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谐社会下的劳动关系法治化

2020-10-15 00:53叶蓝
时代人物 2020年17期
关键词:劳动关系法制和谐社会

叶蓝

关键词: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法制

绪论

选题背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是当下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背景下,需要实现社会各方的“和谐”,具体就是要从法律层面上确保社会各方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等保持平衡。从劳动关系角度来讲,和谐社会需要满足劳动权利与资本之间的平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期间,当下我国执政党非常重视保护资本的经营权与产权,但是在保护社会上各主体劳动权上做的还不够好,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也都主要停留在原则层面或宣示层面上。自市场经济体制从个体向市场经济方向转变以来,还没有有效地实现市场谈判权、工会组织权以及社会保险权等权利。或者说,当下我国劳动者的权利还没有完全实现从个体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全过渡,仅仅处于二者之间的状态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动权利与资本权利冲突与矛盾,那么就往往会选择牺牲劳工权利,进而会因为这种不平衡的权利诱发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甚至会进一步危及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而法治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通过推动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进程,有助于主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进程,是确保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才能实现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目标是当下需要重点发展的一个长期性战略任务,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

选题意义。一方面,劳动关系法制化有利于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已经开启了,决定了必须将劳动关系纳入依法治国化的轨道,新时代新起点新征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必将引领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另一方面,劳动关系法制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发展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企业和谐主导着社会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和谐首先是社会关系的和谐作为工业化时代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劳动关系和谐是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要要把发展劳动关系法制化摆在重要位置。

文献综述。鉴于课题研究的特殊性,所以相关研究主要以国内研究为主。当下国内关于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的相关研究成果比较多,典型研究成果如下:常凯(2011年)指出劳动关系法制化是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一个基本路径,也是实现和谐社会构建目标的重要保障。针对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需要始终立足于保护劳工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共同发展,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落实劳动标准,发挥工会作用,对集体争议进行规范化处理。周杨(2013年)指出劳动关系法治化是当下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并提出了要遵从民生为重的原则开展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切实对我国社的广大劳动群体权利进行保障。郭振纲(2015年)指出随着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进程的推动,需要加快用法治方式,以法治思维去对职工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确保可以有效地维护职工权益,借此为和谐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张鸣起(2016年)指出企业创新发展的基础为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而为了顺利地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的方式,解决奥动力供给结构问题,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确保有效推动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进程。

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现状劳动侵权现象频繁出现

劳动合同关系问题:近年来,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频繁出现劳动侵权现象。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统计,2018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1万件,涉及劳动者32.1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共涉及劳动者10万人。在处理上述案件中,发现劳动合同关系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多,具体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的关系存在不平等问题,如企业随意压制员工的权利,逼迫其加班等,这种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必然会造成劳动侵权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劳动合同依法签订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关系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保障。除了发生了上述众多的劳动侵权现象,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也都是由劳动者提起申诉,胜诉率较高。2018年,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诉的案件为8.3萬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3.6%。但是在实际的企业用人工作中,一些企业为了最大化企业经营利润,常常会忽视对劳动个体权利的保障,这使得保险费、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为持续上升的变化趋势。比如,随意克扣、拖欠劳工的工资等。由此可见,频繁出现的劳动侵权现象以及诉讼问题充分凸显出当下国内现阶段劳动关系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而在上述这些案件当中,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也是一个比较显著的问题。当下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其双方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中依旧存在一些解决的问题。

劳动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立法规定本身问题: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为了平衡劳资之间的力量,通常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例如,20世纪30年代之前,针对劳资之间力量对比不利于劳方的态势,20世纪30年代之后,美国国会颁布了一些重要的劳动关系法律,确立了劳动者的权利:1932年的《诺里斯一拉瓜地亚法》,1935年的《瓦格纳法》和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等。通过这些法律的实施,使美国在接下来的20年里工会会员人数显著增加,增强了工会在劳动力市场的优势地位,使工资率和工作条件得到了改善。因为工会会员的增加转化为工会谈判力量的增强,进而使工会主义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更大的总体性影响。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行动权合称劳动三权,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当下我国关于劳动关系的立法规定主要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立法文件,但是相应的规定还不是非常明确,影响了劳动权利的保障。虽然《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了我国劳动者享有团结权即组建工会、集体谈判权即集体协商,但是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劳动法体系都没有规定劳动者享有集体行动权即罢工权。劳动三权是紧密相连的,没有罢工权这个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最后也是最有威慑力的法律武器,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很难发挥效用。比如,在现有的立法规定下,劳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依法组建工会是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的主要表现,但目前我国一方面还有不少企业没有建立工会,另一方面不少现有工会要么行政化色彩浓、市场化色彩淡,要么成了“老板工会”,没有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对劳动者缺乏吸引力。又如,在现有的立法规定下,集体谈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者和雇主定期就工资、福利和劳动条件等进行平等谈判是集体谈判权的体现。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正在逐步推行,但由于现行法律对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向雇主发出集体协商要约而雇主不接受谈判或协商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使集体谈判权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行政复议处理存在问题

劳动仲裁行政复议问题:当下国内关于劳动仲裁行政复议方面的规定,主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但是实际的劳动关系仲裁案件种类繁多,案件的性质也具有许多特殊性,所以单纯地依靠现有的立法规定是无法得到妥善处理的,非常容易诱发仲裁处理问题。此外,劳动仲裁行政复议问题还表现为复杂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仅延长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增加了处理成本。

