通过精细化来满足公众差异化、个性化、精微化的服务诉求,但是当面对部门利益考量时,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意愿与精细化治理力度的匹配和契合上往往趋于形式化,精细化治理意愿依旧滞后、不完善。

(二)府际公共服务供给关系与精细化治理进程阻隔

城市基层治理的核心主体是政府,为了高效地治理城市基层社会,需要在政府内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来履行基层社会治理职能,政府内部的府际关系由此应运而生,这种府际关系不仅包含不同层级政府负责相同行政职能、沟通衔接的纵向府际关系,而且也包含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横向府际关系[4]。街镇政府作为政府供给基层公共服务的行政部门,是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事业发展的首要责任部门,但政府内承担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的部门远不止这些,例如人事、财政、卫生、民政、防疫、社会保障、食品安全、工商、公安、综合执法等相关政府部门,都承担着不同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责任。府际关系实际是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布和利益分配关系。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范围内,不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政府部门之间往往存在公共服务供给边界模糊,职责界定不清晰、不精细,沟通流程不细致、不顺畅,人情和经验超越法律和科学等问题,加之没有精细化技术手段提供真实需求和约束监督服务效能,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要么过于呆板和僵化,缺乏灵活性,要么难以应对民众公共服务需求多样性、差异性的精准调适,过于灵活和暗箱操作,损害公众的公共服务利益。

(三)基层公共服务需求期待与精细化治理现实落差

当前,随着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大力推进和公众对多元化、差异化公共服务诉求的不断提升,提升民众基层公共服务体验感、满意度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目标。然而,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治理仍处于探索阶段,基层公共服务需求与精细化治理现实之间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精细化治理中部分基层政府对基层公共服务精细供给的认知尚存偏差,大多强调从“要权”“有权”和“放权”的角度来理解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相对忽略“用权”与“限权”,忽略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的“责任”与“效能”。在实施精细化治理模式的嵌入过程中,基层政府往往本能习惯地适应传统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通过对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成本和风险的权衡比较,认为服务精细化反而会增加服务压力和责任;二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公众公共服务需求的演进呈现阶梯式动态上升特征,即从生存型向安全型、享受型、发展型转变[5],更具多样性和扩张性,但政府对基层公共服务需求沟通不畅、识别不准、引导不足,加之民众参与治理的渠道受限,大多是“走形式”“走过场”,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往往供需失配、效率低下;三是民众抑或政府对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缺乏系统清晰的认识,且与服务精细化治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尚不够齐全细致,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效率。

(四)基层公共服务监督评价与精细化治理考评乏力

从基层公共服务监督评价与精细化治理关系来看,在城市精细化治理中,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绩效最能直接反应和折射出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效能。监督和评测基层公共服务的绩效被视为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感应器和晴雨表,也是考核城市精细化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随着城市精细化治理模式在社会基层治理领域不断推进,基层公共服务评价内容仍更多涉及财政投入、服务产出和民众抽象化满意度等方面,在基层公共服务组织运作过程、手段、方式、流程等组织化内容上存在欠缺,尤其是立足精细化理念视角,运用精细化管理理论重新审视和评估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绩效则更为缺失,基于精细化治理下的基层公共服务监督评价乏力,无法发挥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作用。其可能的结果是,基层公共服务监督评价与精细化治理内容存在“两层皮”阻隔,不仅基层公共服务缺少精细化考核内容,而且基于精细化治理理念和内容兼融的基层公共服务监督评价体系难以建立和落实;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监督评价囿于府际体系内政府部门和上级政府的督导评价,加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评价匮乏,基层公共服务监督评价仍附庸在政府“自说自话”评价范畴内,精细化中的“多元主体多样化监督评价”内涵难以体现;基层公共服务评价结构和内容更多趋向于一致,缺乏针对不同条件基础地域、不同宗旨和发展愿景、不同服务受众群体对象的公共服务个性化评价,基层政府仍然感觉传统服务供给和精细化供给绩效差别不大,这也是政府、社会及民众对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治理的迷茫,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精细化监督评价机制任重道远。

