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权利

2020-09-07 07:31陆田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追诉人 自愿性权利

作者简介:陆田,信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司法资源的投入与欲实现的司法效果出现二者不能同步增长、不相对应的情况,近年来我国法官额制改革,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突出,以及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的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及研究成为现实司法的迫切需要。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地法院改革实践中遇到许多新的难题,在目前无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下,需要对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研究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被追诉人认罪基础案件从宽处罚机制,制度的确立对加快案件繁简分流,促进公正运作司法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此外,被追诉人从宽处罚可以达到刑罚教育的目的。但目前制度试点推行期满,刑事诉讼法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情况下,相关规定对各项实践操作有一些不确定内容,其建立在被追诉人自愿基础上,如何在制度中维护被诉人合法权益,在被追诉人意愿表达不真实时如何处理有待深层次探讨。

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追诉人自愿性权利保障问题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停留于试点阶段,对制度适用仅有原则性规定,试点工作办法规定由于难以保证自愿性被排除于程序。有限的排除不能有效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立法实现需要根据试点实践出现的问题继续有效的规整。针对试点法院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以及有效地防止司法实践偏向,这就需要我们对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一)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刑事案诉讼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权利保障问题主要包括立法与司法实践方面,立法问题主要是自愿性判断标准不统一,认罪与认罚捆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认罪内涵在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认罪内涵是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在程序中被追诉人对被指控罪名异议不影响认罪成立,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通用观点。

有观点认为要承认犯罪行为与起诉书描述一致,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刑法,但不要求明确知道具体罪名。该观点要求被追诉人对自己相关行为有法律认知。

但有观点认为需要有一定刑法认知,包括对犯罪事实认知与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且对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也要有清楚的认识。可以从出台试点办法窥见,目前对认罪认罚倾向于第一种观点,但第二种观点更具有现实性。

被追诉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法律认识,是否真诚悔罪与被追诉人教育改造程度有关。试点办法规定嫌疑人自愿供述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审判实务中符合法律条件即可适用制度获得刑罚减免。表面看非受刑讯逼供影响,被追诉人被认为符合程序自愿。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内心认同或由被迫认同,这属于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宽宥的心理。签署具结书对法院作出量刑不认可反悔,能否认定认罪中的自愿性呢?虽然探究被追诉人的内心想法不现实,但完全对其忽略,无益于刑法的立法目的与意图。

(二)实践问题

刑事案诉讼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性权利保障问题司法实践问题主要包括庭审形式化,律师参与不足,速裁程序适用率不高。刑事案能否适用速裁程序,法官会当庭听取被追诉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被追诉人对其无异议认定案件可适用速裁程序,有些法院出现十分钟内当庭审结案件情形,表明法官审判前对实施采掘形成内心确心,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建议。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不起决定性作用,认可诉讼书罪名质控量刑建议成为了适用速裁程序的先决条件。庭审程序简化,有僭越审判程序公正的可能。辩护律师商讨量刑对社会有不好示范效应,会损害司法活动严肃性,在当下社会矛盾激化趋势下,协商减弱了定罪量刑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为司法腐败,权力滥用留下了可趁之机。被追诉人羁押阶段心灵遭受折磨,签署协议书导致轻罪重判造成司法不公。且其在制度中地位弱势,对程序选择无发言权,实务中由于担心得罪检察机关被诉人被迫服从判决。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法院以庭审时间压缩印证试点改革成效,庭审时间缩短表面上提高诉讼效率,不少法官提出取消流于形式的庭审,还有的法官提出借鉴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即使法院接手案件前,被追诉人与检察机关达成协议,但法院仍需作为保障案件真实最后防线。对庭审程序中的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法院仍要重点审查案件事实基础,对被追诉人自愿性审查作为庭审重点,保障被追诉人真实自愿。

为帮助审判中弱势被追诉人,看守所设置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室,是保障被追诉人与控诉方诉讼法律地位平等的关键措施。值班律师职责包括帮助量刑协商与程序的选择,可以为在押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仅限于权利告知方面,值班律师無法参与侦查阶段的帮助,对律师辩护权利的限制无法为被追诉人提供完整的法律帮助。除此之外,值班律师数量少,导致对被追诉人帮助效果显著不佳。值班律师角色更多是检察机关说服代言人,在值班律师辩护权有限的情况下,被追诉人的权利难以保障。选择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大多认为无辩护空间,不再委托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由于他们欠缺法律知识,诉讼中与控方证据信息掌握不对称,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缺乏保障,委托辩护律师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存在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