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走私犯罪公开判决研究报告

2020-07-31 03:40史东海杜鹏王胜玫
中国水产 2020年5期
关键词:涉案人员边民走私

文/史东海 杜鹏 王胜玫

近年来,水产走私案件频发,对行业造成了一定影响。笔者结合多年来的相关辩护经验,以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2017年~2019年三年间35份水产走私案件公开判决为样本,从涉案人员量刑情况、判决前期羁押情况、案件爆发区域分布、案件数量爆发走势、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点梳理等方面分析水产走私犯罪的罪与罚,最后为行业提出合规经营的建议,以期为从业者指出风险,也提醒从业者熟知规则,敬畏法律,合规经营。

水产品在经济发展中,在百姓餐桌上,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近年来,水产走私案件频发,对行业造成了一定影响。网络搜索“水产走私”,真实案例数不胜数,众多“虾兵蟹将”被认定为“走私货物”。笔者团队近年来代理了数宗水产行业走私大案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辩护中,我们深感水产进出口贸易合规的重要性。现特从公开判决出发,梳理水产走私的罪与罚,希望为从业者指出风险,也提醒从业者熟知规则,敬畏法律,合规经营。

一、水产走私犯罪的量刑分析

(一)量刑规定

水产走私通常会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主观上必须为故意。刑罚主要以偷逃应缴税额为基准。

表1 走私普通货物罪量刑规定

图1 涉案人员被判处自由刑统计

图2 35份判决偷逃应缴税额统计

(二)判决中的量刑情况

就35份判决的情况来看,共85名涉案人员被判处自由刑,最严重的〔2017〕鲁02刑初8号判决中被告人王某富(东港市永明水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除了自由刑之外,罚金刑也相当之重。涉案企业被判处1000万以上罚金的有5家,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有2家,500万以下的有8家,企业判处罚金最高的,〔2018〕闽09刑初18号判决中被告单位福建省安信实业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1亿元。个人被判处500万以上罚金的有6人,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有12人,100万以下的有29人,个人被判处罚金最高的,〔2016〕鲁02刑初85号判决中被告人李某利个人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400万元。

走私普通货物案中,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偷逃税额。35份判决中,偷逃应缴税额最高的是〔2018〕闽09刑初18号判决中,被告人福建省安信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67亿余。

(三)判决前的羁押情况

判决前羁押对当事人和家属来说更加煎熬。而且,很多被羁押人员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其被长期羁押,往往会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甚至破产。

35份判决中,有29起案件的81名涉案人员,在判决前受到了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其中20名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其余61名涉案人员一直被羁押直至案件宣判,〔2017〕鲁02刑初8号判决中12名涉案人员判决前全部被羁押两年10个月。

取保候审的20人虽然有幸暂时获得自由,但也均经过一定时间的羁押,其中羁押37天以内的13人(意味着是直接在侦查机关取保或者检察院未批准逮捕),37天以上的7人(意味着是在逮捕后取保,难度更大)。取保也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取保候审后又被判处实刑的有4人。

其他未获取保候审的人员中,羁押时间一年以内的17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41人,三年以上的3人。时间最长的是〔2017〕粤01刑初176号判决中的被告人莫某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至2018年7月2日一审判决作出,被羁押三年三月余,合计1202天。

从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到检察院批准逮捕,有最多37天的羁押期限(侦查机关30天调查,检察院7天审查批捕)也就是俗称的黄金37天。

经梳理,拘留后30天以上批准逮捕有67人,30天以内批准逮捕有3人,最快的为〔2019〕闽刑终113号判决中的被告人林某全,于2016年8月3日被东山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从拘留到逮捕只用了23天。这个时间也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对待此类案件的工作节奏。

但是,并非只要被先行羁押就毫无对策。从案发到涉案人员被批准逮捕期间是案件介入的黄金时间。如果在此期间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结合案情以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途径有可能争取到取保候审。

