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研究

2020-07-23 16:40吕侠潘颖
社会科学动态 2020年6期
关键词:比较研究

吕侠 潘颖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货物贸易总额及增长速度大幅下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贸易摩擦日益剧烈。在此背景下,以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为目的的新一轮贸易便利化改革和探索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展开。我国自金融危机之后,贸易增长态势不容乐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是我国为促进贸易交流与投资便利化提供的最大试验基地。然而,我国近邻的日本和韩国却早在十几年前就通过了相关政策法规,并大力实施贸易便利化改革,从而推动了两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了国际贸易不断增长。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中日韩贸易便利化制度的对比分析,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方法,从中汲取日本和韩国贸易便利化制度设计的经验,为我国贸易便利化的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中日韩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研究

基金项目:武汉商学院一般项目“湖北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制度创新研究”(2017KY015)

中图分类号:F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0)06-0054-06

一、引言

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社会中,随着各国经济的高度开放与贸易交流日益频繁,简化和协调国际贸易流程,努力实现贸易政策与措施的便利化已成大势所趋,这既有助于拓展世界贸易的范围和规模,也能不断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的快速融合。伴随世界各国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致使国际经济体之间出现了许多繁杂而琐碎的通关手续,这种现象无形中成为了一种新的隐性壁垒制约着国际贸易的发展。

实现贸易便利化的最终目的,是提供一个更加具有透明性、协调性、标准性和简化性的良好經济环境,从而形成一个以海关程序为标准,以信息共享为常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关系。据此,贸易便利化继而成为了降低关税、简化通关程序和降低交易成本之后的国际贸易关注的焦点。

在亚洲,中国、日本和韩国既是贸易大国,也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因而也就成为全球贸易经济关注的重点。特别是随着中韩自由贸易区的正式落成,使之成为我国迄今为止所涉及国别贸易交往最大、覆盖领域最为广泛的自由贸易区。不仅如此,关于建立中日自由贸易区的谈判正在进行中,而我国新建成的11个自由贸易区试验基地业已初现规模效益。如此一来,既增强了中日韩三国的出口竞争能力,同时也强化了各方之间的互助合作共赢局面,对于推动世界贸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故而,深入分析与研究中日韩三国在贸易便利化方面所取得的经验与存在的差距,不仅有利于我国不断改进和完善贸易便利化的制度建设,而且也能有效地提升我国对外贸易的效率,为企业进出口贸易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鉴于此,本文将从中日韩三国贸易便利化的制度对比视角进行探究,以此提出完善我国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措施。

二、贸易便利化概述

(一)贸易便利化的内涵与意义

1. 贸易便利化定义

对于贸易便利化的定义,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概念,在不同的国际组织条约中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解释。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组织)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将贸易便利化定义为:国际间的基本贸易程序(涵盖国际贸易交往需要收集数据、相互沟通、提供真实数据,以及处理数据所采用行为、方式和手续)应体现协调性和简约化。① 然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却将贸易便利化定义为:国际贸易出口方在实施货物转至进口方,要向对方支付转至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程序,公布所采用的标准化和简约化。②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却又将贸易便利化定义为:在贸易过程中通过多边方式以此降低货物跨境中的复杂性和交易成本,并在各方可接受的准则、规范和最有利的基础上,保障国际贸易活动能够在具备透明性、预见性和高效性的方式下进行。③ 亚太经合组织(APEC)对贸易便利化则定义为:充分运用互联网等高新技术,采取其有效措施,逐步减少与贸易行为有关联的行政壁垒和海关程序,尽可能降低贸易交易所需成本,从而加速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更加快捷方便地实现跨境流通。④

可见,各国际组织虽然对贸易便利化有着自己不同的表述,但对其基本原则的理解却还是大致相同的,即采取简单化和协调性的贸易程序,以此加速贸易活动的跨境流通。对于我国学者而言,如何看待和理解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则较多的是从广义范围来加以思考和认定,并以WTO和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所确认的定义为基准。

