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对策研究

2020-11-27 10:56冯慧敏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20期
关键词:农商股权股东

冯慧敏

(黑龙江工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权改革背景现状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权改革历程

国务院在2002出台了针对金融监管的进一步改革意见,在此次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关于农村地区针对信用社机构的改革要点,对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予以明确,与此同时也加强了对于金融监管机构的自我约束制度。第二年国务院发布了针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建议,提出了 “明确产权关系、增强服务功能、加强约束机制、地方政府负责、国家适当支持”的具体要求,促进农信社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2013年,国家领导人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针对农村的金融改革仍然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要想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要重视体制机制顶层设计,积极开展试点使农民能够展开积极合作,从而建立起符合农村特色的金融结构。除此之外,中央也在“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需要对农信社的改革持续深入下去。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针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在意见中更进一步强调需要促进对农信社的改革力度,从而构建起具有较强功能性的农村商业银行,培养能够达到标准的市场主体,从而充分发挥支农主力的作用。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权改革进程

农信社采用合作经营的制度,这一体制不利于当下环境的抗风险能力以及治理能力提升,不能很好地适应目前的金融环境。在完成改制后,农商行可以参考商业银行的治理模式予以监管运行,采用公司制进行运营,当经营水平得以不断提升后,也有助于其拓展更多业务。近些年来,我国农信社正尝试将股份制改革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18年12月,我国总共包含农村商业银行超过1400家,占据全国银行也金融机构的30%以上,相比于2017年,我国新增农村商业银行逾160家;而相应来说,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体的数量则呈现出不同程度降低,相比于2017年,2018年我国减少了近160家此类银行体。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监督管理政策

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就是股权与股东管理。基于股份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我国的农村商业银行逐渐表现出未规范交易、无法严格管理股权以及不能按统一标准考核绩效等问题。关于农信社向农商行改制时发生股权冲突的问题,相关机构也出台了相应文件予以规范,包括央行和银保监会等都对商业银行的股东管理、股权等问题做出明确解释,并重点排查了中小银行的股东股权,使这类银行股权监管得到持续强化。为了加强农村中小银行公司的治理成效,2018年开展了农商行“加强公司治理年”活动,银保监会落实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银保监局从2018年开始,到2020年,每年根据不低于30%、35%及35%的比例抽查,并部署了下一阶段的监管抽查工作,对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的个人与机构,依法从重处罚、从严问责。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权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股权管理制度不健全

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目前的状况来说,很多的农行股东股权管理制度都太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等存在的问题是阻碍农商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1]。大部分的农商银行都没有制定相应的股权管理制度,在股权转让以及质押等相关事宜上也未给予明确的规定,这就能够导致股权管理不到位,使股东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公司章程中未对董事以及监管人员做出相关的规定制约,导致董事和监管人员办事不佳,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二)公司股东人数过多,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现阶段农商银行的发展过程中,股东人数多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农商银行在改制的过程中首先要扩资,才能达到监管的要求,但是在集资的过程中由于募集金额大,大多数的农商银行会采用鼓励职员投资持股、吸引客户等方法,导致股权分散,股东多,股权结构不合理[2]。

(三)股权流转困难

目前,农商银行股权转让机制不成熟,在股权交易以及银行变现这方面十分的困难,因此相关人员只能通过一些有机的渠道去进行一对一交易。之所以无有效的定价机制制定,是因为股权的价值无法计量、体现,并且在股权交易也没有统一,所以不能够保证股东的最大化效益,这一系列的问题在带来诸多不便的同时也阻碍了银行的发展。

(四)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人不是由独立董事担任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3]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组织需要建立一个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针对关联交易予以有效管理,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审查与批准,对关联交易进行风险控制。该委员会中,负责人主要为独立董事。目前阶段下,董事制度还是普遍地存在着许多不健全现象,部分的农商银行董事都是不独立的,有些银行未聘请,有一些董事审查资格未通过,这间接表明现阶段部分公司独立董事长缺位,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交易委员会的负责人由本行董事长兼任,但行职过程中,未充分发挥工作效力,致使该职位形同虚设。

