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同“剥削正义”吗?

2020-12-17 10:57魏传光
关键词:批判正义马克思

摘 要: “伍德命题”提出“马克思认为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不包含不平等或不正义的交换,工资关系不涉及非正义问题”的观点,实质是把马克思的思想归于“剥削正义”的行列。“剥削正义”的观点虽然引人深思,但终究是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误判。误判的根源在于伍德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事实性描述和规范性评价的综合,生硬地给予二元分离的理解。实际上,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经济过程和规律的分析中暗含了对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一系列非正义评价,包括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交换、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剩余价值的强制性单向转移、劳动者生活状态的恶化等。马克思创作《资本论》展开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目的之一就是揭示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看似平等交换、实则不正义剥削的内在逻辑,以拨开庸俗经济学家制造的“剥削正义”迷雾。

关键词: 马克思;伍德命题;剥削;正义;批判

中图分类号:B0-0;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8634(2020)05-0028-(09)

DOI:10.13852/J.CNKI.JSHNU.2020.05.004

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艾伦·伍德于1972年发表了《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此文提出的核心观点“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载李惠斌、李义天主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构成了此后研究马克思与正义关系无法回避的问题,后来学界称之为“伍德命题”。(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教授把伍德的这一观点命名为“伍德命题”。参见段忠桥:《对“伍德命题”文本依据的辨析与回应》,《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17页。)伍德从三个方面维护或论证了自己的观点:第一,马克思认为工资交换劳动力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唯一交换,是正义的交换,因为它是在剩余价值产生之前完成的。第二,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资本家利用他购买的劳动力创造的,是资本家发展生产力的动力,“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些财产权的翻转同样是正义的”,(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第23页。)反而,阻止资本占有剩余价值才是不正义的。第三,马克思认为资本家与劳动力之间的交换是对工人的系统剥削,但剥削不等于不正义,除非我们已经假设任何剥削对马克思来说都是不正义的。鉴于“伍德命题”给马克思主义带来的严峻挑战,为澄清马克思主义与正义的关系,尽可能地消解“伍德命题”的有效性,本文对“伍德命题”的三条依据分别展开分析和批判,并求教于大方。

一、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是唯一且等价的吗?

先来看“伍德命题”的第一个依据。伍德认为,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当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15页。)所以资本家所付出的工资是用来购买劳动力的,不是用来购买劳动产品的,这样,工资本不应该体现为劳动产品的价值,而是体现为劳动力的价值。如果马克思认为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工资就无须与工人的劳动等值了,如果工人所獲得的报酬低于所付出的劳动,这也并不是不公平的。那么,如果资本家利用货币优势,通过失业率、后备军等方式,用低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进行交换是符合正义原则的等价交换吗?伍德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讲,虽然个别交换是不等价的,但并影响以上判断,因为马克思认为“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4页。)所以正义的等价交换是从平均意义上讲的,而不是要求每次交换都是如此。

马克思的确赞同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这条原则,“商品的流通过程就其纯粹的形式来说,要求等价物的交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86页。)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当中,支配性的社会关系是雇佣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资本家控制了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最终处置权,无产阶级只有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才能取得必要的生存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使用权普遍地成为可交易的对象。所以,马克思用“劳动力价格”取代古典经济学的“劳动的价格”概念。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种属性,劳动力的交换价值是由再生产这种劳动力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一切产品和服务,都来自市场。而且马克思大体上假定大多数商品都是按价值来交易,价值与价格无异,劳动力虽然比较特殊,但其价格也必须接受市场规律支配。因而,马克思认为不仅一般商品在交换领域是等价的,当劳动力成为一种商品,在交换领域也是等价交换。

可以说,劳动与劳动力两个概念的转换与分离,工资与劳动力实现等价交换,是马克思将资本主义的内在逻辑深入推进研究的杠杆和前提,所以对于否定这一看法的人,马克思认为他们是“不乐意看到把现代经济关系赤裸裸地揭露,把资产阶级最大秘密戳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94页。)从这个意义上讲,伍德的理解是对的。正如哈维所讲,资本家如何能通过一种以等价交换为前提的交换过程来实现一种不平等?马克思给出的答案是:“我们无论怎么尝试,都不可能在交换领域中为这个问题找到答案。”(哈维:《资本的限度》,张寅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72页。)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交换价值与价值的关系当作观察资本主义社会的“窗户”。

