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查处与思考

2020-10-28 13:22张青水周亚军李换祥
四川畜牧兽医 2020年10期
关键词:兽用处方药行政处罚

张青水,周亚军,李换祥

(河南省宜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宜阳 471600)

1 案件来源

2020年5月5日Y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在查看该公司畜禽养殖档案时发现,《兽药使用记录》中兽医签名一栏为空白,无兽医签名,《畜禽疾病诊疗记录》中所填写的诊疗人员谷某无执业兽医资格证,且该公司不能提供所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方笺。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向相关部门领导提出立案查处申请。

2 调查经过

5月5日执法人员申请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自2020年以来,畜禽养殖档案中的《兽药使用记录》和《畜禽疾病诊疗记录》进行了复印留存。对该公司《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公司负责人朱某、曹某的身份证等进行了复印。对《兽药使用记录》和《畜禽疾病诊疗记录》所涉及的乙酰甲喹片、林可霉素、支原净等兽用处方药进行拍照取证。该公司未能提供与其使用的处方药相对应的处方笺,执法人员针对无处方笺以及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等问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人员所采集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笺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属实。

3 违法事实裁定及处罚依据

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某牧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2万元行政处罚。2020年5月11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审批表》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同意,于当日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某牧业有限公司),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享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足额缴纳罚款后执法人员于5月21日制作了《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并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结案。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办结归档。

4 分析与思考

4.1 违法事实的认定要准确

4.1.1 养殖档案作为证据的法定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以及《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用药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由上述法律法规可见,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所建立的兽药使用记录等畜禽养殖档案记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养殖档案中所记录内容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是有据可依的。

4.1.2 兽药处方药的认定 本案中涉及乙酰甲喹片、林可霉素、支原净3种兽用处方药。关于乙酰甲喹片,2013 年农业部制定《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认定,乙酰甲喹片属于兽用处方药中的合成抗菌药一类,此认定有据可依,无任何异议。关于林可霉素、支原净的认定,执法人员对上述2种药物的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进行了拍照取证,发现该2 种产品的包装上均有“兽用处方药”字样,也可认定均系兽用处方药。

4.2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正确适用 行政执法的开展不能单纯地以处罚为目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坚持该原则的主要文书之一。本案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一款中,责令限期改正与其他行政处罚内容呈并列关系,成为执法办案过程中一项必不可少的执法环节,否则不能完成行政处罚过程。其目的是让违法者正确认识行政处罚的意义,警示其今后的从业行为。

4.3 加强对兽用处方药的管理

4.3.1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滥用抗生素的危害等方面的宣传工作,既能提高群众对兽用处方药的认知度,又能加强用药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合理使用兽用处方药。

4.3.2 加强对兽药经营和用药单位的监督管控。引导督促兽药零售企业和用药单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强化凭处方笺经营兽用处方药的意识。

4.3.3 强化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人员的管理,建立监督长效机制,规范执业行为,督促相关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4.3.4 定期组织开展兽用处方药专项整治行动,使兽用处方药管理工作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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