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包装标识现状及标准化与规范化措施研究

2020-12-18 02:25刘海燕时文兴金晓芬
上海农业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净含量名称食用菌

刘海燕,白 冰,时文兴,邵 毅,金晓芬,林 淼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上海市设施园艺技术重点实验室,上海201403)

食品是供人们直接食用的特殊商品,食品的卫生状况、安全性和标识信息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健康与安全,而其中包装标识信息的重要性往往会被人忽略。 食品包装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它可以起到宣传食品信息,指导消费者购买和食用的作用。 食品包装标识既要符合一般商品包装的标准和法规,更要符合与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标准、法规。 目前,我国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了食品包装标识相关的一系列标准、法规和办法[1-3]。 包装标识是食品包装上不可缺少的一类内容,落实食品包装标识工作,可以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更好地护卫食品流通领域的安全,防止以次充好或者假冒食品上市,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同时,包装标识可以反映食品本身的内在属性,购买者可以通过包装标识来获取信息,进而选择购买与否,并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中。

2017 年中央一号文件将食用菌产业列为提倡大力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之一,食用菌产业成为近年来我国农业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 食用菌产业在自然循环、经济循环[4]、药食同源等保健功能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5]。 据中国食用菌协会统计,2017 年全国食用菌总产量为3 712 万t,产值为2 721.92亿元人民币,市场上食用菌产品种类繁多,仅常见的食用菌就有五十余种[6]。 目前的食品标签[1-3,7-8]标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食用菌产品,造成市场上出现了食用菌包装名称错误,标签上宣传其保健功能、日期标注混乱等不规范的包装标识问题。 大多数食用菌生产企业也往往只重视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营养成分等方面问题,忽视包装标识的规范,进而出现产品包装标识不合格的情况。 因此,切实有效地开展和落实食用菌包装标识监督管理,对相关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制定相关食用菌包装标识的标准和规范非常重要。

1 食品标签相关标准要求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均对相关食品包装标识监督管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在《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也提出了相关要求,即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如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营养标签、质量等级)。 但由于市场上食用菌产品经常是裸(散)装销售,且食用菌产品种类繁多、容易混淆,部分不适用于本通则,因此需要另行对食用菌包装标识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

2 常见问题及规范措施

2.1 食用菌包装

食用菌包装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内装物食用菌产品,包装要符合食用菌贮藏、运输、销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 研究表明,不同的包装材料会对食用菌风味物质的保护产生不同影响[9],包装材料也会对食用菌的化学成分和微生物质量产生影响[10],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食用菌的保存新鲜度[11],因此现在很多食用菌生产企业将初级食用菌产品进行预包装加工。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市售食用菌产品存在着包装材料浪费、包装材料有害、包装内容物不可视、同一包装内食用菌等级和规格不一致,即上层等级高,下层以次充好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做出以下要求:包装的体积应限制在最小水平,在能确保安全运输、贮藏和销售的情况下,应尽量使用更少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要保证结实、光滑、洁净、无毒、无害,还能承受一定的挤压,包括来自上方产品的压力、运输和搬运过程中的挤压和晃动以及冷藏冷链过程中的低温高湿;如使用纸类包装材料,应使用不涂腊、上油、涂塑料等防潮材料和不用油性油墨做标记;如使用塑料包装,应使用不含氟氯烃化合物(CFS)的发泡聚苯乙烯(EPS)、聚氨酯(PUR)、聚氯乙烯(PVC)产品;建议选择可重复利用、回收利用或可降解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上的标识信息所使用的油墨和胶水应无毒、无害,不可以直接接触食用菌产品;粘贴在单个食用菌上的标签,要确保在除去时既不会留下胶水的痕迹,也不会导致食用菌缺失;对于包装内的产品,每个包装内的食用菌产品应一致,所有食用菌应来自同一产地、属于同一品种、划分为同一等级、同一规格(如已划分),如果是包装内装有混合品种的食用菌产品,可以不要求产地和品种相同;包装中产品的可见部分,包括最上层的食用菌必须能代表整个包装内的产品,即不可视部分的食用菌产品与可视部分相同。

2.2 食用菌名称

标准要求食品名称要反映出产品的真实属性,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食品的标签标识并没有反映出产品的真实属性[12]。 而且由于食用菌种类繁多,目前市场上命名多存在不规范现象,如中文名为“平菇”的食用菌,发现很多商品名标注为“侧耳”“秀珍菇”或“小平菇”;再如名为“双孢蘑菇”的一款食用菌产品,发现市售很多商品名标注为“白蘑菇”“蘑菇”或“洋蘑菇”,而市场上裸(散)装食用菌产品大多出现无名称标识等情况。 因此,关于食用菌名称,建议做出以下要求:要在包装的显著位置,醒目标示出食用菌的名称;裸(散)装情况下,可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醒目标示出食用菌的名称;要使用食用菌的规范名称或公认名称,不可以使用会引起购买者、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甚至是俗名。 建议使用《GB∕T 12728—2006 食用菌术语》[6]中附录A 中的中文名称进行标注;进口食用菌应标明对应的中文名称。