伍德的错误之处在于,马克思认为只有确认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等价交换,才能揭示无产阶级何以被自身所创造的社会关系以“正义”的方式所“奴役”,而不是用“等价交换”来论证资本主义的正义性。或者说,马克思要解释的矛盾是交换所预设的等价关系与剩余价值隐含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等价交换是揭示问题和解释矛盾的前提,而不是终点的结论。正是存在着交换领域符合正义原则的等价交换,才需要揭示“正义与奴役悖论”的隐匿机制。即以正义始,以奴役终,以“自由—平等”交换始,以不平等的两极分化终的社会机制如何解释,得以形成的秘密在哪里?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是如何转化为资本主义占有剩余价值规律的?可以说,从交换正义开始而不是停留于此论证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是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特质之一,既简单又优雅(哈维语)。恩格斯称赞马克思这样的解释“好像晴天霹雳”(《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第19页。)一样击中了要害。

从逻辑上讲,资本与劳动力在交换领域的等价交换并不是判定“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充分理由,甚至也无法判定“马克思断定资本与劳动力的等价交换符合正义原则”,根本原因在于如上所述,资本与劳动力的等价交换是马克思揭露剩余价值事实的杠杆和前提,马克思并不在这里寻找整个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要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性态度,还需要深入到生产领域。这时,就需要回答伍德提出的“唯一交换”问题了。

实际上,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交换是循环链条中的一环,而不是直线链条的起点。马克思为了揭示资本主义错综复杂的秘密,只能把每一段过程作为单独的“窗户”透视资本主义的内在结构,所以要抽象出一个“等价交换”概念,但要更有深度、更加立体地理解资本主义,我们还应该动态地把一扇扇窗户连接起来,这样,“当我们转到另一扇窗户之后,我们就能看见先前隐藏的视野之外的东西”。(哈维:《资本的限度》,第45页。)仅从一扇“窗户”看出去,第一次交换是和谐的、非对抗的、平等的,是通过一定的契约完成的,但“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25页。)资本家就是看到了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具有特殊能力,它生产的价值比它本身具有的价值更多,即劳动力可以生产剩余价值。所以,资本家拥有了劳动力的使用权之后,便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组织生产过程。因而,为了更深刻地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秘密,马克思没有停留在初次交换上,而是进入生产领域,在这里他看到了“天赋人权的伊甸园”已不复存在。就像西方学者瑞安所理解的那样:“在劳动力的购买中资本主义不违反‘平等交换规则,在劳动力的使用中,却违反了这一规则。”(杰拉斯:《将马克思带向正义:补充与反驳》,曹春丽译,载李惠斌、李义天主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第256页。)

马克思认为,虽然资本与劳动力的最初交换是等价交换,但在生产领域产生的完全是另外一些现象,“逐年都在增长的剩余产品的一大部分”都是“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706页。)窃取的剩余价值构成了下一阶段购买劳动力的资本。如果这时再反观交换过程,就会发现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一开始就包含着对劳动力的剥削,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最初表现出来的平等与自由消失了,只不过这种状况要进入到循环链条之中才容易看清楚。

由于资本竞争的原因,资本家会加大劳动过程中的剥削,以增加资本积累的速度,随着这一进程的发展,就形成了一个更大的链条:资本等价购买劳动力—在生产领域产生剩余价值—从被征服者那里掠夺来的货币去购买被征服者的商品—最初活动的等价物交换日益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所以,当我们把单个“窗户”连在一起时,就会发现,后来购买劳动力的资本实际上是之前劳动力生产的剩余价值,即“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已经对象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他人的活劳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673页。)所以,资本购买劳动力表面上是交換,实质是无偿占有。从根本上讲,马克思通过对最初等价交换的抽象,得出的结论实际是工资关系根本就不是一种交换关系,而是一种明确的剥削关系。恩格斯后来阐释他对《资本论》的认识时,把马克思对这一现象的透视讲得很清楚:“表现为最初活动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他人的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第170页。)

因而,如果单从马克思抽象出来的最初交换过程来看,伍德的理解是对的:即使劳动力生产了剩余价值,也没有破坏交换的等价原则,也不能说交换领域存在剥削。但是,如果我们以更广阔的视角来看,随着链条的持续循环,事情就发生了转变。马克思对等价交换的抽象更好地解释清楚了资本主义的运作过程,“戏剧性地解开了一个古老的关于市场的谜(人们何以能从公平交易中获利?)”。(弗雷德里克·詹姆逊:《重读〈资本论〉》,胡志国、陈清贵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总之,等价交换的抽象是为了把问题引向生产领域,扭转李嘉图劳动价值理论,“挖掘资本主义秩序之外在表象下的深层结构,使我们能够了解劳动时间的花费轨迹,并发现那些使得工人阶级的未付酬劳动或剩余价值能够被剥夺以及剥夺多少的各种制度安排”。(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2页。)对此,伍德显然没有认识到。如果非要说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等价交换符合正义原则,那只能是“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338页。)只是资产阶级的内部正义。毫无疑问,伍德的第一个依据是错误的,马克思在资本与劳动力平等交换的入口,已经埋藏了批判资本主义现实制度不正义的炸药。

二、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正义的吗?

