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

2020-09-10 07:22杨卫华
关键词:契约精神自我管理马克思主义

杨卫华

摘  要: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的自我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着重启发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契约精神,使其成为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主人。在建构契约式的管理模式中,教师是最好的“立法者”,教师关心学生的根本利益而又置身于学生的利益之外,在教师的正确指导下,才能制定出公平合理的管理制度;大学生的利益高度一致,他们具有深入参与协商规则和制定规则的理性及能力,在实现自我管理的过程中能够与学校和教师进行有效互动。

关键词:契约精神;自我管理;马克思主义

大学生群体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相对一致的利益诉求,同时,他们又个性张扬,追求自由。这两个方面构成了高校对大学生实施统一管理和个性化管理的矛盾双方。传统的高校大学生管理是基于被管理者的同一性特征,实施上下级的管理模式,忽视了大学生不同个体的不同利益诉求,加剧了大学生的叛逆心理和反抗性行为。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则充分考虑到了共性与个性、服从与叛逆之间的双向因素,将传统管理模式中的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因素,从而实现对大学生的有效管理。

一、传统高校大学生管理模式不再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传统的大学生管理模式是建立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之上的一种行政式管理,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管理模式具有简单、直接和高效等优势。二十世纪9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国民素质大幅度提高。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大学生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一是传统的大学生管理模式是单向度上下级管理,压抑了学生的主体性,不利于学校和学生展开有效互动。二是传统的大学生管理模式是建立在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上的,容易激发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反抗性行为,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三是当前大学生活动领域无限扩展和延伸,传统的大学生管理模式无法深入到大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容易出现管理真空区。四是传统的大学生管理模式不利于素质教育的开展,压抑了学生的主体性,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最终目的相左。

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背景下,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尊重大学生的主体性,引导大学生自我立规立则,着重培养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主体自觉和行为能力,实现契约下的自我管理,从而打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界限,提高管理效率。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和立法精神,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二、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符合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取向

契约要解决的是人的自由和社会公平的问题,其所追求的社会治理目标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内在价值取向。同时,契约精神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与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

(一)社会契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与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取向相一致

1.社会契约追求的是“人民的利益”,是对新时代的呼唤

卢梭指出:“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自由。”[1]社会契约所要建构的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目的是为大众谋幸福,充分考虑并高度认同了“人民的利益”,其价值取向与马克思主义殊途同归。社会契约思想在反对封建的斗争中,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马克思主义肯定了社会契约论在反封建斗争中的进步作用,同时承认自由、平等和主权在内的政治思想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充分肯定了卢梭的思想:“在大革命的时候以及在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而今天差不多在一切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中仍然起着很大的鼓动作用”。[2]

2.契约精神彰显了人的价值,追求人的自由和平等

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工具,既是契约精神的内在之义,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追求。《社会契约论》中的理想社会是基于契约而结合的整体,这个整体的目的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平等。首先,整体的建构是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因此,遵守自己所立的规则就是自由。其次,契約建构的整体充分考虑到了弱者的利益,每个人都不想成为弱者,不想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在建构整体的过程中都希望保护弱者,从而达到了“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3]的目的。契约精神和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即通过一个合理的“整体”来实现个体的利益,同时也只有在整体中,才能真正实现个人的利益。这个“整体”,在马克思那里,叫做“联合自由体”。

(二)契约精神与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契合

1.契约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

社会契约的本质是在平等的基础上人与人之间达成互利的某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的个人必须是平等的,平等才能保证个体参与契约是完全出于个人的自由。参与者也只能是自由的,才能确保契约内容的平等和公正,契约内容的平等和公正又是人们自愿遵守契约的前提。因此,社会契约是一种主体与主体的理性关系,这种关系的本质是自由、平等、诚信、互利、法制等精神。而这些内容和我国社会所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通相融且相得益彰。因此,创建一种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有利于启发大学生主体自觉,并形成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环境。

2.契约精神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需求

在契约管理中各主体在缔结契约时,其意志是自由的,可以自主选择契约的内容和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参与的主体同样是自由的,参与者可以自由平等的参与竞争,要求每个参与主体都必须诚实守信、童叟无欺,自觉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需要有契约精神作为支持,将契约精神和大学生管理相结合,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契约精神,形成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一致的道德品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养合格的参与主体。

(三)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有利于实现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

我国教育是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国传统的高校大学生管理模式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是建立在师生二元对立的基础上的管理模式,强调教师对学生的“管住”和“约束”,这种管理模式严重束缚了大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造力,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目标背道而驰,偏离了素质教育的宗旨。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适应时代要求,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大学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明确了高校与大学生、教师与大学生之间权力与义务的关系,赋予了大学生更大的自由空间,有利于启发大学生的主体性和契约精神,培养他们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让大学生更好的自由发展。

三、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实践路径

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是在教师指导下的制度管理,基本要求是启发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契约精神,培养责任感,使其成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的主人,从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在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中,大学生既是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制度的遵守者。

(一)自我管理是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的内核

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大学生在积极参与、共同讨论的基础上自己制定规则,自觉遵守规则,从而实现自我管理。

基于契约精神而制定的制度彰显了学生的自由,是实现学生自我管理的保障。基于个体自由而制定的制度,包括两个基本性约定。一个是自己与自己的约定,即积极的自我约束。个体自愿与自己做约定、立规矩,是因为个体知道这个约定对自己有利,因此,在没有外力约束的环境下个体也会自觉遵守。对个体而言,这就是自由。另一个是自己和他人以及集体的约定,即义务性的遵守约定。个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把自己的部分自由交给他人和集体,换取他人和集体对自己自由的尊重。比如一个学生要应对下周的考试,首先自己要与自己做约定,暂时放弃目前的娱乐活动,在自习室安静地学习。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自习室安静地学习,这是积极的自我管理。同时,因为下周要考试,班上的其他同学也要在自习室学习,为了有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其他同学都会倾向于把自己的部分自由(在自习室安静地学习并且不做与学习不相关的事情的自由)转让给集体或他人来管理,那么,这个学生出于对集体和他人的义务在自习室安静地学习,这本身同样是自由的,属于消极的自我管理。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一个学生无论是出于自己对自己的约定,还是出于对集体和他人的义务,在自习室安静地学习并维护自习室的学习环境,就是自我管理。

