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及典型案例

2020-10-12 14:40
中国防伪报道 2020年7期
关键词:藏品被告人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此种犯罪在P2P网贷领域中极为常见,目前网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手法主要包含两种:一是“庞氏骗局”手段,其主要方法是P2P网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发布虚假的高利贷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新贷还旧贷的形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用于投资经营、高利转贷或者卷款跑路;二是资金池模式,主要是平台通过虚设借款标、涉及理财产品等方式快速归集借款人资金后再寻找借款人发放贷款,使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沉淀成资金池,在本质上背离了P2P平台点对点的交易规则,平台实际控制相当数额的资金以掩盖坏账风险甚至卷款跑路。

案例一

2014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经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投资公司及其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投资网站,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对外发布含有虚假借款人和虚假借款用途等内容的贷款信息进行非法集资。根据网站数据初步统计,周某向全国30余个省市1600余名投资人进行集资。

周某集资模式:犯罪嫌疑人周某对外宣称其投资是从事民间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吸引投资人创建账户并充值,随后其利用掌握的40多个虚假会员账户频繁发布虚构的借贷协议,以高回报吸引投资。由于贷款到期后平台会将本金加利息转入投资人的网站账户,并可顺利提现转入真实银行账户。众多投资人误将周某投资平台当作可靠的P2P网贷平台。但事实上,周某将其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投资者资金全部进入的是周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投资网站发布的贷款协议中90%以上属于周某虚构的项目,并且其利用平台接收资金直接用于消费的金额十分巨大,仅2013年至今用以购买车辆等高档消费品的金额就超过2200万元,公安机关已查扣其购买的豪华品牌车辆8辆。侦查机关依然在全力追缴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损失,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等原则下尽快返还给投资人,减少投资人损失。

案例二

2013年5月,邓某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19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

邓某及李某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

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公司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至2013年10月31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共计公众存款人民币126,736,562.39元(约1.2亿元),投资人已提现金额为人民币74,719,587.96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73元。2013年11月2日,邓某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前往公安機关投案自首;2013年12月18日,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历时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成为国内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

组织及领导传销类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此类犯罪作案手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消费返利”为名,通过网站平台推出“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购物返本”等运营模式,夸大或虚构盈利前景,通过发展渠道商、加盟商、代理商、会员并进行实际或虚拟消费,从中收取佣金。二是以“慈善互助”为名,建立专门网站,以“爱心慈善事业”等为噱头,许以高额回报,引诱网民参与;三是打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电子币”“互联网代币”或“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玩网游送红包”“电商返利”等旗号,以高额“静态收益”“动态收益”“推广返利”为诱饵,利诱、欺骗广大群众缴纳入会费用成为会员,并鼓动会员发展下线,骗取钱财。

案例一

“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当事人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根据当事人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①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

从云集微店对外发布的数据来看,其电商业务所占比重相当大,也就是说它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这就意味着即使云集微店的模式中有部分符合传销的特征,在实际情况中也不会被认定为传销罪,只会因为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而受到行政处罚。

案例二

维卡币传销组织系境外向中国境内推广虚拟货币的组织,传销网站及营销模式由保加利亚人鲁某组织建立,服务器设立在丹麦的哥本哈根境内,对外宣称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该组织声称维卡币升值空间大,诱骗他人投入巨额资金到其设立的网站,并设立门槛,会员注册后不能退会、退款。要成为维卡币组织会员,必须在老会员的推荐下,缴纳不同级别的“门槛费”以获得相应级别激活码,注册成为不同级别的会员。2015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于某加入“数字货币维卡币理财”项目的传销组织以来,采取以维卡币为道具商品,缴纳入会费,承诺给予会员高额返利,以“拉人头”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的方式,欺骗他人投资加入传销组织。2016年4月份,于某在山东烟台下属的海阳市温州商贸城成立维卡币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继续组织、领导该组织的传销活动。2016年6月份,其又加入“UM理财”的传销组织,在其服务部内组织、领导维卡币、UM传销活动。至2016年12月份,于某维卡币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458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800余万元;UM传销组织会员人数达373人,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600余万元。

维卡币理财项目和UM理财项目的注册和购买方式主要都是通过互联网的网站进行的,维卡币组织的经营其实质是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将上述计酬和返利以分期支付方法进行发放,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而骗取财物。

诈骗类犯罪

诈骗,该类犯罪诈骗的手法多为平台经营者在购买网站模板后搭建网贷平台,通过伪造或者套用公司证明文件等方式注册网络域名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设资金账户,虚构注册信息、合作公司、管理团队履历、办公地址照片后再以高额收益回报等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取现后卷款跑路。诈骗跑路平台存活时间通常不超过6个月,最短的一天不到。

案例一

2018年4月16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向媒体通报称,该局破获一起特大现货交易平台诈骗案,涉案金额1.3亿元(人民币,下同)。警方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50余人,追缴赃款赃物9100余万元。警方透露,受害人周先生2017年6月在网上认识某“金融分析师”,在其指导下进行现货投资,结果一晚上亏损20万元。周先生意识到被骗,向警方报案。

