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调研分析报告

2020-09-07 07:31赵光东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预防对策

关键词 非法集资 案件特点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赵光东,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33

一、基本情况

五年来,该院共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45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8件,集资诈骗7件;收到判决35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件,集资诈骗5件。各年案件分布情况如图所示。

二、 案件特点

(一)以同一名义实施性质相同犯罪的情形较为普遍

行为人往往同属1个公司,以相同的原由對外吸收资金。如与河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相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共计9件,行为人均是以公司系所在地区重点项目,生产获得专利的新型建材,前景广阔,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明显高于银行等金融部门同期利率为诱饵,面向郑州、开封等地市的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行为人打着同一旗号实施犯罪,互相造势,增强了可信度和感染力。在资金兑付没有出现问题之前,这种行为往往能吸引更多人将资金投入进来,波及面更广,社会危害更大。类似情况的还有某实业公司、某专业合作社等,共计32件,占案件总数的71%。

(二)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

非法集资类案件往往涉及群众面较广,覆盖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一般受害者金额都比较大。五年以来办理的45件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金额近3亿元。以2017年办理的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案为例,马某以河南某肥业有限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公司业务员、化肥代理商、经销肥料需要交预付款、项目款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公开吸收公众存款为非法占有,并以种种理由不予还款,据统计共吸收100余户200余笔,涉及河南郑州、滑县、扶沟等地,总金额5600余万元,每户平均为56万元。

(三)信访问题较为突出

犯罪嫌疑人往往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非法吸收的资产,给广大集资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有的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部分受害群众因急于追讨损失,往往采取堵路、集体访、网络舆论炒作等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如2016年办理的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金额3500余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某外逃躲避,80余名储户资金无法兑付,储户情绪激烈,多次聚集到政府机关门口讨要说法,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办案周期较长

被害人前期缺少留存证据的意识,问题出现后再寻找证据已失去最佳时机,且一般此类案件受害人分布都较为分散,客观上也增加了办案人收集证据的难度。犯罪嫌疑人往往自觉规避犯罪行为留痕,跨行政区域作案、隐匿公司账目、逃避返还资金等情况比比皆是,导致最后认定犯罪数额困难,对案件最终定性时,多是以处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搜集证据时基本上都要延长侦查期限,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往往还要经过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才能进一步扎实证据,法院根据庭审状况以及被告人辩解、辩护人辩护意见,还要建议延期审理,补强证据,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此类案件判后上诉率也较高,办结的35件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18件,占比51%,被告人二审上诉裁判(不开庭审理)10件,占比55%,均裁定为维持原判。如2018年办理的张某某、钟某某集资诈骗案,由于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经过2次退回补充侦查和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才最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书,最终认定行为人吸收374名群众理财资金,涉案9848.7364万元,造成客户损失金额为7593.4905万元,遂以集资诈骗罪变更起诉。从2017年4月行为人被刑事拘留,到2019年4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2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再到2019年9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前后历时近两年半时间。

(五)案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相关联。如2016年办理的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又触犯了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70万元。二是与非法拘禁、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罪名相关联。如2016年办理的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行为人索取债务(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产生),在郑州市金水区某小区门口将河南某实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强行带至兰考县进行非法拘禁。三是行为人多次实施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被告人孙某某,既以某公司项目需要钱、利息分红高为诱饵,以该公司负责人身份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00余万元,又系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向客户承诺月息利息是1.5%,按月结算利息,合同最低存款期限三个月,最长期限半年,到期还本、存取自愿为由在兰考非法集资。

(六)追赃挽损难度较大

多数涉案企业通过异地设立分理处、代办处或者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方式,跨行政区域作案,并采取在一地注册、另一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掩盖犯罪,逃避打击。如某实业公司2005年11月成立于郑州,2012年7月,在兰考分别成立了2个分公司。为更多的吸收群众资金,又于2014年1月成立第三个分公司,并逐步下辖5家关联公司。而涉案款物除已被行为人挥霍和转移、隐匿外,还存在将吸收或诈骗的资金投入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或携款潜逃等情形,追繳难度很大。如2019年办理的李某某集资诈骗案,行为人以理财名义同数十名居民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借款合同书”,以1.5%-2%月利率借款,金额达到1500万元,除用所骗资金支付部分利息、组织客户旅游等活动外,以其女儿名义购置房产多套,并用于房屋装修、购买高档家具、高档服装等个人挥霍。

(七)人身处罚重,财产刑适用轻

综合分析已经收到判决的35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件,占比6%,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6件,占比7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件,占比20%,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总占比94%,可见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财产刑方面,虽然并处罚金达到了100%,但其占涉案金额的比例最高只有千分之五左右,距离受害人退赃赔损的要求相差甚远。而事实上,对想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经济性利益行为人,最好的处罚就是对其获取的经济利益或者原有的经济利益加倍进行处罚,打消其再犯犯意。

(八)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有争议

一部分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从严从重处理,明确掌握其资金流向、财产状况,由司法机关主导做好退赔工作。另一部分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不要对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要对其定罪判刑,寄希望于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主导退赃退赔工作。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打击非法集资案件宣传

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微信、送法进社区等形式的法治宣传,让群众深知非法集资的危害,拒绝高息诱惑,合理合法投资,提高群众识别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从源头杜绝。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以案释法。面向公众及时宣传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效果,如某担保公司张某某案在法院庭审阶段进行公开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等电子媒体宣传,营造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氛围。

(二)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通过分析办理的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32件案件,可以看出涉及投资担保公司、商贸公司、种植合作社、肥业公司、新型材料公司、建材公司等领域,有些公司从未进行过正常生产经营,有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慢慢偏离合法经营轨道,这都需要相关行业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不能备案了、登记了就完事了,出问题之前没有预防措施,问题出了之后必将措手不及,严厉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同时,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三)加强与专业领域的协作配合

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非法集资犯罪,具有技术手段更新、涉及行业领域更广、手段更加隐蔽等特点,办案人员在事实把握、金额认定以及追赃挽损等方面,要加强与银行、审计、会计、互联网技术等领域人员的协作配合,强化交流借鉴,共同解决专业技术问题。

(四)加强与公安、法院、律师的沟通

公安机关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做到提前会商、提前介入,帮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做到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之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要严把案件质量关,尽量减少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次数,提高办案效率。及时同律师和法院做好沟通,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了解被告人和被害人情况,是否存在着被害人上访的情况,及时做好矛盾化解。

(五)对危害不大的案件从宽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是经济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一般要比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人身和财产犯罪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案发后行为人的悔过意识也比较强,再对其进行严厉的人身自由刑的处罚有失妥当,不仅占用大量司法资源,还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改造。因此对非法集资犯罪犯罪分子从宽处罚,促成其积极退赔退赃,不但有利于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还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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