2. 贸易便利化的意义

(1)降低贸易成本。对于如何降低贸易交流成本问题,WTO组织曾在2013年有一个说明:即“在占贸易货物总价值10%的贸易成本中,如果超过了7%的成本所涉及到进出口贸易行政手续”,这就表明是非便利贸易程序的支出。换言之,对于经销商而言,其贸易交易成本支出主要由七个方面构成:信息获取成本、商业交易成本、税务缴纳成本、服务支出成本、货物储存成本、时间花费成本、争议纠纷成本等。但是在贸易程序简化、清关程序快捷、服务费用合理、法律规则透明等相应的贸易便利化的措施下,就能有效地降低上述成本开支。若按照OECD(2003)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估计,在贸易便利化改革后,可使原本贸易交易成本减少1%,由此带来400亿美元贸易货物的快速增长。如果进一步按照WTO秘书处的估算,在全面实施TFA后世界贸易成本将会出现平均降幅达14.3%的情况。

(2)优化政府治理模式。实施贸易便利化就必须要求政府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全面公开相关的政策法规、强化海关的监管力度和效率、接受相关利益者的咨询和评议,而这一切既有助于优化一国政府的治理能力,并有效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同时也能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直接进行投资,并鼓励国内更多的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竞争。

(3)加速经济与贸易增长。Duval和Utoktham(2010)预计通过贸易便利化的实施,将可为亚太经济体带来人均生产总值增长2.5%。WEF和WB利用CGE模型进行的分析表明,如果样本国家将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至地区水平的阶段,其世界贸易额和生产总值将分别增加9.4%和2.6%。⑤ 而另据WTO《2015年世界贸易报告》指出:如果全面实施TFA将对全球GDP增长的影响是取消所有关税影响的10倍。

(二)贸易便利化的国际法规

1. 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历程

关于贸易便利化最初的讨论议题,是在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出现的,可当时并未形成一个真正的“新加坡议题”,仅仅只是提出一些有关贸易便利化等系列问题,其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通过简化贸易过程中的繁琐手续,从而有效地降低国际通关成本。但是,会议对该议题讨论并未形成任何决议,也未授权成立相关的委员会,只是在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谈判议程中有所涉及。

其后,在1999年召开的“西雅图会议”上,各方代表对贸易便利化改革收益再次进行了论证。同時,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也都逐渐达成共识,承认贸易便利化改革所能带来的巨大优势,并进而寻求在规则实施方面有所突破。直至2001年召开的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才正式同意将“新加坡议题”列入多哈发展议程中。

2004年发布的《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中,正式确定了要以文件附件D“贸易便利化谈判模式”作为谈判启动的基本程序。尽管贸易便利化是作为唯一被纳入多哈回合的“新加坡议题”并正式开启了谈判历程。⑥ 然而,在2006年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却又因在农业问题上产生了重大意见分歧而被迫全面中止,致使贸易便利化议题再次被搁置。

虽然第一份《贸易便利化协定草案》延至到2009年12月才公开发布,但在草案的众多领域中仍存在着许多争议。直至2013年年初,草案文本中的分歧才逐步减少到三分之二,剩余分歧的重点则在于海关合作与特殊差别待遇条款上。至于贸易便利化的剩余分歧,直到2013年12月的巴厘岛会议上才得以最后解决,由此《贸易便利化协定》正式诞生。它是WTO成立以来首个多边贸易协定,因而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

2. APEC贸易便利化规则的历程

2001年6月,在APEC贸易部长会议上经反复论证,原则性通过了《APEC贸易便利化原则》。2002年,随着《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和《APEC贸易便利化具体行动和措施清单》的通过,致使APEC在标准一致化、货物、商务人员流动及电子商务等四个领域中,进一步明确了具体行动措施,为贸易便利化实施奠定了基础。其后,在2004年,APEC又相继制定出具体的计算方法,并对成员国的贸易便利化行动与措施进行了评估。2006年至2008年,在对实际运行和效益作出评估后,APEC又对不合适的内容进行修正,形成了70个行动措施。⑦

尽管APEC贸易便利化规则所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但在《APEC贸易便利化原则》中,特别强调和明确了10项行动原则,即全面性、一致性、透明性、稳定性、相关性、进步性、非歧视性、可比性、灵活性和有效性等。⑧ APEC之所以极力推行上述这些行动原则,其目的在于通过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以期提升政策透明度,简化繁琐贸易程序,不断增强灵活性,从而减少贸易往来的中间环节,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促进国际间贸易流通的便捷。

