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外汇储备会计处理之比较

2020-09-22 10:12王韵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中央银行会计处理外汇储备

王韵

【摘要】作为国际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外汇储备主要由该国中央银行来进行控制和调节, 而各国中央银行在其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确认和计量外汇储备的方式却不尽相同, 进而对“两张表”产生的影响也各有差别。 通过比较美国、欧盟、德国、澳大利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中央银行外汇储备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 分析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储备会计处理的特点和不足之处, 为其后续改进外汇储备会计标准提出建议。

【关键词】外汇储备;中央银行;会计处理;未实现重估损益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17-0068-5

一、外汇储备概念概述

外汇储备, 又叫外汇存底, 是为了满足国际支付需要, 由每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简称“央行”)或政府所掌控的外汇资产储备, 其主要作用是干预外汇市场、维持货币汇率, 还经常被用于清偿国际收支逆差, 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外汇储备均是不可或缺的对外资产, 是国家的宝贵财富[1] 。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1993)中的表述, 外汇储备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存、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这里需要区分清楚的是, 外汇储备不等同于国际储备, 通常外汇储备是国际储备的主要组成部分。 就定义而言, 国际储备是指一个国家或是地区货币当局所直接持有的能够用于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本币汇率稳定以及用于满足其他可能出现的国际紧急资金需求的一切资产。 IMF在《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2008)中规定, 国际储备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SDRs)、在 IMF 的储备头寸、外汇储备等。 但近年来, 随着货币、黄金、SDRs和在IMF的储备头寸规模占比的不断缩小, 国际储备和外汇储备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有的央行在统计外汇储备资产时会按照国际储备的口径来确认, 如德央行和韩国央行在计算外汇储备资产时就包括了黄金储备。

从各央行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来看, 外汇储备资产存在的形式主要包括外币存款、SDRs、外币债权、外币证券(包含外币权益证券和外币债务证券), 在金融机构[主要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外国央行和其他银行]的存款, 外币远期交易、外币掉期交易、外币期货和利率互换、外币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等。 各国央行设置的外汇储备资产会计科目大不相同: 部分央行直接设置了对应的会计科目, 如韩国央行设置了外币证券、对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外币互换, 欧央行设置了欧元区外的外币债权及二级科目特别提款权和存款、证券、贷款等, 欧元区内的外币债权; 部分央行则对外币资产和本币资产没有进行明显的区分, 如英格兰央行将BIS的投资归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其重估准备也包含在可供出售准备金中, 这主要是因为美国、英格兰等国家的外汇储备在总资产中的占比很低, 不能将其作为资产分类的一大特征要素; 还有部分央行将外币金融衍生产品放在表外, 如欧央行、德央行将外币掉期、汇率远期合约设置为表外科目, 并在表外设置了相应的价值重估科目。 但无论构成内容与设置科目有何差异, 整体上央行外汇储备资产的实质是金融资产以及相关的金融工具。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 各国央行的外汇储备资产会计标准主要参考的是主流会计准则中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分为初始(分类)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三个环节。

鉴于此, 本文选取美国、欧盟、德國、加拿大、俄罗斯、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央行为研究对象, 涵盖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等多种类别, 从公布的年度报告及相关信息中获取其外汇储备会计标准, 按照前述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与终止确认三个环节进行整理, 与我国央行即人民银行对外汇储备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比较, 并针对我国人民银行外汇储备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央行外汇储备的会计处理

1. 初始确认。 初始确认是对交易或事项进行正式会计记录的行为, 关注的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是否应该被记录, 以及应在何时、以多少金额、通过哪些会计要素在会计账簿中记录的问题。 对于金融资产, 目前的主流会计准则均规定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即以常规方式购买的,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进行确认。

外汇储备的初始确认是以外币交易的资产在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后的初次记录, 本文研究范围内的央行在初始确认时均以购买成本转换为各自的主权货币, 但确认的时点不尽相同。 确认时点主要有两类: 一类为结算日, 即在外币交易的履约日进行确认, 如美联储; 另一类为交易日, 即在外币交易的合约签订日进行确认, 如俄央行、德央行、英格兰央行等。 结算日和交易日确认金额的差异来源于外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和汇率的不同, 部分国家甚至对不同的外汇资产初始计量时点也不是一概而论的, 如俄央行虽然大部分外汇资产的初始计量时点为交易日, 但对于以外币计价的对法人实体的股权投资, 则按照股权转让当日或支付预付款当日的官方汇率兑换为卢布进行初始确认。