三、管理对策

(一)加强内部控制度建设,规范股权管理机制

首先,要求股东及学生认真学习公司已制定且具有一定可行性的章程规定,在根据国家法律要求,基于所在银行实际,对制度予以进一步完善,以及如何优质管理股东股权的管理办法。首先,要明确股东入股的要求以及规定,不断地规范股权的转让、质押、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一些基本的农商银行章程,使得农商银行的股东、员工感受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并且农商银行必须构建起具有完善性的股东股权体系,根据已有的股权结构以及银行现状,针对以后的发展制定相应的规划,从而对已有的股权体系做出完善,做到查缺补漏。应提升针对股东日常工作的监督及管理行为,构建合理的沟通体系,并在必要时召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综合了解现阶段我司各大管理的动向,并将股东按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性质以及风险程度各异的管理层等进行分成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活动,加强各大股东们之间的联系,让各大股东了解农商银行的各种经营情况,与此同时,也要防范股东经营管理的失败或者法律诉讼等其他一些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规划股权管理规划,促进农商银行的发展。

(二)优化股权结构,置换不合格股东

优化股权结构是完善银行管理结构的基础,不仅能够促使股东积极、有效的发挥自身在工作中的作用,并健全完善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要不断地加大对小股东的清查力度以及贪污的打击力度。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初期由社员出资维持银行的日常运转,所以会存在持股数量小、人数多的问题,这直接加重了股东的管理难度,不利于农商银行的发展和治理。因此,银行可建议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促使股权少的股东对股份进行专卖、增资或者扩股等方式,进行集中合并,引进新型管理人才,优化股东股权管理结构。其次,银行还可引进一些有才华战略合作伙伴。就目前农商银行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而言,譬如,入股资金渠道、非自愿入股、违法行为等一些不规范的操作,银行也应该扩建建立问题排查机制,与此同时还应该抓好逐项跟踪计划和打击违规现象。大力引进先进的管理者和战略合作伙伴,对某一些有不良记录的股东股权进行置换,进一步完善农商管理机制,健全银行管理结构,促进农商银行的发展和稳定经营。最后,相关人员就可充分发挥股东持股作用。一些农村商业银行的职员特别是中层管理人员大部分都具有从事金融行业的各岗位的经验,因此在管理过程中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农商银行可以适度的增加这类职员的持股比,使职员具有双重省份且具有主人翁意识,在利益面前能够优先的考虑公司利益,促使职员能够参与银行各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不仅有利于优化农商银行股东股权结构,还能够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从而加快银行的转型。

(三)搭建股权流转平台

在现有的法律结构下,农商银行没有完整的股权流转平台,因此只能通过一些实行股权托管或者在工商部门备案等形式才能够解决股权转让等的问题,并且使其股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这一方面的金融要求建立相应的股权托管制度,实现股权的正常流转与交易,综合解决股东股权所存在的权益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风险,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农商银行的股权流转的相关制度,拓宽发展渠道,同时规范股权的流转行为,在转让时明确转让要求,为规范股东股权转让等相关交易规则、手续及操作流程,搭建一个合法、高效、高质的股东股权流通机制。

(四)加强关联交易管理,规范股权质押

农商银行应该不断地完善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构架、制度,强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断的规范股权的质押,对股东等人员也按要求严格执行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明确划出核心股东与一些重要的关联交易的界限以及范围。银行也应该多完善股权质押人的条件资质审查以及股权价值评估、出质手续、股权处置等相关的规定制度,对出质人及其股权所在的机构进行相关管理,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很好地防止其借助股权贷款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从而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不仅如此,银行应建立一个贷后风险跟踪评估机制,及时对有效信息进行跟踪了解,防患于未然,与此同时,农商银行也应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增强股权和资金的流动性,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扶持股权转让的政策,且允许各地农商银行不断地建设、设立和完善股权交易市场,明确相关的企业股权转让等流动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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