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与转让的规制

2020-10-09 10:42王宇琦
经营者 2020年18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公司法

摘要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股权质押与转让是实现融资的重要手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针对股权质押与转让已经作出了规定。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权的法律关系作为研究突破口,从对质权人与股东的有效保障、股权质押登记规制方面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规制分析,从股权对内、对外转让及特殊股权转让规制3个角度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制。

关键词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股权转让

一、引言

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场运营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在商贸经济往来中,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提供指导,但股权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仍未消退,因此对于新《公司法》中存在的股权质押与转让问题仍需不断进行研究规制,以此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

二、新《公司法》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权的法律关系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能够直接影响股东在公司内的话语权与控制权,同时也是股东分红的依据[1]。在维护自身利益与公司集体利益时,股东会使用自身的股权,因此股权具有平等地位,当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经济效益增长、分配股东红利时,应严格按照初创公司时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在进行重大事件表决策时,应坚持“一股一权”的原则。

从法律角度而言,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并不一致,股权质押指质权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而股权转让是股东依法将自身股权让渡给其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新《公司法》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制

在新《公司法》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规制可以从以下两点展开讨论:对质权人与其他股东的有效保障、股权质押登记规制。

(一)对质权人与其他股东的有效保障

在进行股权质押时,如何有效保障质权人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问题,在新《公司法》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性质,原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在质权人进行股权质押时,股权转让中的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以保障质权人质权的实现为前提的。当出质人、质权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质押意见不一致时,可以通过强制性措施(如强制性拍卖)确保质权实现;除此之外,出质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质押转让有特别要求(如转让价格事先约定、转让附加条件)时,在新《公司法》中,不产生对抗质权人的效力;在股权质押中流质是指债务到期而未偿清时,质物归质权人所有,但在新《公司法》中,不能否定质权人善意取得股权[2]。

在股权质押时,质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而无优先购买权,股权质押受法律保护,质权应以担保的债务清偿为界限,若出质的股权价值远大于担保债务,允许出质股东在清偿目的下转让其他股权,这时既能够保障质权人的权益,又能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质押登记规制

若因股权质押而进行了股权转让,按照新《公司法》第36条规定,股东依照法律转让质权时,应由有限责任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内的股东登记以及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两种登记方式,同时产生双方转让合同、公司股东名单、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3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其中转让合同只对合同双方进行约束,对包括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无约束关系,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内的股东登记时,则转让关系受公司承认,而不受政府承认,但当完成登记机关的公司登记后,转让关系受到政府、公司的承认,由此产生法律效应。

四、新《公司法》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质上为资本组合公司,所以在股东不愿或无力拥有其股权时,无法抽回资金,只能通过转让的形式转给他人。以下是从股权对内转让规制、股权对外转让规制、特殊股权转让规制3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股权对内转让规制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具有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股东基于自身出资金额而享有的权利,公司正常收益时的股息红利、公司解散时的财产分配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等,是指股东维护自身权益而具备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根据自身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检察权等,同时具有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等[3]。

基于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公司内部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内股东的转让只会影响内部股东的股权大小,对于较为重视人合因素的公司而言,内部转让机制是最优选择,但其存在的基础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仍相互信任,在新《公司法》的规定中,若无其他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公司内部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由当事双方同意并签订合同后便可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通常有3种情况:一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无需经股东会同意,二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但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需附加其他条件,三是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必须经股东会同意。

(二)股权对外转让规制

新《公司法》中对股权内部转让的限制较少,对外部转让的限制较为严格,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权益,公司原股东仍具有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股东的个人信誉只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信誉,因此在进行股权对外转让时,具有较多限制,一般具有法定限制与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指向公司外他人转让股权时,受转让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转让方可有效;约定限制则是将转让决定权下放到公司内其他股东手中,法律不作硬性要求,由股东自行处理,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等规定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

因股权外部转让需得到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若出现不同意的情况,则有“不同意就购买,不购买就视为同意”的规定,但此时并未规定购买转让股权的价格,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欲转让股权恶意抬高价格”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只同意低价购买”,所以在转让方对其他股东与公司外他人的转让条件相同时,无法确保欲转让股权的股东权益,对此,需要法律的不断健全,约束各类情况的出现。当公司内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权时,可按照初创公司时的出资比例,即股权比例进行购买,进而保障各个股东在公司的权利。

(三)特殊股权转让规制

特殊股权主要是夫妻共同持有股份分割、继承以及法院强制执行导致的。当夫妻双方因离异而进行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股权若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有困难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股权数量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可由协商转让部分股权给配偶,若股东半数同意,则配偶也成为公司股东,若不同意,则需将转让部分进行股权拍卖。当继承股权时,若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里规定继承股权强制买卖条款,股权继承人有义务向公司或其他股東转让遗产股份。

五、结语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的大环境下,为确保市场经济平稳运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问题进行规制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中发展良好的企业不断涌现,但仍不能避免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问题,因此新《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与转让应得到业界重视,不断完善法律架构,以期为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夯实法律基础。

(作者单位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王宇琦(1995—),女,河北张家口人,法律硕士,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参考文献

[1] 曹恭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研究[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20(03):61-64.

[2] 王毓莹.公司法规范变革的六大重要视角[J].中国法律评论,2020(03):131-137.

[3] 秦迪,李劭仁,蒋凤,王昭宁.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J].管理观察,2018(14):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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