2. 后续计量。 目前的主流会计准则一般认为, 在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后, 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不同类别(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工具分类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各国的外汇储备资产通常不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三分类, 但会按照不同类型的资产采取不同的后续计量方式。

(1)计量方式。 外汇储备资产是以不同的资产形式存在于资产负债表中的, 如银行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对国际机构的投资和应收款项等, 因此其计量方式也随资产分类的不同而不同。 有的采用公允价值, 如印尼央行对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的计量; 有的采用市场价值, 如日本央行对以外币计价的债券的计量; 有的采用摊余成本, 如德央行对以外币计价的持有至到期证券的计量。

不同国家对同类外汇资产的计量方法也是不同的。 例如: 对于外国政府债券, 美联储按照摊余成本计量, 采用直线法对溢价和折价进行摊销, 德央行对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政府债券同样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但澳央行则对债券、外币掉期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存放于BIS等国际机构的款项和投资, 美联储的计量方式类似于外国政府债券, 澳央行则以面值确认、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加拿大央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BIS的投资, 而俄央行对于以外币计价的对法人实体的股权投资则按照股权转让当日或支付预付款当日的官方汇率兑换为卢布进行初始确认, 并不再进行后续重估。

(2)是否重估。 本文研究范围内的央行在对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的后续计量中全部定期进行重估, 但具体的重估政策各不相同。 一是重估标准不同。 美联储、欧央行、德央行、日本央行按照重估日的市场价格进行重估, 其中德央行明确为市场中间价格; 俄央行主要依据的是其本身在重估日确定的官方汇率; 印尼央行采用的是其外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中间价; 澳央行则采用的是公允价值。 二是重估频率不同。 重估最频繁的为美联储、俄央行, 每日都会进行重估, 其次为欧央行, 重估频率为每季, 其余央行则为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3)是否建立重估账户或重估准备账户。 本文研究范围内的央行中, 美联储和日本央行的情况较为特殊。 美联储由于外汇储备规模较小, 其本身的主权货币即为美元, 因此外汇储备资产种类较少, 也无需建立重估账户,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日本外汇储备的管理机构为财务省和日本央行, 但据统计, 其大部分外汇储备均由财务省掌握, 日本央行持有的外汇储备不到10%, 因此日本央行对外汇储备资产的计量较为简单, 相关重估损益、以外币计价的证券的出售、赎回损益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虽然重估的未实现损益未建立重估准备账户, 但日本央行建立了外汇交易损失准备金, 用以弥补外汇交易中的净损失(已实现损失), 通常弥补额度为净损失的50%。

除美联储、日本央行外, 针对重估形成的未实现损益, 本文研究范围内的其余央行均建立了重估账户或重估准备账户。 其中, 一部分央行仅建立了一道缓冲机制: 俄央行在资本项下设立了“应计汇兑损益”账户; 印尼央行在负债项下设立了“重估准备”账户; 韩国央行建立了“外汇交易重估调整”账户, 但该账户性质比较特殊, 根据余额性质分别设立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项下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下的“其他负债”中, 即“外汇交易重估调整”账户可正可负, 只要是外汇交易的未实现重估损益, 均不会影响当期损益。 另一部分央行建立了两道缓冲机制: 欧央行除设立“重估”账户外, 还建立了包括外汇拨备、利率拨备、信用拨备和黄金价格风险拨备在内的四项“拨备”; 德央行除设立“重估”账户外, 也设立了应对外汇风险、资产购买计划违约风险、再融资贷款信用风险以及利率风险等常规风险的“拨备”账户; 澳央行建立了“未实现收益准备金”账户, 此外还建立了“准备金”账户, 用以弥补澳元市场价值和“未实现收益准备金”账户未能抵销的外币证券市场价值下跌等偶然的、不可预计的事项发生引起的损失; 加拿大央行在资本项下建立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准备金”账户和“特别准备金”账户, 均专门用以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估损益, 对BIS的投资的未实现重估损益首先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准备金”账户, “特别准备金”用以弥补超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准备金”累计余额的未实现重估损失。 具体如表所示。

