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传染病疫情下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与保障

2020-08-03 01:58蒋依君
大经贸 2020年3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依法行政

【摘 要】 2020年初,一场突发的新冠肺炎如一声惊雷,炸响在神州大地,打乱了人们平静而有序的生活,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必須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适当限制,这就带来了在突发传染病疫情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与保障问题。在这样的应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但也必须坚持依法防控,遵循人权保障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坚持依法防控,将依法行政贯穿疫情防控的全过程。

【关键词】 公民人身自由权 权利限制 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

一、疫情防控下公民人身自由权应受到合理限制

(一)自由与秩序。自由与秩序是辩证统一的,他们是一对无法割裂的法律价值。自由必然是建立在秩序的基础上,没有秩序,自由无从谈起,秩序的存在,正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自由。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这是关乎人民生命的紧急时刻,为了保障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政府的决策会更偏向于秩序,所以武汉政府立即采取“封城”措施,暂时关闭离汉通道,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留汉人民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是将疫情限制在小范围之内,防止其向全国散播,若是迟疑采取封城措施,要封禁的就绝不止不止武汉这一座城市了。事实证明,政府这一坚决而果断的措施是成效巨大的,正因全国各省人民的安全健康得到了保障,各省才能尽全力支援武汉,武汉的物资才得到了充分供给。武汉人民适当牺牲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不仅保护了自己,更是保护了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这正说明了法治之下的秩序,更为人民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实质是公众健康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博弈的结果。在重大传染病新冠肺炎疫情的威胁下,即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牺牲某些个人利益,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从长远来看也是对个人利益的最大保护。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渠道是控制其蔓延最有效的方法,因此就有必要对已经感染的病人和疑似病例极其密切接触者实行必要的隔离,这就构成了个人自由权与公众生命健康的冲突。为了全国人民的健康乃至生命利益,个人的人身自由就应依法被加以适度限制,若是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公民个人权利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为了维持整个社会的存在与运转贡献自己的力量,每个个体才能从中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很多人不明白这一点,在抗疫期间出现了任意冲岗,殴打防疫人员,不配合社区出入管理规定等现象,这些都是没有充分理解保障公共利益重要性的表现。面对传染性极强的新冠肺炎,大家只有敢于牺牲个人利益,国家才能尽快复工复产,使得经济快于预期恢复常态,人民的生活和工作才能步入正轨,我们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最初总有一些外国媒体报道中国轻视人权,但事实远比言语更具说服力,中国的防疫成果证明了其所采取措施的正确性,对全世界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际公共卫生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赢得了世界人民的高度评价。这也从侧面说明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适度让位于公共利益,对公民权利一时的限制正是国家出于全局和长远利益对公民权利的的特殊保护。

二、疫情防控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

(一)《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并采取列举式立法体例规定了甲、乙、丙类传染病的种类。《传染病防治法》 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传播的范围、方式、速度和危害程度调整乙、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防治法》针对甲类传染病患病者、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规定了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污染的饮用水源等物品及相关场所;扑杀染疫动物;实施强制卫生检疫及交通卫生检疫;调集人员、调配物资和行政征用等应急强制措施,为疫情防控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事件,包括公突发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其明确了政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确保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实行医疗防疫、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等保障措施;禁止使用相关设备、关闭相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等保护措施;采取营救、救治、撤离、安置等救助措施;启动财政储备资金、应急救援物资等调集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社会治安良好的维护措施。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2003年5月国务院为了应对“非典”疫情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条例》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和现实意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强化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理能力,为在应急条件下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条例》确立了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制度、预案制度、监测预警制度、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针对突发事件发展的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可以应对各种突发的紧急状况的发生。

(四)《突发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即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尽可能减少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事件。国家层面的应急预案分为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均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所以需要行政机关具有极快的应对能力,并且需要各行政部门之间具有紧密的协调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可以提升政府应对速度,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满足了疫情防控形势下行政决策迅速、及时、灵活的要求,为快速控制事态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此次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均建立在各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之上,为保证及时、有序、协调、高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将依法行政贯穿疫情防控的全过程

(一)人权保障原则。坚持人权保障原则,践行以人为本理念。在突发事件背景下积极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世界各国紧急状态法的通例。我国一系列的关于应急机制的法律、法规同样体现了这一原则。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政府扮演了公共秩序监管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双重角色,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为疫情防控中的困难群体提供社会救助和急需物资,例如为被强制隔离的群众提供免费场所和生活必须用品,为物资极缺的武汉提供大量医用及生活物资,为海外留学生提供了口罩和备用药品,其中特别要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基本权利。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是应急管理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应该说,政府在危机管理中表现出来的责任、担当与人道主义关怀最能缓解疫情带来的恐慌,赢得人民的信任与爱戴。

(二)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在突发事件引发的危机管理中,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授权进行。在此次防疫中,我们也看到,部分工作人员行为失当,粗暴执法,采取强制封门、挖沟断路等缺乏法律根据的做法,一些小区禁止反向人员进入,一家人在家打牌被训诫,某地防疫人员闯入民宅,某教师在户外跑步未带口罩被强制隔离,这些“用力过猛”的防疫手段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是脱离了法治轨道的错误行为。应急状态不同于常态下的管理,需要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扩大政府公权力,消减公民私权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程序的启动、实施和结束的法定机构和法定程序,规定了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和不同程度及范围的应对措施,把公权力的行使嚴格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防疫工作,将依法行政贯穿防疫全过程。

(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这是比例原则在我国应急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即在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国家为了实施应急权力,可以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因此,防控工作中要坚持比例原则,政府要综合考虑风险、能力和损益三个主要因素来决定采取何种防控措施,实现政府应急权力和民众权益保护之间二者的平衡。

(四)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及行政参与原则。行政公开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政府机关应坚持法治政府思维,行政行为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主动及时公开信息,例如依法公开病原携带者及疑似病例的活动轨迹,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以此达到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最终目的。公众参与原则即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及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行政主体天然处于强势地位,其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并且拥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这就可能出现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现象,所以应当遵循行政参与原则,听取公众意见并及时加以改进,接受公众监督,以达到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目的。

总之,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应急状态下,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有其合法性、正当性与必要性,但行政权力的扩张需要有一定的限度,不可滥用自由裁量权过分侵犯公民权利,所以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具有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坚持人权保障原则、比例原则,尽量避免对相对人产生不可挽回之影响的行为;坚持程序正当原则,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不断强化行政人员的法治思维,贯彻法治思维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应用,并运用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只有将依法行政贯穿防疫全过程,人民的损失才能降到最小,人民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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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蒋依君,女,1995.06.16,籍贯:广西桂林,汉族,广西大学研究生在读,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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