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2020-07-14 02:28金玉鹤
青年与社会 2020年13期
关键词:社会舆论自由裁量权

摘 要: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拥有的一项兼具审判性和处分性的权利,它既然是一项权利,就需要有一定的制度来规范它,来有效地避免滥用和腐败的现象的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因为国家的法律不是完美的,不是万能的,法律必须要灵活使用。随着社会法治氛围越来越浓厚,也逐渐出现了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影响自由裁量权发挥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司法审判也曾做出过让步,例如李昌奎案。但不是所有的让步都是法律对社会舆论的妥协,更不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司法审判中,除了法律法规是审判必须遵守的硬性条件,法官还可以结合案情及案件反响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达到公正、正确的审结案件。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有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影响,因为最终判决权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社会舆论与法官自由裁量权都是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紧密地将民情与司法结合起来。针对同一热点案件,社会舆论与法律工作者各执己见时,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又该如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权衡利弊,让司法公正深入人心,建设公平公正的法治国家是当今这个大数据时代应引人深思的问题。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社会舆论;审判独立

文章主要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为主题,以近几年来法学界各专家学者的学术论文为研究对象,主要解决法官如何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众多专家学者均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司法公正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合理合法地把握好这个权利,才能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诸多学者也针对如何促进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提出了许多建议,着手点大都为公众理性,审判公开和媒体监管三大方面,为了更好地促进正确认识指导实践,还需要对这些意见进行充实完善和总结。

一、自由裁量权与社会舆论的概念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尤其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有冲突时,本案法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充分考虑案情,全面衡量案件的社会影响,在合法范围内做出合理裁决的司法选择权。

说到社会舆论,大众对此有一个通说的概念,就是指针对某一信息,人们所发表的意见与评论的总称。而又是什么催生了社会舆论?中华民族要想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成为创新高地,增强综合国力,从而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搞科研,科技兴,则民族兴。网络科技不断发展,新闻媒体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信息传播媒介,一吐为快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另外,信息时代的到来也不断冲击着传统旧观念,与某些群体的人生观、世界观产生冲突也是在所难免。因此,有了冲突,就有了舆论。可见,网络技术是舆论产生不可忽视的催化剂。

二、社会舆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

(一)损害审判独立和司法权威

网络“水军”铺天盖地,某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用金钱买断媒体平台,“买热搜”发布虚假信息,煽动社会情绪,误导大众,操纵舆论导向,使得其他群众对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确定,最后以讹传讹,造成了三人成虎的可怕景象。此外,社会舆论当中的大部分言论都比较偏激,是不理性的。而真正掌握案件来龙去脉的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判决便有很大可能不会为大众所信服,因此也就导致了裁判结论难以服众,最后在顾虑重重之下法官无奈只好改判。此类消极影响,许婷案便是最好的证据。许婷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重审期间舆论呈现了“一边倒”的趋势,最后法院不得不改判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前后变化如此之大,不得不让我们怀疑司法脆弱与戏剧的一面,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二)使审判推理倒置

社会舆论究竟是怎样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这个过程大概要分成四步:首先,要有一个足够引起社会群众巨大反响的社会热点案件;其次,由网络媒体来助推案情的传播,然后,媒体可能为了节目效果而故意添枝加叶或故意删减;广大群众开始受其影响,通过网络平台或新闻媒体表达对案件的看法;其后,法官在承受种种压力的情况下,也为了能够安抚群众,不激化矛盾,往往一味地选择站在群众角度做出轻判或重判。最后,为了给这样禁不起事实和法律推敲的裁判结果一个合理的解释,法官就会从案件中寻找符合裁判逻辑的案件事实及细节,再配上简单论证與之呼应,让充满谜团和疑问的案件瞬间清楚明了。这看似是提高案件审结率的做法其是真正的将审判推理的过程完全倒置了。由此看出,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充满了种种艰难。

(三)影响案件实体公正

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虽然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做法,但在那些被社会舆论影响的案件中鬼使神差的体现了与这一点相反的另一面。实体公正又称结果公正,是指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要求就是使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做到证据事实充分,以正确的法律适用来认定罪与非罪或此罪与彼罪,从而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正确适用刑罚。因此被社会舆论所左右的案例损害的是案件的实体公正。

三、如何建立社会监督和审判独立的良性互动

(一)在媒体监管方面,要提高自身素质

媒体平台应该有自我约束的义务,承担新闻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增强媒体人的行业精神和文化素质。对虚假,“博眼球”的信息进行传播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逐步完善实施网络安全监管法律。

(二)以“加减乘除”四项基础性工作减轻法官结案压力

“加法”是加强审判一线力量。法官员额制度的实施,处在一线办案的人员有所减少,法官办案的数量自然有所上升。配置好入额法官与一线人员的比例是当务之急。“减法”是减轻法官办案压力。案多人少的境遇导致法官经常加班,身体健康堪忧。解决办法就是发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将一些案件分流出去,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乘法”是乘势提高审判质效。法官不能为了提高年底结案率而随意省略司法程序,但物极必反,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问题也得不到解决。法官需要平衡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实现最佳资源配置,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除法”是除去法官后顾之忧。控制年末会议的数量,在收尾阶段,让法官心无旁骛的审结案件。服务部门提起十二分精神做好贤内助,为法官提供支持和服务,让法官没有后顾之忧,全心全意投入到案件当中。

(三)坚决维护审判独立,提升法官职业素质

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官个人法律意识内进行,不受外界干扰。现如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现象以及被干扰的现象普遍存在。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利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官一定是具备深厚法律素养的人,在与合议庭充分商议后,其对案件的判决一定是自主的,不受他人控制的,更不受舆论所左右的,自由裁量权的智慧,是通过法官的智慧体现出来的。优化法官群体也是对法官情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规范,重视对法官情感的正面引导,加强法官自律,这才能够成为合格的法官。

四、结语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由于案件数量日趋繁多,案件中法律关系复杂,例如贪污受贿案件中证据多、证人多、涉案金钱数额大;案中有案,例如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官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判断夫妻两人感情是否破裂,还要将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探望权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问题一并解决;刑事案件例如毒品犯罪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在证据不够充足时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常会陷入矛盾痛苦的抉择中,无法自拔。在确保案件审结又不留后遗症和保证公平正义之间,面对如此难题,法官个人难免捉襟见肘。尤其是对待一些公众聚焦的热点案件,法官们宁可对法条进行照搬照抄,也不愿冒险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社会舆论对案件审判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本人并非持完全否定的态度,社会舆论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民意也是法律制定的基础,也要在必要的限度内适当的参考。

究竟如何正确、规范地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充分保证审判公正,这一问题的答案并不能在这样一个随时都在进步和变化的大千世界中被给出一个永久性的定论,因此,这是一个时刻都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通过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形成的公平公正的指导意见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意义也是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利,它的行使是法令适用过程中的常态,能够抑制法官法令行为的随意性,减少法律结果的随机性。自由裁量权被赋予给法官的同时还要加强监督机制使其得到规范行使,正确适用自由裁量权最直接的基础和结果都是量刑的规范化。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力度推进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促进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参考文献

[1] 梁迎修.法官自由裁量权[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 楊翔.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运行及规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0(1).

[3] 吴丹.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J].法治与社会.2016,11(2).

作者简介:金玉鹤,法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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