三、中日韩贸易便利化现状

中日韩三国经济贸易往来十分密切,现已成为各自的重要贸易伙伴。我国在2017年成为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也是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双方之间的经贸合作日益频繁,密不可分。与此同时,我国也是日本第二大出口贸易伙伴,占日本出口总额的19%。为此,充分了解和研究韩国、日本在执行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有益经验,对于加快提升我国贸易便利化环境至关重要。

(一)中国贸易便利化现状

我国自加入WTO以来,始终坚持履行自己的承诺,并通过不断降低关税税率水平,充分展现出大国风范,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日渐兴起的今天,为推动世界贸易便利化的进程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始终保持在高位运行的态势,因此全面实施贸易便利化的各项改革,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不小的变化。众所周知,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历程,不仅摒弃了在此之前政府的许多行政干预行为,而且也从单一部门逐渐延伸至其他各部门,并从细小的环节着手进行全面改革调整各项管理制度。与此同时,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往来中信息化技术控制环节的介入,为我国贸易活动的开展提供了许多便利。

我国自成为WTO成员后,为适应国际间贸易流通往来的需要,不仅对贸易管理制度进行了必要的改革,同时还通过大幅度削减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范围和品种,从而为企业创造了更加宽松的营商环境。2004年7月,我国全面实现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并随着商务部门的大力改革,也以此带动了相关部门的协同推进,直接提升了我国国际贸易交往的总量。2015年9月4日,我国成为了第16个批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WTO成员,除了必须履行多边贸易协定的义务外,同时作为货物贸易大国将受益于贸易便利化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

可见,我国随着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为推动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这其中也包括了电子化通关、单一窗口等一系列项目建设。例如,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厦门自贸试验区所建立的国际单一窗口已达到3.0版本。上海的货物在通过国际单一窗口进行申报,其时间缩短到半个小时,而船舶申报的时间则缩短至2个小时以内,且通关数据填报一次完成,这不仅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节约了财务开支成本,同时也有助于政府各部门进行有效地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⑨

(二)日本贸易便利化现状

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世界贸易强国,一直在努力推行经济区域化、全球化战略,并在贸易便利化水平上始终位居世界前列,尤其是在边境管理水平上也处于世界领先位置。不仅如此,日本在《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协商和制定过程中都曾积极参与,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相关经验,而且还向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贸易便利化领域所需的技术支持,以及相关领域的人才培训。为了适应贸易便利化的要求,日本政府采取了四项有力措施:

首先对本国的相关法律进行了相应修订,例如,关税分类采用了国际标准的《布鲁塞尔关税商品归类目录》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处理,并对报关制度进行法律规定。同时日本还将与WCO体系相关的条约,以及和TFA条约相关的内容纳入了日本法律体系,并为此修订了大量的海关法律。

其次,日本在边境管理方面全面实施了AEO制度、海关风险管理、提前审单制度,以及NACCS系统等多种类型的相关管理,而AEO制度是推进贸易便利化的核心制度。日本AEO制度不仅覆盖企业的范围较广,从保税区仓储企业至生产制造企业,而且日本海关已完成与8个国家(经济体)的AEO互认协议,在數量上仅少于韩国与美国。⑩

第三,港口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很高。日本为了充分发挥港口的集聚优势,实行了港口合并政策,以此降低贸易成本。同时,日本还在港口上应用智能运输系统(ITS)以提高港口的运输效率,加速货物的流通。

第四,为了全面实施贸易便利化,日本政府加快了标准体系的制定与一致化认证工作。特别是在制定行业标准时充分考虑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性,这将有助于日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三)韩国贸易便利化现状

1967年3月,韩国正式加入GATT(WTO),成为该组织的会员国。韩国在该组织的40多年里,曾经创造出所谓“汉江奇迹”和“韩国模式”。但即便如此,韩国也是不断地依据WTO的相关政策变化来修订自己的贸易便利化措施,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韩国政府对于国内相关产业,当受到外国商品正常或非正常渠道大量进入后,会及时制定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相关政策,以及出台临时性保障措施,再或者应国内产业的要求,以提高关税税率来限制部分商品的进入,甚至不惜下调关税,鼓励本国紧缺的原材料商品进入,以此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稳定市场价格。

