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定位及其内在紧张关系

2020-11-30 09:43陶佳佳
法制博览 2020年16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审判

陶佳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135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价值

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定位或者制度目的,学界多有探讨和著述,结论虽因表述不同而显得较为庞杂,但不外乎以下几大价值:政治民主、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监督制约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法治教育、连接民众、专家协助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广泛运用在实践中是抗战时期开始的,故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及出发点有异于他国,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进行有层次位阶的区分。笔者以为,从大类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具有两大价值:其一为民主政治价值,其二为司法工具价值。至于前文提及的很多价值,均可归类于这两大价值,属于第二层级的价值。对此,笔者分而述之。

(一)民主政治价值

1.司法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依靠群众和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通过陪审这种制度化的手段,让公民可以直接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弘扬了“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到审判活动中来,让人民群众切身体会到“当家作主”、成为国家主人。这种司法民主的做法,不仅仅能够让法院的判决更为容易让民众接受、认可,更深层次上,是让国家的整个司法制度取得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支持、推崇。“哪怕这种民主仅仅具有宣示作用,也表明该制度的存在还是必要的。”①

2.权力制衡价值

如果将审判权交由法官集中行使,难免产生专横与擅断。人民陪审员制度吸收民众于审判过程,因其随机性和临时性使得形式审判权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官明显存在一种权利上的制约。虽然现行相关制度是要求法官尊重人民陪审员,甚至在有些程序上,需要法官对陪审员作一定的指引、指示。但同样作为审判人员的组成部分,理论上,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是“同权”的。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使得法庭不再是法官的一言堂,一定程度上将法官的审判权进行了分割,有效减少了法官徇私的机会。另外,人民陪审员除了是审判人员,也是从人民中来的普通群众,是对法官的一种社会监督。这群特殊的群众对法官的监督是具体的、及时的、动态的,当然更为直接有效的。而这种有效的监督效果被社会上更大范围的群众所了解后,将大大提升法官的公信力。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法官权利的制衡作用可能说是一箭双雕。在内,有效抑制法官偏帮的可能性,保障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在外,使社会对判决的认可度得以提高。

3.传播法治价值

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既可了解司法的真实面貌,也能帮助法官洞察世事,体察民生疾苦,让法官与普通百姓的思维习惯沟通融合,使其判决体现出对真实市民社会的人性关怀。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我国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思想高度重合,陪审员参加审判任务以后,对于法律思想、法律知识、守法意识等都会有更新的认识和更深入的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让人民陪审员经由参与法院现实的、即时的案件从而了解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和价值标准,并且接受到较为正确的价值标准。经他们回去将自己所感受到的、所学的进行宣传,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提升有着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运行,能促进人民群众懂法、守法、依法,间接教育出更为高素质的群众,也能使社会上依法办理和观念得以深入人心。由此可见,人民陪审员也成为一种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传输到社会的媒介。

(二)司法工具价值

1.促进公正价值

公平正义是一切司法活动的第一要义和基本诉求。现在众多国家所实行的对司法公正极具重要价值的许多诉讼规则,均与陪审员制度密切相关,诸如直接原则,不间断原则,言词原则以及关于证据排除规则等。②首先,作为普通民众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就必须遵循一系列诉讼规则,故陪审员制度的正常实施,能够促使保障程序公正的诉讼规则得以确立,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其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能形成优势互补。人民陪审员具有的专业知识特长,社会阅历,道德良知和自然朴素的正义观,能够有效的作为法官的补充,一定程度矫正法官长期形成的职业定势思维和过于程式化的判断方法,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陪审员制度虽然并不必然带来司法公正,但它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却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2.消解矛盾价值

