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官员管理制度浅析

2020-11-17 05:39
黑龙江史志 2020年12期
关键词:御史朱元璋监察

陈 颢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9)

明初立国,明太祖朱元璋以元朝灭亡为鉴,对吏治进行整治,裁撤合并机构,推行各项新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新的官员监察体系,使得明初社会矛盾得以缓解,官员队伍比较清廉,经济社会的发展得以顺利进行。

一、明初官员组织体系

明太祖朱元璋对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构进行了众多改革,加强中央集权,首先的改革是从整治地方管理开始。明朝初年,主要制度承接于元制,管理各地方的机构是行中书省,行中书省是由中书省分设到每个省,统管该省的行政、军事和司法,权力很大。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便宣布废除行中书省,在各地分设了承宣布政使司(负责财政、民政)、都指挥使司(负责军事)、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司法、监察)。这三司彼此独立地位平等,但又互相牵制,直接听从于中央。

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元璋以丞相胡惟庸谋反为由,处死了胡惟庸,并且宣布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职务,实际上就是废除了自秦汉以来,便已实行了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没有了中书省,便由吏部、兵部、户部、刑部、礼部、工部这六部为主干负责具体事务。每个省的布政使司受命于吏部、户部,按察司受命于刑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受命于兵部、五军都督府。中央的六个部设正职为尚书,副职为侍郎。这六部尚书官居二品,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地方权力归于中央,中央各部权力归于皇帝,皇帝的权力得到了极大强化。为了使这一制度长久化,据《明史.职官志》中记载,朱元璋还对敢于再提出设立丞相的人,“论以极刑”。在洪武二十八年,还明令“以后嗣君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时核奏,处以重刑。”(《明太祖实录》)

二、明初官员选拔与考核制度

官员的选拔主要来自于科举考试,科举考试制度自隋唐开始,到了明代有了较大的变动。科举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考试也分童子试、乡试、会试、殿试这三级四种考试。通过院试、乡试的分别被称为秀才、举人,但一般还不能任官职,只有会试的通过者,才算进入了官吏体系。参加殿试的前三名,就是熟知的状元、榜眼、探花,被称为一甲进士及第,被皇帝当场授予官职。状元一般授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一般被授予翰林院编修。二甲和三甲被分别赐予“进士出身”或“同进士出身”,结合殿试成绩授予官职。科举制这一官员的选拔制度,虽然具有极大的时代局限性,尤其八股文的考试内化僵化,禁锢了思想进步,但对当时的政治人才的挖掘使用还是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的。

而进入官吏体系后,文官的任命由吏部决定,武官的任命由兵部决定。而官员的日常晋升考核,则是通过“考课”这一制度实施的。所谓“考课”,就是考查文武官员的日常工作成绩,分别由吏部和兵部负责。以文官的考核为例,主要有“考满”和“考察”两种。在《明会典》中记载“考满”为“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也就是官员在任的三年、六年、九年这三个阶段进行考核,九年任满时,还得要进行自我评定。四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亲自考核,五品以下官员则由各部、各省考核,经过监察部门复核后,再送往吏部定等。考核等级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并且将考核结果进行运用,称职官员给予晋升、增加收入,平常官员不变化,不称职官员予以惩处。考察,一般是六年一次,对中央官员考察叫“京察”,对外地官员的考察叫“外察”。考核的内容主要看是否存在下列的行为: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软、不谨。考察时,将四品以上和五品以下官员进行分类考察,四品以上官员自陈后由监察部门审核评定,五品以下官员部门由吏部会监察部门审核评定。如果有上述八条的情况,都将进行惩戒和处理,比如老、病者退休致仕,贪酷者从重处理,其他情况调离、罢官。

明代皇帝对考课也是很重视的,朱元璋就告诫吏部官员考课必须“循名责实”,对于考课的结果不满意的也会及时纠正。当他召开宫廷宴会时,考核上等的官员可以坐着参加,考核一般的官员,只能站着参加,而考核不行的官员是不能参加宴会。在四品以上官员的自陈中,也会有官员因为各种原因,认为自己不合格。比如到了明中期,张居正就曾经自陈不称职请求罢官,万历皇帝就没有同意,认为他“公忠端慎、勋望素隆、中外具瞻”。

这样的考核制度在起初设计和运用时,对于吏治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到了明朝中后期,允许官员“捐纳”来免考核,甚至是考核不合格者还可以通过“捐纳”复职,甚至可以升迁;有钱人可以通过“捐纳”买官,买生员或国子监资格。这就对于官员队伍的风气,官员的日常考核管理就带来了极大的负面作用。

三、明初官员的监督制度

朱元璋目睹了元朝的腐败行为带来了元政权的崩溃,他承袭唐宋监督制度,又进行改革创新,逐步建立了与高度中央集权制度相适应的监察机构。他认为“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纲纪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早在1364 年,朱元璋就设立了御史台,洪武十五年(1382),又进一步扩充监察机构,建立了“都察院”,负责对官员的监督纠察。

都察院的地位崇高,主要负责人为左、右都御史,均是正二品官阶,与六部尚书同职级。都察院里还配有监察御史,官阶不高,正七品,但有其独立性,名义上是属于都察院,但实际上是直接对皇帝负责,主要监督中央的中下级官员和地方官员,监察范围甚至包括“都察院”,同时参与考察、考核各级官员,参与廷议,纠察礼仪这些重要事务。

