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均衡,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2020-08-04 08:48申国昌申慧宁
教育家 2020年25期
关键词:教育资源公平学校

申国昌 申慧宁

随着人类社会民主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公平、平等等话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热议的焦点。由于教育功能的社会性与个体发展的复杂性,教育领域内的公平与正义渐趋成为教育现代化的核心价值。如何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成为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为此,强制轮岗、多校划片、公民同招、集团化办学等一系列措施纷纷出台。笔者以为,要促进教育均衡、为“择校热”降温,首先应厘清教育均衡的内涵与意义、明晰“择校热”的前因与后果、探索教育均衡的方式与路径,这些更具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教育均衡与教育公平

“均衡”一词出自《素问·五常政大论》:“升明之纪,正阳而治,德旋周普,五化均衡。”多用于形容影响事物存在与发展的诸因素旗鼓相当,事物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19世纪70年代,法国经济学家莱昂·瓦尔拉斯将“均衡”的概念引入经济学,认为在市场结构完善且价格体系灵敏的前提下,商品价格与商品供需相等时,市场就呈现出“均衡状态”。

“教育均衡”实际上是“经济均衡”在教育领域中的移植与发展,强调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能推动教育供给与需求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此处的教育资源配置既包括教育系统外社会总资源在教育领域的分配,也涵盖了教育系统内各子系统与组织间的资源配给。据此,教育均衡的表现形式可从宏观、中观与微观三个层面具而言之,在宏观层面多表现为规模均衡、结构均衡、制度均衡,在中观层面多表现为区域均衡、群体均衡、校际均衡,在微观层面多表现为投入均衡、生源均衡、师资均衡。

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不仅能缓解教育内部矛盾、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率,还能抑制不公平现象、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教育均衡是推进教育现代化的核心指标,也是建设教育强国的必然选择,它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螺旋式发展过程。有别于机械的同步发展、平均发展或均等发展,教育均衡发展强调教育系统内部的全面发展与协调发展,允许并鼓励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学校结合实际,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建设道路,以实现教育整体水平高层次、多样化发展。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均衡的目标与理想,教育均衡发展则是实现教育公平乃至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教育均衡与教育公平均以教育的起点、过程与终点三方面为切入点,旨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但教育均衡并不因此等同于教育公平。教育均衡侧重行为的落实,关注数量、质量、程度等具体指标的差距,教育公平则倾向价值的判断,重视纲领、制度、政策制定的道德性与伦理性。

教育资源供需不均,引发“择校热”

学校是进行制度化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是实现教育目的的重要平台。学校间教育资源的分配备受教育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在学校场域内,教育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教育管理者(政府)、教育实施者(学校)、受教育者(学生及其家长)。择校现象是三者在博弈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源配置对教育功能的异化。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从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大力扶持重点学校的建设,将有限的教育资源优先供给少数学校,这在当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提高教育资源的有效性,缩短高精尖人才的培养周期。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项权宜之计的弊病愈发凸显。人们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与优质资源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使得享有更多教育资源的“名校”与望子成龙的家庭之间产生了一种微妙的供需关系。学校在不违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自身利益出发提供一定的择校名额,家长们为此纷纷奔走,利用各类社会资源为子女争取名校名额,直接导致了“择校热”现象的出现。

“择校”通常是指受教育者为享有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放弃政府原有安排而自行选择其他学校就读的行为,包括以分择校、以关系择校、以权择校、以钱择校、以房择校等途径。尽管择校现象作为教育市场的催化剂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校际竞争,提高了办学效益,但它衍生出的教育问题与社会问题却层出不穷,甚至愈演愈烈——

在制度层面,以钱、权、情等方式择校的行为与我国义务教育免费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不符合我国基础教育政策,不利于政府公正严明形象的塑造与维护;在实践层面,择校现象属于教育市场下的个体自发行为,择校方式与标准的不统一导致此行为处于一种无秩序的失控状态,因此滋生了诸如腐败、压迫等社会问题;在道德层面,择校现象背后的家庭资本比拼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其背后所隐藏的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后果加剧了社会分化格局,加深了阶级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教育均衡,观念和实践并行

教育均衡是教育现代化的核心理念,推动教育均衡发展是世界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修订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出教育“均衡发展”的概念,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轨道。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从指导思想、办学资源、教师资源、特殊群体、督导评估等九个方面对推动教育均衡发展进行了具体部署。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义务教育学校公民同招”“高中招生名额到校”等规定是国家结合当前实际在制度层面对缓解择校矛盾、促进校际资源分配均衡而进行的宏观调整。探索教育均衡方式与路径是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需要立足思想与实践,寻求合理的调整手段,让各方利益关系达到相对满意的状态。

一方面,在思想上树立正确的教育均衡观,承认教育均衡是一个动态的长期过程,明确人人通过适合的教育得到最大程度发展的教育理想是教育均衡发展的最终归宿。

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是“均衡——不均衡——均衡”式的动态循环过程,是从不均衡走向均衡,然后均衡被更高层次的教育需求打破,出现新的不均衡,并在更高层次上再次走向均衡的反复过程。因此,依靠削峰填谷式的手段简单粗暴地缩短教育差距,机械地拉低高水平教育以实现其与低水平教育持平的局面,是不明智且不可取的。只有推动低水平教育快速发展,提高教育水平底线,促进教育质量全面、协调、可持续提高,才是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构建教育管理者、教育实施者及受教育者三位一体的教育治理格局,形成政府、学校、家庭三者间的合力,以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首先,教育均衡发展是政府责任。政府在制定宏观调控、资源配置、监督评估等行政决策时,要体现教育均衡发展的思想理念与政策导向。在提高教育整体水平的基础上缩短校际办学水平差距,是缓解择校矛盾的关键。政府应以均衡校际资源配置为前提,为教育市场营造良性的竞争氛围,鼓励学校的特色化发展,以此提高办学水平,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需要。其次,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学校参与。择校本身并无原罪,其暴露出的阶层差异、教育腐败等问题才是矛盾的根源。学校应合理设置招生条件,并将招生方式与过程公开透明化,杜绝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灰色手段。最后,教育均衡发展离不开家庭配合。教育均衡发展从来不等同于整齐划一的发展,而是特色发展。学生及其家长不应片面地将成绩与升学率作为选择学校的唯一标准,而应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选择与自身发展道路切合的学校,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作准备。

(作者申国昌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授,申慧宁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孙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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