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合同中作业者民事责任承担浅析

2020-08-09 08:38陈木华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20年13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

陈木华

摘 要:随着国家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社会经济各民事主体都更加重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进一步规范自己的各类经济行为,以避免因不当行为而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在石油合作開发过程中,因所处法律地位不同,作业者与非作业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紧密相关。本文从民法总则的视角结合实践对作业者在石油合同中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系统归纳和分析,以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石油合同;作业者;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石油合同通常是指资源国(主权国或者以国家石油公司为代表)同外国石油公司为合作开发本国油气资源依法订立的,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合同。石油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资源国与石油公司之间的收益划分,是石油合同项下各方投资者进行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的法律依据。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1作业者民事责任对应的合同依据

根据国际惯例,为使石油作业能够正常进行,石油合同项下各方投资者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JMC)需要明确指定一方担任作业者,由作业者具体负责石油合同区块中的勘探、开发、生产等各类作业。本着“非赢利原则”(即,No gain, no loss。作业者不应由于担任作业者的原因而在与合同其他各方关系中获利或亏损),作业者以各方投资者的共同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扮演着合作油田大管家的角色,按照石油合同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着石油合同区块,以获取各方投资者最大利益。基于石油合同的规定,作业者与石油合同项下各方投资者共同但有区别地承担着如下两种主要责任。

(1)对外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为执行石油合同项下的所有有关石油作业所发生的一切借项和贷项,均应列支进联合账簿。即,日常作业过程中作业者负责实施的各类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署、税费交纳、工资支付等),其最终成本均由各方投资者按照权益比例大小分摊。这是典型的对内按份责任。

(2)对外连带责任对内单独责任。在实施石油作业过程中,由于作业者或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作业者雇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应由作业者单方面承担。比如说,作业者在实施石油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已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令和条例,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对大气、海洋、河流、湖泊、港口和陆地的污染和损害,并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如果因为作业者或其雇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行为在实施石油作业过程中发生任何污染,作业者应尽其所有合理的努力迅速清除并把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在此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作业者单独承担。这是典型的对内单独责任。

2作业者民事责任对应的法理分析

一般来说,作业者与非作业者的权利和义务在石油合同中原本是一致的。尤其是在国内石油合同的实践中,为执行石油合同从事勘探、开发、生产作业,外国合同者往往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因此,作业者一般只是非法人机构而非由各家投资者合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以,石油合同背后的实际权利义务的主体是各家投资者。即,在石油合同项下,各家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合伙性质。因此,从对外关系角度上来说,各家投资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由各家投资者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投资者中的一家、数家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从对内关系角度上来说,原则上各家投资者对内是合作按份责任,又称“分割责任”,是指两个以上投资者分别仅按各自权益份额承担部分清偿的民事责任。但是,特殊情形下,出于石油合同实际管运的优势地位,作业者如果因为自身的过错(严重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不利后果的,各家投资者还是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对外责任清偿后,在内部责任划分时,则应由作业者承担单独责任,其他各家投资者可以向作业者进行追偿。即,最终对外责任都由作业者一方完全承担。

3作业者民事责任对应的承担方式

原来,《民法通则》中共计有29个条款(第106至134条)对民事责任进行了规范。现在,《民法总则》中则有22个条款(第176至187条)。经过对比研读后,我们发现《民法总则》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并没有削减,反而是经过总结并提炼了。举例来说,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就从《民法通则》第134条中的十种方式调整为《民法总则》第179条中的十一种方式。增加的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就是继续履行。结合石油合同的实践经验来看,作业者可以凭借其优势地位(比如,掌握和了解石油合同项下各类作业的翔实数据和信息)而选择实施一些更有利于其所代表的投资者利益的工作。相反,对于一些有利于各家投资者的经济方案,作业者则可能以各种理由不予以积极推动。现在,如果发生此类情形的,各家投资者可以通过JMC的相关机制据此要求作业者继续履行JMC的相关决议事项,以实施各家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各项经济方案或活动。这就为石油合同项下各家投资者的民事责任承担进一步提供并完善了相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有助于石油合同的良好履行。

参考文献

[1]兰孟晗.浅谈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J].法制博览,2018(35):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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