(4)未实现重估损益的处理。 未建立与重估准备有关的账户的央行, 如美联储和日本央行, 其未實现重估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其余的央行中对未实现重估损益的处理有三类: 一是将未实现重估损益直接计入重估准备相关账户, 但年末如果未实现损失超过重估准备相关账户中的累计未实现收益, 则超过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这也称为“不对称”处理方法[2] , 采用此方法的有欧央行、俄央行、德央行。 二是虽将未实现重估损益全部计入重估准备相关账户, 但年末无论未实现损失数额是否超过重估准备相关账户中的累计未实现收益, 对重估准备相关账户均可根据其余额性质计入资产方或负债方, 这也称为“对称”处理方法, 韩国央行采用了此方法。 三是将未实现收益先直接在当期损益中确认, 但由于这部分收益是未实现的, 不能进行分配, 因此期末再将已计入当期净利润中的未实现收益重新分配至相关准备账户; 如果是未实现损失, 则先由“未实现收益准备金”账户余额弥补, 之后由净利润弥补, 其余损失由“准备金”账户余额弥补, 澳央行采用了此方法。

较为特殊的有印尼央行和加拿大央行。 印尼央行对外汇资产进行了分类, 与其特殊交易有关的以外币计价的货币性项目(主要是指为进行市场干预或调整外汇准备组成而购入或出售以外币计价的货币性资产)按照印尼央行的中间汇率进行重估, 重估价值变动(考虑减值损失后)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方的重估准备相关账户, 其他(如使用外币购买固定资产等)则记入损益表中当期损益下的“外币交易净损益”账户。 加拿大央行的外汇储备资产只包含外币存款和对BIS的投资, 因此其对外币资产的重估损益也进行了分类处理, 外币存款的折算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BIS的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重估损益计入资本项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准备金”。 具体如表所示。

3. 终止确认。 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均认为, 当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或金融资产已转移时, 应当对金融资产进行终止确认。 在本文研究范围内, 外汇资产终止确认产生的已实现损益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计算已实现损益的成本时, 根据已披露的信息, 美联储、欧央行均采用的是加权平均成本法, 德央行采用的是平均成本法, 韩国央行计算部分权益性证券和权益性投资的成本时采用的是移动平均法, 而俄央行则是按照每笔买(卖)外币交易发生时该外币的汇率与官方汇率之间的差额确认已实现外汇损益。 另外, 澳央行、印尼央行和加拿大央行均明确指出, 在计算已实现损益时应将原计入重估准备相关账户中的未实现损益确认为当期收入、费用或净利润。

三、我国人民银行外汇储备会计处理现状

我国外汇储备主要是由美元资产组成的, 持有形式包括美国国债和机构债券。 自2006年起, 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持续保持在世界第1 位, 而自2014年以来, 外汇储备规模始终保持在3万亿美元上的水平, 体量巨大, 因此, 外汇储备的合理计量对于我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信息质量意义重大。 依据人民银行财务制度规定, 人民银行目前实行收付实现制, 资产负债表中的外汇储备相关资产均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 期末不进行市价重估。 同时, 根据有关规定, 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计提与人民币汇率风险有关的准备金, 但该准备金数额有限。 我国人民银行外汇储备资产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1. 外汇储备资产的现实价值难以准确反映。 在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中, 外汇储备资产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即以购买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不再对其进行重估并调整其账面价值。 而外汇市场各币种的价格波动极其频繁, 时间跨度加大后会累积长期汇率变化从而呈现大幅度的变动, 如2008年1月1日的美元市价为1美元=7.3046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28日美元市价为1美元=6.5412元人民币, 10年期间人民币涨幅达10.45%。 历史成本法计量下的账面价值已难以反映人民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资产的现值, 对资产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

2. 外汇储备资产的潜在损失难以及时反映。 目前, 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外汇储备资产实行“一次性”计量, 仅在出售外汇储备资产时直接确认已实现损益。 该计量方法不能反映持有外汇储备资产期间的收益或损失情况, 即人民银行未能建立资产持有损失或收益的有效化解和利用机制。如果某种币种的储备资产价值持续上涨或下跌, 而在持有期间并未及时确认未实现损益, 则在出售时其出售价格会与购入成本差异较大, 该项交易形成的已实现损益会引起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的较大波动, 特别是资产价值大幅贬值时。 由此可见, 持有期间未及时确认的潜在损失将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面临隐藏的财务风险。

