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犯罪人的基本样态与综合治理
——基于我国西南某市300份一审判决书

2020-08-25 06:15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犯罪人毒品

张 阳

(西南政法大学 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

毒品犯罪一直是全世界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当前,国际毒品形势错综复杂,全球毒品制造、贩运、滥用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管理危机。我国长期以来对毒品犯罪采取“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但巨大的经济利益诱使着犯罪人一次次铤而走险,毒品犯罪呈现出“禁而不绝”的严峻态势。2018年,公安部推进“禁毒2018两打两控”①“两打两控”是指“打击制毒犯罪、打击贩毒犯罪和管控制毒物品、管控吸毒人员”。专项行动,毒品犯罪数量有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根据公安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0.96万起,同2017年相比减少了3.04万起。”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回落,标志着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然而,毒品犯罪案件总量依然庞大,毒品攻坚形势仍不容乐观。

同传统商品供求市场一样,一个完整的毒品市场,须具备生产、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作为毒品市场的供给侧,生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一直是打击毒品的重中之重,其占据了毒品犯罪数量的绝对多数。以2018年为例:全国共破获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7万件,占毒品犯罪案件总量的63.87%②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http://www.nncc626.com/2019-06/17/c_1210161797.htm。。其中,贩毒人员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大、地区分布最广的群体,他们直接与购毒者接触,完成毒品市场供给的最后一环。贩卖毒品的行为将毒品流通至终端消费者,直接促成了吸食毒品的发生,对国民生命健康法益的侵害从抽象危险转化为客观实害[1]。只有阻遏贩毒犯罪,斩断毒品流通的交易平台,才能有效遏制毒品供给。在毒品犯罪数量下降的新形势下,本文立足于我国西南某市300份一审判决书中378名贩卖毒品犯罪人的实证研究,在分析犯罪人背后的犯罪动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贩毒人员进行综合治理的策略。

一、研究样本与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我国西南某市法院系统近五年的300份一审判决情况为样本展开研究。

首先,将选取样本的地域范围确定在我国西南某市。金三角地区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产地,也是我国毒品市场的供给来源之一。我国西南地区在地理空间上毗邻金三角地区,毒品通过跟缅甸交界的云南走私入境,以西南地区为起点将毒品输送至全国各地。自20世纪70—80年代毒品问题死灰复燃以来,西南地区一直是毒品犯罪的重灾区,也是吸食毒品的重灾区,巨大的毒品市场致使贩卖毒品犯罪愈发猖獗。西南某市在地理空间上靠近金三角毒源地,成为犯罪分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高发地,长期以来深受毒品犯罪问题荼毒。因此,研究样本的地域设定在西南某市,具有较强的典型性。

其次,将选取样本的时间跨度确定在2014—2018年。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自2015年以来所发布的《中国禁毒报告》显示,尽管我国毒品犯罪的增长速度自2015年以来有所放缓,但近十年来整体上一直呈稳步上升之势[2]1-12,毒品犯罪数量持续增长之势似乎已经成为常态。然而,近五年来毒品犯罪形势出现了转机,从公布的数据来看,2014年我国毒品犯罪数量以及吸毒人员数量达到顶峰,自2015年开始出现持续下降趋势,这也是我国毒品犯罪治理所面临的“新形势”。因此,选择2014年至2018年的贩卖毒品犯罪人数作为统计分析样本进行研究,是应对新形势下治理贩毒犯罪人的前提和必要手段。

(二)研究方法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随机抽取的300份西南某市一审判决中378名贩卖毒品犯罪人进行实证研究,对判决书样本中与犯罪有关的因素进行了数据统计和特征归纳,这些因素包括:性别比例、从事职业、年龄区间、文化程度、犯罪形式、自身是否吸毒、前科记录以及判处的刑罚。通过对各种因素占比的分析,能够看出西南某市近五年来贩毒犯罪人的基本特征,也能为贩卖毒品犯罪人治理提供方向和现实依据。

二、实证调查:贩卖毒品犯罪人基本样态

(一)性别比例:男性占据绝大多数

研究样本中,女性犯罪人占比14%,男性占比86%。其中,虽然男性犯罪人远远多于女性,但女性犯罪人比例已达14%,值得警惕。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女性贩毒犯罪人比例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3]。此外,女性贩毒犯罪人单独犯罪的比例较小,约占41%;大部分女性是与男性贩毒犯罪人共同犯罪,且二者关系多为情侣或同居关系。