伍德认为,马克思虽然对自己发现剩余价值而自豪,但却没有用之评判资本主义正义与否,这是因为在马克思的字里行间里显露了这样的观点:“资本家购买了一个商品(劳动力),并支付了它的全部价值;通过使用和剥削这一商品,他现在创造出一种比原先支付的价值还要大的价值。这个剩余价值就是属于他的,而从来不属于任何人的,他不欠任何人一分钱。”(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第20页。)因而,伍德认为在马克思那里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无关乎正义问题。

虽然伍德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揭露了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事实,但他觉得这并不像萨缪尔森认为的那样“这看来是对资本主义的罪行的一个严重判决”。(萨缪尔森:《经济学》,下册,高鸿业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16—317页。)也就是说,在伍德看来,马克思并没有用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这一事实判决资本主义的不正义。伍德的理由是,马克思并不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自然地将剩余价值作为非正义来看待,《资本论》只是实然地阐明了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经济体系里是如何“自在的”。

另外,在同一文本中马克思提出:“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1页。)马克思甚至认为,资本家也“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1页。)对于这样的表述,同样可以用上述方式解读。除此之外,我们还要看到,马克思是把资本家作为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和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看待的,资本家与工人一样,也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毕竟资本家拥有“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尽管只是资本主义法权。所以,马克思既不愿意“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也不愿意过多地给予其正义谴责,而是把正义批判的对象对准资本主义制度,认为“这种专制制度越是公开地把营利宣布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它就越是可鄙、可恨和可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8页。)

事实上,马克思多次把资本占有剩余价值说成是对工人的“盗窃”和“抢劫”,诸如,“现今财富的基础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96页。)剩余产品是“不经交换、不付给等价物而被占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57页。)等。马克思也曾指出,不付等价物而窃取的剩余产品“一开始就没有一个价值原子不是由别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0页。)马克思曾讽刺性地把资本家占有剩余劳动描述成“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尤其是马克思提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12页。)明确指出剩余价值产生前提的不公平,有力地反驳了“伍德命题”的误判。

三、剥削内含规范性正义评价吗?

伍德承认由于工人的脆弱性和无从选择,资本剥削了工人的劳动,资本主义的工资劳动通常是剥削的,但他却认为“剥削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我们不能从一开始就假设它是错误的或者非正义的,而要给这个问题留有空间”,(A. 伍德:《非正义的剥削》,王晶等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2期,第68页。)马克思只是证明了剥削的存在,并没有用之评价资本主义正义与否。所以,伍德认为,马克思并没有断然认定剥削是正义的,只有当剥削包含了对工人自由权利的侵犯的时候,才是非正义的。

显然,伍德认为,虽然人们通常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剥削”自然包含着道德谴责或正义批判的意蕴,几乎所有著名的道德理论也都判定剥削在道德上是有错的,但实际上马克思认为“剥削”术语仅表示剩余价值从一个阶级转移到另外一个阶级身上。回应伍德的观点,需要首先回答两个问题:一是在马克思思想体系里,什么是剥削?二是剥削是否包含规范性正义评价的内涵?即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阐释是否在正义方面给予了批判?

由于剥削是一个多层次、复合性的经济学概念,马克思也从未对剥削概念做过清晰的定义或说明,所以用定义的方式讲清楚“在马克思那里什么是剥削”是件很困难的事情。实际上,马克思对剥削的认识是随着对资产阶级的认识不断深入而逐渐走向成熟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剥削还只是理解为工人的“生存资料和活动资料越来越多地积聚在资本家手中”,(《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20页。)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把工人的劳动产品被拿走与私有制关联起来,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清晰地意识到资本的扩大是通过剥削完成的,而到了《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已经看到资本剥削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随后,马克思对剥削的认识更加细致、具体,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赋予剥削一种最为基本的形式,即剩余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完成了对剥削的系统研究,除了提出剥削具有生产力的属性,是生产力获得一定程度发展又不够充分的产物之外,还重点分析了剥削内含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意蕴,即资本家凭借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对无产阶级的剩余劳动无偿占有的过程。

