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影响的实证研究

2020-08-07 05:32张瑜吴静怡王新军
金融发展研究 2020年7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张瑜 吴静怡 王新军

摘   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2011—2018年期间的静态面板数据和动态面板数据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从银行性质和银行规模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存款保险制度总体上显著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对于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均降低了银行破产风险;但是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存款保险制度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影响较小;与大中型银行相比,存款保险制度对小型银行影响较小。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商业银行破产风险;银行性质;银行规模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20)07-0079-07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0.07.012

一、引言

为了防范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高风险,自美国率先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存款保险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采纳。2015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为顺利实现利率市场化以及积极应对银行在利率化进程中遇到的風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意味着我国正式从隐性担保过渡到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然而,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增加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防止因储户恐慌而发生的银行挤兑,对维持银行的稳定性发挥重要作用(Iyer和Puri,2012;Knell和Stix,2015)[1,2]。另一方面,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分担了银行风险,银行经营者可能会采取更加激进的经营策略,从而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Yilmaz和 Muslumov,2008;郭晔等,2017)[3,4]。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影响储户行为以及银行经营策略进而影响银行的破产风险。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已有数年,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具有现实意义,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应对金融风险,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本文选取2011—2018年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采用静态面板数据和动态面板数据两种模式进行实证分析,分别采用个体固定效应、随机效应、差分GMM和系统GMM等方法,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研究其中存在的性质差异化和规模差异化;并针对实证研究结论,为切实防范商业银行破产风险提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自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以来,众多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展开了探究。

部分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降低银行风险及相关金融机构风险。Grossman(1992)[5]比较分析了在20世纪30年代严格和不严格两种监管机制下存款保险对于储蓄银行业的影响,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审查储蓄银行投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风险发现,相比未投保存款保险的储蓄银行,投保存款保险的储蓄银行承担的风险更少。Iyer和Puri (2012)[1]使用印度一家发生挤兑银行的微观数据研究发现,存款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对银行挤兑起到缓冲作用。Knell和Stix(2015)[2]使用奥地利的调查数据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能够增强人们对于银行的信心。Qi等(2020)[6]发现一个国家存款保险的绝对质量和相对于其他国家的质量均能影响跨境存款人的行为,在系统性银行危机期间,跨境存款会流向存款保险更完善的国家。姚东旻等(2013)[7]从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水平的角度入手,通过引入某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模型发现存款保险制度内生化银行提高自身风险的成本,使道德风险降低。赵胜民和陈蒨(2019)[8]使用116个国家的数据,以1998—2015年为样本区间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存款保险制度显著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和破产风险。另外由于不同国家实施存款保险的时期不同,纪洋等(2018)[9]分析了后期实施显性存款保险的57个国家的跨国面板数据发现,与隐性存款保险相比,显性存款保险仅能提供有限保险,降低了银行的道德风险。

然而,部分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能使银行风险增加 (Kim等,2014)[10],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破产的可能性越大(Wheelock,1992)[11]。Yilmaz和Muslumov(2008)[3]通过研究1994年引入的全面存款保险对于土耳其商业银行财务业绩的影响,发现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扭曲了商业银行的激励结果,导致了商业银行过度冒险行为的发生。朱波等(2016)[12]使用2006—2014年24个国家共137家上市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实证发现存款保险制度不能有效地降低银行的系统性风险。Calomiris和Jaremski(2019)[13]通过分析美国20世纪初的数据,发现在一战后农产品价格泡沫破裂时,投保存款保险的银行遭受更大的危机。郜栋玺(2020)[14]发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银行风险承担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政策影响逐渐发挥出来。

此外,我国学者也探讨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银行体系的影响。王晓博等(2015)[15]使用2002—2013年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主要商业银行的数据,发现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会抑制商业银行特别是小银行的过度信贷行为。宋丽智(2015)[16]分析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积极作用、消极影响以及对中小银行带来的冲击。郭晔和赵静(2017)[4]则使用2010—2015年中国和美国银行业的数据,实证发现存款保险制度显著增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体风险。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主要从商业银行的性质与规模角度出发,探究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商业银行的影响。另外,本文使用2011—2018年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实证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实施5年来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

