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法》视野下的图书馆服务创新研究

2020-12-08 09:30张景语
魅力中国 2020年21期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法图书馆信息

张景语

(连云港市图书馆,江苏 连云港 22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正式于2018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其标志着我国图书馆界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也将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该部法律同时也是图书馆服务、运行、设立等方面的首部公开性法律,其为图书馆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为读者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公共图书馆法》以满足读者的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要切实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功能,且是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实现公民文化素养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提升,以实现对人类文明的传承。该部法律站在法的角度,切实关注到社会公众的基本文化诉求,从图书馆的服务原则、方式、内容、评价、对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一方面给予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和指导,另一方面也给予其清晰的发展方向,鼓励其站在法律文件的基础上,明确自身发展实际,以做出真正有利于人民、公民的规划和调整,以更好地将法律文件加以运用,以更好地服务大众。

一、《公共图书馆法》对服务开展的积极意义

(一)完善立法权益保障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公众对于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也日益发展着变化,如果公共图书馆仍然沿用过去的服务模式,将难以满足公民的切实需求,并日趋衰落,甚至难以经过时代长河而被淹没以至淘汰。著名学者范并思曾经指出社会教育水平的提升、社会文化娱乐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社会信息获取途径的拓展是影响当代图书馆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这三方面的影响下,图书馆的社会教育功能持续下降、其公共信息中心的地位也随之被取代,大众对于图书馆的需求也不再刚性,导致社会中大批量的出现图书馆关闭、图书馆大批裁员等情况。至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公众图书馆加以保障,促进其自身功能的有效发挥,切实提升公民文化权益的保障程度,并要求图书馆需要站在时代大背景之下,对自身进行优化、调整。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公共图书馆法》对于社会公众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其利用立法的手段为人民权益提供了保障,着重解决了文化传播过程中的危机,对于图书馆的发展来说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切实发挥服务平台的开放性服务功能

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图书馆要始终坚持开放性、共享性及平等性原则,这是《公共图书馆法》的基础内涵和基本要义,它要求图书馆必须就其服务内容、借阅规则、开放时间等方面的内容准确、及时地传递给社会公众,通过建立有效的服务平台,向公众传递相关信息,以切实发挥其开放性服务功能。这一规定对于图书馆开放性服务的完善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一方面,通过立法的手段能够为开放性服务平台的构建提供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也给予图书馆服务提供一定的约束,要求其对相关开放信息予以完善并公布,切实提升图书馆服务的便利程度,保障社会公众一定的知情权。此外,其中对借阅规则的规定不仅方便社会公众获取图书资料,而且也进一步实现了图书馆对书籍管理的便利性和有效性,配合信息化技术的使用,能够大大改变过去存在的管理不当、资产损失严重等系列问题,既有利于开放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又实现了管理活动和服务活动的良好展开。

(三)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原则

法律文件中还指出要将儿童、青少年、残疾人士登特殊群体的差异性、个性化需求予以充分考虑,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服务过程中的平等性、差异性等。众所周知,过去图书馆危机的发生原因不仅与时代发展、科技发展背景相关,其实与图书馆服务本身存在的不足也是存在相关性的。过去,知识分子或者对知识有着较大需求和热情的人本身占据少部分,故相关服务需求也处于较低水平。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发展、人民需求水平的不断提升,图书馆服务并未跟上其发展步伐,并且整体呈现出相对滞后的发展情况,如此一来与“以人为本”、“人性化服务”的初衷背道而驰,导致图书馆发展受到限制,人民的需求也难以实现有效满足。如今,相关法律文书出台,再次强调了“以人为本”基本原则,并且要求图书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必须予以遵守和贯彻落实,可以预见在该原则的指导下,人民的多样化需求将日益得到满足,图书馆服务水平和质量也将得以显著提升,最终实现与时代进步步伐的协同。

(四)鼓励开展共享服务,营造全民阅读的良好氛围

《公共图书馆法》还对图书馆活动开展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其提出要积极开展各种培训讲座、读书交流、参考咨询活动,鼓励全民积极开展阅读活动,为公众创建良好的文化氛围。同时,实现对自身的大力推广,让公众更加清晰地体会和感受到图书馆的魅力,从而积极参与到相关活动中。以此为基础,图书馆可以强化各种数字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微信、客户端、微博等有效渠道的充分扩张,以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及文献信息需求,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和其正确的引领下,实现全民阅读氛围的创建,如此良性循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进一步促进图书馆服务的不断完善和优化。

二、《公共图书馆法》视野下的有效创新措施

(一)加强对信息化手段的运用

目前,在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下,互联网技术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现代信息交互工具也得以广泛运用。如此,为图书馆服务职能的有效延伸和扩张提供了基础和手段。就推广方式而言,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微电影、微信、微博登媒体传播方式,以实现公共图书馆信息服务价值的有效提升,以促进其效果的获取,同时加强对移动设备的有效利用,通过其实现及时、有效的共享服务和信息咨询服务,以实现传统服务所不具备的便捷性和及时有效性。此外,还能对相关活动开展预告、书籍信息变动等消息有效地传达给广大读者。