(二)从事职业:无业人员占比较大

贩卖毒品犯罪人呈现出无业化趋势,人员构成多为无业人员、农民、社会闲散人员等,均无固定收入。研究样本显示,无业人员占比达74%,农民占比22%,有固定工作人员占比仅为4%。其中,社会闲散人员因无固定工作,将其归在无业人员之列,有固定工作人员的工作多为厨师、美发工、驾驶员、公司职工等。

(三)年龄区间:青壮年为贩毒主力

如图1所示,贩毒犯罪人的年龄区间主要集中在21~50岁之间,20岁以下和50岁以上所占比例较小,具有青壮年化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将贩毒人员纳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之中,但研究样本中并未出现未满18周岁贩卖毒品的案例,说明未成年人实施贩毒行为的案例较少。

图1 贩毒犯罪人年龄分布图

(四)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据统计,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的贩毒犯罪人占比达79.33%,受到专科及大学本科教育的仅占10%,贩毒犯罪人呈现低学历的趋势。贩卖毒品犯罪门槛低,而低学历人口因为严重缺乏接受法律教育和禁毒教育,对毒品认识不够,最终导致走上犯罪道路。

(五)犯罪形式:以传统小包零售和单个人犯罪为主

在网络极速发展的大趋势下,贩卖毒品呈现出“互联网+”的特点——贩毒人员通过互联网发布毒品信息进行毒品销售,再通过物流方式将毒品寄出。在研究样本中,贩毒犯罪人仍以传统贩毒手段为主,即贩毒人员和吸毒人员在街头面对面交易的方式,并且每次交易毒品的数量较少,贩卖毒品在10克以下的案件占据统计样本的绝对多数。此外,贩毒犯罪人主要采取单线联系,共同犯罪的比例很低,仅占26.2%。样本中贩毒犯罪人的犯罪形式呈现出传统化、零散化、个体化的特点。

(六)吸贩结合:“以贩养吸”占很大比例

据样本统计,贩毒犯罪人中自身吸毒的人员比例为35.67%,自身不吸毒的比例为64.33%。自身吸毒的贩毒犯罪人大部分并非一开始就产生了贩卖毒品的犯罪意图,而是有一个从吸毒到成瘾再到贩毒的转变过程。长期吸毒带来的资金问题导致吸毒人员只能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来维持。其中,特别是有固定工作的贩毒人员,基本都是从吸毒逐渐走向贩毒的。

(七)前科记录:近一半有犯罪前科

研究样本中,有前科记录的犯罪人占比为41.7%,其中毒品再犯比例为37.6%,累犯比例为29%。同其他犯罪相比,毒品犯罪再犯比例远远高于其他犯罪,这也是毒品犯罪难以治理的根本问题之所在。毒品再犯人员,有的甚至在出狱后第二天就重操旧业。研究样本中,最为典型的是吴某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吴某某自2011年开始前后8次贩毒被判处刑罚,可见刑罚对其的惩治作用极为有限。

图2 贩毒犯罪人判处刑罚区间分布图

(八)判处刑罚:轻刑为主,全部为实刑

如图2所示,贩毒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及以下的比例为51.92%。按照刑法通说,3年有期徒刑及以下的为轻刑。因此,样本中的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主要以轻刑为主。虽然刑法对贩卖毒品罪规定了管制刑,但样本中最轻的刑罚为拘役,说明司法中对于贩卖毒品犯罪人极少适用管制。此外,对贩毒犯罪人判处的全部为实刑,缓刑基本没有得到适用。对于附加刑,财产刑全面覆盖了所有贩毒案件,都在主刑后附加了没收个人财产或者判处罚金。

三、贩毒人员实施贩毒行为的原因

要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斗争,首先要认识犯罪的原因。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命题之一,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点。本文对毒品犯罪原因的分析依托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论”进行分析,即将犯罪原因分为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不同于刑事人类学派,仅仅关注犯罪人自身的生物特征或心理特征。李斯特在关注犯罪人个人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因素对犯罪原因进行了较为完整的阐述。对于菲利提出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自然因素、个人因素及社会因素。在李斯特看来,可以将自然因素归为社会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犯罪原因“二元论”。在决定论和非决定论的对垒中,任何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都是“被决定的同时也在决定”①平野龙一:《刑法的基础》,黎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第4页。。因此,犯罪是一个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因素

