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社会工作者实务伦理思考

2020-11-02 02:46胡娟付洋
中国应急管理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守则社工

胡娟 付洋

根据2.23统筹推进COVID-19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指示,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作为社区中下沉到一线的工作人员,疫情期间社会工作者在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方面一直走最前线,本着“助人自助”的专业工作价值,走访困难群体家庭、帮隔离居民购买急需物资、生活用品、接听群众来电、进行疫情知识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心理安抚,危机干预、调研等工作。

但在当下全民危机时刻,社工服务过程中难免会碰到很多伦理问题。如,特殊的情境下,如何为服务对象保密与帮助其自决?自己的专业能力是否可以胜任当前工作?面对铺天盖地的谣言和歧视如何处理,如何做才能保证帮助服务对象福祉最大化?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在疫情期间显得特别敏感。此时,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作为社工做出伦理决定的主要依据,就派上用场了。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提供了一整套的价值观、原则和标准,用来指导出现伦理问题的时刻,如何决策和采取行动。伦理守则就像是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时刻限制着社工的不当行为,为社工的专业服务保驾护航。正如台湾学者李增禄所讲:伦理守则是社会工作专业特质重要项目之一。伦理守则是一种专业行为的道德标准,将专业哲理及价值取向内化于专业人员的行为上,是专业行为的规范。”尤其是在遇到重大挑战的危机时刻,社工应时刻谨记社会工作者的伦理守则。

疫情防控期间,经过笔者收集,发现有如下伦理议题在疫情期间社工要注意:知情同意与自决、隐私与保密问题、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歧视、不诚信等。

伦理议题一:知情同意与自决。

做好疫情期间的知情同意,可以保护一线社会工作者在案主知情后并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提供服务。社工将服务目标,服务风险,服务限制,服务相關费用明确告知案主,确保案主充分理解,案主可以选择拒绝接受服务或者撤回相关权利。保证案主在知情前提下进行决策,从而避免给社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疫情期间社工的服务基本上是通过电话、微信/QQ群等线上方式推行。如何做好线上工作知情同意呢?线上工作口头知情同意是被允许的。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提示语音里说明保密原则和保密例外,以及工作时间等规定。比如咨询热线电话的接听时间,服务的人群性质,服务次数等。另外,还要告知来电者电话热线咨询的局限性。社工通过电话提供的是短期的心理支持服务,通常一次性通话后即结束,时间一般控制在半个小时左右,只解决当下的情绪舒缓和应急处理。实际工作中,社工开展或协助疫情期间居民需求线上调研、健康调查、注册、扫码等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都必须详细全面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保存和使用方式等,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伦理议题二:隐私与保密。

在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工作者有可能会接触到与病毒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隐瞒自己近期武汉居住、旅游史、发热疑似等之类的求助电话,当社工接到这些求助电话的时候,如何做好隐私与保密处理呢?

参照目前国际上最权威的伦理守则——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里面有明确规定。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社会工作者不应当向当事人求取隐私资料,除非这类资料对提供服务或者从事社会工作评估或者研究十分重要。一旦获取隐私资料,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加以对待。

首先,社会工作者应该向电话来访者说清楚保密原则。通话的内容要保密,社工只简单记录重要内容与督导进行讨论,不公开电话来访者的信息。社工应当根据热线机构/单位要求做好接线记录,除过热线机构/单位不得向任何人批露,不在专业之外的任何场合提及。如果在接听电话的过程中需要录音,应当提前告知求助者,并承诺对录音资料的保密。

其次,保密例外。电访者如果涉及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或者法定通报的责任时,应当进行危险性评估,尽可能取得其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电话来访者的伤害行为。另外,接听近期有武汉居住/旅游史,密切接触史的当事人,应当充分共情处理焦虑,然后与他们讨论分析隐瞒真相的利弊,并告知这是保密例外情况。任何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披露保密资料都要尽量使披露的程度降至最低,应当只披露那些直接与目的相关的资料。疫情期间,社工可披露信息应该是与防疫直接相关的信息,必须与防疫这一目的有直接关联度。比如可以向机构和相关防疫部门披露社工接触到的疑似病例活动过的小区或场所。但是,身份证、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甚至门牌号码等信息,不能证明跟疫情防控直接紧密联系,不可披露。可行的话,在披露保密资料之前,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告知当事人披露会到何种程度,以及披露可能带来的后果。