工伤事故行政复议问题:在当下劳动关系冲突等案件的处理中,工伤事故是最为常见也最为严重的劳动关系问题,同时也是劳动个体申请仲裁等行政复议最多的一个劳动关系事故。当下国内的《劳动法》等相关立法规定中有关工伤事故的处理还没有形成系统化和完善性,相关规定内容还有许多完善的地方,如有的用人单位没有在前期签订劳动合同,使得许多工人存在“诈伤”等情况,这时候如果单纯地依靠立法规定,那么就反而使劳动关系法律成为了这些人的保护伞,影响了行政复议处理的合法性。此外,当下的工伤赔偿争议具有更加复杂的处理流程,一旦其中一方存在不配合情况,那么就可能会延长处理周期。

工会协商行政复议问题:工会协商在当下的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具体就是其在监督和管理企业用人等方面做得不够好,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进而影响了工会协商行政复议的整体效果。比如,在当下的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进程推动期间,工会协商完全是一个单独的组织,缺乏专业化、针对性指导,或者其自身的权利没有受到立法的明确,无法有效地约束相关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而使得其无法发挥自身的指导作用,影响了工会协商协商作用的发挥。

影响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因素

劳动者的因素。劳动者法律知识普及度较低:首先,对有关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认识不清。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和劳动法的规定相一致。但在实践操作中,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他不满意,在试用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其次,对用人单位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法律责任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许多表明规定看来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很大,但却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并没有明确赋予劳动者诉权。最后,对非常态的劳动关系认定模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承认非法用工主体的用人单位地位,进而否认这種与劳动者实际建立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因素。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签订双方的一方,其自身的行为也是影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下我国许多用人单位可能只顾着自身经济利益,忽视了用人合同签订,甚至会不惜违背《合同法》等立法规定和要求而强制性要求员工加工、加班等违法行为,或者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或者当下大多数企业中的劳动者对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产品(或服务)以什么价格出售及利润如何分配等重大决策实际上都没有话语权。而在用工方面,用人单位也存在比较强的随意性,这些企业想要做什么就做什么等,这些用人单位的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进程,进而会诱发用人矛盾和冲突问题。

监察机关因素。监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法律机关,需要肩负着监督和审查用人单位合同签订等行为的职责,但是在当下的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的作用却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通过对当下的劳动关系冲突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发现其中有许多本应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等检查机关负责查处的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一般违法行为,却没有经过相应的查处环节就直接进入到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这样不仅没有有效地防范劳动关系冲突问题,也给仲裁与诉讼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对策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积极普及合同立法法律:为了有效推动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进程,需要从提升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入手,首先要增强他们的维权意识,确保可以及时行为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用人单位的违法剥削行为。由于在行使劳动义务拒绝给付权后,劳动者处于暂停劳动给付的状态,极有可能引起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权利行使不合法,甚至主张劳动者不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对劳动者的对杭行为进行反对抗。此时单纯的私力救济已经无法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必须转而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而用人单位必然抗辩劳动者的对抗行为构成违约,劳动者需要对权利行使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即证明在行使权利时的善意及合理相信。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或用人机构等要定期向劳动者普及和宣传劳动关系法治化方面的相关立法规定和要求,明确自身在用人合同签订中的权利与义务,切实消除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劳动关系不明晰或规定不明确等问题,从而不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这样会使他们更好地支持和谐社会构建,从而可以确保社会主义健康发展。

积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一方面,政府保障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是宪法的要求。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主要是为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而生,而保护公民基本利益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机构,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时公民基本权利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国家理应对它们予以保障。根据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论述,他认为国家或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公民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政府,作为对价,政府就应利用这些权力保护公民的利益,其他任何社会组织都不享有这种权力和权威,在没有政府授权的情况下,任何社会组织都不具有天然地保障劳动者利益的义务和责任[11]。当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或被剥夺时,劳动者有请求政府帮助的权利,政府也有保障劳动者利益、回复其受损权利的义务。另一方面,政府是作为企业的上级单位共同与劳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在三方主体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调控和仲裁,每一方都有自己独立的目标,资方希望提高生产效率以获得更多利润,劳动者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劳动待遇,政府则希望能协调劳资利益的冲突,[14]在我国,资方仍有着许多的自主权,如用工自主权、规章制度制定权和处罚权等,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服从企业管理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要服从不合理的管理规定或剥夺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对于不合理的规定,劳方往往敢怒不敢言,政府要对资方制定规章的合法合理性、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反基准法的规定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有责必有罚,处罚必须严厉,只有让资方为不法行为付出较高成本时,他才能在权衡之中为避免惩处而选择不去侵占劳动者的利益。

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

政府要大力扶持企业:政府要运用各种方法对企业进行扶持,尤其是中小企业。加快企业发展,提升经济实力是职工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经济保障。许多做实业的老板并不是不想给员工更高的工资,更好的待遇,但这是建立在赢利的基础之上,企业不是慈善机构,我们不可能要求企业不赚取利润,当前税负重、融资难等问题是许多中小企业身上沉重的枷锁,他们不得不一再压低成本、压低工人的工资,否则会面临着亏损。基此,政府机构应当要大力支持私营企业的发展,为私营企业注入更多的活力,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实惠从而使劳动者的利益的到相应的提升。

企业要规范自身行为:企业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推动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中需要深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企业除了需要受到政府扶持外,还要注意以身作者,规范自己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法》等用方面的立法规定开展用人管理工作。与此同时,企业应把劳动者作为维系现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利益共同体,作为企业保持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资源,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真诚善待员工,保障其合法权益,尊重其发展权利,确保可以有效构建规范化、合法化企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调整有着国家强制、集体协商和个人自治的多种模式,劳动争议的多元化引发了人们对保障劳动关系正常运行机制的思考。通过本次论文研究,发現当下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现状不理想,存在劳动侵权现象频繁出现、劳动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和行政复议处理问题。而影响劳动关系法制化建设的因素比较多,具体源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监察机关三个方面的因素。最后,针对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的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情况,提出了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和加强监管机关监督管理等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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