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20-09-10 07:52刘莉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20年14期
关键词:数据资产配置困境

刘莉

[摘 要]数据资产在数字经济时代已经成为生产要素中的核心要素,并被广泛应用于国家发展的各经济领域,但数据资产还存在权属不明、价值难以准确计量等问题,成为数据资产市场化配置的阻碍。数据资产的特殊性,导致数据资产要素市场化过程中安全风险指数较高,市场监管难度大。因此,应推进数据资产权属分类立法,构建中央和地方数据资产市场化安全体系框架,完善内部和外部闭环式监管体系,切实保障数据资产要素市场化配置进程,推动数据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数据资产;市场要素;配置;困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20.14.074

[中图分类号]F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20)14-0-02

0     引 言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数据已经广泛应用于金融服务、交通运输、通讯、能源等各行业各领域,体现出巨大的商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数据就是未来流通的货币”,数据资产已经成为现代商业最核心的竞争力。麦肯锡研究报告指出,“数据的使用将成为未来提高竞争力、生产力、创新能力以及创造消费者盈余的关键要素。”数据资源正和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一样,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要素。但是由于数据权属问题、计量问题等数据要素的特有属性,使数据资产要素在市场化配置中陷入困境。

1     数据的资产属性界定

数据资产最早由理查德·彼得斯提出,他认为数据资产包括持有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实物债券等资产。2018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发布的《数据资产管理实践白皮书(2.0版)》,将数据资产定义为“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如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也有学者将数据资产界定为:一定主体由过去交易或信息化过程收集的,由主体拥有或控制的,具有一定规模,可增加主体未来经济利益的数据总称。该界定更强调数据资产的获利性,淡化了数据资产的其他属性。

从理论上看,数据资产应包括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两个维度空间的数据表现形态,即电子形态和纸质形态,但二者在存储、流通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本文仅讨论电子形态,即以网络空间的数据资产为研究对象。①数据资产的物理属性。数据需要一定的存储介质,占据网络的存储空间,以二进制形式存在,这是数据资产的物理属性,数据的存储、交换、共享、流通等都需要物理属性的保障。②数据资产的存在属性,数据以人类可以感知的形态存在,当然,这种感知一般是有限感知,在计算机系统中通过I/O设备以日常形式展现出来可以被听见或者看见的形态。即数据资产是可以被感知的,那些不能被感知的数据不能称为数据资产。③数据资产的价值属性,首先,数据资产应具有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即客观价值,不是所有的数据都可以成为资产,没有信息属性的数据不能成为资产;数据资产的价值属性通常表现为主体与客体的需求和被需求的关系,数据资产作为客体,不仅是被感知、被反映、被了解的对象,同时也是满足人们目的和需要的对象。数据可以没有价值,但是作为资产的数据必须要有价值。

2     数据资产市场化的阻碍与困境

2.1   数据法律性质难以界定,数据权属不明

数据资产来源于数据,但是,数据的法律性质、数据权属问题目前还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数据是一种财产。这种观点又细分为物权说和知识产权说。有些学者认为,数据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即个人对自己的信息数据享有一种特殊的控制权和自决权。对于同一个数据,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主体,即数据权人、数据控制者和数据持有者分别享有不同的数据权。数据资产市场化的前提是数据权属明晰,但实践中,经过收集后的数据权属问题存在争议,数据主体难以确定与核算数据权属状况、支配情况、受益情况,甚至流转成本、资产成本等,数据信息要素资产估值和定价困难,为数据交易带来障碍,很难进入规范化的市场,导致很多数据进入“黑市”。这不仅影响了数据资产要素的市场化进程,也与当下法治经济的发展原则相违背。由于制度规范的缺位,不仅数据资产权属不明,数据市场流转、交易规则、技术规范、平台功能、企业信用等也缺乏共识,客观上削弱了数据信息要素交易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意愿。

2.2   数据资产市场化的安全风险堪忧

数据资产不同于传统资产要素,数据资产的价值不是存储和拥有,而在于分享和流动,且数据资产不具有消耗性,不会因为使用而被消耗,反而会因为使用产生新的数据关联,数据关联后又进一步提升了价值,因此,数据资产一旦进入市场就会非常活跃,给数据安全埋下隐患。数据采集、数据交换和共享、数据使用等每个环节的动态变化,都可能使数据资产被污染、被破坏、被盗取。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数据资产的价值被不断挖掘,背后的安全隐患越来越复杂,因此,数据资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前提是保障數据的安全性。同时,数据隐私问题一直是数据资产要素市场化的难题,数据产生的主体非常复杂,而且数据产生主体和数据控制主体经常分离,数据资产化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面临利益博弈,必须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激发数据要素市场的活力。数据的开放程度高,但是个人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需要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随着数据化进程的加快,个人数据、社会数据、政府数据、商业数据的融合越来越快,数据公司获取的已经不是单一维度的数据,而可能是多维度数据的组合,比如,若干的个人数据分散不会构成隐私威胁,但是一旦组合起来就能对个人“画像”,引发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此外,部分企业还在法律的边缘“铤而走险”,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收集数据的行为,将脱敏信息和半脱敏信息杂糅,以交易获取利益,不仅损害了数据权人的利益,也将自己置于非合规的风险境地。

