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筹划关键点

2020-11-27 10:56孙文彬
大众投资指南 2020年20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筹划增值税

孙文彬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扬州 225200)

一、前言

市场经济体制下,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此同时,也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出现增加。其中,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最为突出。出现此种问题的原因,与增值税纳税筹划不合理、关键点不明确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本文展开的阐述具有现实性价值。

二、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筹划的原则分析

在建筑施工企业发展进程中,其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其原则,可概括为三种。第一种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第二种原则,是经济性原则;第三种原则,是技术性原则。在严格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也要积极与可能出现于各个环节的特征、增值税专票支撑特征。特征突出的环节,可发生于货物购买环节、服务环节等。根据上述环节所体现的特征,总结出三项原则,其一是指导性原则,以财务为主;其二是协同性原则,以部门为主;其三是责任性原则,以领导为主。也就是说,在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上述六种原则[1]。在指导性原则中,与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的是上述人员所制定的与进项税额抵扣文件、制度,文件与制度中均是对增值税专票如何索取,或是资产如何合理调配的讲解。在协同性原则中,是建筑施工企业主动落实相关部门所出台的政策,严格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在责任性原则中,是建筑施工企业各层领导人员,要保证所展开的经济类业务,其核心都是财务,且能够自觉、积极的遵守财务规定中的内容。

三、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筹划的关键点研究

(一)提高对供应商档案的管理水平

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筹划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因而,明确筹划的关键点,是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在现代更新的增值税筹划体系中,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影响因素,与供应商的发票取得情况、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情况有密切关系。就增值税而言,该税种属于价外税[2]。而城建税、教育税,均将增值税作为基础,附加城建税、教育税后,仍属于价外税。增值税进项税是否鞥能够抵扣,也会对附加的城建税、教育税额有一定影响,直接对企业的经济收益产生影响。为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对供应商进行选择时,一般要对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纳税展开合理的筹划,实现对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有效维护。在此基础上,对于之前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的供应商,要根据其性质进行分类、梳理,实时标注各供应商的纳税情况、纳税率等实行备案。依据企业供应商信息库的构建,快速实现对供应商相关信息的检索,使建筑施工企业可及时发布原材料采购相关信息,保障建筑施工企业选取到条件较好的供应商。

(二)从报价方式合理选择供应商

建筑施工企增值税进项税额筹划过程中,要从报价方式角度出发,为企业合理选择供应商。就现阶段的发展形势来说,从营改增至今,所有试点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采购供应活动。传统的谈判方式,也要借助先进的理念进行转换。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物资成本,在项目外购成本中的占比相对较高。值得注意的是,要对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票的情况,进行观察和了解,且将其看作是财务控制的首要选择[3]。也就是说,在面对同等身份的纳税人时,需要在明确纳税人材料物资质质量基本相同时,进一步对其增值税专票提供情况进行考察。若供应商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票,在继续针对价格展开谈判。如所有供应商,都可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票,则在所有的供应商中选择价格最低的。实际上,较多方面与环节都有差异,比如供应商各自的身份、供应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距离等。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在选择供应商,也有在情感、资金和喜好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会综合考虑采购的水平。此时,建筑施工企业就需要对供应商含税报价问题展开探讨。一方面,对于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在对此类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会更加关注供应商的经营信誉情况和经济状态。就我国施工企业而言,在采购材料或是设备时,更多倾向于价格。供应商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发票类型、征收率等相同,在选择供应商时,则会尽可能选择信誉相对较高、运输方式合理、成本相对偏低的供应商。另一方面,对于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若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所给出的报价不同,可从间接层面上证实其所采购的材料质量、材料成本等存在差异。而此时,进项税额抵扣情况,会对增值税附加额产生直接的影响。各种税费支出,都会在最终成为利润指标的关键性影响因素。因而在对此类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会提前对采购资金支付的平衡点加以测算,依据发票类型之于增值税、附加税的影响,展开合理招标。

(三)确定合理的劳务雇佣模式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出台的规定中,明确指出施工企业在向雇佣工人支付相应的薪资时,不能够将进项税额抵扣。因而,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筹划过程中,要确定合理的劳务雇佣模式。就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因其性质的影响,决定了该行业在雇佣工人时,以当地劳动工人为主。也就是说,将建筑施工企业自带的固定编制预算、技术工人等排除在外,其余相对简单的技术工人都是在施工当地进行招募的。一般来说,建筑施工造价中,人工成本在所有造价中占比达到30%左右,清包工程在所有造价中的占比达到60%左右。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部分临时雇佣的当地工人薪资,都是以直接现金支付的形式为主,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并不相符。若此类临时雇佣的工人在最初进驻施工现场前,就与劳服公司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那么在劳务合同中就需要明确施工企业的招募人员数量、薪资待遇、培训等各类条件。项目开始施工后,签订劳务合同的工人要严格听从劳服公司的派遣,建筑施工企业将直接面对劳服公司,结算、索取增值税的专票。此时,建筑施工企业所聘用的临时工薪资支出,就转变为现代服务的购买支出,用工方式发生了变化[4]。在此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票,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此外,施工企业在向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工程分包过程中,要尽量避免或是杜绝向以下个人包工头发包。第一种个人包工头,不具备正规的发票;第二种个人包工头,是没有增值税专票。发包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向具有专业资质的正规公司发包,或是借助劳务派遣公司,通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派遣,索取相应的发票,以保证自身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不过,对分包工程中的部分支出,要确定承包方式为“甲供料”方式。提到的部分支出中,以小型装备设备、辅料等非人工要素支出为主。在此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中因施工需要而自行采购的多种材料、设备费用,都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四)优化资产租赁的相关手段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筹划的关键点,也在于对资产租赁相关手段的优化。一方面,合理租用设备,获得抵扣收益。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中,需要应用到大量的机械设备。比如,挖掘机、推土机、搅拌机等。也涉及较多施工工具,诸如手推车和脚手架等。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都会对各种设施设备进行购买。不过,对于所承揽的项目具有跨地区性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所有机械设备若都以托运的方式进行运输,将会支付大量的运输费用[5]。因而,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揽的项目业务在本地区时,可采用设备租赁的方式,取得进项税额抵扣的机会。若所承揽的项目业务跨地区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区的相关租赁公司,对各种设施设备进行租用,以便减少设施设备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等。同时也降低了设施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损耗风险。另一方面,能够售后回租建筑设备,扩大资金的抵扣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可选取年利用率偏低的设施设备,将此类设施设备以出售的方式,出售给设施设备租赁公司,供租赁公司租赁使用,以此获取进项税额抵扣的机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出台的与税收问题相关公告,发现融资性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在对资产进行出售时,无论资产所有权,还是与其相关的报酬、风险等,并未得到完全的转移或是出售。此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以形式角度,对待售后回租的情况。在此时,资产的租赁、出售可看作是相同的交易。而且在税务上,并不会将租赁、出售看成是不同的业务,而是将其看作相同的业务,仅收取一项税务。不过,租赁公司在对资产进行受让后,将设备向外租赁时应征收增值税。在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时,施工企业仅需要得到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票即可。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中,建筑施工企业在可持续发展中,要重视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并且通过对专业知识相对较高的税务顾问的聘用,合理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指导。同时,可从建筑施工企业也要重视对供应商档案的管理,从报价层面上,为企业选择合理的供应商等。期望在本次相关内容的阐述下,为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筹划水平提供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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