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民共享模式下自媒体版权保护机制

2020-10-13 10:17冯鑫煜
科技传播 2020年17期
关键词:运营者微信

冯鑫煜

自媒体,又称“个人媒体”,是指具有私人化、平民化、自主性的新媒体的总称,通过现代化和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群体或个人传递规范性或不规范性信息。《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8)指出:“知识付费风口仍在持续”,加强新型版权保护,促进互联网全球治理,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①。《中国智能媒体发展报告(2019-2020)》再次讲到,要建设全平台全链路的版权保护②。

下文将以自媒体行业的发展与完善为出发点,通过对自媒体版权侵权行为类型的归纳以及成因的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

1 常见的版权问题

自媒体行业已经历了近7年的发展历程,俨然成为媒体新发展的主力军之一,新问题也不断出现。

1.1 网络服务平台与自媒体之间的版权之争

自媒体是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来运作的,网络服务平台是自媒体的基础。一般而言,网络服务平台会利用各种格式条款企图占据知识产权,而自媒体运营者往往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难以从服务协议中发现问题所在。即使有个别自媒体运营者发现问题所在,但碍于网络服务平台的强大,维权途径的繁琐,往往不了了之。例如早期的微信服务协议、微博平台所发布内容的版权问题及早期Facebook对删除账号用户的资料处理问题。

1.2 未经授权,转载、使用他人作品

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种侵权行为:一是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但转载时标注了作者和转载出处,此种行为属于侵犯作者的复制权;二是未经授权转载他人作品,且未标明作者和出处,此种行为既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同时也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集中于表情包、字体、视频、音频等领域,由于其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导致使用这些作品的主客体不可控性显著增强,著作权保护的监督机制严重受限。

1.3 擅自发表他人作品

“我新书刚出来,电子版权还没有销售,音频网站上已经读得差不多了。”知名自媒体人六神磊磊(王晓磊)在“有问”线上论坛上说到③。网络信息时代迅猛发展,擅自发表他人作品也更为花样层出:将他人编辑好的文字通过某种手段获取并通过自己的平台发表、抄袭未经发表的纸质版文字使之在网络上流通等等,凡此种种都是侵犯作者发表权的不正当行为。因此,只要原作者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无论是通过何种途径发表其作品,都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

1.4 擅自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删减、编辑、篡改

为了适应读者激增的阅读需求,自媒体运营者需要短时间内创作出大量新颖、吸引读者眼球的作品,个别运营者由于自身条件不足,只能采用 “洗稿”④、重新编辑、篡改人物姓名等“换汤不换药”的方式抄袭他人作品为己用。“洗稿的标准很难判断,所以我们基本都没有去投诉。”知名专栏作家席越曾说,投诉的上千个微信账号中,受理成功的还不到二分之一⑤。擅自删减、编辑、篡改他人作品是侵犯作者对作品的完整权的典型行为,自媒体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其作品完整应当受到保护。

除此以外,其他侵权行为不在少数,如自媒体上未经授权翻译外国作品且在国内传播,属于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网络链接隐形侵权,作为一种手法相对复杂的侵权行为,往往让我们无从发觉。“谢德兰时报案”是最早的一起因链接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2 自媒体版权侵权原因

2.1 巨大的利益诱惑

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较2018年底增长7 508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4.5%⑥。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的MAU、DAU均位居前三⑦。2019年中国微信公众号超2 000万个⑧,其中TOP500提供了平台12.9%的日均流量。在广告交易平台上,报价超过10万元的顶级号在可交易账号中占比仅为1%,但却分走了近一半的广告投入⑨。

自媒体中粉丝数量超过百万的绝不在少数,仅仅是一条广告就可以为该平台的平台带来数十万的收益,版权利益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失衡(详见图1)。

图1 侵权行为发生后版权相关利益简析

2.2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著作权法》最近一次修改于2010年完成,而微信、微博等平台的出现时间均是2012年左右,缺少对自媒体具有针对性的规则条文。目前来看,是否已恢复原状、损失如何计算更为合理等都需要统一的标准。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尽早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

2.3 传统的举证责任天秤失衡

我国《著作权法》的举证责任分配依旧是采用传统民法上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对于证据的证明效力要求其是“充分而恰当的”,然而衡量充分的标准缺失。而在新媒体时代,单纯的以证据是否充分来推断自媒体版权的归属,明显是不可取的。单一的自媒体力量难以抗衡有实力的平台,其次就是权利人的主张赔偿数额证明困难。在自媒体中,由于产生经济效益的途径与粉丝数量和阅读量等密切相关,侵权收益既包括短期利益,也包括长期利益,因此计算侵权方的违法所得是不现实的。被侵权的自媒体运营者往往力量薄弱,一旦侵权一方势力庞大,借助其强大的关系网将相关证据毁灭,自媒体运营者就会彻底陷入被侵权无法维护利益的死循环。