1.缺乏教育和就业

雨果曾说:“多建一座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从受教育程度与犯罪的大趋势看,受教育程度高低与犯罪率高低成反比关系,即文化程度越高的人犯罪越少,文化水平低的或文盲,犯罪的比率就较高,教育被认为是减少犯罪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贩毒活动中,这种反向相关关系体现得愈发明显。一方面,受教育程度较低说明在校时间短,能够接受的知识和教育有限。从样本的统计数据看,大部分贩毒犯罪人为初中及以下学历,在校学习时间最长的仅有九年,大多数都是在人格尚未塑造完成就进入了社会,最终在社会中沾染恶习并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学校禁毒教育和法律教育呈现短期性特点,长期性禁毒教育较为缺乏。目前,学校功利化教育以考试为重,对社会化教育不够重视,使得青少年在校期间没有获得系统化的禁毒教育和法律教育。近些年,各地学校虽陆续开展禁毒教育,但基本都是以讲座或宣讲会的方式进行,持续时间短、频率低,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禁毒教育的作用,很难使青少年认清毒品的现实危害。

就业和教育密切相关,青少年缺乏教育的直接后果是就业困难。从统计数据看,研究样本中无业人口和农民占比为96%,处于绝对多数地位。就业形势严峻,面对一批批高学历人才,仅受到初高中教育的青少年步入社会后,因缺乏学历和技能很少能找到满意的工作,其所面临的生存压力大于常人。缺乏就业使得这部分人没有固定收入,沦为社会闲散人员,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有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面对贩卖毒品所产生的巨大收益,在守法和犯罪之间选择了后者。

2.“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

我国立法和司法长期以来对毒品犯罪采取“严打”态势,在“重刑治毒”刑事政策的指引下,司法上严格执行“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对贩毒数量极少的贩毒人员也绝不姑息。例如,在王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王某某将0.08克毒品海洛因以100元人民币卖给吸毒人员奚某,犯罪后向公安机关自首。法院判处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似乎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失效”,即使贩卖0.08克的微量毒品也要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此外,缓刑也在毒品犯罪中难觅踪影,基本以判处实刑进行惩罚。

将犯罪人关进监狱就能有效减少犯罪吗?龙勃罗梭曾坦言:“监狱并不能消除犯罪,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①龙勃罗梭:《天生犯罪人》,王金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第43页。”诚然,惩罚犯罪人和防止其在一段时间内再犯罪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采用监禁刑,但仅仅将犯罪人关进监狱并不能消除和减少犯罪。研究样本中处于高位的前科比例和毒品再犯比例显示,毒品再犯中,很大一部分犯罪人最开始是在吸毒人员之间少量贩毒,在狱中同其他毒品犯罪人交流得知大宗毒品来源渠道,出狱后因身负“犯罪标签”难以回归社会,最终走上职业贩卖毒品的道路。监狱滋生犯罪的理论在贩毒犯罪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呈现出贩毒数量由少到多、罪行由轻至重的转变趋势。

(二)个体因素

1.生理因素:以贩养吸者难以克制的冲动

毒品具有违法性、毒害性与瘾癖性,使吸食者成瘾并产生毒品依赖是毒品难以戒除的主要原因。所谓“以贩养吸”是指吸毒人员为给自己吸毒提供资金支持,故而一边吸毒一边贩毒的行为[4]。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起初一般不具有贩毒目的,而其后的贩毒行为也是为了维持自己吸食毒品。吸毒成瘾后,吸食者的大脑和躯体已经适应了毒品的刺激,一旦失去这种刺激,生理上的正常功能就会出现问题。例如,血液中的含氧量急剧下降,多巴胺分泌异常,导致他们生理上出现痛苦,精神上出现焦虑和抑郁,这些反应在医学上被称为“反跳”或“戒断反应”。为了缓解痛苦,维持吸食毒品,吸毒成瘾者不得已走入贩毒的深渊。

2.心理因素:对巨大经济利益驱使贩毒犯罪

心理动因是一个人实施某一行为的内在动力,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说,其所实施的每一行为都是其主观内心的外在表现。贩毒犯罪人实施贩毒行为内心最原始的冲动——对经济利益的渴求。众所周知,从经济学上的供求关系来讲,一件物品越是稀缺,其价格就会相应的越高。国家层面越是禁止,意味着能够进入市场流通的物品稀少,价格也会相应走高。我国对毒品持续采取高压态势,市场上毒品价格奇高,但毒品成本却相对较低,其中的利润空间巨大。以海洛因为例,100克海洛因在云南边境地区黑市价为200元左右,在昆明可以卖到7 500元,而运到北京、广州等发达地区则可高达1.5万元,其中利润高达70余倍。即便是在本地先买进再卖出的行为,也能产生10余倍利润。正是因为贩毒活动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行为人内心基于对利益的渴求,才会铤而走险贩卖毒品。

