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明确“惩戒权”让教师有了敢管的底气

2020-11-25 15:15
甘肃教育 2020年10期
关键词:戒尺底气体罚

广东率先在全国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这个广为关注的话题终于尘埃落定,下一步将实施具体操作。在传统印象中,教师的形象从来和戒尺密不可分,然而,当有媒体鼓励“将戒尺还给老师”,呼吁赋予教师“惩戒权”时,老师们却纷纷表示:你敢给,我可不敢接!

“戒尺还老师”的呼声不断,赋予教师“惩戒权”声声入耳。表扬与批评,奖励与惩罚,是教育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缺一不可。然而,时下部分教师存在对学生“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不愿管”的心理,甚至有时还要“看家长脸色行事”,害怕得罪了学生,过不了家长这一关。惩戒学生心里有担心,有后顾之忧,所以教师手中的戒尺被丢弃,面对调皮的学生,也只能睁只眼闭只眼,当和事老。

明确“惩戒权”,有助于减少家校纠纷。《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很多法律都规定,管教学生是教师的义务,同时也是教师的权利。可是因为规定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引起家校纠纷。如今广东通过立法形式,让教师有了“惩戒权”的依据,有了敢管的底气。

立法明确赋予教师“惩戒权”的边界。明确教师的“惩戒权”,一方面,让教师多了一种教育手段;另一方面,也对这种权力提出了限制,更加明确地约束了教师的行为。比如《条例》特设“教育惩戒与违法处理”,让教师“惩戒权”不再是“橡皮泥”,而是有了敢管的底气,能管的责任,会管的标尺,不胡乱管的准星。教师严格按照“惩戒权”规定,管理学生将不再畏首畏尾,而一旦“惩戒权”自由裁量过大,超出边界违法了,自然有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制裁教师的行为。

诚然教师有了“惩戒权”之后,使用时一定要慎重,应该把“惩戒权”当成教育学生的有效裁体,治疗学生犯错毛病的良药,而不是无限制扩张,成为体罚学生,泄气的工具。“惩戒权”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起到很好的教育惩戒作用,如果用得不当,可能成为体罚学生,伤害学生甚至伤及自身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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