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保监会官宣,“中国版”TLAC监管来袭

2020-10-26 09:19葵子
金融理财 2020年10期
关键词:吸收能力比率办法

葵子

9月30日,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同日发布并实施的还有《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并明确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定为0,不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要求。

与国际标准一致,《管理办法》明确,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包括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6.75%。2019年,工商银行(601398)、中国银行(601988)、建设银行(601939)、农业银行(601288)被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TLAC监管要求的实施,无疑将进一步显著加大四大行资本补充的压力。综合多家机构的测算看,2025年达标前四大行的TLAC资本缺口总计约在2-3万亿左右,各家银行未来5-8年每年的缺口约在1000亿元左右。

面对如此大的资本补充缺口,加之近年来随着银行利润增速的放缓,依靠利润留存的内源性资本补充的可得性不断下降,银行不得不加大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力度,但长久看并非可持续之举。资本严监管的趋势下,正倒逼银行加快调整业务发展模式;从更广义的社会融资角度看,加大资本市场发展,提升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将成为“分担”银行资本压力的重要途径。

中国版TLAC政策框架来袭

《办法》的发布,意味着中国版TLAC政策框架即将到来。目前,《办法》中未明确正式实施时间,但对于TLAC构成、满足条件、非资本债务工具合格标准、扣除项、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TLAC构成方面,明确7类负债不可计入:受保存款;活期存款和原始期限1年以内的短期存款;衍生品负债;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债务工具,如结构性票据等;非合同产生的负债,如应付税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负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难以用于自救或难以有效核销、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的负债。

而资本工具应满足两个条件才可计入TLAC:剩余期限一年以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直接发行和持有,以及由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处置实体的附属公司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监管规定可计入处置实体的并表核心一级资本。

《办法》同时还明确:除第14条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以外,央行有权针对单家银行提出更审慎的要求,确保其具备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央行依法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发行进行管理。

此外,《办法》第16条提出,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满足相关规定的外部TLAC比率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相关外部TLAC比率要求。

四大行实际面临的TLAC缺口将更大

《办法》要求2022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满足《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在被认定后3年内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所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与其他机构有较强的关联性,同时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地区或全球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冲击。

目前,被金融稳定理事会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中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距离中国总损失吸收能力达标还有四年多的时间,不少投资者比较关注四大行当前存在多少资金缺口以及是否能够达标的问题。

截至2019年末,工商銀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6.77%、16.13%、15.59%、17.52%。

综合多家机构的测算看,2025年达标前四大行的TLAC资本缺口总计约在2-3万亿左右,各家银行未来5-8年每年的融资缺口约在1000亿元左右。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曾测算,2018年末我国4家G-SIBs的TLAC融资缺口总计为2.35万亿元。按照当前这4家银行的资本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如果要在2025年达到TLAC的最低监管要求,则在未来6年内需要年均增加TLAC约 392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缺口是在静态口径下计算得到的,如果考虑银行资产扩张的刚性要求、系统重要性评分的不断升组、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可能实施等情况,四大行实际面临的TLAC缺口将更大。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指出,《办法》对四大行的资本要求提升,可能对其盈利构成有限影响,但在中长期有助于国内以银行体系为主导金融体系稳定,增强抗风险能力。

总体来看,《办法》主要是补齐国内金融监管短板、压缩各方责任、完善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更倾向于制度建设,整体上对市场影响有限。

夯实金融体系稳定性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而言,不仅需要计提更高的监管资本(G-SIBs根据等级不同会分成5组,从低到高计提1%到3.5%不等的附加资本要求,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而且会面临更多的监管约束。

2018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总体性的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的初步建立。《指导意见》发布后,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拟逐步出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方法和附加监管要求。

2019年11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评估办法》作为《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之一,是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认定的依据,也是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附加监管要求、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建立特别处置机制的前提,符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要求。《评估办法》主要参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框架》,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评估指标进行了调整。

周茂华认为,监管部门陆续出台文件,加快补齐金融监管短板,完善系统性重要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机制,引导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有助于增强国内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业内人士也认为,多份文件陆续出台有助于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推动银行高质量发展,同时,对标全球监管最新实践,实现监管标准一致,也有利于中资金融机构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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