四、贩毒人员综合治理路径

毒品问题治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一个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对其进行治理绝不能仅仅依靠刑法手段。对贩毒人员进行打击的根本路径在于综合治理,把打击与预防贩卖毒品这一犯罪行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坚持综合治理的总体方针,从预防和惩戒两方面入手,构建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对策。任何人都是潜在犯罪人,对贩毒犯罪人进行治理不能仅仅着眼于犯罪人群体,对非犯罪人进行预防性教育,防止其成为犯罪人更应该成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对非犯罪人群体进行毒品事前预防,不仅能起到减少贩卖毒品犯罪人的效果,同时能起到减少吸毒人员的作用。对非犯罪人群体而言,将其区分为普通民众和贩毒犯罪高危群体进行分别防治,采取不同的预防策略,才能起到应有的预防作用。对贩毒犯罪人进行防治与惩戒,改变“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念,将重心集中到贩毒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之后的防治之中,建立高危群体预防体系,帮助贩毒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以防止再犯罪。

(一)以普通民众为目标的事前预防

对普通民众进行事前预防的主要手段,就是加强对民众的禁毒教育,通过宣传毒品的危害和严峻的刑罚后果,产生社会一般预防的效果,促使民众认识毒品并远离毒品,防止普通民众成为贩毒人员和吸毒人员。近年来,我国各地针对禁毒开展了大量的教育工作。例如,围绕国际禁毒日开展集中禁毒宣传教育活动、针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新型毒品的专门宣传教育活动等。然而,这些教育工作无一例外都是以活动、宣讲的方式进行,具有时间短、频次低、作用小的特点。禁毒教育是一个长期性的战略任务,仅靠短时间的活动与宣讲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建立一个长效性的禁毒宣传教育机制。学校教育阶段是青少年人格塑造的关键时期,同时受教育程度低是贩毒犯罪人实施贩毒行为的原因之一。对未成年人来说,学校教育是其受教育的主要途径。因此,在中小学教育阶段设置长效的禁毒课程显得尤为重要。中国香港地区禁毒教育具有系统而又持久的特征,可以借鉴其禁毒教育的有益经验。中国香港地区禁毒教育的系统性主要体现在禁毒教育的课程设置及教材编写上。例如,教育署将关于毒品教育的内容列入学校的正式课程,编写了专业教材。高小、中学、专上等学校课程中均含有禁毒教育的内容,教材内容直观,易于理解接受[5]。在小学开设的健康教育课程中便有毒品教育的内容,在中学开设的社会教育、经济与公共事务、宗教、化学、通识教育等课程中皆包含毒品教育的内容。持久性体现在对青少年的禁毒教育时间之长,贯穿于青少年个体社会化的全过程,也就是青少年个体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的整个过程。因此,在中小学课程中加入禁毒教育课程,以系统、持久的课程代替现阶段的活动式宣讲,将禁毒教育贯穿于青少年成长的整个过程,才能有效减少毒品的吸食与贩卖。

在学校开设禁毒课程的同时,社区禁毒教育也需要同步推进,形成学校教育为主,社区教育为补充,家庭教育为根基的全方位禁毒教育模式。社区禁毒教育主要针对社区居民,以居民委员会为主要阵地,定期向居民发放禁毒手册,宣讲禁毒知识。家长在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但常常囿于毒品知识缺乏难以有效对其子女进行家庭教育。通过社区教育,中老年居民获得禁毒知识后,才能更有效地对下一代青少年开展家庭教育。

(二)以高危群体为目标的事前预防

高危群体是指容易实施贩毒行为的群体。据统计显示,贩卖毒品的犯罪人主要集中在无业且文化程度低的青壮年、吸毒人员以及贩毒刑满释放人员,这部分群体被称为高危群体。对高危群体进行事前预防,需要持续性禁毒教育和促进就业同时进行。高危群体大部分游离于社会边缘,缺乏专业技能和学历,多为无业人员。因此,加强这部分人群的管理教育以及促进其就业显得尤为重要。

1.对高危群体进行教育

区别于面向普通民众的禁毒教育,对高危群体的毒品教育强度要高于普通民众,其难度也大于普通民众。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高危群体活动分散,难以开展系统全面与长期有效的禁毒教育;二是高危人群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已经基本成型,对毒品滥用和毒品贩卖有着自己的固定看法和长期形成的行为惯性,对面向社会大众的普及式禁毒教育,常常持有怀疑与否认甚至抵触的情绪。因此,对高危群体进行禁毒教育,首先,要化解其内心的抵触情绪,使其能够接受与认同禁毒教育;其次,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即由居委会、村委会、禁毒志愿者等出面,聘请合适的人选来担任禁毒教育的教师,在高危群体所居住的社区、广场等公共场地,长时间集中地开展以高危人群为对象的预防教育;最后,由专业机构和组织对这一教育过程进行全程指导,及时评估教育成果并反馈完善意见,对具体方案不断修正和改进,适时总结禁毒教育中的有益经验及不足。