再者,抗击疫情阶段,采取措施应当考虑电话来访者(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权益,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当来电者报告自己发热疑似症状,社工应该与当事人充分共情处理焦虑的基础上,鼓励及时就医,并讨论避免病毒传播而要采取的必要防护措施。

伦理议题三:专业胜任能力。

同样参照目前国际权威的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它里面对社会工作者能力用明确规定。第一,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其教育、培训、执照、证书、咨询所得、受督导所得或者其他相关专业积累的范围内提供服务并据实说明自己的能力。第二,在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运用不熟悉的干预技术或者方法前,社会工作者必须经过适当的学习、培训、咨询,并接受精通这些干预方法或技术的人员督导。第三,当实践中实际的领域没有现成、一般公认的标准时,社会工作者应仔细判断,并采取负责的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咨询和督导)以确保胜任工作,并保护当事人免受伤害。

社会工作者在新冠疫情期间的胜任力,具体表现在要具备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自我掌控力。首先,专业知识储备,既包括COVID-19的相关知识也包括社会工作专业知识。社工需要了解并掌握COVID-19相关的医学以及防护知识,危机干预理论与方法、社会工作相关理论、心理咨询相关理论、哀伤辅导与生命教育等。要尽快学习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发布的《关于社会工作参与COVID-19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实务指引(第一版)》和《COVID-19感染的肺炎防控社工支持手册》。其次,要具备相应的技能。要掌握危机评估的方法、接线服务的技巧、共情陪伴能力、心理咨询技术、熟练应用个案工作与小组工作、社区工作技巧等。如果某些新的知识和技能不熟悉,要适当的去接受培训、教育、咨询和督导。最后,自我掌控力也很重要。社工要保持一个积极的助人心态,具体表现在身体和心理上,社工不仅要有助人意愿也要有康健的体魄。社工只有要把自己关照好,维护好自身良好的身心状态,才能服务广大居民。

伦理议题四:歧视、不诚信。

参照美国社工伦理守则对社会工作者歧视议题的规定,社会工作者不应该做出、纵容或配合任何形式的基于种族、民族、轨迹、肤色、性别、性取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精神或者身体残疾的歧视行为。社会工作者不得参与、纵容或涉足不诚信、欺诈和蒙骗。

众所周知,受灾最严重的莫过于湖北省武汉市,目前浙江温州市也被列为重灾区。社工应留心或者觉察自己是否因居民是COVID-19康复者、湖北籍贯或者从湖北返回当地工作者、租户等,就另眼相看。的确,如果缺乏这些人个人风险的确切信息,居民会认为来自湖北/温州的人传染风险的程度较高,加深对个人、社区的不信任,这进一步加剧了歧视现象。社工如何破解疫情期间的歧视行为?

作为专业助人者,社工应该看到“歧视”背后是人们的焦虑和惶恐。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知,健康、人身安全需求,是居民的基本需求,位于金字塔的底部,疫情使得居民基础的安全感需求受到威胁,不可避免的产生恐慌和焦虑情绪。这是人的一种心理应激反应,是面对危机所产生的正常社会行为。因疫情产生的负面情绪、对死亡威胁的恐惧,都是个体在面对压力时的正常反应。作为专业人士,要敏锐地觉察到,种种歧视的表现也在情理之中。另外,谣言会加重人们的恐慌情绪。居民社交受限,认知有限,但是谣言却无限。面对漫天的谣言和不断上涨的恐慌情绪,社工要做的就是不传谣,不信谣,利用目前科技手段,通过公众号、美篇、居民群等形式宣传科学的疫情知识,并做好危机事件下民众情绪安抚工作,减少恐慌情绪扩散弥漫。

如实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也是在为防疫工作做贡献。社工在进行逐户走访排查(或者电话排查)核实信息的时候,如实记录社区居民体温、健康状况、行动轨迹,不漏报谎报信息。上报社区、街道、机构的数据务必检查无误后方可上报,坚决杜绝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我相信社会工作者在防控疫情期间,只要遵守我们社工伦理价值守则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定能配合政府,在群防群控新冠病毒疫情中,定能摸索出一套应对重大危机事件的社工参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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