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的决定》的解读

2020-07-07 09:29姜志法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农用地总体规划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紧抓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不断提高政府效能。近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的决定》,将原来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京、津、沪、苏、浙、皖、粤、渝等8省市试点,将原来需报国务院审批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此次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笔者在这里也谈一点看法。

1真正了解审批权限改革的内容

国务院这次土地审批权限下放,是配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进行的改革,到底下放了哪些审批内容?首先来看下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几条规定。

新《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土地管理法》第20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的通》(国土资发〔2009〕67号),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7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5个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40个50-100万人口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134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

根据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新《土地管理法》第46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梳理上面的内容不难发现,这次改革是对新《土地管理法》的贯彻落实,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全面授权,全国31个省份,106个重点城市中心城区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事项,无论在规划建设用地圈内还是圈外,只要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以自己名义直接审批。这次改革对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慎委托,8个试点省市试点期限1年,建设需农用地轉为建设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征收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务院进行审批。

2如何看待这次改革

2.1坚持问题导向,有利于资源配置提速增效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省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建设需要农用地转用的规模、时序和节奏各不相同。这次土地审批制度改革,将相关审批权限下放由各省掌握,减少审批环节,节省审批时间,不仅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还将大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果。

2.2坚持目标管理,有利于调动省级政府的积极性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的前提没有变,依法用地审批的条件没有变,中央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下放,赋予省级更多自主权,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上下沟通,调动地方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塑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能动性,将有助于推进自然资源治理能力提升。

2.3治理体系完善,省级政府能够“接得住、管的好”

我国从1986年颁布《土地管理法》,国家组建土地管理局。历经30多年实践、改革和发展,出台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批、供、用、补、查”管理制度,建立了“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现代化监管体系,培养了一大批自然资源管理人才。各级政府法制意识、规矩意识逐步增强,系统内外监督执纪给力,将相关审批权限下放,省级政府完全能够接得住,更能管得好。

2.4健全信息反馈机制,改革力度还会进一步加大

治大国如同烹小鲜,自然资源管理亦如此。做好自然资源管理,必须调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权责一致。授权的同时,也要做好监督控制,注重结果导向。要建立健全定期和不定期信息反馈机制,加强监督考核及结果运用,做好政策的追踪与调整。相信不远的将来,试点和放权的力度还会进一步加大。作者简介:姜志法,福建工程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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