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如何以提前介入为契机重构诉侦关系

2020-09-07 07:31李昱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4期
关键词:契机重构

关键词 审判为中心 提前介入 契机 重构 诉侦关系

作者简介:李昱璇,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243

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对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都多次指出 ,要着力推动相关改革创新,抓住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的有力契机,积极构建新型的诉侦、诉审、诉辩关系。从当前司法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出现了监督难、监督疲软、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出现了“做饭”-“端饭”的消极局面,导致一些案件错失补查机会,严重降低了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在当前环境下急需转变司法办案理念,做到以审判为中心,主动强化证据意识,重构侦诉关系新格局。

一、以提前介入为契机重构诉侦关系的法律依据及现实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也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五十六条也明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从以上法律规定看,我国已经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打下了立法基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赢得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认可。但是,要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必须从源头上就向庭审倾斜,以提高案件质量为中心,通过履行审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促进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工作的提升,以更加扎实地收集、完善证据。因此,检察机关应必须顺应这一形势,努力重构新型的诉侦关系,以“提前介入侦查”为立足点,以“重大疑难案件”为突破点,扎实稳妥地推进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工作,明确引导侦查取证的相关内容,打造提高刑事办案质效的诉侦合作方式,构筑科学的诉侦关系。

二、目前诉侦关系的困境

(一)目前诉侦模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

从刑诉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诉侦关系的基本格局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种关系的明显特征就是诉侦分立与诉侦制约。目前司法实践的现状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不能形成有效的优势协作的动态关系。正是由于目前关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所以我国诉侦模式急需以审判为中心,确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有效强化监督工作,加强诉侦两部门互动协作。

(二)对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认识不到位

引导侦查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就指控犯罪所需要的证据,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确保所需证据及时、全面、有效的得以获取或保全。但是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方面侦查机关尚不能有效接受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且其考核不以有罪判决为依据,故此对证据的认识程度及调取标准把握不严,不能与检察机关形成有效的互动。另一方面由于对提前介入工作开展的较少,检察机关相关人员无专业的引导技巧与常识,在实际引导过程中,存在过度插手、引导不足、缺乏专业性等问题,导致引导侦查取证效率低,成果不明显。

(三)引导侦查的有效性难以发挥

在检察机关未实行“捕诉合一”模式前,由于捕诉脱节,审查逮捕阶段与审查起诉阶段在证据掌握上不一致,一般审查逮捕阶段,只要证据达到逮捕标准即可,而案件到公诉阶段,很多案件就已经失去了补查的时空条件,无法保证案件质量。实行“捕诉合一”后,也往往由于审查逮捕阶段的办案期限短,在审查逮捕阶段引导侦查时对相关事实证据的审查不够深入等原因,引导侦查不够充分。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再想更为深入地引导侦查,也因时空变化导致补查没有实质意义,引导取证的有效性难以真正发挥。

(四)引导侦查取证的工作流程不规范、不完善

由于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理解等方面见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时间尚不明确,有些案件由于介入时间较晚,导致介入后引导失去实际意义。其次,检察机关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尚不具体,导致有些需要引导侦查的却未引导侦查,而有些不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却随意介入,以致引导侦查工作达不到很好的成效。

三、以提前介入为契机重构诉侦关系的内容及对策

尽管引导侦查工作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有效经验的。笔者结合各地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归纳总结了重构侦诉关系的对策。

(一)合理定位、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1.准确把握自身定位

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时要正确把握自己的定位,克服参与人员两方面的认识误区:

一方面,要改变检察机关一包到底的角色定位,变相出现引导异化为指挥,导致检察机关承揽过多,事无巨细,统统参与,导致引起侦查人员的消极依赖或不满抵触情绪,同时也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荷。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被动引导,出现检察机关消极地等待侦查机关的邀请再去引导,甚至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缺少对引导侦查而应有的积极参与意识。

2.合理定位引导的程度和范围

引导侦查的案件应该限定于疑难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既有引导的必要性,侦查机关也有接受引导的积极性;引导的内容应该限定为引导取证为主,对围绕该案犯罪构成如何取证、哪方面的证据需要固定完善进行引导;引导的程度应该把握在总体全局层面,不宜过细过深。

具体而言,“引导”应当遵循如下三原则:

一是做到依法引导,这种引导是法律意义上对侦查行为的引导,而不是随心所欲的引导或任意引导。

二是兼顾检察监督和司法效率。

三是互相配合,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积极解决引导中出现的问题,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二)成立小组高质引导,谨慎选择引导主体

第一,为了确保引导效果及引导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比如,某检察院自开展该项工作以来,成立了以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为组长,各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并由各刑事检察部门资深检察官为成员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领导小组,为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第二,明确规定引导主体需具备的条件。引导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引导主体的素质、能力,为此,需明确规定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需具有员额检察官身份;(2)从事检察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3)办案数量达到100件以上,或办理类似案件5件以上;(4)所办理的案件无错案、未出现无罪判决等情形;(5)无《刑诉法》规定的回避情形;(6)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三,明确规定引导侦查人员为2人以上。为保证引导的全面性、客观性、公正性,凡引导侦查的案件,需指派2人以上参与。如某县检察院在参与引导侦查的张某等22人团伙电信诈骗案中,指派了2名从事刑事检察工作8年以上的员额检察官参与,由于指派人员系严格择选,业务精通,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引导侦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明确范围、规范引导,提高引导侦查的可操作性

为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侦查行为,某县检察院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出台了《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提前介入侦查行为予以规范,并对引导案件的范围、引导侦查的内容进行明确:

