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信仰的困惑、成因与完善
——以秋菊和李雪莲的困境为例

2020-12-02 19:11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秋菊雪莲村长

朱 佳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411)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1]。但现实中,公民法治精神、法治意识的实现程度,法治观构建,能否有效外化为公民行为准则,均有待商榷。其中,树立法治信仰则是构建法治观,培育法治精神和法治意识的前提与基础。

一、从秋菊到李雪莲:法律的缺位

艺术往往源于生活。《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两部影片中所反映出的问题,折射出中国普通百姓法律观念的缺位,法治信仰的困境。《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因为盖楼与村长产生纠纷,当丈夫被村长踢中“要害”部位,秋菊要求村长道歉被拒绝后,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秋菊认为村长是“公家人”,所以政府一定要管,她先后找了乡政府、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最终走上了向法院起诉之路。

尽管秋菊因难产,村长送她去医院并顺利产下一个男婴,村长变成秋菊家救命恩人,但仍无法改变村长被法院警车带走的结局。影片在秋菊的迷茫中结尾:我就是要一个说法,没有让他们抓人,他们咋把人抓了呢?

不少人认为秋菊是一个为权利而斗争的卫士,但笔者更倾向于秋菊是旧秩序下的牺牲者,是从根本上拒绝法律的人。按现代法律制度,秋菊遇到的是个“小纠纷”,属于简单的民事纠纷,法院可以解决,但是缘何这个“小纠纷”却成为秋菊的困惑?其症结在于对村长的定位。影片中,秋菊、村长、乡长、县和市公安人员都认为村长是“长”是“官”,而非普通百姓。因此,村长不给秋菊看文件,是他的“权力”;村长为“官”,对百姓惩戒实属“履行职权”。秋菊“打官司”契合题意,秋菊一定要“官”对“百姓”赔礼道歉,以体现出“清官”,“官”违法,与民同罚,难度可想而知。至于秋菊最后寻求法院救济,那是不得已而为之。直至村长被法警拷走,秋菊仍念念不忘讨个“说法”,即赔礼道歉,别无他求;人们从她最后的言语中感到法院曲解了她的本意。

因此,秋菊的困惑是试图通过“官”解决纠纷的想法与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法治先行的悖论,法律一词在秋菊心中是缺位的。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秋菊的困惑正是这个从人治向法制转型时期的困惑。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法治驶向了快车道,法治凸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管理中的作用。时隔24年之后,从法制发展到法治,《我不是潘金莲》却对法治作出相似解读。

李雪莲被誉为“当代秋菊”。李雪莲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跟丈夫“假离婚”后,发现丈夫再婚,于是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是假”的。在她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后,就因丈夫的一句 “你就是潘金莲”,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要求讨回公道。她先后向法院专委、院长、县长、市长反映。而各级官员开始都以为可以很简单地打发,却万万没料到李雪莲层层上访,最后“告御状”。为阻止李雪莲上访,当地官员不惜动用十八般武艺,上演了一幕幕荒诞闹剧。

按现代法律制度,李雪莲遇到两个问题,一是为掩盖非法目的而用合法手段的离婚,得不到法院支持;二是被前夫骂“潘金莲”,可以请求法院恢复名誉。但她的困惑同样是试图通过“官”解决纠纷想法与现代社会纠纷法治先行的悖论。法律一词在她心中也是缺位的。

二、对当代中国“秋菊、李雪莲”式人物分析:法治信仰之殇

法治信仰的确立是一个公众从内心深处对法治的认同和自觉自愿的依归的长期过程。法律信仰确立与法律制度构建是相互作用的。只有信仰法治,才能心中有法,在内心尊崇法律,将法治思维作为思维方式,自觉用法律制度规范行为,并能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达到共同维护法律,树立法律权威的终极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法治信仰的缺失首先表现为法律的缺位,秋菊、李雪莲、村长甚至国家干部,都试图用行政手段或准行政手段替代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这也是当前法治转型期,各类矛盾交织,在与法律秩序较量中形成的对法律不理解、不服从、不遵守的必然结果。

(一)新的法律秩序构建与旧的准行政秩序之间的博弈

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在市民社会发展的框架体制下的陌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陌生人权利义务关系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现代法律具备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是平等,包括程序平等、立法平等、执法平等、司法平等。由于有平等的法律规则,才能使任何个人或组织事先按照法律规则组织自己行为,并据此而获得可预见的后果。因此,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下的主体,要按照法律制度、法律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准则。

当前,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法治观念的确立并未同步,尤其在法治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仍处在从熟人关系向陌生人关系过渡阶段。在熟人社会中,在处理纠纷上,人们更希望通过行政或准行政方式解决。如父母官为民做主、依靠族长力量或依靠“有威望”的人来解决纠纷。比如“秋菊、李雪莲”等,她们在面对村长、法院甚至丈夫时,是“弱势群体”,她们需要依靠另一方强势的力量来平衡自己的权益,于是找到了政府。但这种逻辑是建立在个体间不平等基础之上,显然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运行相悖离。