就读者证而言,传统的卡片模式可以进行适当更新,即在保留传统身份证、实体卡作为借阅证明的同时,添加虚拟电子卡以便利广大电子设备群体。图书馆官方可以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为读者提供相应的信息登记和注册渠道,以便利其借阅卡的申请及使用过程。与此同时,在当前这一物流快速发展的时代,图书馆也可以加强同物流的合作,将读者需要借阅的图书送货上门,通过电子订阅的方式给读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借阅活动。与此同时,为相应提升读者的信息获取能力,可以开设相应的培训课程,构建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分享优质课程资源,实现社会公民整体信息搜索能力和文化素养等的提升。此外,图书馆也可以运用信息化工具实现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招聘,并且积极开通读者反馈渠道,向社会公众询问相关改进建议,通过不断调整和改善,实现图书馆服务的不断完善。

(二)推广并延伸信息服务范围

就目前我国公众图书馆的文化服务建设情况来看,主要是针对乡镇、社区等进行公众文化服务建设,在为相关地区提供服务的同时,公共图书馆可以以此为契机,进行调整和落实。具体来讲,可以通过开设流动图书馆站点、地区分馆等方式,实现其信息服务范围的扩张和延伸。而目前,进行相关实践的主要是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比如东部地区的各省,而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不仅图书馆建设数量较少,基层普及和建设程度也较低。因此,需要在法律文件的正确指示下,通过对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实现各地区图书馆建设的不断完善,利用信息化管理工具实现其范围的有效延伸和扩张,进一步实现图书馆服务的全方位、全覆盖,让基层人民群众也切实感受的文化的内涵和魅力。

(三)充分满足客户的个性化要求

根据当前市场对图书的需求情况来看,不同年龄层次、学历背景以及文化背景的读者对于图书资源的需求和要求是具有较为显著的差异的,要实现每个公民需求的有效满足不仅需要相当丰富的资源予以保障,而且需要耗费较大程度的时间成本,往往得到的反馈也是不令大家满意的,因此要实现有效性、科学性和完善性的协调,需要通过数字信息技术的优势作用,来实现传统方式的弥补和完善。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内容:积极采用大数据工具,根据读者的浏览记录、检索历史以及借阅历史进行其相关信息的识别,并定期将相关文献资料推送给读者,同时给予其相应的书籍推荐栏,让读者可以将目前馆内没有的资料并且自身需要的资料进行登记,以便后续资源的及时补给。尽管实现一对一差异化服务是低效甚至无效的,但在公共图书馆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强调和考虑读者的差异化、多样化需求,这不仅是时代要求的,更是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完善,对这类个性化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法律也对其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图书馆需要对其服务方式进行创新,以期能够跟上时代发展需求。

(四)实现服务内容、范围的全覆盖

我国当前构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对资源的共享、资源服务的全覆盖、资源信息的统筹规划做出了新的改善和优化,这不仅是时代发展的号召,同时也是图书馆历代管理人员的智慧结晶。就服务范围的扩张来看,在公共图书馆立法后,应当加强政府的引领作用,实现政府对各层级图书馆的统筹规划及分层管理,不仅要实现资源的共享、共建,更要使公众图书馆服务惠及每个层级的群众,惠及我国的各个地区,让更多的民众受益,让更多的民众感受到良好的文化氛围和知识获取热情。就服务内容的扩张来看,高校图书馆目前有嵌入式服务、学科化服务,对于整个学生群体来说其反馈较为良好,公众图书馆建设也可以以此为基础和借鉴,通过利用相关的政治、经济专题等为相应的有需求的群体提供个性化服务,开通国家政策咨询服务、政策专题服务等,以实现其内容、范畴、领域的有效扩展和补充。综合来看,这方面内容都是服务创新的有效途径,对于公众图书馆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服务创新应该切实落到实处,而不应该仅仅作为口号进行宣扬;而创新更是讲究与实际相结合,真正考虑和满足读者的实际需求,从如何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针对性服务,如何提升其阅读满意度,如何实现其需求的有效满足等方面着手。《公共图书馆法》作为文化领域的首部法律,不仅从法制层面对图书馆服务的完善给予了补充和指导,同时也从实际措施和途径方面给予了其一定的指示。图书馆应当紧紧把握其优势作用,积极运用信息化工具,实现服务的全方位、多角度的优化和提升,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思考切实可行的服务创新路径。《公共图书馆法》规定了图书馆必须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需求,提出了需要提供无障碍设施及服务,应当加强便捷性服务设施的建设,强化数字资源建设和线上线下资源共享平台的建立等重要指示。这些内容不仅彰显了国家对于图书馆服务的重视,充分体现了其人文关怀,更是在对其创新服务、服务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和指引,需要图书馆去思索、执行和贯彻。

综合来看,《公共图书馆法》对于实现图书馆服务创新、图书馆服务的优化和改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其法律文件的完善和实施也标志着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将迈入新的里程,需要跟上时代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充实和完善,使得其成为真正利国惠民的信息、资源共享和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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