表2 35份判决作出法院地域统计

图3 2010年~2019年水产走私犯罪案件判决地域分析

二、案件地域及爆发走势分析

(一)案件判决地域分析

从裁判法院所处地域看,35份公开判决有近60%由广东省内法院作出,超过20%由山东省内法院作出,具体情况见表2所示。

在无讼案例库中以“走私 水产”为关键词检索2010年~2019年之间做出的判决,见图3所示可以发现,广东省仍然是作出判决最多的省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作出的判决数量也远多于其他省份。

分析其中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和当地的地理位置有关,这几个省份都处于沿海地区,有大型港口,尤其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由于处于中越边界,成为假冒边民互市形式走私的绝对高发地;二是和当地的水产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民众饮食习惯有关,这几个省都是水产进口以及消费大省。

(二)水产走私案件爆发走势分析

在无讼案例库中以“走私 水产”为关键词检索2010年~2019年之间做出的判决,可以清楚的看出2010年~2019年历年来涉水产走私犯罪案件的爆发走势:

通过图4可以清晰看出,2010年~2012年涉水产走私犯罪案件增长缓慢,从2012年~2015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2015年~2016年出现了短暂的缓慢增长后又恢复快速增长,2017年达到此类案件爆发数量的高峰。

图4 2010年~2019年水产走私犯罪案件数量统计

图5 35份公开判决涉及走私方式统计

分析其中原因,2012年~2015年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国民生活水平提高,水产消费需求增长,水产行业蓬勃发展,但是在这个时期行业规范性有待提升,水产走私大案频发。2015年~2016年间,行业发展趋于平稳,相应的,水产走私案件爆发数量也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2016年,全国海关部署“国门利剑2016”打私行动,在此背景下,各海关加大了对于水产走私的打击力度,又一批水产走私案件爆发出来,并在2017年达到了高峰。此后,经过多年的规范化治理,行业合规性大大加强,水产走私案件数量开始减少。

三、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分析

(一)走私手段方式分析——方式多样化,边民互贸是重灾区

水产走私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态势,低报价格走私、包税走私的方式屡见不鲜,假借边民互贸走私更是水产走私的重灾区。具体数据见图5所示。

低报价格走私的方式比较直接,行为人采用虚报成交价格、伪造票据单证等方式报关,偷逃税款。

采用包税走私的方式,走私者主要以虚假交易单证提供给包税方用于申报进口,而包税方在明知包税价格不足以缴纳海关应缴税款的情况下,仍然协助行为人报关,从而实现欺瞒海关,偷逃税款的走私目的。

采用边民互贸的方式走私,中越边境是走私的高发地,笔者分析的35份判决中,涉及到边贸走私的16份判决全部发生在中越边境。走私者主要是直接从越南当地购买水产,或者是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购买后运输到中越边境,然后给予一定好处费组织越南当地边民按人头申报,化整为零,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等方式缴税进口的货物,以边民互市贸易进口,享受优惠税率,从而达到走私目的。

除此之外,还有的判决中显示,有的走私犯罪人在同一案件中采用了多种走私方式,例如,〔2016〕粤01刑初176号判决中,被告人同时采用了伪报贸易和包税走私的方式。

(二)走私人员分析——公司高管频频涉案

在笔者分析的35份判决中,有9起案件直接被定性为单位犯罪。在单位犯罪当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往往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案件主犯,业务经理、报关经理、财务主管由于直接接触进出口业务和资金往来,也极容易成为重点调查对象。

图6 边民贸易

图7 执法人员查发水产走私犯罪

图8 水产走私犯罪地域分布

在被法院直接定性为单位犯罪的9起案件中,涉案人员中公司实际控制人12人,副总经理或分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10人,报关经理5人,销售、采购经理4人,财务经理2人,驳船驾驶员2人,单证文员1人,其他员工2人。