2.3   数据资产要素市场化的监管难度大

海量的数据在收集、存储、流转和利用过程中,数据泄密、违规使用、滥用等问题比较严重。近年来,我国乃至全世界频繁发生企业数据信息泄露事件,例如,美国30亿人脸数据公司(Clearview AI公司)发生了重大数据泄露;万豪国际集团两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数据泄露,第二次有520万名客人信息被泄露;新浪微博被爆有5.38亿条微博用户信息泄露。如此大量的数据泄露严重阻碍数据资产要素的开放运作效力,因此,我国亟需发挥行政监管的作用,抑制数据泄露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数据资产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数据要素市场化监管对技术的要求非常高,尽管我国通过《网络安全法》授权“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但是,更多是行政监管而不是技术监管,在监管规则方面缺乏可操作细则,缺乏统筹推进数据信息资源监管的机制和专业的技术监管机构。

3     数据资产市场化配置的对策

3.1   推进数据资产权属分类立法保护

数据权属不明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甚至对企业带来合规风险。不同数据单位,数据格式差异、标准不一,数据标准的不统一加剧了数据壁垒现象,导致数据要素在市场流通不畅,难以激发数据的活力和价值。数据资产要素和其他市场要素一样,具有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实效。市场本身获得利益是衡量数据价值的基本原则,利益需要在规范框架和正当程序下获得,即获得法律或者制度的支持。目前,数据资产权属问题复杂,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我国在《民法总则》第111条初步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但是权属问题更倾向在人格篇中的保护;同时,《民法总则》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条款宣誓性意义大于保护性意义,对数据资产化的发展并不理想。虽然关于数据应用我国已经有《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办法》《电子商务法》等10余部法律法规,但是并未解决数据权属的根本问题,因此,相关单位要规范数据权属分类型和主体范围,确认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民法》《行政法》《刑法》体系中落实具体的责任与后果,构建完善的数据资产保护的立法体系,为推进数据资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制度支持。

3.2   构建数据资产安全体系框架

数据被誉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成为影响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数据的聚集,数据资产的数量越来越多,大数据的发展推动了数据价值的增长。随着数据资产市场的开放,数据资产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2020年4月初,工信部发布了《网络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发挥了标准的顶层设计和基础引领作用,对促进网络数据的合理流动、助力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指南》将与已经发布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2.0》以及《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构成数据资产安全保障体系的制度框架,从数据资产要素的市场化看,一些行业性数据安全规范和企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则更有针对性和可落实性,急需出台。制度构建是数据资产安全保护的前提,构建完善的制度后,还要相关单位全面落实。从体制上说,需要形成层级保护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落实,从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到地方层面的指导监管再到企业层面的落实执行,以尊重数据资产的运转规律为导向,以技术为支撑,形成数据安全保障的闭环系统,尤其是作为市场主体和数据控制者的企业,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系统。只有切实保障数据的安全性,才能保障数据要素市场的稳定性和有序性,企业主体才能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中实现可持续发展。

3.3   多举措构建内控和外管的监督体系

2014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授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中央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但该授权并没有明确授权网信办对大数据的监督管理工作。之后,在《“十三五”国家信息规划》中明确提出由中央网信办为主要牵头方,同各相关部门负责数据方面的立法工作,由中央网信办为数据统筹监管部门,其他各部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能。至此,国家完成了宏观的数据安全监管框架搭建。为了规范数据产业秩序,一些地方政府成立了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大数据立法、产业发展、大数据监管执法等工作。为了促进数据交易的规范化和数据产业的发展,大数据产业园、大数据实验室、数据交易平台等纷纷成立,尤其是数据交易平台为数据线上交易、数据流通等提供了保障。

4     结 语

随着数据资产市场的开放以及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监管内容会发生变化,监管难度会更大。同时,为了激发数据市场的活力,监管范围可能会缩小,甚至采用负面清单制度,但在一些关键领域会加强监管。因此,企业应该不断完善内部监管体系,和外部监管机构合力构成监管闭环体系,完善数据资产运维的规范化流程,尤其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引入数据安全治理理念,有效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汤春蕾.数据产业[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

[2]刘翔峰.数据资产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研究[J].全球化,2020(1):70.

[3]李爱君.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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