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究

2020-09-10 14:53陈明玉
看世界·学术上半月 2020年3期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

陈明玉

摘要: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在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前阶段,私有财产的保护仍然存在漏洞与不足,尚需进一步健全,以确保民商法可以满足时代发展需求,真正发挥其保护屏障的效果。因此有必要梳理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原则,对有关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方面的相关完善策略。

关键词: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公民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在这样的社会发展趋势下,私人所有并支配的财产也逐渐增多,并且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但是与此同时,私有财产侵权问题的发生概率提升这一事实也对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民商法的背后是国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因此可以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然而,根据民商法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依然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因借鉴而发展起的民商法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基础在短时间内发生剧变因而民商法的保护力度与我国实际需求未能完全匹配,未能够对私有财产提供周全的保护,相关功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少问题还有待解决。因此,要对私有财产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市场经济发展下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不同需求,在此基础上对民商法进行不断完善,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能够得到可靠的法律保护。

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原则

(一)平等性

在适用民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平等性原则。平等性是私法的内在要求,如果适用民商法时有违平等原则,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作用便无法奏效。在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下,为了对保护对象的私有财产提供民商法保护,需要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将其私有财产作为保护对象,从而防止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在一些日常生活的农产品交易活动中,需要对每一个主体的利益进行平等保护,切实将民商法的规则落到具体的私有财产保护中。比如说,在农产品交易活动中,应该针对各个地区以及相关行为等采取统一的保护标准,确保权利主体受到同等地保护。如此方能有效反映出商品经济的相关要求,在維护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同时也为私有财产提供平等的保护。

(二)被动性

民商法保护的被动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只有在民事主体自身主动寻求法律保护时,民商法才能介入进行干预。对于被动性原则可做如此理解:只有在当事人自身的私有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民商法的保护功能方有用武之地。当权利主体向法律求助的时候,应该为其提供司法保护,在权利主体主动请求法律保护的基础上提供相应的公力救济。基于该特点,司法部门需要全面了解民商事主体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不能够违背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他们的私有财产提供可靠保护,在当事人财产受到损失并且主动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时得以适用,这种保护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不意味着司法部门不需要主动的对民商法的相关规则进行主动的审视与建构。

(三)补偿性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加强,尤其是对民商法的重视度显著提升。不过,在实际适用民商法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诸多的困难。根据现阶段的补偿原则的实际适用情况来看,还不能够在私有财产方面充分发挥民商法对于利益主体的全方位保护作用。补偿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当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的时候,应该根据权利主体的实际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权利主体以及权利方的利益在法律规制下得到有效保护,尽可能减少双方利益的损失。对该法律进行执行时,往往会采用同质补偿这个方法,也就是说根据确定补偿范围时是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不采用其他的处罚手段,同时也不会过度补偿[1]。

二、有关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

现阶段,根据我国大部分公民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们对于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了解相对较少,自身的法律意识依旧薄弱,亟待进一步的提升。许多公民不仅未能够形成健全的法律观念,也没有对相关的法律内容进行充分掌握,所以还需要在公民普法方面多加努力,使得民商法律体系能够被更为广泛地接受。民商法是对于民法和商法的总称。二者皆为私法,但又不尽相同。对民法进行梳理,与权利主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主要可以分为债权法和物权法;对商法进行梳理,可以将其细分为企业法、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私有财产主体都应该无条件服从民商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也应该满足民商法的相关要求。但是,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而言,不少企事业单位以及私有财产主体还未能够全面了解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也没有对这个法律部门进行深入学习,对于与自己从事行业紧密相关的法律规范缺乏基本的认知与掌握,不仅不能运用法律事先做好风险的规避工作,当私有财产受到了威胁的情况出现时,也不能够较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私有财产立法不够完善

一直以来,在我国的民商法中针对私有财产方面的法律保护内容还不够完善,诸多法律条文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尤其是与法律制度健全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更是需要进一步健全。当前,我国民商法主要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针对私有财产方面的保护性条款相对较少,实际可操作的内容相对不足,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用于民事主体自我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第二,对私有财产进行实际保护的过程中,这方面法律缺少详细的内容,很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比如在当今社会中,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和运用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在互联网中也进行相应的交易活动已成常态。在虚拟网络中会出现虚拟货币,这也属于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且交易所涉及数额日渐增加,人们对互联网中的商业运用频率提高。但是,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的民商法还没有对与该部分内容有关的规则进行完善,法律保护水平与社会经济组织模式发生断层, 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这就会使得网络犯罪的发生概率逐渐提升,还会使个人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

(三)法律监督管理力度需要进一步提升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商法的不断完善,对私有财产进行实际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法律监督及管理力度方面依然需要进一步提升。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技术和手段,违法乱纪行为得不到约束,如此会使私有财产受到损失,私有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私有财产主体受到了经济损失,由于法律监督管理力度匮乏,当事人也只能够凭借私力救济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同时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如果一直长时间持续这样的状态,也会使相关的法律监督部门丧失其所应发挥的职能作用。