三、变量与数据来源

(一)被解释变量

参照以往文献,本文选择了Z值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指标,Z值等于资本收益率与资本资产比的和与资本收益率标准差的比值。具体定义如下:

其中,[i]表示银行个体,[t]表示具体的年份,[ROAi,t]是第[i]个银行在[t]年份的资产收益率,[(E/A)i,t]代表了资本与资产的比值,[σ(ROA)i,t]是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用3年的滚动窗口计算)。[Z]值越大,该银行的稳定性就越高;[Z]值越小,该银行的破产风险就越大。由于[Z]值的分布是极不平衡的,通常使用[Z]值的自然对数衡量银行的破产风险。同样地,[Z]值的自然对数也与银行的破产风险成反比。

(二)核心解释变量

为了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定义虚拟变量[DISt]为衡量存款保险制度的指标。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当按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因此对于任意[i]银行,我们定义当[t]大于等于2015时,虚拟变量[DISt]取值为1;当[t]小于2015时,虚拟变量[DISt]取值为0。即:

(三)控制变量

参考现有研究银行破产风险的同类文献,选择了下列变量作为控制变量(见表1):(1)表示银行特征的变量:杠杆率(LRatio)、银行规模(Lnsize)、营业收入增长率(IRMR)、盈利性(Profit)、存款比例(DRatio)、人民币存贷比例(LDR)、贷款增长率(LGrowth)、存款增长率(DGrowth)、不良贷款率(NPL)、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Ttdra);(2)代表宏观经济的变量:货币供应量(M2GDP)、金融压抑(FR)、实际GDP增长速度(RGG)。

(四)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国泰安经济金融数据库和国家统计局。剔除了严重缺失的数据以及极端值之后,最终的样本包括5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1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06家城市商业银行以及77家农村商业银行,总计201家商业银行2011—2018年的数据,共1268个观测值。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变量的描述性統计

表2报告了所使用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代表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LnZ的最小值是1.2831,最大值是10.9787,标准差是1.1036,这说明各银行以LnZ衡量的破产风险差异较大。从银行特征角度来看,各个银行的杠杆率和银行规模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杠杆率最小值为3.0760,最大值为39.5219,标准差为3.5014;而银行规模对数的最小值为21.8407,最大值为30.9524,标准差为1.7097,差异较大;相比之下各个银行的盈利能力、存款比例、人民币存贷比等方面差异较小。

(二)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分析

考虑到所使用的数据是面板数据,先在静态面板的基础上选择个体固定效应(FE)和随机效应(RE)两种方法进行研究。同时考虑到前后期银行的破产风险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前几期银行的破产风险可能会对当期银行的破产风险产生影响,在本文中加入了滞后项,将银行破产风险滞后两期,将静态面板数据扩展为动态面板数据,并构建如下数据模型:

其中,[i]表示银行个体,[t]表示具体的年份,[lnZi,t]表示银行的破产风险,[lnZi,t-1]、[lnZi,t-2]分别是银行破产风险的一阶滞后项和二阶滞后项。[DISt]是代表存款保险制度的虚拟变量,[Xj(j=2,3,…,14)]代表影响银行破产风险的其他控制变量,[μi]表示银行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

基于动态面板数据,选择广义矩估计方法进行分析,广义矩估计包括差分GMM(DGMM)和系统GMM(SGMM)两种,分别使用这两种方法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

