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中体西用法律思想的文献综述研究

2020-11-28 07:52李明钰
商情 2020年17期
关键词:张之洞借鉴

李明钰

【摘要】文章主要以张之洞中体西用法律思想为对象,试图厘清张之洞中体西用法律思想的内容、进步意义、欠缺之处。众所周知,张之洞中体西用的法律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条中西文化相结合的道路,因此通过本文章来对以往的研究进行回顾性综述,使我们更好了解中体西用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工作开展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张之洞 中体西用 法律思想 借鉴

在当今激烈的大变革时期,面对中国法治建设,对于中方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的各个方面时,需要我们去抉择如何进行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可是如今我们总是强调西方的制度,而忽视中西方的揉合,我觉得我们可以借鉴晚清时期,张之洞提出的“中体西用”的法律思想,并对其思想进行分析和反思,以此来建设当今法治,增强中华法系话语权。

一、形成背景的研究

针对张之洞中体西用法律思想形成背景的研究,学者们认为是1895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张之洞随着中国社会国情的变化而提出的。贾小叶《从<劝学篇>看张之洞的立宪思想》和任晓兰《张之洞与晚清文化保守主义兴起》都写到面对着洋务运动的破产,张之洞认识到中学并不能改变中国的命运,其中体西用思想由单纯的强调西艺转变成政艺兼施,而西政中最重要的便是立法,因此他为挽救病人膏育的清王朝作了最后的努力,将西学引入政治法律层面。

二、性质地位的研究

在法律思想的性质方面有两种看法,一是认为张之洞把法律当作救亡图存的工具;二是认为张之洞真的是想建立现代的法律制度。

学者张昭军在其《从“经世致用”到“中体西用”一张之洞对传统儒学的调适和锢蔽》文章中,阐述到张之洞是以中国面临的社会危机为前提,去扩大西用的内涵,并不是从自身出发,想要去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因而在其眼里认为张之洞把法律只是作为致世的工具。而在学者邱远猷《张之洞与清末法律近代化》中,却指出了张之洞是迫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而强调延缓实行一些法律制度,而这些条件的限制是指中西变法修津的背景,中国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下,各个矛盾处于激化的边缘,而西方完成改良和改革,处于资产阶级主持下,因此他并非是仅强调封建礼教,维护封建制度。

其实,无论是认为张之洞将其作为工具,还是认为张之洞真情实意的想变法,都体现了张之洞发现了中学的不足,需要积极探索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

三、思想内容的研究

张之洞法律思想内容是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前瞻性

张之洞赞成包括君主在内的任何人都应受到法律约束这一观点,这表明他已经察觉到司法与行政应当相分离,意识到穷人与富人之间面对类似法律会有大相庭径的待遇,因此张之洞提出了以下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定。

刘阁春学者在《张之洞法制思想的演变与近代中国法制建设》中表明,张之洞认为被拘役者交保证金就可以被释放会比富人更加肆无忌惮,而且还会出现官员对其敲诈勒索的行为;李细珠在其《张之洞的改革观》中写明张之洞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提出我们既要有实体法又要有诉讼法,而且是先有实体法后有诉讼法。除此之外,学者张越在其论文《张之洞与清末法制改革》表明,张之洞追求更完善的司法制度,这体现在免除差役、推行警察制度和注重证据等方面。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张之洞想要建立更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他是有着明确的目的去建立现代的司法制度。

(二)实践性

部分学者认为张之洞的法律思想具有很高的实践性。李细珠学者在《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中讲解了张之洞对于修改律令方面,推荐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帮助国家修订民刑诉讼法。学者高艷在《晚清法律移植与张之洞监狱改良》中指出,张之洞出任两广总督,实地考察,以教授公艺为主要改造方式来设立迁善所,并提出修缮监狱,改良作业环境的思想。郭庆汉在《张之洞:武汉现代化的奠基人》中也提到了湖北建立了中国近代第一个模范监狱,由此可以看出,张之洞监狱改良的尝试是成功的,具有很强的实践开拓性。

(三)落后性

张之洞自幼饱读诗书,并没有摆脱儒家纲常伦理的束缚,他依旧把中学的法律内容贯穿始终,在将西用扩大到法律层面时,他形成了中体与西用相分离的情况。学者华友根在《张之洞的法律思想》中认为他在批评《大清新刑律》时,过于强调亲亲尊尊,反对对所有人都适用判处死刑,张之洞这一思想不仅阻碍了邹寸的法治建设,而且还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和思想的解放。高攀学者在《张之洞“中体西用”法律思想述评》中认为张之洞采用的西法十分有限,并不是想全心全意变更中国的法律,走上近代化。因此他只是对工业,商业,教育和财政等方面的法律进行了强调。由此可以看出,张之洞始终维护中学的根本,这也符合他坚持“有益于中国,无损于圣教”的原则。

结语:总之,张之洞中体西用的法律思想,为我们现代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思维框架,我们要做到中西优秀法律思想的结合,从而创造出新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未来,我们各位学者应该根据当今时代的要求去分析,去探索,去结合,将中华法律文化通过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表现出来,增强其话语权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贾小叶.从《劝学篇》看张之洞的立宪思想[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04(1):70-73.

[2]任晓兰.张之洞与晚清文化保守主义兴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张昭军.从“经世致用”到“中体西用”张之洞对传统儒学的调适和锢蔽[J].孔子研究,2004(4):98-111.

[4]邱远猷.张之洞与清末法律近代化[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4-11.

[5]张越.张之洞与清末法制改革[D].青岛:青岛大学,2013.

[6]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

[7]高艳.晚清法律移植与张之洞监狱改良[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05)?86-90.

[8]郭庆汉.张之洞:式汉现代化的奠基人[J].湖北档案,2008(12):35-37.

[9]华友根.张之洞的法律思想(一)[J].衡水学院学报,2017(5).

[10]高攀.张之洞“中体西用”法律思想述评[D].济南:山东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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