近年来,韩国为深化贸易便利化的程度,建立了贸易便利化国家委员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某些必要的修改或修订,增加了调查、程序申述、复核系统,以及优化边境管理的综合架构,并通过信息化技术改造,构建起了以电子地图和电子封印为核心的现代化物流体系,以及自动甄别和货物监视综合网络系统。基于此,韩国为全面实施一站式通过支援服务,还设立了FTA全球中心,为关键管理部门相继开发出了19个单一窗口系统,及时提高了原管理系统。正因如此,其单一窗口的建设既为提升韩国口岸监管效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海关通过效率,并帮助政府逐步完善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法律,使韩国成为全球单一窗口相关法律法规较完善的经济体之一。

通过上述对比中日韩三国贸易便利化的现状,可明晰地看出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政府管理的层面上,中国通过逐步放权,并利用体制上的优势,加大了政策方面的优惠,使通关报检手续不断简化。在法律层面上,日本则在国际组织框架下推行贸易便利化协定,这无论是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谈判、制定过程中,还是在WCO《WCP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推广中,日本都是非常积极主动,并将这些条款纳入到国内法律中,对于相冲突的地方进行必要的修订。在企业层面上,韩国方面更具有优势,不仅较早认识到外向型经济对本国经济所带来的影响,而且还从商品结构及价格入手,以稳定本国经济发展,使之与世界各国的贸易联系在大体上始终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并间接地推动贸易便利化。

四、中日韩贸易便利化水平比较分析

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研究者都对世界贸易便利化水平进行大量的分析与研究,例如,由世界经济论坛和全球贸易便利化联盟所发布的《2016年全球贸易促进报告》中,中国排名61位,韩国排名27位, 日本排名17位,这说明我国与韩国、日本在贸易便利化水平上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据此,本文将以OECD制定的测评体系,具体分析中日韩贸易便利化水平所存在的差异,其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指标的比较,即口岸设施、通关效率、规制环境和电子商务。

(一)口岸设施

对于口岸设施的主要衡量指标有两个,其一,港口吞吐量及工作效率指标。其二,港口运输能力及基础设施建设。据有关方面数据显示,中国上海港已连续两年成为全球最大贸易集装箱进出口港,其吞吐量2017年达到4023万个标准箱,同比增长率达到8.3%。中国深圳港2017年全球排名第三,其吞吐量为2521万标准箱。反观日本和韩国,其现代化港口发展历史远长于我国,但近几年港口吞吐量却急剧下滑,韩国釜山港甚至已降至全球第五名,且刚刚迈进2000万标准箱级的港口“俱乐部”。而日本港口则无缘于全球前20强,但是放开了港口的生产经营权,加强了多元主体投资港口经济,并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外资。

通过数据对比发现,中国在绝对数上完全压倒韩国釜山港,但在体现发展潜力的增长率方面却并没有超越韩国。特别是对港口经济的规划和管理方面,日本港口更显出科学性、合理性,同时既有整体性,又能形成协同效应性和集聚效应性。

(二)通关效率

由于我国传统的通关手续较为复杂,海关人员的工作量十分繁杂且强度高,致使货物通关时间较长,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的贸易交流。正是由于通关效率的低下,不仅增加了企业进出口贸易成本,也给国际社会留下不够开放的印象,甚至直接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经济的发展。

当前,日本为推行贸易便利化所采用的是全电子通关手续,而该系统不仅能迅速地办理贸易报关和纳税数字信息,同时它还将海关、运输业、贸易通关、仓储、航空、海运和金融等部门集于一体加以运用。加之日本海关实行抵达前审查制度,致使货物放行时间缩短了30%。

韩国通关环境曾被世界银行连续三年评价为世界第一。韩国的海关通关效率极为快速,利用UNI-PASS系统,使货物出口通关仅只需要1.5分钟,进口通关也仅需要不到1.5小时。当货物在进入韩国港口5天前就需要开始申报,并对所申报的物品无特别要求,因为韩国海关实行的是事后监管模式,这在社会经济中无处不在。

(三)规制环境

日本一贯致力于在国际组织框架下推动全球贸易便利化的实现,并积极地向国际组织建言献策,甚至还为此提供了许多有关本国经验的资料文件。该国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后,认真贯彻执行协定中的全部条款并落实到位。不仅如此,日本为顺利实现贸易便利化还依据本国宪法相关规定,可将某些国际法规范作为日本法制定的法律渊源。于是,日本依据《贸易便利化协定》、WCO体系等相关条约内容,对海关法与关税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了重新制定和修改。