3 自媒体版权的保护路径

3.1 强化外力监督,激发内部活力

网络平台掌握着自媒体运营的命脉,对于网络平台应该做到监督与放权并存,张弛有度。

针对平台上自媒体的行为,不少平台都推出了举报封号或者强迫运营者删除文章等做法,但是针对举报的审查以及效力并没有提供客观的监督方法。为此,可以成立调查小组深入平台内部了解实际情况亦或是按时间段抽查平台运营情况等,但适度干预才是最佳选择。在外力监督的引导下,网络平台终归正轨,此时应引导网络平台完善网络服务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产权协议条款,同时也提倡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提供合理正当、程序完整的监督机制来协助自媒体的良性发展。

3.2 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对于与自媒体有关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只能适用《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来进行维权。作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对案件的审理以成文的法律法规为主。应当将网络著作权(包括自媒体版权)的定义、标识、保护期限、侵权要件、侵权赔偿标准等基础问题加以具体规制,使之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体现出来。同时应当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将网络著作权也作为著作权登记主体之一并辅之以政策宣传。

3.3 明确举证责任分配

在自媒体版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美国在“谁主张,谁举证”基础上做了相应延伸⑩。相比而言,我国不仅需要调整侵权赔偿举证分配,缓解自媒体举证的压力,而且应当根据相应的需要来适时调整举证的相应规范。另外,如若出现原被告双方举证数量与举证责任完成度不相上下,可以根据举证质量等来判定侵权是否成立,当然各种判断因素应当灵活适用。

3.4 细化侵权惩罚措施

在惩罚措施方面,我国应当着眼于增强相关法律的威慑力,适当的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明确赔偿额度。参考美国的相应规定,可以将版权侵权惩罚措施相应细化,对于如何尽力恢复原状加以详述。

在损益赔偿问题上,可以将区分为短期损益和长期损益两个概念。在判断赔偿额度时,应该以侵权发生前后自媒体运营账号的影响力变化、侵权方的影响力变化、双方的粉丝数量的增减幅度对比进行具体计算。同时也应该综合以上因素估量侵权程度,进而采取永久封号等手段来警示预备侵权者。

3.5 构建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虽然我国已经存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克劳瑞),但是其仍停留在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层面,并未对制度本身进行革新。

在国际上,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其实已经被广泛应用,它被当作解决数字版权所有权问题的方法——创意共享。Creative Commons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帮助作者为他们的艺术作品带有伴随作品本身的保护。它正在努力改革版权法,提供版权者自我保护的工具,在当前版权法的范围内创建一个公共的“版权池”。为此,创意共享使用合同赋予版权的实际应用新的意义,并授予公众在创意共享许可下使用、复制和修改作品的自由。创造性共享在个人用户中得到了广泛的欢迎,并在“保持互联网的创造性、自由和开放”的任务下运行。

4 结语

互联网信息时代,媒体作用于经济产生了更多的效益,同时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媒体版权侵权问题作为基础性问题需要一个平衡的着力点支撑行业的后续发展,否则根基不稳,发展艰难。为此,应当四管齐下:加强监督,提升活力;完善立法,构建严密法网;明确权责归属;加大惩罚力度,细化惩罚措施。从解决自媒体版权问题到净化新媒体行业环境问题,唯有法制建设与媒体齐头并进,方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转引自人民网2018年7月3日“《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8):新技术提速媒体融合”,http://media.people.com.cn/n1/2018/0703/c40606-3011125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0日。

②转引自流媒体网2020年4月28日“中国智能媒体发展报告(2019-2020)”,https://lmtw.com/mzw/content/detail/id/185646/keyword_id/-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8日。

③引自财新网2017年7月24日“六神磊磊诉苦‘被’抄袭 自媒体版权保护难在儿”,http://opinion.caixin.com/2017-07-24/10112122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7日。

④洗稿,从“洗钱”一词衍生而来,是新闻传媒行业内部的专用词汇。简单说就是某些媒体,尤其是新闻网站通过一系列手段,将稿子“洗白”,从而达到看不出真实的内容来源的目的,争取新闻上线的时间,逃避著作权。参见《人民日报》2017年06月16日05版。

⑤引自财新网2017年7月24日“六神磊磊诉苦‘被’抄袭 自媒体版权保护难在儿”,http://opinion.caixin.com/2017-07-24/10112122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7日。

⑥引自凤凰网2020年4月28日“我国网民数量超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80821/170636112953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6月18日。

⑦转引自知识库2018年3月29日“克劳锐:2018中国自媒体行业白皮书”,https://www.useit.com.cn/thread-18501-1-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8日。MAU:月活跃用户人数;DAU:日活跃用户数量。

⑧引自中金控2019年4月12日“2019年中国微信公众号数量超过2000万个”,http://zjk.yiweibaiying.com/shiping/2019/0412/10266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8日。

⑨转引自中商情报网2018年8月27日“2018年中国自媒体发展分析:品牌归属和价值输出是核心”,http://www.askci.com/news/chanye/20180827/1010411130041.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18日。

⑩在侵权损害赔偿举证中,两者均在版权法中规定:权利人仅仅需要寻找证据证明作品是属于自己的,而不需要为了侵权赔偿的认定烦恼。不仅如此,对于承担举证的双方,美国的立法也充分考虑到了双方的主观状态。在美国《版权法》第504条(C)款的规定中,版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显然处理的更加细致,更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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