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完善的思考

2020-07-23 06:37李爱芹
时代人物 2020年4期
关键词:防治法保护法公共卫生

李爱芹

公共卫生问题是目前全社会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虽然我们国家有专门的疾病预防机构和专业的技术队伍,但是在面临突发的公共卫生危机面前,也还存在很多法治问题和不足。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

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手段。公共衛生法治的建立健全是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是提高疫情防控能力的必由之路。

一、我国公共卫生领域存在的主要立法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公共卫生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世人所瞩目的成绩,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调整各类公共卫生法律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公共卫生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暴露出当前我国现有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卫生基本法尚且缺位

当前,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已经加入《国际卫生条例》等多个国际卫生方面的条约。然而,我国现有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却仍主要集中于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应急救治、卫生监督等传统公共卫生法制领域,远窄于当前国际社会关于公共卫生法的现代立法视野。时至今日,全国人大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国家层面的《公共卫生法》基本法,现有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专门的公共卫生法律、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公共卫生法规以及一些公共卫生部门规章所组成。然而,面对当前仍然在全球范围内到处肆虐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暴露出这一法律法规体系还远不够健全,甚至有很多方面亟待立法机关予以修改与完善。

(二)传染病防治法亟待完善

公共卫生领域,预防大于治疗,因而《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对于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法律。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出台以来,分别于2003年、2013年进行过两次修订。然而,随着公共卫生领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一些条款出现了滞后的现象。在这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治面前暴露出来的关于疫情预警发布的证据问题以及疫情预警发布权的问题等都需要进一步的予以完善。其一,关于疫情预警发布的证据问题。整个疫情经历了“未发现明确人传人证据”,确定有“人传人现象”才向社会全面公开“人与人之间可传播”,这样的疫情预警发布逻辑顺序是错误的。其二,关于疫情预警发布权的问题。疫情面前知情权就等于生命权,对于社会公众知情权保障的越及时越彻底,越是能在重大疫情来临时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与健康。除此之外,《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处罚条款也应得到及时的完善。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急需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法》也亟待进一步地修改。一方面,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欠缺,不能满足新时期维护生物安全、促进健康中国等需要。2018年10月26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时也未将维护生态安全以及促进健康中国战略纳入其立法目的。另一方面,立法内容有所欠缺,不能实现野生动物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协调发展,未能实现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饮食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立法目的。此外,在我国现有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法规中,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关键条款过于原则和抽象,不够详细、具体和严谨,并且有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甚至不一致等情况,[]急待立法机关予以进一步地修改。

三、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完善之策

法制体系是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提高我国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能力和水平,需要加强公共卫生法制体系建设,[]为公共卫生领域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一)制定《公共卫生法》

公共卫生管理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各部门在公共卫生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及担负的责任。尽快出台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维护大众利益。公共卫生法属于公共卫生和法学的交叉学科,与传统的行政法和民法相比,其具有明显的社会法属性,可以堪称为“法学中的工科”。英国早在1848年就已经颁布了第一部《公共卫生法》,美国也发布了《公共卫生示范法》来指导各州进行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改革。我国宪法确认了政府保护公共卫生的义务,赋予了政府公共卫生权力,同时,也对政府的公共卫生权力进行了限制。我国也应尽早借鉴其他国家在公共卫生立法方面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依照《宪法》中公共卫生方面的相关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公共卫生法》基本法,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公共卫生事务中应履行的政府职责,引导和规范政府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行使其职能和分工。同时,对公民应尽的公共卫生法定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让公共卫生安全在我国得到全体公民的充分重视与关注,保障政府各有关机构、部门以及武装力量等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一旦发生公共卫生安全事务,行政机关等能够迅速做出反应,及时予以应对,保证各部门、机构之间的相互有效配合和衔接,处置办法在各方面具有统一的标准和措施,“保障我国公民拥有一个体制健全、规范的公共卫生环境,”[]使人民生命健康得到法治的有效保障。

(二)修改《传染病防治法》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一些条款急需完善。首先,关于疫情预警发布的证据问题。从法律证据学角度,我们认为在疫情尚不确定是否大规模爆发之前,疫情预警发布正确逻辑顺序应该是在没有证据证明不可能“人与人传播”之前,只要已经有人感染一种新型的从未曾见过的病毒,就应当预警发布“人与人传播”,然后再去寻找证明“不可人与人传播”的证据。其次,关于疫情预警发布权的问题。应当将预警发布权交由区县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就是各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疾控中心了解的是第一手疫情资料,层层上报只会造成时间的浪费,造成更大规模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三)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

这次新冠病毒感染,跟以前SARS、艾滋病、埃博拉等病毒一样,可能都自于某种野生动物。地球上每一次新型传染病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大自然对人类某些不当行为的惩罚。一些人滥吃滥杀野生动物,造成了新型病毒到处肆虐的大灾祸。这次疫情之后,我们真的要吸取教训了。其一,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有必要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立法目的,使其与《生物安全法》协调统一,统筹“保护与安全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要求。其二,制定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内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采用野生动物保护的正面和负面清单制度。具体方案是,扩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范围》等的动物保护范围,使现有立法“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具有可实施性,实现人与动物和谐共生。

立法是解决公共卫生问题的关键,但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由于思想观念、行为习俗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法治化在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推进的路途中仍然困难重重。针对这一现实,立法部门应严格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将立法完善作为解决公共卫生领域问题的基石。

参考文献

[1] 余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在即[ J ] .中国对外贸易,2020(04):48-49.

[2]沈德咏. 为战胜疫情注入强大法治正能量[N]. 人民政协报,2020-03-05(003).

[3]曾曉琳.公共卫生领域中的政府职能研究[ D].中共中央党校,2016.

猜你喜欢
防治法保护法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管理在传染病预防工作中的作用分析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历程和发展
中国首个P4实验室:服务全球公共卫生安全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施行
管好“熊孩子”,人人有责
水污染防治法8年来首次修订
绑架罪的基本问题
公共卫生
医药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