法院审理案件,目的就是解决社会矛盾。而有些情况下,不必通过判决同样能够解决矛盾,甚至能够更好、更快地将矛盾解决在审判过程中。虽然法官作为职业人士,手头上处理过的案件可能数之不清,所学习的法律知道也是面面俱到。但是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他们很可能更通民情、更知民意、更解矛盾之所在的根本。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理、判决案件,可以提高案件的调解可能性,使得案件的处理得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即使不能调解的,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避免法官在大量办结案件,办案效率过高的情况下,出现机械办案,不通人情的情况。其次,很多情况下,案件判决并不是矛盾处理的终点。官司总有输赢,败诉的一方很多情况下需要找一个情绪的出泄口。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申诉、抗诉是常有的,更有甚者成为上访专业户,将矛盾长久地存续在我们社会之中。而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办案,有助于消减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抗情绪。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以更为朴素的语言与当事人沟通,以更接近的视角和当事人一起分析案情,使得当事人感知到亲和力,从感情上更能接受法院的工作案件以及审判结果。人民陪审员可以有效弥补法官社会阅历和生活常识上的欠缺,使得法院审理案件更立体。即使败诉,当事人也能因为得到人民陪审员的同理心沟通而更能接受判决结果。人民陪审员是从广泛的人民群众中随机选任的,人民群众参与到为了解决群众矛盾的程序中来,让由这种程序产生的判决结果更有信服度,有效减少社会上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质疑和批判。人民群众往往坚信人民陪审员属于代表他们对法官的一种监督,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群众的信心更足,信任感更强。

3.司法效率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审判实践中审判效率的提升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尽管相对于民主政治价值、公平正义价值等比起来,审判工作效率的提升更像是一种副产品。但是作为一名常年在法院工作的实务界从业人员,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对审判工作效率的提升作用才是法官目前最为看重的价值。根据最高院2018年的工作报告,全国法官的人均结案数已经由2016年的104件,上升到2018年的201件。这几乎意味着一位法官在每个工作日要审结一个案件,案多人少的矛盾可见一斑。而在当下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制仍然是主要的审判形式,独任制只有简易程序中才有被适用的空间,且简易程序一旦超过一定审限,或者出现法定事由,则应当转为合议庭制。一旦案件的审判组织转为合议庭,就意味着至少需要三名审判人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法官的工作量——法官每年不仅要及时办结手头上的200件案件,还需要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审其他法官的案件——这将牵扯法官大量的精力。此时,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出了其巨大适用价值和适用空间,法院可以用人民陪审员替代部分参审法官,使得法官可以从巨大的参审工作量中解放出来,专心于自己的案件,这将大大提高了法官的工作效率,保证法院的工作流程得以有序运行。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价值的紧张关系

马克思曾说,一切事物都是辩证联系的。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上述诸价值目的而言,各个价值彼此之间往往也存在某种辩证的关联性,彼此施加着作用与反作用力。一方面,他们彼此成就,互相依托;另一方面,他们互相掣肘,此消彼长。从而形成一种动态的平衡,随着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思想变化而不断调整。各个目的价值之间紧张关系一旦处理不善,诸如“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等诸多为人诟病的现象就会显现出来。目前而言,实务界似乎并未明确意识到这种内在紧张关系。

(一)司法效率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

谈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诸多价值定位存在紧张关系,就绕不开“司法效率价值”这一线索,仔细审视这项价值定位,就会发现一些微妙的现象。

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价值中的司法效率价值,前文已提及,属于司法工具价值中的一种,其本身并非立法者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核心目的。但是,效率的提升能够大大提升法院或者法官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愿。换言之,从法院的实际工作角度出发,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效率价值才是最被看重的。但是,人民陪审制的司法效率价值和其他司法工具价值之间却存在普遍性的对立关系。根据一般的经验法则,过于追求效率,容易导致对细节的疏忽,最终影响行为效果。以审判工作为例,同样难度的案件,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情、法律适用等案件细节思考的越周全,案件的审判质量就越高,出现错案的概率也就越低,相应的,耗费的时间也就越长。反过来看,同样难度的案件,同样的裁判结果,若法院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越少,则意味着司法效率越高。