基于契約精神制定的制度既彰显了个体的自由,又是集体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是理论中的自由在现实中的呈现。这种转变促使自我管理模式由设想转向现实,由理论成为实践。可见,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本质上是学生依据制度进行自我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能否实现在于制度自身能否大学生被认同和执行。

(二)制度是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的实践基础

在契约管理中,制度是大学生公共意志在实践中的体现。公共意志的基础是共同利益,没有共同的利益就没有公共意志,而公共意志的实现必须通过现实契约(即制度)来完成。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遵循的是制度管理,而不是简单的主体自我约束。大学生参与制度的制定是实现大学自我管理的重要环节。

1.制度代表着公共理性,是大学生自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制度的实现不是制度之身的制定,而是制度的遵守和适用。如何让制度能够被所有的人认同并自愿准守,需要三个前提条件。一是遵守制度的人都必须是制度制定的参与者。二是制度本身必须充分考虑到所有参与者的个人利益,而且所有参与者的个人利益都可以集中到一点,即共同的利益。三是所有参与者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是平等的和自愿的。只有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那么这个制度才是合理的。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在制度设计方面,同样要考虑到以上三点。只有基于以上三点的前提而制定的制度才是合理的。

首先,大学生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利益和充分表达自我,具有深入参与协商规则和制定规则的理性及能力。其次,大学生的利益高度一致,且对自己的特殊利益具有清晰的认知,在建构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中便于校方指导和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因此,引导大学生群体建立基于契约精神的制度是完全可行的。其实,各高校都有自己的大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手册,这些制度和规范基本上都是基于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的,符合大学生和高校的核心利益。就整体而言,这些制度能够促进大学生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即“公益”。问题是这些制度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主体缺位,大学生在心理上不容易接受,缺少履行契约的主体责任感。在现实的制度管理中,大学生也就成为了制度的单纯服从者。

2.权利和义务对等,是制度公平的基本要求

基于契约精神而建立的制度是公共理性在现实中的实现,这种制度必然需要明确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对每一个人而言,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如遵守考试纪律,就必须享受公平的考试环境,否则这种制度就是不合理的。当然,制度可以规定某些特殊的权利,如在基于契约精神而建立的班级制度中,可以考虑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予某些人特殊的照顾,但是并不能规定给予固定的人某些特殊的照顾。如对家庭经济困难和有身心残缺的学生的特殊关照等。同时,还要明确学生和学校、教师间的权力和义务,实现大学生和学校利益的双向满足。

(三)协商参与是大学生参与管理的主要形式

随着时代发展,大学生活得到了无限扩展和深化,管理者已无法深入到大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无法对学生实施有效的全面管理,这客观上需要大学生更充分、更广泛的参与到高校管理中来。另一方面,学生的需求和利益呈现多样化,只有学生自己才知道自己的特殊利益,也只有学生充分参与学校的管理,才能真正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协商式的参与是大学生参与契约管理的主要形式,大学生充分、广泛地参与则是保障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得以实施的现实力量。

1.协商参与的前提是平等、互惠

平等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学生间的平等,主要包括机会平等、参与平等和地位平等等。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大学生才能积极充分地参与。另一个方面是大学生和教师之间的平等,主要是人格平等。大学生和教师、学校人格平等,才能保障大学生的利益真正受到关注和维护,大学生才能信任教师和学校,从而顺利地实现各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其次是主体活动要体现互利原则,互利互惠是不同主体的粘合剂,大学生通过契约关系来实现各自的利益。

2.充分、广泛参与是契约管理的实践力量

大学生是契约制定者和遵守者,大学生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契约发挥作用的范围和效力。要建立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必须充分发动大学生,确保其充分广泛参与。契约的制定,本身就是出于大学生共同的利益,只要教师能够晓之以理,就能够确保大学生的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契约主体的权益保护意识,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拓展学生利益和诉求的表达渠道。这样学生才会信任老师和学校,自愿参与契约的制定和遵守。

(四)教师正确指导是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的重要保障

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需要教师的正确指导。教师正确发挥“立法者”角色,可以弥补契约管理存在的不足。教师是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中的最好的“立法者”,教师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较高的学识和高尚的人格,最重要的是教师关心学生的根本利益而又置身于学生的利益之外,能够做到一心为公。教师的这种独特和超然性决定了他们就是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的最高“立法者”,只有在“立法者”的引导下,才能制定出公平合理的制度。一是教师在集体建构契约、制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中立,确保其公平公正。二是只有在教师的指导下,才能真正制定出作为一般性契约的补充性规则,即特殊规则,比如对某些特殊大学生群体的保护性规定,确保制度公平。三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教师要做好“执法者”的角色,维护集体和契约的权威,防止因个别大学生不遵守制度和规则而导致契约失效和集体解散。四是收集意见和信息的反馈,将反馈结果公开化和透明化,以便及时对履约过程中的偏差进行调整、控制,使制度更加合理和可行。

基于契约精神的大学生管理模式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契约精神,增强主体意识,提高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主体自觉和能力,將高校大学生管理者从部分的学生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从而更好地开展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培养大学生的契约精神,有利于建构诚信社会和法制社会的良好文化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层次。

参考文献:

[1][3](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刷社,2011:1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142.

责任编辑  姜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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