韩国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规制环境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构建起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将《贸易自动化法》修订成《电子貿易便利化法》,并对《对外贸易法》、《电子交易法》、《海关法》、《贸易交易便利化法》、《数字签名法》等法规重新进行了修订与改革。不仅如此,韩国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方面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

然而,我国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则显得相对滞后,相应地颁布了一些部门法规和地方法规,其内容覆盖面狭窄,约束力不强。不仅如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方面也显得内容笼统,大而简之,其政策文件公布的渠道也不十分畅通,特别是对某些政策内容解释不明确,从而导致社会公众的理解出现偏差。随着我国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这些存在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相关制度环境必将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活动的发展。

(四)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的发展离不开信息化技术的运用,韩国在此方面的运用比较我国有着较大的优势,尤其是在贸易流程中,大力推进电子文书交换系统,使贸易业务实现了阶段性的自动化。所以,尽管我国近几年也在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建设,以此推动贸易便利化进程,但仍有很长的路需要走。例如,韩国单一窗口属于标准范本,不仅仅只是相关电子商务立法体系完善,而且用户在体验后感觉十分良好,此系统还可以与45个许可机构直接相连。

日本电子商务虽然发展历史不长,但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也是极为重视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规范的法律制度体系。例如,2000―2001年,日本国会相继审定通过了《信息网络社会法案》和《电子签名及证书验证服务法案》。此外,日本还结合电子商务的运用对一些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例如,在针对网上商事行为合法性的问题就修改了《商法》。由于日本采用了单一窗口,不仅实现了税收计算、电子转账和外汇调整等多元功能一体化,而且还有效地整合了诸多跨部门管理进出境程序系统,从而使该国98%以上的进出口申报都能够在单一窗口平台顺利完成。

纵观我国却未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创新作用,服务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至于法律制度、信用体系、数据统计、监测评价等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不断完善。不仅如此,全社会需要进一步提升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强化实际运用与服务,并对网络空间经济活动规律给予高度重视,勇于探索。

五、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交往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在确保国际贸易交往安全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效率,节约成本,使国际贸易交往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对此,我国未来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应着手解决下列问题:

其一,建立和健全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法律制度。我国作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签署国,应在该协议的框架下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际贸易情况的法律法规,使国际贸易交往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也是符合我国提升现代化国家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例如,从制度和法律层面规范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并在该法律条款中新增关于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基于此,对于国外市场准入制度的变革要密切给予关注,对于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给予坚决抵制,通过建立绿色壁垒、技术壁垒等措施,不断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保护主义评价机制和防范体系。

其二,加强通关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改革。首先,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运用。但是,单一窗口的建设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执行,如此才能改变各自为政的局面。其次,大力推行AEO制度,根据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不仅如此,在推进海关企业伙伴关系战略的同时,还需要切实为我国的优势产业出口提供便利。最后,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运用,按照“有利监管、方便企业”的原则作为建设目标,切实有效地提高海关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其三,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由此建立起一个快捷有效的协调机制。自由贸易区属于对外贸易政策高地,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不断简化就是一个标志性的政策改革,今后还会有类似政府权力正面清单,即清单上的权力可以应用,除此之外勿需再进行干预。

其四,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以及周边国家进行贸易便利化合作。由于贸易便利化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综合体,它既受到本国管理体制的深刻影响,同时也要受到贸易伙伴国运用便利化措施的影响。故而,这就需要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通力合作,努力争取贸易便利化的项目,以此提升贸易便利化的研究能力,并加大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

注释:

①②③ 王茜、张磊:《多哈回合谈判2013年年度报告》,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2、35、43页。

④⑤ 曹子瑛:《奥巴马政府贸易便利化改革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16页

⑥ 谈判的主要目标是:澄清和改进GATT第5、8/10条;充分考虑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确保有关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承诺。

⑦ 沈铭辉、余振:《APEC贸易便利化进展及变化》,《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4期。

⑧ 刘重力:《APEC贸易便利化问题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⑨ 匡增杰、孙浩:《上海自贸试验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研究》,《经济体制改革》2018年第5期。

⑩ 甘睿淼、陈志恒、王玮麟:《日本贸易便利化发展及对中日贸易的影响》,《商业研究》2017年第4期。

付玉帅、祖强:《中韩贸易便利化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以未来的中韩自贸区框架为视角》,《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吕侠,武汉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院,湖北武汉,430056;潘颖,武汉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责任编辑  辰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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