可见,马克思最后把资本主义剥削定位于资产阶级无偿占有工人阶级的剩余劳动,这样的定位是否包含规范性的正义评价呢?这时,我们还要看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是什么类型的剥削,换而言之,这种剥削是否包含对工人阶级自由权利的侵犯?美国学者佩弗做了关于剥削的类型学划分,我们可以借鉴之。佩弗提出马克思把雇佣工人创造剩余价值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过程作为一种经济剥削而不是一般剥削来理解,而经济剥削又可分为简单剥削和强迫剥削两种。佩弗認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经济剥削主要是指“强迫的,无酬的,剩余的劳动,其产品无法被直接生产者所控制”的强迫剥削,而不是“剩余价值被占有或者是直接生产者无法获得他们所生产的全部价值”(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58页。)这种简单剥削。本文认为,强迫剥削是马克思强调的资本主义剥削概念类型,也是最为符合工业资本主义时代现实的剥削概念。

如果说马克思的剥削概念是指在对抗性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中,资产阶级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强迫且无偿占有无产阶级的剩余劳动的强制剥削,那么,剥削与正义相关吗?或者说,它还是仅仅对客观的社会事实进行描述的概念吗?答案显然不是。强制剥削显然既包含历史尺度,也包含价值尺度,历史尺度承认剥削的历史正当性和历史合理性,同时价值尺度谴责剥削的非正义性。对于“剥削”这一关乎人类活动的重要概念,马克思对其既有科学分析和客观描述,同时也包含着规范性界定,隐藏着正义与否的价值判断。马克思认为,价值不能脱离事实而加以考量,必须依赖于看待事实的方式,就像《资本论》“这部书是在怒火满腔的情况下写成的,却用冷静的逻辑来进行分析”(海尔布罗纳:《几位著名经济思想家的生平、时代和思想》,蔡受百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45页。)一样。

伍德的根本错误在于把强制剥削当成了实体而不是关系。我们必须看清楚,强制剥削不仅反映了生产力,更反映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剥削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并且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存在着强迫性,工人阶级的劳动不仅是无酬的,而且是强迫的。虽然可以说非劳动阶级对劳动阶级的剩余产品的占有并不必然具有否定性的评价含义,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的确是一种强制剥削,包含着强迫。如同金里卡所言,“如果(工人—作者加)主动将自己的劳动力贡献给他人,就不存在不正义的问题”,(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229页。)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强迫关系使得剥削失去了正义性。

尽管不少西方学者否认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是被强迫劳动的,如科恩认为工人可以存足够钱来购买少量的生产资料,成为小资产者。资本主义社会表面上没有强迫工人出卖劳动力,但实际上利用经济的方式限制了工人进行某种选择的余地,在庞大的经济强制力下,“自由选择”只是一种迷思,工人阶级只拥有劳动力可以出卖,成为马克思所形容的“薪资奴隶”。更何况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本身具有剥削性,剥削者和被剥削者都没有可接受的替代选择。如果我们把这种强迫放置于工人阶级群体之中看,则更加明显,即这种强迫力量是通过社会结构的方式作用于工人阶级身上的。正如雷曼所言,“结构性强迫在发挥作用时,是将一个群体局限于一系列境况之中”,(Jeffrey Reiman,“Exploitation,Force,and the Moral Assessment of Capitalism:Thoughts on Roemer and Cohen”,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6,no.1(Winter,1987),p.38.)就工人阶级的整体而言,并没有在任何现实的或实质层面上能够自由地不出卖自己的劳动,或真正掌控自己的劳动。所以在涉及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时,马克思写道:“这种剩余劳动是资本未付等价物而得到的,并且按它的本质来说,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议定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927页。)

为了索求更多的利润,资本家遵循“尽可能的低工资”的定理,强迫式的严格剥削从根底上会削弱工人阶级的活力,正如霍布斯鲍姆在《资本的年代》中描述的那样,“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的工人一辈子仍是工人,现存的经济体系也要求他们一辈子当工人”。(艾瑞克·霍布斯鲍姆:《资本的年代:1848—1875》,张晓华等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253页。)不仅如此,强迫剥削还促成了劳动力过度消耗和过早死亡,造成了从事工业人口的衰颓,也引发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出现。马克思在描述英国火柴厂的工人每日工作12个小时以上、没有固定的吃饭时间、一半工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形时,甚至说:“如果但丁还在,他会发现,他所想象的最残酷的地狱也赶不上这种制造业中的情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86页。)马克思认为这是十足的昔尼克主义,即“蔑视道德;凌辱人的尊严;不知羞耻;冷酷无情;无所顾忌;对眼前事物冷嘲热讽,等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87页。)

