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管部门枢纽地位研究

2020-12-01 21:19杨楠楠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案管评查检察官

杨楠楠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2019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案管部门的职责做出了修改,相较于修改前,修改后的法条在表述方面作了精简。虽然删除了一些相关职责的具体表述,但并不意味着案管部门的这些职能被取消了,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等项目依然是案管部门的主要职能,也是案管部门发挥其枢纽地位的相关依据。

一、案件管理工作的枢纽地位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受理、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这一规定,对案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做了概括性的介绍,即案管部门负责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集中受理、分析、监督以及考评等活动,确保办案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程序无误,以规范办案人的办案行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正是由于案管工作的职能,决定了其在检察业务中的中心枢纽地位。自2011年年底,案件管理体制全面改革以来,各地检察院基本实现集中管理所有案件的目标。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新的办案方式与以往相比是一个逐步“放权”的过程,减少机关内部的层层审批和监管,在这一过程中反而更加注重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坚持“谁办案、谁负责”的办案机制,因此更需要一个中心枢纽部门来协调各方案件运转、监督办案过程中的程序、督促办案人高质高效地办理案件。案管部门作为专门负责业务监督的综合业务部门,自然成了协调各方的中心枢纽部门,因此,案管部门也被称作“业务工作的办公厅”。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案管部门更好发挥枢纽作用的思考和探索

司法责任制改革给检察官办理案件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对案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的形势下,案管部门只有不断探索与创新,结合新形势、新要求,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枢纽作用,达到预期目标。

(一)明晰责任边界,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案管人才专业队伍

案管部门承办的事务繁多,但目前各级检察院大多都存在职能设置不清、人员配备不专业等问题,如案管部门具体应负责哪些事项,每个事项由哪些人具体负责都没有相关明确规定,导致一个岗位由多个人负责或者一个人负责多个岗位的工作,长久以来,不仅造成重复工作、岗位空缺,而且职责不明晰会带来无人承担相应责任、相互推诿等问题。所以每个岗位都应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方案,明确权利边界和责任归属,同时对于每个岗位应配备与之相对应的具有专业素质的检察人员,在政治素养、法律知识、工作经验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除此之外,本院以及上级检察院应加强对案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培训,并不定期地在各基层检察院、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举办交流、研讨等活动,学习其他检察院先进的工作经验,完善自身不足,提高专业素养。因此,完善案管部门的组织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案管人才队伍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坚持把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作为案管工作的中心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抓手

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可以全面客观地反映一段时期内本院业务工作开展的情况,注重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相关职能,可以为检察业务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首先,充分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助力科学决策的功能。一方面发挥其决策参考作用,对涉及扫黑除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数据分析,以反映检察工作的整体情况和突出问题,为日后领导决策和开展工作提供相应依据。另一方面发挥其业务引导作用,全面了解和掌握刑事案件中的案-件比情况,将案-件比纳入检察官考核指标,以减少不必要的延期、退查等环节,着力降低案-件比,以规范检察官办案行为。

其次,充分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指导办案功能。通过深入分析业务数据,形成分析报告,展示一段时期内的工作情况以及暴露出的问题和不足,以便及时调整工作方向,为日后案件办理提供正确引导。依托大数据平台,定期对执法办案风险进行认真研判,构建风险评估分析机制,强化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同一错误反复出现,从而规范司法办案行为。

最后,充分发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服务改革功能。运用大数据分析在捕诉一体的背景下的分案规则、轮案机制、办案模式等内容,强化监督实效。

(三)建立案件流入和流出管控机制

案件的受理和结案审核是案管部门的基本职能,一个案件从来到走全部要通过案管审查,因此案管部门要发挥相关的职能作用,严把案件受理和送案两道关卡。刑事案件的受理是检察机关办案程序的开始,传统的案件受理模式,是各个部门单独受理案件。侦查机关在移送案件时,有选择性地把不同类型的案件移送到相应的部门,如将审查逮捕案件移送到侦监部门,将移送起诉案件送到公诉部门。此种受理模式,严重降低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效率。除此之外,根据过往的司法案件,冤假错案的产生多与掌握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从而介入相应案件的办理有关,因此此种受理模式也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相关权益,影响司法公正。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和送案,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另外,使用自动轮案机制,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对案件不正当的介入,保障司法公正。

首先要严把案件受理关。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要树立立案权威,从源头上把控案件质量,杜绝有明显瑕疵的案件进入受理程序。严格审核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和有无管辖权等问题,拒绝接收证据材料不全、卷宗形式不规范的案件。同时坚持纠防并举,对于集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侦查机关反馈,加强案件移送的规范性,必要时出台相关规范意见予以明确。

其次要严把送案关。案件审结之后,由案管部门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检察官权利不断扩大,很多案件由检察官自己做出决定,案管部门在送案之前,应该对每个案件进行细致的送案审核,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告知承办检察官或主管院领导,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

(四)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进行规范化评价的一种方式,可以确定案件的质量,从而加强内部监督,是案管部门业务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在很多基层院中,仍然存在案件质量评查重形式、轻实质,评查人员碍于面子,有畏难情绪,不敢进行真实评价等问题,因此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急需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评查体系。

首先,应加强检察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思想认识。不论是办案人员还是评查人员,都应当严肃认真对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配合接受评查,主动进行评查,以理性的态度看待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深刻认识到,案件质量评查是一次有效的内部监督,是对检察官办案质量的一次重要检验,是提升检察官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的有效途径,更是落实司法责任制,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可以营造一种良好的重视案件质量评查的氛围。

其次,应加强对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评查队伍。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强化案件质量评查的要求,可以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由检委会委员和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共同组成,增强评查的权威性。同时也可适当借助外部力量,在某些重大案件中,可借助律师、法学教授、知名学者等专业人士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加强评查的说服力,并且通过定期对评查人员开展教育培训、理论研讨等活动,使评查人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评查工作,从而提升评查的质量和水平。

最后,应完善相关评查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一是要丰富案件的评查形式,拓宽评查类型。要根据需要开展日常评查和随机抽查,不仅要评查诉判不一、无罪案件等重点案件,也要将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并从案件的程序运行、案卡填录、文书规范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查,以保证评查质量。二是要细化评查标准。把评查标准细分为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逐项评查,以保证评查的科学性、严谨性。三是要及时总结评查结果,做好反馈。在案件评查结束之后,案管部门要对频繁出现的错误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向承办检察官通报,督促检察官整改,以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对于在评查过程中出现的精品案件,也要及时组织检察官进行交流与学习,以此扩大评查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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