2.3 净含量和规格

对于有预包装的食用菌产品,调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净含量和食品名称标示在食品包装的不同展示版面上,相关信息的印刷位置呈现随意、分散状态,建议净含量和食品名称标示在包装同一展示版面上;二是净含量字符高度达不到要求。 例如,净含量:500 g,按照标准[13]要求其字符高度要≥4 mm,有些包装未按要求,字符高度小于4 mm;三是计量单位使用错误,没有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例如,当净含量≥1 000 g 时,计量单位应使用kg,调查中发现有些商品错误的标示为1 500 g,而规范标示应为净含量:1.5 kg,还发现有些企业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四是存在当产品内装有多个单件食用菌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只标示净含量,没有标示规格。 按规定,产品内含多件预包装食用菌食品时,不仅要标示净含量如:350 g,同时还应该标示规格,如:7 件;五是目前市场上很多食用菌产品被制作成罐头或可直接食用的包装食品,按规定,若固液两项且以固相为主要配料时需标示出食用菌固形物(沥干物)的含量,不仅要标示总的净含量,还有标示其中食用菌的含量,目前市场大多数产品没有标示。 如固形物:不低于75%。

2.4 生产者信息

目前市售带包装食用菌产品,其包装上基本都按标准要求有生产者或经销者的信息标识,包括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常见问题主要是产地的标识不准确。 产地标识应真实,应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且产地的标注区域详细度不应大于县级辖区。 如产地可以标示为“ × ×市× ×县× ×基地”或者“ × ×市× ×县× ×乡(镇)”等。 值得注意的是,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要和企业注册及营业执照上信息完全相同。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参考《GB 29924—2013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7]按下列规定标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其生产的食用菌产品,应当各自标注其名称和地址;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食用菌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食用菌产品上,应当各自标注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2.5 日期和贮存条件

日期和贮存条件反映了食用菌产品的新鲜程度,是食用菌包装标识上极其重要的内容,目前市售的食用菌产品基本上都会含有日期信息,但有些标识不规范,有些标识不显著,有些标识模糊、不易辨认。对于日期的标注必须真实,不能弄虚作假,在新《食品安全法》第124 条中,对虚假标注日期的行为规定有严厉的处罚。 调查中发现,对于日期和贮存条件,主要问题集中在混淆“采收日期”“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还有仅标示保质期而没有提示贮存条件的情况发生,因为只有规定了贮存条件才会有相应的保质期,所以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应该同时标明。 调查中还发现,有些产品年号只标示2 位数而不是4 位数,或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按标准要求应标示在包装的具体部位。 因此,对于日期的形式建议做如下要求:日期的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日期的表示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2018 -05 -10(用连字符分开),年号应用4 位数表示;食用菌外包装箱上应标示食用菌的安全食用期,并且标识位置应与包装日期在同一版面上;对于同一箱内混装有不同种类的食用菌,应按照其中最短的食用菌品种的安全食用期进行标示。 安全食用期的标识为:安全食用期× ×日(天);采收日期的标注顺序一般为年、月、日,不易确定的采收日期也可以标至年、月。

2.6 质量状况

2.6.1 采用标准

目前,我国标准分为4 个级别,由高到低分别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目前一些企业还存在着重产品、轻标签的观念,常见有以下情况发生:标准有更新的新版本,而包装上标示的是作废标准(过期标准)[7],或产品标准号标示错误,如将推荐性标准标示为强制性标准(例如标准号为GB∕T 16986—2009,在包装上却标示为GB 16986—2009),或只标示卫生标准。 因此,建议相关生产企业应密切关注标准的更新动态,及时更改、更新;在更新了企业标准时,应及时更正包装上产品标准的标识;值得注意的是,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或卫生标准只是产品标准中的一部分内容,标注的同时也一定要标示其使用的产品标准。

2.6.2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认证及标识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用“QS”表示,在包装上标注的同时要一起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 从2010 年6 月1 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 调查中发现,目前还存在一些食用菌生产企业产品QS 标识及编号标识错误,如“QS”标识形状、颜色不正确,还有企业没有更新成“生产许可”字样,仍在使用“质量安全”。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识使用权的食用菌,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在其生产的该种食用菌产品上标注认证标识和发证机构的名称和标识,超时不得使用。 如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经明确规定了食用菌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 年修正)中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因此,食用菌包装上不得出现“驰名商标”的字样。

2.6.3 其他

新鲜食用菌如果经过辐照加工,应在包装上贴上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并标注中文说明。若食用菌中含有致敏成分、毒性物质[14]或其他由于食用不当可能危及健康和安全的物质,也应当有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食用菌包装标识上不应出现容易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表述,如:“比较好的”“很好的”“干净的”“健康的”“有营养的”等。

当在食用菌包装标识中使用“纯的”“天然的”“新鲜的”“有机生长的”“自制的”“无污染”“生态的”等词汇描述产品名称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规定,并应有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在食用菌标识上不能出现含有宣传能够预防、缓解、减轻、治疗某种疾病或调节特定生理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也不应包含可能引起消费者对类似食用菌的安全生产怀疑或恐慌的内容。

3 小结与展望

食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其包装标识也需要高标准、严要求,这就要求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认真对待包装标识问题。 目前很多食用菌生产加工企业不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装标识出现错误,或者有些企业为了谋取利润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且消费者大多对包装标识的了解很少,很难从包装标识上判断食用菌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包装标识越来越高标准、严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应认真对待食品标签管理,建议安排专人负责、专业管理,才能更有利于标签的规范标示。 卫生行政部门应利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法律法规,不断普及全民的卫生法律意识,向消费者介绍识别食品包装标识的方法,使消费者自觉参与监督,保障消费者利益和健康。 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产品包装标识问题适时安排学习专题会、研讨会、宣贯会、座谈会等;合理利用主管部门官网,发布最新公告、文件要求等,通过这些方式让标签标识更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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