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就业须注意维护权益

2020-08-11 06:26张学森编辑一帆
科学生活 2020年7期
关键词:加班费物业公司合同法

文/张学森 编辑/一帆

张学森

法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山东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本科,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访问学者,英国伦敦大学客座研究员,捷克南波西米亚大学客座教授。拥有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持有美国TESOL学会专家英语证书。

曾长期在新华社直属《上海证券报》工作,担任金融证券新闻记者,报社总发行人兼总公司总经理、首席法律顾问等。曾任上海金融学院法律学系主任、校产学研办公室副主任、校科研处副处长等。现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金融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学校法律顾问,主要从事金融法学、证券法学、国际法学、纠纷解决、法律翻译等教学研究与实务工作。

退休之后,有的老年人觉得,终于有机会干点儿自己想干的事,比如再找份工作,发挥余热。这些老年人再就业热情高涨,但相关政策措施还不完善,需要老年朋友特别当心,时刻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解读

64岁的赵大爷为了打发时间,也为了补贴家用,在别人的介绍下与一物业公司签署了《劳务协议书》,为一小区清扫楼道,一个月工资1 800元。虽然工作不是特别轻松,但是赵大爷一直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可谓兢兢业业。但是,第二年,赵大爷突然被物业公司辞退了。赵大爷对自己被无故辞退很生气,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自己两个月的补偿金3 800 元和之前一个月的加班费1 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大爷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达,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协议。但是,赵大爷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已满 60 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赵大爷要求保洁公司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同时,赵大爷在与物业公司对劳务费进行结算的时候,并没有提加班费的事情,赵大爷在法庭上也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加班费的约定。据此,赵大爷要求支付加班费之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锦囊妙计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相关劳动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容易吃“哑巴亏”,常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此外,许多老年人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一旦出现纠纷,其加班补偿等相关待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例如,54岁的王阿姨,原先在一家酒店当保洁员,后来因为客人丢了东西,说是被王阿姨偷了,酒店老板没给王阿姨解释的机会,直接把她撵走了,连上一个月的工资都没给结。王阿姨起诉到法院,要求酒店在全额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再支付赔偿金。虽然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被依法支持,但因为王阿姨是超过退休年龄的,提供劳务期间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她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老年朋友如退休后再就业,要与用人单位签署详细的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加班补偿、劳动保护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发生纠纷后,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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