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研究

2020-07-23 06:37夏佳彤
时代人物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间文学独创性著作权法

夏佳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光辉绚烂。近些年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文化和商业性价值被逐渐挖掘,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又往往存在着歪曲,篡改等侵权行为,尽管著作权立法及其执行机制正不断建设,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其自身特殊性,使得著作权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时存在着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我国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统一界定,通常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特定群体集体创作,以口头或者物质载体为外在表现形式,带有该群体的地域、民族文化色彩,经世代相传,反映该群体文学艺术特点的独创性表达。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1)集成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特定群体产生,汇集了某一群体或某一民族的智慧。由某个特定的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根据自身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文化共同创作、补充、发展、传承,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作品。

(2)延续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经世代相传、延续,不断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在传承过程中,每一代的人们都会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特殊独立的意识,使其蕴含本代历史单元独有的文化风格,是一种再创作的行为。

(3)地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特殊的地域群体之中,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风土人情、审美特征、文化习俗都被宣泄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之中,反映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带有浓厚的地域性特征。

(4)表现形式多样。其所涵盖的形式多种多样,现行著作权法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口头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谜语;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以及其他表达形式,如书法、绘画、刺绣、纺织品等。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及所存在问题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是当今时代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日益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发展与利用的权利保护期、权利保护主体和权利保护内容无法确定、特许经营造成的作者名誉损害和财产损害、独创性认定等问题。现行著作权法不能有效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我国又暂无系统性、专门性、针对性能够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法规。这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侵权的本质原因。由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权利主体难以确定。在知识产权中,作品的权利主体通常是固定的,属于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常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经某一特定群体集体创作出来的,是集体成员的智慧,但不可排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人所做,随着民族不断迁徙、文化交融,不断被发展,创作,完善而成为了某一地区、某一特定群体整体的作品。权利主体的界定不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行使也难以得到保障。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著作权保护对象要求是固定载体的作品,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是口头形式,不具有固定载体。同时,对于临摹知名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保护范围也是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实际上,临摹本身是一种艺术创作活动,临摹不是抄袭,是对原作品最大程度的再现艺术创作活动,临摹作品始终会有临摹作者精神的独创性。临摹者对原作品的艺术表达进行了新的艺术水平的重述,将原作品的艺术表现力重现到一个新的艺术层次,这相当于原作品的独创性。但著作权法否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部分学者对于临摹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也存在争议,实践中也未明确临摹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因此,现有的保护机制很难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给予全面的保护。

(3)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是否适用。我国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和死后50年,一旦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不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使用该作品。但是,该项规定适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存在着两个问题。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历史长河中形成的,难以确定作品创作的起始时间及作者的去世时间,无法判断作品是否还处于保护期限内。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殊作品,其创作过程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在文化交流中,还会不断的发展、补充、延续,可认定为永远处于“未完成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附有时间限制会导致保护中断,不利于后续发展和传承。

(4)独创性认定问题。著作权对作品的的唯一评判标准是“独创性”,独创性要求独立完成并且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能经历了数代人的不断完善才最终定型,中间不断注入新鲜内容,屡有创新,在创作中融入了大众智慧。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代人不断地借鉴吸收其他地区的艺术特征,将这些特征与本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有效的融合,使本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了艺术通性。这些都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造成了挑战。

著作权保护的具体对策

明确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很难确认,有时是个人创作,有时集体创作。因此,在法律保护中,可采用多主体保护模式,将作者、传承人、演绎者等都包括在内。对一些专属于某一社区或某一单位的作品,必要时可以上升到群体范畴,可将作品归属于当地艺术保护协会或政府机关,代为行使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权利。

  • 确定保护内容

权利的内容的直接影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水平,过低的保护水平不能充分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高的保护水平又很可能阻碍其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许可权可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情况。精神权利,主要涵盖如发表权;标注来源地,署名权等权利,使用者标注清楚来源地,不仅有利于地方特色的发展,也有利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防止其他人随意歪曲解释作品,伤害作者的独创艺术感情。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临摹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此外,还应将作品的邻接权纳入保护范围,以鼓励其传承和发展。

  • 确定保护期限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止于死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这一规定仅在明确作品的作者时适用,实践中存在无法考证原创者的特殊情况,且这种情况较为广泛,无从得知原作者去世時间,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确切的时间计算也就无法施行。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不断传承的,只要其还在流通,就不可能确定其保护期限的结束。应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设为无期限,这样既可保护作品艺术价值的传承,也将保护作品来源群体的利益。

(四)建立独创性评估体系

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先对其的独创性进行评估,通过对比与作品的近似度,提供艺术参考和评判依据,经过评估后,达到要求的独创性表达的作品即取得可获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这一体系的建立既可以保障其他创作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又可增强创作中的活力,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繁荣发展。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中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代表,是极其宝贵的中华民族文化财产,所具有的积极利益和精神利益不容小觑,我国私法对此类作品保护方面的法律的空白导致了近年来我国频发相关侵权案件。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完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建设,使权利享有及使用、侵权认定等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可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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