事实上,司法实务界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已经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其他作用价值产生一定程度的“反噬”作用:法院一味的强调人民陪审员对司法效率的提升,势必引导法官有意或无意的轻视人民陪审员应享有的权利,这可能在实践导致人民陪审员法定权力被不正当的排除,进而削弱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话语权——这将直接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促进公正价值和消解矛盾价值。例如,法院可能会为了节约时间,直接省略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取程序,而径行通知更为合作“默契”的“驻庭”陪审员加入合议庭,参加庭审。又或者法院可能没有足够的意愿去保障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的权利——这项权利意味着法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需要和陪审员预约时间、安排阅卷、复制案卷材料等,无疑增加了他们的工作量,有损效率——作为替代,法院可能仅仅是在开庭前几分钟将一些简单的案情简介递送给人民陪审员,甚至有可能连这些都没有。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可能在庭审过程中对案情知之甚少,加之其本身在法律专业知识上就处于弱势,“陪而不审”就将成为几乎必然的结果。

(二)平民化与精英化之争——人民陪审员制度诸项价值定位的分水岭

站在司法工具价值的立场考量,精英化似乎是更好的选择。精英化人群的特征一般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社会地位较高、生活水平较高的人群。在人民群众的观念和认知里,似乎此类人群具备更高的理解认知能力和知识储备、沟通能力。那么同等情况下,由这些精英化人群担任的人民陪审员似乎可以更好的担任审判者的角色去审查案情,协调诉讼两造和法官。这既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还有利于矛盾的消解。陪审员具有较高学历的认知是普遍认知。尤其法律从业者,他们中的大多数都主张陪审员应当具有较高学历。出现这种再现,部分原因可能是从业者更多会考虑到期日常工作中的沟通协调便利的考虑,学历略高一点的陪审员在沟通上肯定更为顺畅。从实践中看来,实际得以任命的陪审员其学历仍相对较高,其职务集中在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农民、个体经营户、无业人员以及其他学历或者社会地位低下者几乎难在陪审员的队伍中得见。

站在民主政治价值的立场考量,平民化无疑是更好的方向。“陪审员制度是一种草根民主,他的民主就在于担任陪审员的是一般民众,而不是有特定身份的人;他的草根性在于它通过普通百姓参与审判,平衡精英化的法官对法律的垄断,防止法律的过度精英化。”③就我国的陪审员制度而言,其本身就命名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出发点不言自明,就是要从普通人民群众中挑选陪审员,“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须知,人民这一概念本身就是具有广泛性的,并不区分阶级差别、知识差别、财富差别,如果人民陪审员制度去平民化,显然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政治价值取向,造成政治错误,这是不应被容忍的。

《人民陪审员法》虽然旗帜较为鲜明的选择大众平民化作为人民陪审员的准入机制,但是从后续培训、管理等相关规定来看,其实质价值取向仍然隐隐指向精英化,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各地法院的实际操作,但导致适法效果令人颇为迷惑。

(三)对未来的思索

综上可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其内在存有紧张关系,这才是导致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地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今后的一切改革措施和实施细则,也应当在清醒认识到司法效率和民主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厘清精英化和平民化的具体方向之后,才能进一步的展开。紧张关系并不必然意味着矛盾和冲突。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分清主次,厘清各价值定位的优先次序。民主政治价值应当优先于司法工具价值。人民陪审制度是具有宪法基础的制度,是我国立国之本。司法效率价值不应当优先于其他价值,司法工作的最终产品是公正,如果必须在公正和高效之间选择其一的话,公正是显而易见的最终选项。

其次,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当加强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让民众像了解高考这样事物一样了解人民陪审制度,加强全民参审意愿,在此基础之上,人民陪审员的全民化才有实现的基础土壤。同时,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探索完善法官指示规则、转变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方式、加快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都是值得研究和努力的方向。

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笔者注意到立法层面已经逐步注意到了前述问题,实务界也开展了初步的探索,期待接下来各方一同努力,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效果。

注释:

①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389.

②王敏远.中国陪审制度及其完善,《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探讨》[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82.

③周永坤.人民陪审员不宜精英化[J].法学,2005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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