而没有被法院定性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中,也有很多企业以及企业的相关人员牵涉其中。对个人犯罪的26起案件进行分析,其中有涉案企业7家,副总经理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上级别的公司高管14人,普通员工2人,船长、轮机长2人,水产行业个体经营者7人,其他涉案人员为无固定工作者或者社会闲散人员。

四、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对于案件性质的认定

涉及假借边民互市方式走私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往往会将行为性质作为一个辩护点。如〔2019〕闽09刑初18号判决中辩护律师提出:安信公司委托清关过程符合边贸进口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应税费,通关过程中没有提供虚假的材料,不存在伪报贸易行为,与其他边贸走私行为有本质区别;公司行为与国家边贸政策一致,目的是为繁荣边贸,增加边民收入,安信公司主观上不具有走私故意。目前,法院几乎不采纳律师的以上主张。

(二)对于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

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对证据证明效力的关注点主要在对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认定上,认为计核数量、金额不准确,证据不客观、不合法,或认为偷逃税款的证据不充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35份公开判决中,共有18份判决中的辩护人对于海关缉私部门出具的《核定证明》提出异议。对这些辩护意见进行总结,一是质疑海关计核税款适用的税率错误,二是质疑海关计核部分税款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足以定罪的证据链,三是质疑海关计算的数据错误,存在重复、应当扣减的没有扣减,或者计算依据的定价不准确。对于此类辩护意见,法院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绝大部分都没有得到支持,18份辩护意见中只有3份得到了法院的部分采纳。

得到法院认可的3份辩护意见均是律师对于计核税款依据的质疑,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要对海关核定的犯罪数额进行有效反驳,必须对所有涉案单据投入大量精力进行细致分析和比对。而此类案件往往案卷庞杂,动辄数十上百卷,很多时候一票货物的单证会散落在数本案卷当中,因此要实现具体认定证据的精准辩护绝非易事。

(三)其他量刑情节的辩护

1.犯罪主体的主从犯身份界定

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在单位走私犯罪中是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的从犯,仅为公司员工,没有决策权,不是犯意的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不是走私行为的主要组织者和决策者。针对此类辩护意见,要结合被告人在走私行为中实际地位和发挥的实际作用进行考察,35份判决共计85名涉案人员,其中35名涉案人员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18份辩护意见得到法院采纳。

2.其他量刑情节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积极配合并缴纳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良好,应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类辩护意见也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实际认罪悔罪态度考量,35份判决中有21份该类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五、对从业者的意见及建议

(一)牢记合规经营,积极谋求转型

2020年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使水产行业遭受重创,疫情过后行业转型升级势在必行,其中合规始终是底线。要强化合规体系,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更好享受海关各项便利措施。

对边民互市应理性看待,不能只看到所谓的税收优惠,更要看到巨大风险。对于虚假申报,应保持足够警醒,牢记如实申报的法律义务和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货主、报关公司、货代公司、销售公司等,都要从各自法律义务入手,全面审视自身业务是否合规,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管控。

(二)警惕关务风险,妥善处置危机

企业要对自身贸易、关务流程进行优化梳理,发现并及时处理业务隐患点。要充分运用预裁定等合法渠道,寻求海关的权威指引,避免自行决策导致申报不实。

应密切关注海关发布的行业规范要求,及时自查自纠。发现风险,应在专业指导下,采取主动披露等方式寻求解决,避免企业和人员陷入刑事犯罪危机。对于海关稽查等后续执法,务必认真对待,积极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法律支持。

(三)完善制度规范,宽严相济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水产贸易艰难。疫情过后,行业还要继续生存,努力对经济发展和百姓民生做出更大的贡献。这需要从立法层面回应及进一步明确边民互市、远洋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存在的争议或模糊认识。

监管部门应给与行业更多的事前引导和正面监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律师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应通力配合,加大行业内普法宣传力度,提升自律水平。同时,对于行业发展中历史遗留的不规范问题,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以历史的眼光审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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