(二)“依法解决”的高成本与“私自救济”的低成本之间博弈

当前,尚缺乏“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的法律思维解决机制,而“私自救济”却存在空间广阔,如医闹、校闹等问题不时见诸报端。“闹”的根源在于,其一,“成功经验型”。受害人不闹,大部分无法获得预期利益;但只要“坚持不懈的闹”,一定可获得比预期更多的利益。其二,“畏惧司法型”。司法程序漫长而繁缛,客观上造成有些受害人无法承受之重。如工人讨薪,首先是仲裁前置,然后采用司法程序,涉及受理、立案、开庭、审判,在此期间还要准备大量的证据以防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就算权益得到维护,但这只是“期待权”,紧接着面临执行问题,又要经历漫长的等待,甚至是永远的“期待”。其三,“对手心理惧怕型”。对对手而言,如果原告启动诉讼程序,反而不慌不忙,对原告提出的请求怠慢、甚至不回应,一切等待法院判决;但如果原告采取闹的手段,有些企业出于维护自身形象的考虑,往往会息事宁人,尽快支付报酬;同样,有些部门出于维稳、政绩需要,也会尽快偃旗息鼓。这些都是建立在对现实了解基础上的“私自救济”。与“自力救济”是两回事,“私自救济”是建立在“闹”的基础上救济,救济手段的边界往往违反法律;而“自力救济”是在合法的框架下的自我救济。法虽立,却被束之高阁。扭转这种局面需要政府、社会、个人共同协力,树立“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的观念[2]。

(三)司法解决机制受网络环境下舆论制约

就司法解决机制而言,应强调独立性,不受外界的干扰。在实践中,互联网高速发展,自媒体时代膨胀,争端解决不再囿于一个封闭空间。从争端发生到最终解决都是以自媒体、网络等为载体,具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可靠性低且易对司法施压等特点。2006年,湖南女教师黄某裸死在宿舍,通过网络不断发酵,最后导致五次尸检,六次鉴定。随后,类似的案件层出不穷。自媒体、网络的介入,成为所谓的“无冕之王”,很多矛盾,通过网络发酵成为复杂的、口诛笔伐的大矛盾,转移焦点,并在此过程中,对司法作出不准确的、非主流的评价,司法公信力受挫,同时也形成“法律不完善,法律无用论”的误论。

在与各种力量的博弈中,只有树立法治信仰,法律才能在各种博弈中脱颖而出。法治之所以需要被信仰,是因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而且蕴含着人类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目标[3]。依法办事应当是现代社会最便捷、最公正的方式,也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最明晰的手段,更是构建国家、政府、社会三者良性循环的基本框架。让法律发挥作用,消弭法律运行中的不公正、不完善现象,进而树立法治信仰。

三、法治信仰实现路径

(一)以“民”为中心的良法善治是前提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的宪法序言,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法治,即良法善治,这是法治精神所在。强调“法治信仰”而非“法律信仰”在于法律制度本身为中性词,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追求良法之治是民主社会的目标,而平等则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唯平等,才能实现自由、公平和公正的价值目标,其中,核心是通过法治制约公权力,保障和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以“民”为中心的法治精神。

其一,立法为民。法律是对社会、国家、个人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法律能够回应人民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习近平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4]。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一方面,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法律制定,表达自己的诉求,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人民通过选举的代表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二,平等保障和维护人民的权益。法律的作用就是通过调动各方因素,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使人民共享改革成果;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机制,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其三,制约公权力。法律的实质在于建立一种以正确理性、具体规则和正当程序为基本特质的治理秩序和参与秩序,使法律成为国家、社会最高层次的治理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5]。杜绝钓鱼执法、违法执法、执法不规范等现象。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6]。

(二)坚守法治、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基石

司法者是专职法律工作者,是社会公正的维护者,公正司法对于保障法治信仰具有重要作用。当前阻碍法治信仰的一大问题在于公民对司法公信力信心不足,采用非法律手段救济层出不穷。其一,防止司法违法现象。人情案、关系案、判者不审、审者不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执行率低、司法不公开等问题的存在,严重挫伤了司法公信力。为此,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行检察官、法官员额制度,让一批专业能力过硬、道德素质过硬的法律工作者进入司法领域。其二,消除司法神秘感。多数人对司法了解仅停留在“传闻”或是影视剧中的司法,对司法颇有偏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让百姓看得见,时时感受司法的公正。司法机关要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开门让百姓了解法,不仅“请进来”,还要“走出去”。比如送法下乡、庭审进校园、庭审进社区、网络直播等形式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权力在审判中的运用。通过公开司法裁判文书,将司法放在阳光下,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坚定民众的法治信仰。其三,提高诉讼效率。一些纠纷之所以避开法院,是因为法院诉讼程序期间太长,往往是超期限审判。为此,最高法院对审限、开庭次数以及间隔等问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在审限内完成,以提高诉讼效率。

(三)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是实践基础

现阶段中国社会呈现出思想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矛盾凸显化的特点。规范、整合社会最为理性的力量就是宪法法律,因为宪法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其一,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理念。任何人,不分年龄、民族、收入情况,在宪法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是社会的最大凝聚力,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就是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意志主张中,寻求和扩大社会“最大公约数”的过程[6]。其二,加强法制教育。借助于 12·4 宪法日、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5·1 劳动节等,各级政府、组织、学校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教育,以案说法,领悟法律内涵。其三,开展体验式法治教育。法治信仰是一个过程,结合不同的对象,开展体验式的教育活动,通过法律运行,诠释良法善治;强化个体受制裁后的救济时段、救济方法和救济途径的完善,改变传统法制教育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重文本轻体验的教育模式。

综上,法治信仰的建立才是秋菊、李雪莲式困惑的唯一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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