(四)私有财产产权方面的制度未能够落实到位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需要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真正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判断是否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解释与修订,只有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到位,才能够充分体现出法律的有效性、强制性,使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对私有财产产权的保护意旨。现阶段,从我国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方面来说,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仍有不少条款还未能够应用于实践,其可行性以及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推敲与提升,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依然会存在较多的问题:如权属界分不明,不同规则的定性不同带来的司法裁量权滥用等,再加上公民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相对较差,这些问题不仅会阻碍对私有财产提供全面保护,也会进一步损害私有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2]。

三、完善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相关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

对于我国保护私有财产的民商法来说,为了充分发挥这个法律部门的作用,需要与时俱进,跟随经济变化、财产结构变化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改变而做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这方面的法律实际上也应该处于动态发展状态,应对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现阶段针对私有财产保护方面的民商法来说,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其可操作性。同丰富复杂的社会现实相比,当前我国民商法涉及的领域实在有限。一旦出现了新形式的私有财产侵犯情况时,往往不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保护条文,这就会导致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地保护。不仅如此,在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下,也需要对私有财产进行重点保护。但是,在民商法保护体系中,还未能够有效应对一些新问题,比如说,就物权法来说,在其内容方面还比较局限,不少合法物还未能够被纳入在物权法之中,而不同的司法实务中对该问题的认知与说理不同,带来的裁决结果也差异较大。因此,需要对私有财产方面的相关法律进行健全,从社会实际需求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不断完善法律内容,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力度进行不断加大,从法律制定的源头上为司法实践提供较为严谨的规则体系,确保民商法能够对私有财产提供全面保护。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为了对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需要在民商法实际适用的时候进行全面监督,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能够对法律所发挥的保护作用进行有效落实,防止私有财产主体及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使相关的漏洞得到有效弥补,确保私有财产的主体利益不因监管机制的不完善而受到不良影响。对于公民来说,私有财产不仅是公民的基本权益,甚至是公民的最重要的权益之一。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执法过程进行严格、全面的监督,对相关监管机制进行构建的时候,应当遵守合理化原则,明确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推诿情况的出现。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各自发挥好自身的作用,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一旦发现违反民商法使得权利人遭受损失的行为需要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可以对民商法执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也能够在根源上预防私有财产的侵权行为,这对维持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3]。

(三)加大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宣传力度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重要的组成内容,但是,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实际生活中公民未能够对民商法给予高度关注,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公民会想到采用法律武器来维权,但是,真正实施的时候又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公民的保护意识比较浅薄。为了对私有财产提供全面保护、实现民商法的应有价值,需要对民商法进行大力宣传,使社会公民能够强化自己的法律意识,对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保有基本的认知与了解,成为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在一些网络通信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可以通过广播、报纸的方式来进行法律宣传。对于年轻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导他们浏览相应的法律网站,并且安排在线客服解答他们的疑难问题。除此之外,在社区生活中应该积极利用相应的宣传栏,积极宣传一些与人民群众私有财产相关的法律内容,从而让社会群众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方法,从而使民商法在生活中能真正的成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4]。

(四)加大司法实践力度

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保护作用离不开司法实践的大力推动。当公民私有财产被侵害的时候,要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需要采用司法途径。只有将司法实践全面落实,才可以在根本上為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全面保护,也能够使这方面的法律充分体现严肃性和有效性。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强化和发展,一旦公民自身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以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充分发挥民商法的保护作用,社会公民可以充分认识到民商法的应用价值,进而在日后的生活中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并且对司法产生新的认识,从而积极的运用民商事法律来对私有财产进行主动性的风险规避和利益保护。由此可见,司法实践的强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对公民私有财产提供可靠的保障,也能够对司法实践的保护体制角色进行进一步完善。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情况来看,由于社会功能的急剧分化带来的法律规则的要求提高,目前还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处理,其存在的弊端依然比较明显,所以,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对民商法进行不断修缮,对民商法进行深入研究,并且对其进行法律体系的构建,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可以为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坚实的后盾,能够有效处理私有财产侵权问题,这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均具有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梓睿, 郭晓霜. 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J]. 科技展望, 2016, 026(024):323-323.

[2]金梦汝. 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讨[J]. 法制博览, 2015, 000(008):262-262,261.

[3]李晶晶. 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J]. 法制博览, 2017, 000(033):56-57.

[4]郭丽芳. 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探究[J]. 投资与创业, 2019(5):57-58.

[5]柯提斯·米尔霍普、卡塔琳娜·皮斯托:《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罗培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6]杰里米·里夫金:《第三次工业革命:新经济模式如何改变世界》,张体伟、孙豫宁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

[7]彼得·马什:《新工业革命》,赛迪研究员专家组译,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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