接到报警后,重庆两江新区公安分局开展调查。经过侦查,一个藏身于高档写字楼,以现货交易分析指导为幌子的诈骗团伙浮出水面。经过半年摸排,警方掌握该团伙的基本情况,锁定数百名主要涉案人员。警方调集750名警力,开展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打掉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捣毁犯罪窝点4个,抓获涉案人员350余人。经初步审查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从2016年3月以来,先后以多个文化或商贸公司的名义实施诈骗。犯罪团伙以公司化形态运作,组织架构严密,层级明显,分工明确,有组织、有计划、有剧本地实施诈骗活动。

据警方介绍,该团伙先从网上购买受害人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通过网上异性交友的形式,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冒充资深金融人士,以荐股赚钱引诱受害人进入该犯罪团伙虚构的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通过多次虚假交易,收取买卖双方手续费,并在投资人完全不知情情况下,逐渐亏空受害人账户资金,达到诈骗目的。经初步查明,该案受害者数千人,遍及中国各地,涉案金额1.3亿余元。警方已依法刑事拘留207人,逮捕66人,网上追逃67人,扣押作案计算机、手机770部,查封、扣押、冻结、登记保存赃款赃物9100余万元。

案例二

被告人李某1、赵某、王某、李某2招聘其余9人为“话务员”,并在网上购买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后,由“话务员”以“中国金币总公司”或者“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员工的名义向全国各地的被害人拨打电话推销所谓的“藏品”,或高价回收被害人自己收藏的藏品,谎称只要被害人购买该公司“藏品”或“回收合同”,就承诺该公司或者是外商随后会以高价收购被害人购买的“藏品”或其手中收藏的藏品。

被害人同意购买“藏品”或“回收合同”后,被告人所在团伙通过顺丰速运货到付款的方式将“藏品”或“回收合同”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支付购买“藏品”的费用或“回收合同”的保证金。如遇被害人称自己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全额购买“藏品”时,“话务员”便称自己可以与被害人合伙购买该“藏品”,待公司高价回收“藏品”后,双方平分利益。

当被害人收到“藏品”后,其他被告人冒充公司有关部门人员与被害人联系,告知被害人该公司已发现被害人与“话务员”一起购买“藏品”一事,这种行为是公司禁止的,要求被害人补足由“话务员”承担的那部分费用,以证实“话务员”的清白。被害人同意后,“话务员”再将“补款证明”通过顺丰速运以货到付款的方式寄给被害人,由被害人补足购买“藏品”的费用。被害人将钱款支付给顺丰速运公司后,顺丰速运公司按照与李某1、赵某签订的月结协议将钱款打入其预留的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方式,李某1、赵某等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787428元。

案例三

2016年4月6日,被告人余某与郑某 (另案处理)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B座1006室为公司住所地,以被告人余某为法定代表人,二人各占公司50%股份,注册成立常州正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良公司)。公司成立后至2016年8月底,被告人余某与郑某1共同经营管理正良公司平台,并通过熟人介绍或网络招聘等方式,先后聘用被告人包某、余某、周某和郑某2、傅某3、陈某2、蔡某、柯某2、姜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话务员,负责与被害人电话沟通、促销“渲染”并吸收会员,聘用陈某3、李某2(另案处理)为公司客服人员,负责制作网站等;2016年8月底,郑某1离开正良公司并分得人民币200200元。同年9月23日,被告人余某邀请郭某3(另案处理)加入成为正良公司股东,给其40%公司股份,郭某3负责培训员工等;同年11月初郭某3离开正良公司并分得人民币26500元。2016年9月底被告人柏某(系被告人余某之女友)入职正良公司,协助被告人余某管理公司人事、行政等后勤保障工作。

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利用正良公司平台,设置“电话流程”“配合说辞”“疯狂促销说辞”等话术剧本流程和内容,对员工进行培训后开展诈骗活动。指使其他被告人员工,利用“博购”软件从“慧聪网”等网站导出全国各地中小微企业的信息资料,向获取信息资料的中小微企业主拨打电话进行推销。在电话联系中使用话术剧本,声称正良公司是“红芒果”网、“八方资源”网、“淘金地”网等网络平台代理服务商,可以帮助企业通过上述网站进行网络优化推广,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办理高额低息贷款的情况下,仍要求话务员按照公司话术剧本的内容,以承诺可以联合多家金融机构办理10-5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高额低息随借随还信用资金贷款为切入点,以网站优化推广和办理信用资金贷款捆绑销售为主要模式,在经过话务员的多次电话沟通、促销“渲染”,话务员与被告人余某、鄭某1的“抛配合”等流程后赢得客户的信任,诱使企业负责人签订服务合同成为网站的会员,并向某公司交纳6800元、7980元、8800元、10800元等不同标准的会员费。被害方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话术说辞并汇款给正良公司后,发现被告人不能兑现推销说辞中办理信用资金贷款的承诺,即与电话销售人员联系或者要求退款时,各被告人在明知公司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仍配合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敷衍或者直至中断联系,最终所有签约的客户都未能办理出正良公司所承诺的信用资金贷款,绝大部分客户被骗后,最终不了了之,只有极少数被害人实现了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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