2.促进高危人群就业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促进就业并非是直接给无业高危人员一个工作岗位,而需要先把重心放到对其专业技能的培训上。对于无业人员,首先,要设立正规的就业培训基地,通过对无业人员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适应社会需求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在就业上的专业能力和竞争力。此外,鼓励通过国家或社会力量开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帮助初、高中毕业后进入社会的待业青年掌握适应社会需求的职业技能。无业人员通过学习职业技能,有了一定的职业素养,能够满足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其次,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用人单位招聘时向这类人群适当倾斜,促进其就业。同时,鼓励其自主创业。最后,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理,建立统一的管理机制。摸清辖区内每年有多少无业人员,定期了解无业人员的思想动态,落实社会治安各项防范措施,加强监控和管理,建立防范网络,形成群防群治局面。同时,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相应的就业引导、安置与帮扶。

(三)对贩毒犯罪人的惩戒措施

1.“重刑治毒”刑事政策的司法转向

事实证明,将犯罪人关进监狱并不能消除犯罪,反而会通过“交叉感染”滋生更为严重的犯罪。司法上,毒品犯罪领域“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应当逐渐转化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同于一味从严的做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具体到贩卖毒品罪,首先,要对微量贩卖毒品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或者适用管制和缓刑。微量贩毒主要指1克以下的贩毒行为,部分吸毒人员在吸毒同伴之间偶尔微量售卖行为,不宜一律判处刑罚。其次,在司法实务中不再对贩卖毒品罪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近年来,在毒品犯罪中废除死刑的讨论日益热烈,认为毒品犯罪既可归诸无被害人犯罪,又属于典型的非暴力犯罪,根本达不到我国刑法总则所确立的“罪行极其严重”之死刑适用标准[2]1-12。贩卖毒品罪不仅没有现实的被害人,而且促成贩卖毒品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吸毒人员自愿参与,贩毒者实现了牟利之目的,购毒者满足了“消费”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结合成病态的“利益共同体”①伍晋:《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须有度》,载《检察日报》2017年12月19日第3版。。贩毒人员主导,吸毒人员积极参与才能构成完整的贩毒行为,忽视吸毒人员自身参与因素,将结果全部归属于贩毒人员并适用死刑的做法,实质上加重了贩毒人员的结果归属。因此,在立法尚未作出改变的基础上,司法上不再对贩卖毒品罪适用死刑是较为妥善的做法。

2.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复归社会

刑满释放人员复归社会问题是指与刑满释放人员复归后的社会处遇、社会适应以及社会保护等相关问题。帮助刑满释放犯罪人复归社会,是为了防止其走上再犯罪的老路,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在贩卖毒品罪居高不下的再犯率面前,社会复归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刑罚执行完毕的贩毒犯罪人,如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融入社会,缺乏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极易走上再次贩毒的道路。帮助贩毒人员复归社会,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借助社会多方面力量共同努力,采取多样化帮助其复归的措施。其中,主要是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基层群众自治管理组织不仅能够直接深入帮扶,还能掌握刑满释放人员的动向,一旦发现有再犯危险可立即上报,将其再次贩毒犯罪的想法或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在帮助复归社会的方式上,可采取直接帮助、间接帮助和暂时帮助。直接帮助就是对复归人员进行技能培训、直接提供物质帮助和心理层面治疗等;间接帮助是协调相关部门对复归人员的就学就业或者其他方面以恰当的方式进行指导,不提供直接救济;暂时帮助是指对需要保护的复归人员给予归家路费或者给以创业小额贷款帮助其创业,以解决其就业问题。

五、余论

贩卖毒品问题是一个双向治理的问题,不仅要解决贩卖毒品的供给端,更要从吸食毒品的需求端进行治理。只有需求和供给两端都减少,毒品市场才会逐渐萎缩。同时,对贩卖毒品犯罪人进行治理是一个长期性工作,其过程必然充满艰辛。近五年来,我国毒品犯罪呈明显下降趋势,相应吸毒人员数量也有所减少。在新的毒品犯罪趋势下,对贩卖毒品罪犯罪人治理的措施应当适时做出调整,构建以综合治理为蓝本、以预防为主导、以刑罚惩治为补充的矫治体系。在司法实践上,应当从“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逐渐转向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贩卖毒品一律入罪的思维定势,以更为有效的手段对贩毒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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