1.明确引导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是实践中出现的疑难复杂案件。如新型犯罪案件、涉金融类经济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等专业性案件,如2017年介入侦查的4件电信诈骗案,2018年介入的“岳某甲、岳某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珍贵动物制品案”,都具有一定的新型性特点。

二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重大团伙案件、涉黑涉恶案件、造成损失相当大、波及面非常广的案件等。比如上文提到的张某等22人电信诈骗案,被害人除本县居民外,还包括本省其他地市及上海、广西等地。另外,像社会影响较大的某公安民警交通肇事案、抢劫金店案以及受害人数多达4000余人的黄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都纳入了提前介入范围。

三是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内多发性的案件。对于某一特定时期,由于一定特殊社会背景而导致某类犯罪激增的案件,也通过协商将此类案纳入了引导案件的范围内。如某县在1年内连续出现多件全能神等邪教案,该县检察院也与当地公安机关协商纳入了采取了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措施。

2.规范引导侦查的取证内容

一是在法律适用方面,主要是引导侦查人员准确地判断案件性质,准确地理解与适用法律,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在取证过程中有的放矢,以确保证据效力。

二是在案件事实方面,根据以证据形式表现出的案件事实,对其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等进行过滤、梳理、审查,以便使侦查人员准确抓住案件事实的主线。

三是在证据方面,在对证据挖掘、收集、固定、保全、鉴别等过程中,重点从证据的方向性、全面性、稳定性方面对侦查人员进行引导。如某公安民警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质疑犯罪嫌疑人系酒后驾驶,该县检察院在事故发生后就及时介入,并及时引导侦查人员进行抽血,为保证公平、公正,还连夜将血液送往当地省会进行检验,较好地打消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质疑。

(四)建章立制、完善制度,确保引导侦查工作有章可循

1.形成联席会议制度

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检察机关通过通报近期提请审查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的侦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侦查机关则可以通过通报近期侦查中遇见的疑难问题,将问题提交桌面,由双方加以探讨共同解决。

2. 强化台账登记制度

建立“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件台账”,台账中明确案件基本情况、介入时间、介入方式、介入类别及指派人员。注重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成果的转化。针对审查中的案件和判决后的案件在取证活动中存在的失误的问题,积极与对接的预审侦查人员联系,发挥此类案件的警示作用。

3. 完善启动程序及流转规范

对于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并填写《提前介入案件派员审批表》,报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必要时,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可以直接指令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并填发《派员提前介入刑事案件通知书》送达侦查机关,告知指派的人员,实现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可操作性。

4.规范引导补充再侦查途径

规范《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提高《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质量,是公诉引导再侦查的重要手段。

第一,将抽象的待证事项进行分解、细化。在要求补侦的证据材料中,凡外延宽泛或者内容抽象的,应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将其分解、细化成若干具体、細小的待证事项,并一一列举,这样便于侦查人员更好的把握要补侦的证据材料。

第二,尽可能避免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没有出现新证据的情况下,主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应纵观全局,尽可能一次性补侦完毕,以减少取证的难度,避免证据因时过境迁无法获取。

5.出台出庭观摩及反馈制度

检察机关应积极倡导或定期邀请侦查人员观摩出庭情况,促使侦查人员建立服务庭审、服务审判的意识,提高对围绕庭审取证重要性的认识。如2014年度某县检察院办理的颜廷甲、颜廷乙故意杀人案,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全体干警与公安参与办案的10余名干警参与了听庭,为出庭观摩制度打下了基础。此举强化了对侦查取证活动的案后引导,发挥了个案对类案的引导作用,实现了引导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司法效果。

(五)适时介入、全面引导,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在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时,为避免盲目性、草率性和形式主义的出现,必须做到适时、准确、有效、合法,确保该项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根据固定机制而开展。目前,对于属于提前介入侦查范围的刑事案件,采取立案措施后即可介入,对于较为简单的案件,可以在捕后介入。

如某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的张某等人团伙系列诈骗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一般、在证据链条上存在一定的侦查难点,该院立即指派2名干警参与引导侦查。

一是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侦查人员沟通案情,梳理该案存在的焦点问题,确定引导方向。

二是针对被害人陈述欠缺等问题,及时引导侦查人员固定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三是为避免引导侦查取证的形式化,增强司法实效,公诉部门在引导取证中针对该案已有证据、尚存证据缺陷、引导取证的方向和内容等,紧紧围绕完善证据,成功诉讼的目的而开展引导取证,以查明案件事实为重心,以完善证明链条为保障,以准确定罪量刑为基准,确保了引导取证的深入开展。

(六)对接协调、形成合力,努力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将主攻方向放在理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时间点、任务量上。一般说来,审查逮捕阶段具有天然的时机优势,由于对案件启动侦查的时间不长,大多不会不超过一个月(刑事拘留期限),在提请批准逮捕前予以提前介入,能够有效地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捕、诉、判模式。对案件定性争议不大或者证据标准一般的案件单个主动介入,如果案件存在一定的争议或者社会影响,或者证据标准较难把握的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采取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的方式,从批准逮捕标准、提起公诉的标准上交换意见,就案件的定性、量刑等方面进行深入沟通,最终形成统一的意见,向公安机关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保证案件捕得了、诉得出、判得上。

总之,这种以“提前介入侦查”为立足点、以“重大疑难案件”为突破点的相关做法,能够扎实稳妥地推进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同时,依托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以提高案件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落实提前介入相关工作机制而开展引导侦查,能够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责任追究。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还要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对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讨论,确保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新形势下的新型诉侦工作关系。

注释: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

《全国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曹建明检察长讲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過,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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