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运输合同规定的研究与思考

2020-09-12 14:08付贤志
现代商贸工业 2020年28期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赔偿民法典

付贤志

摘 要:民法典,它不但是加强民事权利保护的时代宣言,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民法典的实施对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禁止旅客霸坐、实名制客票丢失不得要求重新购票,归责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列车晚点对旅客造成的損失要赔偿等。由于列车晚点不赔一直为社会所诟病,本文运用对比分析法,对民法典修纂前后运输合同规定对比、国外列车晚点赔偿规定、亟需解决的问题、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尽快完善法律、明确赔偿范围和标准、建立速调机制、铁路企业转变观念等建议,目的是为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转变观念,以旅客满意为标准,践行“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初心。

关键词:民法典;铁路运输企业;延迟运输;赔偿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28.069

1 民法典与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规定的对比

民法典合同编作为合同法的移植与承接,经对照,纂修后的运输合同较之前主要变化为:对旅客,一是禁止霸座;二是违反品类要求携带的行李要托运;三是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要积极协助、配合。对承运人,一是实名制旅客丢失客票,补办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二是延迟运输或不能正常运输时,有及时告知、提醒并安置旅客的义务,由此归责于承运人造成旅客损失的,应当赔偿。

一直以来,列车延迟运输(俗称:火车晚点)要求赔偿一直占领着民意的制高点,且一些旅客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要求铁路企业承担延迟运输的违约责任。经检索威科先行法律文书数据库,自2016年至2020年,共5起因火车晚点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案件,均以旅客败诉告终。

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延迟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要因延迟运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旅客要求铁路企业承担延迟运输的赔偿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所在。

民法典实施后,列车延迟运输不赔将成为历史。民法典第820条规定:……承运人延迟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承运人的除外。从民法典的规定看,铁路运输企业要对旅客延迟运输或不能正常运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归责于铁路运输企业延迟运输或不能正常运输造成旅客的直接损失和具有因果关系的间接损失要依法赔偿。

2 国外对列车延迟运输赔偿的规定

2.1 《国际铁路旅客运输细则》规定

白班列车晚点超过60分钟、夜间列车晚点超过120分钟,且旅客持有票面价值不低于50欧元国际旅客运输票据可以申请赔偿。

2.2 欧盟

对成员国内铁路旅客延迟运输造成的损失按列车车厢等级和延迟程度决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乘坐跨国列车,晚点1-2小时的,按客票价格的50%或100%给予旅客补偿,如果乘坐同一国家的高速列车,晚点超过30分钟或60分钟的,旅客有权要求给予票价50%或100%的赔偿。欧盟内部,如英国交通部规定,列车晚点超过15分钟,旅客就可以索赔。法国法律规定,晚点半小时以内,赔偿列车票价25%代金券,2-3小时赔偿票价的50%,3小时以上为票价的75%。

2.3 日本

日本法律规定,不管什么原因列车晚点,铁路运输部门不仅要给旅客退票,还要支给旅客一定的退票费。

3 亟需解决的问题

3.1 法律适用

民法典规定,列车延迟运输或不能正常运输,铁路企业应承担告知、提醒、安置的义务,对归责于自身造成旅客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法规定,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并没有规定铁路企业有告知、提醒、安置、赔偿的责任。根据立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发生冲突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民法典与铁路法都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铁路法相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属于特别法。尽管铁路法与民法典就延迟运输或不能运输方面的规定不属于严格意义的法律冲突,但民法典的规定明显加重了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在内的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从司法实践看,在以往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案的主要依据是铁路法第12条和合同法第299条。合同法已被民法典纂修替代,发生旅客运输延迟或不能运输临时停运,铁路运输企业仍可以铁路法第12条的规定进行抗辩,不利于民法典的顺利实施。

3.2 赔偿标准

何谓延迟运输,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列车晚开、列车临时停运、中途晚点运输、列车晚到(包括中间站晚到和终点站晚到)都叫延迟运输。但是从民法典的规定文义理解,列车临时停运排除在延迟运输之列,属于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列车终到晚点是否属于延迟运输存疑,需做出司法解释。如果列车终点晚到属于延迟运输,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已经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但因为列车晚点到达,不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不属于铁路企业的责任,旅客是否仍有要求铁路运输企业退票的权利?退票后,如属于承运人的责任,是否还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超过票面约定的时间多久属于延迟运输法律没有规定,国际上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3.3 赔偿范围

延迟运输造成旅客的损失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不但包括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如鲜活物品的腐烂,还包括因列车晚点需换乘其他交通工具或住宿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而且还可能存在可期待的潜在利益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如列车设备故障中途停运在区间,长时间停水停电,且被实际“禁锢”于列车的封闭空间中,无法对个人自由产生支配,造成重大精神压力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旅客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赔偿范围如此之大的情况下,列车延迟运输铁路企业如何赔、赔多少、赔什么(现金或代金券)都需要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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