布坎南在谈到何种剥削具有规范性意蕴的时候,提出三条理由:“第一,剥削某人就是将他或她利用为工具或自然资源;第二,这种利用对于被利用者来说是有害的,第三,这种利用的目的在于某人的自身利益。”(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第152页。)对照这三条理由,强迫剥削具有规范性意蕴,尤其是对照第二条来看,由于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带来了劳动与人本身统一的反向性,马克思认为,这样的社会秩序建构是不可能把社会正义作为一种理想追求的。也正是如此,马克思认为强迫剥削遵从的是资产阶级的社会需要,是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的表现。虽然马克思没有对一般意义上的剥削给予明显的正义批判,但确实明确反对带有剥夺、垄断性质的剥削,并蕴含了对这种宰制他人存在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给予否定性的正义评价——尽管对剥削的正义批判并不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核心位置。

除了资本主义剥削具有强迫性因而是非正义的之外,我们还应看到,马克思对剥削的非正义性还有另外一个判定理由,即资本家是一个非劳动者,却单纯凭借资本的所有权,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6页。)的前提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暗含着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不正义,这也导致了劳动对资本的从属,使工人与资本家的地位从起点开始就不平等。马克思很清楚,资本家在交易中的优势不是产生于经济,而是產生于享有特权的社会地位。从这个角度上讲,伍德所认为的“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对劳动的剥削并不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滥用,也不是(像欺骗、走私、收保护费那样)在资本主义内部会偶尔发生的专横的、不公平的活动”(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第25页。)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不会简单地把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作为一件正义的事情看待。

总之,我们不能把马克思的剥削概念单纯作为经济学概念来看待,它其实还是社会历史观概念,就如同《资本论》不仅是描述生产、交换及分配的过程等现代社会经济组织形态的著作,它实际上还包含对政治、法律、历史、教育、道德等问题的精辟论述。马克思依据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站在历史的高度思考剥削问题,用历史观统摄经济学,使经济学走向了批判的政治经济学,实现了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超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以历史的视野提出“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41页。

)在这样的历史高度中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是工作最繁重和生活最悲惨的阶级。所以,马克思对剥削的价值判断不在别处,就隐含在剥削生成的历史分析之中。我们不仅要看到剥削的纯粹经济学分析,更要看到其中隐而不显的价值立场,剥削的事实分析就包含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正义谴责。

对于许多马克思主义研究者而言,似乎认为“不正义的范例就是剥削”是个再自然不过的马克思主义观点,但马克思是如何表述,在何种意义上表述了反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却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剥削作为关乎资本主义社会最为重要的社会事实之一,在马克思那里,既有对事实的描述,也有对事实的规范性评价。马克思认为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包含着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实质性不平等交换、剩余价值的强制性单向转移、劳动者生活状态的恶化等不正义的事实,而《资本论》展开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目的之一就是揭示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看似平等交换、实则不正义剥削的内在逻辑,以拨开由资本主义庸俗经济学家制造的“剥削正义”迷雾。

Does Marx Agree with “Exploiting Justice”?— Criticism and Reflection Based on “Wood Proposition”

WEI Chuanguang

Abstract: The “Wood proposition” puts forward the view that “Marx believes that the surplus value of capital possession does not include unequal or unjust exchange, and wage relations do not involve injustice”, which essentially classifies Marx as “exploitative justice”. Although the view of “exploitative justice” is thought-provoking, it is ultimately a misjudg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rxism and justice. The root of the misjudgment lies in Woods comprehension of the fact description and normative evaluation of Marxs capitalist exploitation and his rigid understanding of the separation of duality. In fact, Marxs analysis of capitalist economic processes and laws implies a series of unjust evaluations of capital exploitation and employment, including substantive unequal exchange between capital and labor,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means of production, mandatory one-way transfer of surplus value, and the evils of workers living conditions. One of the aims of Marx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riticism of Das Kapital is to reveal the inherent logic of seemingly equal exchange and unjust exploitation between capital and employed labor, so as to remove the mist of “exploitative justice” created by vulgar economists.

Key words: Marx, “Wood proposition”, exploitation, justice, critique

(责任编辑:张 蕾)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及其现实观照”(20BKS015);廣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项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分配正义的制度保障研究”(2020GZYB20)

作者简介:魏传光,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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