3. 外汇储备资产交易成本难以科学反映。 出售外汇储备资产后, 未实现损益转为已实现损益,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 确定出售部分的成本成为关键, 因为这直接影响已实现损益数值的大小, 进而影响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而与其他企业出售货物不同, 中央银行买入和出售外汇储备资产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持法定货币的汇率稳定。 在这种前提下, 当某国货币汇率进入上涨或下降渠道, 央行通常会长期单向操作进行外汇干预, 大量买入或卖出该国货币计价的金融资产, 直至汇率发生折点进入反方向渠道, 因此, 外汇储备资产的交易周期通常较长。 目前, 人民银行出售外汇储备资产时的交易成本计算方法为简单成本核算。 该方法虽较为简易, 但计算出的成本比较粗糙。 2017年12月31日, 人民银行公布的官方外汇储备资产为31399.43亿美元。 从2004年开始, 人民币持续升值,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从8.2770下跌至2017年末的6.5412, 而在此期间, 只有2015年和2016年外汇储备资产规模出现显著下降、跨境资金主要以净卖汇为主, 其他年份均以净买汇为主。 过长的交易周期积累了大幅的汇率变化, 而简单平均核算不能有效反映长周期内的汇率波动, 难以科学确定售汇交易的已实现收益或损失情况, 也对合理运用相关准备金进行损失冲销造成了一定困难, 更不利于外汇储备资产的科学管理。

四、我国人民银行外汇储备会计处理改进建议

1. 开展权责发生制改革与保留收付实现制并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 要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之后, 财政部陆续印发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等一系列文件, 推动了政府会计改革。 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 也应及时按照相关部署开展权责发生制改革, 如: 利息收支按应收应付确认, 实现收入成本配比;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计入当期损益等。 权责发生制是合理计量外汇储备资产的基础, 否则建立重估制度、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都将是“空中楼阁”。 但考虑到人民银行的职能特殊性、业务特征以及未消化的风险, 仍应保留收付实现制, 如费用支出和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涉及预算内资金使用的业务仍继续保留现收现支的账务处理方式, 稳妥推进会计基础改革。

2. 实施审慎会计政策, 逐步对外汇储备资产进行重估。 外汇储备资产重估对于真实准确地反映外汇储备资产价值非常关键, 同时还可根据重估情况对外汇储备资产管理提供针对性建议。 在权责发生制改革的基础上, 人民银行应逐步引入公允价值计量, 按合理的频率(初期可按季, 逐步转为按月)进行重估。 人民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体量巨大, 改革初期可选择韩国央行的“对称”处理方法, 即按照重估日的汇率进行折算, 将汇兑差额全部计入“重估准备”账户, 暂不在损益表中体现, 减少对损益表的影响, “重估准备”账户可设在权益项下。 后期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 采用“不对称”处理方法, 当损失超过“重估准备”账户余额时计入损益表。

3. 健全财务缓冲机制, 计提相关准备金进行风险管理和对冲。 暂不对外汇储备占款进行重估, 并不意味着无视汇率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在国际上, 除了美联储和日本央行, 大部分外汇储备占比较大的央行出于谨慎性考虑均计提了重估准备或风险准备金[3] 。 人民银行在健全目标资本金制度的过程中, 应继续完善或加强按年计提人民币汇率风险准备金制度建设, 分层次对未实现和已实现储备资产收益计提准备金, 防止将未实现利润用于分配, 在储备资产出售出现损失时及时运用该准备金进行弥补, 以避免当期损益发生巨额波动, 充分应对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风险。

4. 加强“两张表”管理, 改革外汇储备已实现损益计算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出售成本的计算方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未明确规定, 但工业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和平均成本法。 人民银行在改革外汇储备资产出售成本计算方法时也可参考上述除个别计价法之外的计算方法。 但根据前述分析, 人民银行外汇储备资产的交易周期通常较长, 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从2004年的8.2770下跌至2017年末的6.5412, 如果采用后进先出法, 则出售成本明显偏低, 难以准确反映所持有外汇储备资产的真实价值, 从而形成财务风险。 因此, 本文建议人民银行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成本法进行计算, 在每次买入外汇储备资产时均进行一次计算以作为之后的出售成本, 合理、实时反映外汇储备资产的持有成本和计算已实现损益时的交易成本, 在尽力降低对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影响的前提下不断消化汇兑损失, 优化资产质量, 降低预期风险。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 1 ]   杨雁.中央银行财务实力研究[ J].华北金融,2018(2):35 ~ 41.

[ 2 ]   周菲.主要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财务风险防控研究及经验借鉴[ J].吉林金融研究,2019(8):52 ~ 56.

[ 3 ]   任詠梅.中央银行会计政策与财务实力建设研究[ J].金融会计,2019(12):7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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