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杆坠落砸坏私家车谁负责

2020-08-12 09:08葛梦婷柯思婷
理财周刊 2020年10期
关键词:朱先生栏杆物业公司

葛梦婷 柯思婷

文前提要:阳台外的栏杆有些是开发商建设时本来就自带的,不是个人住户安装的。但是,如果这种栏杆意外坠落给别人造成损失,住户也难逃责任。

话说高空杂物意外坠落并非恶意人为,似乎住户、物业公司都很无辜,可受害方的平白损失也是实实在在的。上海某小区停车位上的一辆私家车被邻居家阳台掉落的装饰栏杆砸损,维修花费了2.1万元,这笔损失到底该由谁来赔偿呢?还是车主自认倒霉?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确定了责任的分担。

飞天栏杆砸坏爱车

车主小李住在上海市杨浦区某小区,与朱先生、魏女士夫妇是邻居,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

2019年3月的一天,小李的私家车停放在该小区地面物业划定的车位上。不料,朱先生与魏女士家的东阳台栏杆忽然掉落,正巧砸中了小李的私家车,致车辆前挡风玻璃、仪表盘大盖板、仪表盘骨架、空调暖风机等多部位损坏。小李随即将车辆送至4S店进行维修,支付车辆维修费约2.1万元。

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2019年10月,小李诉至上海杨浦法院,要求判令朱先生、魏女士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

掉落栏杆是公用部位

被告朱先生、魏女士共同辩称,当天家中正在装修,装修工人更换东阳台上的铝合金移窗时不小心碰到了该栏杆,但并没有敲打,栏杆就断裂掉落。他们夫妇认为,栏杆掉落是因本身锈蚀、老化导致,且该栏杆式样的装饰物是大楼外立面的装饰物,由开发商安装,属于大楼的公用部位。两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东阳台就已是封闭式阳台,阳台窗外的部分无法使用,两人并非涉案栏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此,相应赔偿责任不应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担,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掉落的栏杆属于朱先生、魏女士家阳台的附着物,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共用部位、公共区域、专有部分之约定,涉案栏杆属于朱先生、魏女士家独立使用和专有使用部分,因此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担。

法院:住户负主要责任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栏杆坠落砸损小李汽车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认定为住户朱先生、魏女士还是物业公司?

关于朱先生、魏女士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涉案栏杆从外观及作用上看,紧贴阳台上的全封闭铝合金窗,确实起到了一定的安全防护作用。从栏杆的构造上看,其独立于其他住户,仅有朱先生、魏女士家可以独立使用。因此,朱先生、魏女士当属涉案栏杆的实际使用人。朱先生、魏女士在享受该栏杆带来权益的同时,理应对该栏杆的日常保养及维护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此外,两人自认事故发生当天装修工人在更换东阳台上的铝合金移窗时碰到该栏杆,两人没有证据证明栏杆掉落与其装修行为之间无关联性。因此,朱先生、魏女士的抗辩意见不足以证明在使用栏杆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慎的注意及维护义务,理应对小李的车辆维修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涉案栏杆属于小区住宅楼外立面的组成部分,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小区居民楼的外立面的安全防护问题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应当定期督促业主自查、出现问题及时报修、定时检修。物业公司的抗辩意见亦不足以证明其对小区住户阳台外铁栏杆的安全问题尽到应有的提醒注意义务,亦应当对小李的车辆维修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关于朱先生、魏女士与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比例,法院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由朱先生、魏女士承担70%赔偿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官: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住户朱先生、魏女士与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对涉案栏杆的坠落没有过错,故推定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住户朱先生、魏女士对涉案栏杆有最直接的使用权限,也是栏杆所起到的安全防护作用最直接的受益者,需承担较大责任;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亦应当对小区业主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及时维修义务。

另外,物業公司应当关注的维修部位也不应局限于其与小区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共用部位和公共区域,毕竟随着时代的发展,居民住宅外观及内部设施的不断更新,物业服务合同难免挂一漏万。

理财金手指

注意义务:无言的义务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承担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在生活和理财的各种活动中,我们往往不会把注意义务特别强调出来,实际上注意义务几乎无处不在。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没有对注意义务作出一般规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保险法》《公司法》等许多特别法中都有涉及注意义务。

侵权责任方面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已经有解释,而在合同违约责任方面,注意义务也常常被提到。即使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合同中,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时,不需要考虑过错,但也仍要从一般人应尽到注意义务的角度来判断是否有责任。

民事主体总归都背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因此广泛存在的注意义务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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