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体制改革之我思

2020-12-14 09:21于萍
理论与创新 2020年19期
关键词:公证员造假者公证处

于萍

近年来,青岛市公证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编办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扎实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创新。青岛的公证处早已全面完成了第一阶段从行政体制转为事业体制的改革,并于今年成立了两家合作制公证处,进入到第二阶段由事业单位向合作制体制的改革。公证体制改革与1.3万执业公证员息息相关,笔者从事公证员工作18年,目睹了公证处从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用编制、合同制各种编制混合共存到行政编制全部退出,公证处仅存事业编制和合同制的过程,也经历了公证员从公证收费里按比例发放奖金和领取固定工资两个阶段。通过自身感触及与其他同志的交流,有以下几点浅薄的思考,总结出来虚心请各位同仁指正。

1.有关如何调动公证处和公证员的积极性

调动积极性必然要谈谈分配机制。有的公证处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即使公证处年收费总额相对较高,也很难发放的下来。公证处没有钱财物的自主权,影响到公证处的积极性;有的公证处实施按收费比例发放奖金的办法,因此公证处之间,公证员之间,争抢业务时有发生;有的公证处按专业技术职务发放固定工资。公证员办证和不办证都拿固定工资,办证多的初级公证员比办证少的中级公证员工资低的多,而办证多承担的风险更大,公证员缺乏积极性、推证挑证,导致公证处业务收费及办证件数连年下滑。

把公证员的收入与公证创收直接挂钩,可能会影响公证质量、滋长拜金风气,甚至损毁公证处执行国家公权力的形象。但如果收费与收入完全脱钩又会导致公证员尸位素餐、在其位不谋其职,助生懒惰情绪。我认为,公证体制改革,公证处应该有独立的人财物自主权,分配机制一定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能单纯按职称级别或者按公证业务收费作为工资考量的唯一标准,而要重点考虑服务数量质量。有的公证处,涉外公证数量占全处办证数量的绝大多数,但涉外公证收费偏低,工作量偏大,从接待、审查、复印、受理、核实、拟稿、翻译、校队、制证、送达各环节都是公证员亲力亲为。涉外公证员付出的劳动和精力很多,但公证收费却很低,单纯以公证收费与工资收入挂钩显失公平。另外,公证处毕竟定性为非营利机构,如果公证员的收入完全靠公证收费自给自足,势必导致公证员追求利益最大化。“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我认为应当首先有足够的基本工资保障解决公证员的后顾之忧,然后综合考虑办证件数、服务质量(包括态度、时效、错误率等)、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团结协作情况、创新情况等因素发放绩效工资,可以把这些因素都具体量化打分,不建议过重考虑公证收费情况。毕竟公证处是一个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的是 “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为老百姓服务的多要比收百姓的公证费多更能体现公证处的职能。

2.如何在危機中求生存,在转型中求拓展

最近两年来,越来越多的公证员在抱怨活越来越难干了,很多优秀的人才离开了公证队伍。面对危机我们该怎样应对呢?笔者感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转变思维,开拓创新。目前传统公证事项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少。各地的招标公证已经被律师见证逐步蚕食,遗嘱公证受到中华遗嘱库冲击,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大幅缩水。而随着《不动产登记实施条例》的颁布,公证不再是继承房产的必经程序。今年受疫情的影响对某些以涉外公证为主的公证处更是灭顶之灾。越来越多的法定公证事项被取消,面临生存空间萎缩的危机,我们只能要求公证处和公证员转变思维,改变传统工作方法,开拓创新的走出去。以前考虑的是这个证能不能办?现在要从当事人角度考虑这个证该怎么办?以前是等着办证的上门,现在要多考虑哪些领域公证处可以主动参与进去?很多公证处已经走在了前沿,有的与法院对接,参与法院的调解、调查、送达等环节,帮助法院解决了案多人少的问题。有的公证处与房产交易中心合作,为在本处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代办代领房产证,实现公证一条龙服务。当然这些需要大的公证处投入更多的人力才能参与,那么只有三五个人的小公证处呢?我考虑主要还是从加强服务入手,比如开展邮寄送达,网上咨询及办证平台,代办认证,代开亲属关系证明等等。总之,社会在发展,公证行业乃至每个公证员都必须拓宽思维,锐意进取,以免被改革的大浪拍倒在沙滩上。

(2)加强执业纪律、道德规范约束。公证市场化竞争日益激烈。当公证收费与公证员的收入息息相关时,当行业竞争事关生死存亡时,恪守公证职业道德规范,就成为了每个公证员必须坚守的底线。改革的浪潮在推动发展的同时必然激起泥沙。很多公证员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开创新的领地,但也有公证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正当竞争手段层出不穷。比如诱导申请人办理收费高的公证事项、用形式审查代替实质审查、以支付回扣、降低公证收费、跨越管辖、随意简化公证程序等手段争揽业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歪风不止,示范效应将导致整个公证行业规范的崩坏,乃至社会公信力的坍塌。“先王之法,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我们求发展的同时更要保稳定,越是发展迅速,越要保持清醒。公证如果在市场化过程中沦为了一味迎合当事人喜好的盖章工具,沦为了某些人的生财之道,那么公证最终也将丧失存在的意义。在这公证改革如火如荼、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时刻,更要时刻保持警醒,加强公证执业纪律、道德规范的严格要求,建立监督、举报、检查、奖惩的制度和长效机制,以确保公证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3)加快大数据信息共享,避免各部门精简工作环节与信息不公开的冲突。以前办理公证,公证员为了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义务,都要求申请人提交很多证明材料,一方面更充足的证据可以更全面的接近事实,一方面更多的材料提高了造假者的成本,有助于减少错假证。但近两年,为了惠民便民,各部门纷纷提出不再出具证明了。婚姻登记部门除了极少数国家的需要,不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不再出具居民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不再出具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等。各单位都不出证明了,公证还是要继续办理。公证员无法保证每个公证事项到各部门都去核实一圈,而且法律只授予了公证核实权,没有赋予调查权,公证员在调查取证时屡屡碰壁。这种情况下,要么凭经验闭着眼出证碰运气,要么因为核实延长出证时间、增加申请人成本。目前青岛的公证机构与婚姻登记部门、房产交易中心已初步就部分信息实现联网共享,希望能进一步与公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4)通过立法加重对骗取公证书者的处罚。每个公证员主观上都不愿意办理错假证,却没有哪个公证员敢保证自己执业生涯中不会有一个错假证。公证处每年能查出假证明、假学历、甚至冒名顶替的人,但依然会有公证员为那些恶意欺骗公证处的造假者在受罚。如果每个公证员办证时都如履薄冰,对经手的每个材料都存疑质疑,不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但若只讲究高度盖然性,一旦不慎办理了错假证,又岂能用高度盖然性来为自己免予责罚?追根究底,法律对造假者的责罚太轻,造假者的成本太低。能骗的了公证员当然好,被识破也没什么责罚,顶多损失点公证费,我认为这才是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希望立法能加重追究造假者的责任,也许能对公证员的执业环境的清洁性有所帮助。

综上,历来改革在带来了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公证机构必须在改革中求突破,在转型中求拓展。每个公证员都不可能置身事外,都要反思自己在改革中如何更好的工作,在不断自省中求新求变,从而适应改革推进改革。以上是我身处公证体制改革中所产生的几点思考,望同仁们指正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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