在明朝还有另一套监察组织,是前朝所没有的,被称为“六科给事中”。洪武十五年(1382),朱元璋在六部里均设立一科,分别对应为吏、兵、户、礼、刑、工科。每科最高职位为给事中一人,官阶也才正七品,但职责重大。《明史·职官志》中记载:“凡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裁决,六科皆预焉。”虽然给事中官职不高,但也是直接对皇帝负责,可以独立发表意见,负责监督六部,并且具有“封驳权”。所谓“封驳权”,在明代也只有内阁有这个权力,六部尚书都没有此权力,但六科给事中有,也就是皇帝的圣旨到了六部执行时,给事中可以认为不合理从而不执行,将原旨意退还给皇帝。在日常,包括六部尚书如要实施重要政策,得不到给事中的同意,这些政策就只能搁议。由此可见,给事中官职不高,但权力重大。在中央,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这两套监察系统是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同时御史与给事中也是互相监督,相互制衡的。

而在地方,也是靠两套监察系统相关配合、制衡。一是常驻各省的监察系统,也就是提刑按察使司,主官为正三品的按察使,主要职责就是“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明史·职官志》)。因为一省的区域比较大,所以每省又下设分司,全国一共有13 个按察使司和41 道分司,负责全国各地的监察工作。二是在中央都察院里的监察御史,也被分为13 道,按区域进行监察。监察御史受皇帝委派,还可以巡按地方,“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部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凡政事得失,军民病弊,皆得直言无避”(《明史·职官志》)。此外,皇帝一般还会委派巡抚、总督加都御史职衔,加强地方监察工作。

四、明初官员管理制度的特点

(一)强化考核,选能黜劣

明朝初年的考核制度比较明晰,内容也很丰富,考课制度也有特色,规模也比较大,考核的官员也是全方位的。在考核中以政绩考核为导向,几乎所有官员都必须参加考核,就算是主持考核的官员也要被考核。而考核不单是吏部主持,而是分层次的由各部门、各省负责人也一同参与定等。最为关键的是,在考核中充分发挥监察官员(御史、给事中)的作用,他们不仅是参与考核,并且具有相当的发言权。正因为明初对监察官员的地位有明确的定位,明朝后世的皇帝都遵循了这一点。比如在明中期弘治十二年,当时的吏科给事中就对以吏部牵头考课结果“尚有罢黜未尽者”为由,向皇帝上书,指名道姓地说出还有若干官员考核有问题,请求“通行罢黜”,最后的结果也是按照这位给事中的意见处理的。

(二)从严治吏,乱世重典

明朝治吏政策比较严格,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就强调吏治清明,他认为官员队伍贪腐将极大损害政权稳定。朱元璋制定立法,加强查处的力度。在洪武七年颁布了《大明律》,此后在洪武二十二年、三十年还两次进行大规模修订。这部大明律充分地体现着朱元璋“刑用重典”的立法思想,各项处罚较之唐、宋、元三朝更为严苛。朱元璋同时规定了后代子孙“定律不可轻改”,所以自此之后,《大明律》始终作为明王朝的最高立法在使用。在颁布使用《大明律》的同时,朱元璋还制定颁布了《大诰》,这部大诰放在明律之后,从条文中可以看出他重典治吏的思想。在《大诰》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文涉及到惩治贪腐行为,同时在量刑方面,对于官员的贪腐行为从严从重,甚至有部分可以免刑轻判的行为,在《大诰》中直接处以极刑。明初这一系列治吏政策,也对稳定明初经济社会的秩序起到了比较大的作用,并对明朝随后的官员管理政策产生一定影响。

(三)强化监察,独立体系

明初对监察工作非常重视,一方面提升了监察机构的地位,监察机构和六部同级,都察院左右御史与六部尚书并称为“七卿”。另一方面也不断提升了监察官员的权威,虽然监察官员大多数品级不高,但可以参与到朝廷重大事项的决策。对于监察官员队伍的充实,朱元璋也是很重视的,他要求御史既要有资历,又要有能力和工作的精力。据《明通鉴》记载,他曾说过“资格者,为常流而设耳,若有贤才,岂拘常例”,他提拔了很多监察官员,不少人数年之间就从七品低品级的官员升至二三品的大员。

与前朝相比,明初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更为严密的监察体系,特别是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单独的监察法规:《宪纲总例》《纠劾官邪规定》,针对地方监察官员的《责任条例》,针对出巡监察御史的《出巡事宜》《巡抚六察》等等。明成祖朱棣曾经明确表示:“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明初对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明清两朝监察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朝的官员管理制度独具特色,也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缩影之一。钱穆先生说过,明朝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同时也是世界近代史的开端。明初的官员管理制度传承于宋、元,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对于我们今天的干部管理工作,还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对干部的日常考核中,要全方位多层次的,同时要充分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且要将考核结果合理运用,能者上,劣者汰,充分落实建立好干部能上能下、鼓励激励、及时纠错的机制。再比如在监督体系的独立运作、监督官员队伍建设、整治吏治的强大决心、严格执法的必要性等方面,对于当今干部队伍的从严管理还是有很多借鉴和启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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