根据表3的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静态面板数据还是动态面板数据,存款保险制度的估计系数均为正且在统计意义上显著,这证明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这与郭晔等(2017)[4]所得结论不同,考虑到其选取的样本区间为2010—2015年,而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2015年正式实施,郭晔等(2017)[4]研究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可以看作短期的影响。而本文从较为长期的角度研究发现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会降低银行的破产风险。从长期来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除了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降低银行的破产风险,代表银行特征的杠杆率和代表宏观经济的金融压抑均能对银行的破产风险产生影响。银行的杠杆率越高,银行的破产风险也就越大;股票总市值与GDP的比值越高,银行破产风险越大。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反映了商业银行的负债程度,杠杆率越高,银行负债程度越高,银行破产风险越大,这一结果也与现实情况相符合。股票总市值与GDP的比值反映了市场发展的程度。较低的股价总市值与GDP的比值代表了不完善的资本市场以及较高的金融压抑程度。该变量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提醒我们在市场化进程中要相应实施合适的监管措施,以提高商业银行的稳定性。

(三)银行性质差异化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这四种商业银行在股权结构、资产规模、风险管理以及目标客户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那么对于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是否起到相同的作用?影响的程度有何不同?

为解决上述问题,按照银行性质分样本进行回归,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对于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样本数据较少以及动态面板滞后项会造成样本容量损失,我们在这一部分舍弃了动态面板,仅采用静态面板数据进行研究。为了便于与上文比较,仍采取个体固定效应(FE)和随机效应(RE) 的方法进行回归。

由表4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个体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两种方法中存款保險制度的估计系数均为正且在统计意义上显著。这说明,对于任何一种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都能降低其破产风险,提高银行的稳定性。这也与基于全样本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

与此同时,本文发现无论是使用个体固定效应还是随机效应方法,基于不同性质商业银行数据所得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估计系数均有着很明显的差异。其中,基于国有商业银行数据得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估计系数最大,股份制商业银行次之,城市商业银行再次,农村商业银行的系数最小。也就是说,对于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降低银行破产风险的作用程度也不同,影响程度由大到小依次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对于这种现象,有可能的解释是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在股份构成、管理模式、资金规模、目标客户等方面有所不同。我国实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资金规模较小、管理模式仍需规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产生的道德风险可能比较大一点。另外,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部分客户可能缺少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因此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在减少因储户恐慌导致的银行挤兑时起到稳定作用有限。综合这两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影响较小,仍需加强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以防止存款保险制度诱发更严重的道德风险。

(四)银行规模差异化分析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在2015年联合出台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划分标准,将全样本数据划分为大中小微四类,其中资产总额在40000亿元及以上的为大型银行,资产总额在5000亿—40000亿元(包括5000亿元)的为中型银行,资产总额在50亿—5000亿元(包括50亿元)的为小型银行,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银行。为了结果的准确性,以各银行样本区间的平均资产进行划分。由于微型银行数据量过小,舍弃了这一部分数据。

表5报告了分类后不同规模商业银行样本的情况。我们发现,大型银行只有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两种,小型银行只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两种。另外,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大部分为小型银行。仍采取个体固定效应(FE)和随机效应(RE)两种方法进行分析。

根据表6报告的大型、中型、小型银行分样本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无论是选择个体固定效应还是选择随机效应,三种规模不同的银行得到的估计系数均为正且在统计意义上显著,但是不同样本的估计系数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大型银行的估计系数最大,中型银行其次,小型银行最小。也就是说,虽然存款保险制度能降低小型银行的破产风险,但与大中型银行相比,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作用较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三点:首先,道德风险对这些资金规模较小的银行影响较大;其次,小型银行只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两种,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这两种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仍不够完善,应对道德风险的措施仍需加强;最后,小型银行的客户群体可能缺乏关于存款保险制度方面的知识,存款保险制度避免银行挤兑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选取2011—2018年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使用个体固定效应、随机效应、差分GMM和系统GMM研究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风险的影响,发现存款保险制度显著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对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于银行性质和银行规模对商业银行数据分样本进行回归,发现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受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影响较小;与大中型商业银行相比,存款保险制度对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较小。

从这些发现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应该加强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关注和监督,特别是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银行,加强其风险管理的能力,引导银行选择合适的经营策略,避免道德风险。第二,应当加强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知识的宣传,以便于公众了解最新的金融知识与信息,从而使相关的金融制度或措施起到真正的作用,使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出其稳定银行体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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