三、重构与创新:推进城市精细化治理进程中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转向对策

(一)转变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理念及重塑精细化定位

1.人本需求为核心的基层公共服务良性互动合作

面对城市治理的转型期,城乡融合进程加快,人口流动激增,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阶层分化,民众民主、权利和参与意识增强,服务对象利益诉求多元、复杂和模糊,服务技术化、信息化和网络化风险凸显等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基层公共服务矛盾日益增多且复杂,强度烈度不断提高。随着公众对基层公共服务需求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的“同质性”逐步减少,“异质性”逐步增加,民众体验感更强,单纯依靠政府以想当然的方式和经验提供基层公共服务,已经难以满足基层社会公共服务治理需要。因此,在城市精细化治理加速推进中迫切需要转变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理念,将“人”的需求作为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出发点、落脚点,对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角色重新合理界定。政府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中从单中心的“独舞”到多中心的“群舞”,做到权力下放、力量下沉、重心下移、保障下倾,将更多的公共事务归还社会,让民众拥有并享受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社会组织、企业组织获得更多决定权、话语权,提升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质量。此外,按照库马尔和拉马尼(Ramani)提出的互动导向概念,政府还要在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中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的供给格局转变。因为目前许多国家在具体的公共服务供给精细化实践方面已经注入了互动导向,比如英国,为满足民众对公共服务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通过公民评论小组广泛收集民众对公共服务所发表的看法及建议,运用“无缝隙服务”模式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良性互动,特别是社区居民可以根据个性化需求设计各项公共服务内容。可见,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的互动导向理念有助于增强政府与社会、民众互动反应能力,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绩效,更是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发展新动向。

2.基层公共服务主体功能角色及分工

一方面,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要充分赋予市场及社会主体相应的权力,强调市场及社会主体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体地位。转变政府“行政性的单边主义”行动,将职能定位在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治理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行为准则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良好环境优化营造等宏观层面。如果要做到充分赋予社会供给权力,那么就要求政府在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根本利益和真实诉求。例如在进行社区基层公共服务规划时,需要政府协同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物业企业业委会和居民等多元社会主体,搜集大量社区的背景资料,并对社区进行实地考察,深入了解社区的整体基础条件,再通过座谈会的形式与社区居民充分研讨,听取居民意见、建议,最终制订规划方案。另一方面,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要提高供给质量,需要政府转变以往垄断式生产和大包大揽现象,扮演好“服务者”和“负责的参与者”的角色,激活多元社会主体力量,通过与社会“双向互动”,对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相关问题持续深耕细作,为城市精细化治理提供可持续发展动力;需要发挥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和参与民众生产生活的功能作用,及时、快捷、准确地掌握不同民众群体的诉求,充分調动民众积极投身基层公共服务事业的积极性,协同政府助力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精细化;需要激发公众积极主动参与规划决策和效能评价,重视信息互通共享,从而实现基层公共服务供需更精准对接,促进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水平。

(二)完善基于精细化理念的基层公共服务治理机制

1.基于精细化理念的基层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建设

精细化理念是建设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制度体系、促进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切实保证公众差异个性化服务诉求的重要支撑。建设与完善基于精细化理念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机制,首要环节是要使精细化理念本身体现标准化、细微化、协同化、智能化、互动化供给的价值导向,这要求从基层社会治理短板来审视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理念的性质;从基层公共服务具体现状和特征出发,制定、修订和完善基层公共服务制度内容,充分展现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理念、目标、内容、流程和评价。在此基础上,基层公共服务要以精细化理念为基础,健全激励和约束监督的制度体系,制定或修订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权责制度、民主沟通协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相关常规供给管理制度,完善协同供给主体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工作流程、考核办法与责任追罚等,形成专业化、科学化、公正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制度体系,从而使制度供给更加全面、制度间功能更加耦合、制度结构更加严密,保障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科学高效地运行,公众真实需求及时贴心地回应。

2.基于精细化理念的基层公共服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

基于多主体协同供给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治理理念,客观上需要政府向基层下放权力,重心下移,健全基层公共服务政府部门负责制,鼓励基层政府向市场、社会和公众让渡权力,赋予市场、社会和公众参与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的应有权能,推进市场、社会、公众多主体参与治理机制建构,逐步建立起基层政府引导、市场融入、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协同供给机制。在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重要事务决议上,探索实施在基层街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引导监督下,由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代表组成议事机构,健全基层公共服务重要决议例行集体商议决定等程序,构建基层公共服务重要决议、重要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稽查机制,确保基层公共服务依法依规供给。在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的过程中,借助政务公开、权力与责任清单等多种形式,明确多元主体在不同供给事务、供给环节上具有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建构由不同主体、不同部门组成的权力矩阵,加大相关利益主体在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中的参与度,加强多主体互相监督、共同审查,使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转变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多元主体、多维对象、多重活动的互动活动。显然,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正是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刚性界定多方权责[6],通过不断地尝试、调搓,逐步“缝合”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结构漏洞,最终形成政府协调为主导、基层自治为基础、法律法规为保障、社会组织为媒介、公众积极参与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新格局。

(三)建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监督约束机制

1.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社会公开与社会报告制度

从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的社会意义来讲,推进城市社会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客观上需要确立并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社会公开与社会报告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展示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过程前后的相关内容和实施情况,增强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的透明度、公正性,使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民众等基层公共服务供给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认知、明晰、监督和评价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水平与质量;主观上需要基层政府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精准分析和形象展示基层公共服务施展过程、内容和成效,切实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民众参与的积极性,更加快捷、高效地对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监督。基层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向社会报告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过程和结果。适时发布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信息和总结性报告,让社会更快更细更多了解基层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目标、组织过程、任务内容、工作标准、取得成效等相关具体细节。

