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个税新政”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

2020-08-04 09:11王晓欣李佳
今日财富 2020年22期
关键词:所得额薪金临界点

王晓欣 李佳

年终奖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新个税法条例与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出台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后,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方式与发放金额不同直接影响到每个人应到手金额的多少,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筹划显着尤其重要。本文以一次性奖金不同计算方式为切入点,通过具体案例加以验证,探索一次性奖金的具体筹划路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帮助,从而达到个税税负最低的目的。

新个税政策最大的亮点是出台了专项附加扣除,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也引入了“综合所得”概念、提高个税起征点、扩大低税率级距,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明确了年终奖政策。这一系列措施意在实现个税改革从分类征收到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模式,最大幅度降低自然人纳税人税收负担,而如何解读政策并做到个税税负最低是纳税人当前需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得知: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及在这些方法下如何筹划能达到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显得尤为关键。

一、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计算方式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1:某公司销售人员小王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0000元,其中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每月11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赡养老人每月1000,房贷利息每月1000),于2019年2月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年终奖20000元,无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计算小王当年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奖金与工资分别计算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3%=600元

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5000*12-1100*12-3000*12)*3%=10800*3%=324元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24元

温馨提示:一个纳税年度只能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

二、在2021年12月31日前,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计算方式

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合并到综合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次年3月至6月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

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預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案例2:沿用案例1,计算小王当年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奖金与工资薪金合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如下:

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000-5000*12-1100*12-3000*12)*3%=30800*3%=924元

三、员工在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选择哪种方法才能更节税呢?

(一)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三种情形如下:

1.对于低收入者如果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负数或为0,则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税负最低。

案例3:某公司销售人员小张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为60000元,其中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每月8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赡养老人每月1000,房贷利息每月1000),于2019年2月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年终奖20000元,无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计算小张当年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A.小张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奖金与工资分别计算如下: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3%=600元

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5000*12-800*12-3000*12)*3%=-45600*3%=0元

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

B.小张选择年终奖与工资薪金合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如下:

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60000-5000*12-800*12-3000*12)*3%=-25600*3%=0元

当小张选择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时应缴纳个税为0,税负最低。

2.如果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6000元,且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大于0,则两种方式计算纳税税负一致。(如案例1与案例2)

3.对于高收入者如果当年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元,且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得额分别大于0,则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拆分计算纳税税负最低。

(二)高收入者如何拆分奖金能达到税负最低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我们知道,单独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时是有“临界点”的,分别是“36000、144000、300000、420000、660000”这几个点(如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元税率为3%,若为36001元则税率调升为10%,由此可知36000元是税率3%的最高临界点,以此类推144000、300000、420000、660000),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拆为临界点奖金和工资薪酬综合收入(全年收入-临界点奖金)发放,分别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税负能达到最低。

案例4:某公司高管王总2019年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为120000元,其中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每月4900元,专项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子女教育每月1000,赡养老人每月1000,房贷利息每月1000),于2019年2月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年终奖630000元,无其他综合所得收入,计算王总当年应采取哪个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若将年终奖630000元 拆分为36000元(临界点)与594000元,则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

当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594000+120000-5000*12-4900*12-3000*12)=559200*30%-52920=11484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080+114840=115920元

2.若将年终奖630000元 拆分为486000元与144000(临界点)元,则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44000*10%-210=14400-210=14190元

当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86000+120000-5000*12-4900*12-3000*12)=451200*30%-52920=8244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4190+82440=96630元

3.若将年终奖630000元 拆分为330000元与300000(临界点)元,则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00*20%-1410=60000-1410=58590元

当年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30000+120000-5000*12-4900*12-3000*12)=295200*20%-16920=42120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8590+42120=100710元

由上可知,当高管王总取得的年终奖630000拆分为486000元与144000(临界点)元时,当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96630元,税负是最低的。因此,合理拆分年终奖金额会起到税负节约的效果。

通过分析,认为中高收入群体应使用单独计算纳税的方法,根据案例合理拆分年終奖金额会节约纳税人的税负。财税【2018】164号文件最大的好处是给了纳税人自主选择权,纳税人在选择计算方式前要根据自身的专项扣除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额慎重选择,或请财务人员筹划个税方式,来真正享受筹划带来的税收优惠。(作者单位:1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2中能化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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