2.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评价及问责制度

建立健全以政府自主评价为基础、以公众监督评价为导向、以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客观专业评价为依据的多元评价制度,触发政府自我发展、自我监督的内驱力,由注重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转向关注质量,主动适应和吸纳外力驱动供给模式,形成内外动力协同驱动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模式。政府自主评价是指以政府内部专门的职能部门为主体,同时吸取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基层公共服务相关供给主体参与的、持续的基层公共服务事务监管与测定过程。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基层公共服务评价事务,政府可以借助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进行评价。针对目前基层公共服务评价组织数量不足、资质尚浅、参与评价机制匮乏等问题,需要加强专业化基层公共服务评价组织的培育力度,提高社会组织评价技术、评价方法等专业资质,优化社会组织参与多元评价的准入制度。与此同时,为了实现透明、客观、公正、公开的多元评价,也需要积极发挥公众监督评价的反馈、导向、促进和监督功能,拓宽公众监督评价的有效渠道,增强公众监督评价的独立民主性。此外,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主张监督评价法制化,一方面,规范问责程序,出台规范标准;另一方面,拓宽问责渠道,实现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利益诉求渠道。

(四)完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制度及能力提升

1.完善城市精细化治理政策法律制度

通过政策法规、法律制度的建设,保障和推进城市在精细化治理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完善城市精细化治理的政策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将城市精细化治理理念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改革体系中,追寻制度化、公正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关键要义。首先,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充分体现公众的切身利益,经由多方治理主体分析讨论后施行,切实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其次,加强行政工作依法推进,依法梳理各级政府的治理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任务,保障行政权力高效运行,同时还要完善基层政府的行政合同、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稽查机制,健全专家评议和公众参与机制。最后,加大社会领域的立法力度,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原则等,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确保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参与性,从而为社会组织顺利参与城市精细化治理创造空间。

2.提升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能力

现代化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粗放笼统的手段,否则不仅达不到既定的供给效果,而且也会由于公众的抵触间接增加供给成本。除了通过整合基层各种资源之外,还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和治理手段创新,最大限度地提升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能力。在基层资源整合方面,需要打破部门界限、消弭条块分割、冲破体制壁垒,优化现有资源结构体系统筹各类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资源系统化整合,推进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网络的兼容与合并,建立多部門协作、多主体协同、多方位一体的资源共享、快捷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7]。在信息技术和治理手段方面,需要利用互联网、智联网技术将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有关的门户网站、移动端口、热线电话与公众服务中心连接起来,精确掌握公众需求,精准办理服务事项;需要利用大数据、新媒体和平台技术,借助政府权责数据库、公众诉求数据库、服务供给数据库等诸多路径,精细剖析公众服务诉求,精益把握需求动向;需要利用服务清单管理模式,梳理基层政府精细化供给行为,规范基层政府精细化供给方式,力求规范化、标准化,优化政府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水平和行政效能,为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提供重要的治理手段。

3.打造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文化认同

塑造不同主体精细化供给理念意识,打造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文化认同,是提高供给主体参与精细化供给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确保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的心理和文化保障支撑。一方面,政府应主动通过培训教育、社区学习、制度宣传等形式,引导民众清清楚楚了解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的供给主体、供给内容、供给标准、供给流程、供给方式等,以此激发公众参与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事务的热情,提升参与意识。另一方面,增加公众参与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实践。公众通过参与日常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活动,切身感受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的价值成效,进而形成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认知、理念和情怀,持续积淀和打造以人本为核心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文化。

综上,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城市社会基层治理转型的大背景下,以往粗放化、模糊化、行政化的城市治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公众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的公共诉求,同时,伴随着城市精细化治理不断向基层深入推动,使得基层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供给效率、供给能力逐步成为公众向往美好生活的关注点、聚焦点、敏感点,也是基层政府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质量的难点、痛点和堵点。因此,城市精细化治理中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需要通过反思传统供给模式困厄,转变基层公共服务理念,完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体系,优化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方式,从而建构多元参与、精品供给、协同监督的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创新供给模式。这不仅提供了延伸和创新公共服务供给管理的重要空间,也是破解基层社会矛盾及问题,提升基层公众公共服务满意度和体验获得感的重要内容,更是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关键。总之,基层公共服务精细化供给任重道远,绝不可一蹴而就,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推进城市精细化治理中基层公共服务供给,不仅是解决当前城市本质问题的需要,而且是落实基层民主的实践探索,关系到基层民主理论的创建,也关系到中国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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