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教育观对研究生导师制度的影响

2020-12-19 00:04江苏师范大学
亚太教育 2020年2期
关键词:功利主义教育观功利

江苏师范大学 吕 艳

19 世纪英国教育思想空前繁荣,功利主义教育观是其中产生较大影响的思想流派之一,极大地推动了教育的发展。随着现代意义上大学的产生,导师制转型为有效的社会化力量用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依托于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研究生导师制成为学生获得高等教育的最好方式之一。研究生导师制,指的是在高等学校实行的教师对学生的学业、品德及生活等方面进行个别指导的教学制度。1953年,我国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正式确立了研究生导师制,具体要求有:“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由苏联专家担任或国内高等学校中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形成指导关系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导师的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导师全权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1999 年以来,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不断扩大,高校中出现了师生关系异化、社会需求功利化等现象。研究生导师制度出现内顾之忧,师生间的极端冲突事件屡次爆发,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2018 年,我国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为了造就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对导师的基本素质、岗位职责、激励机制以及组织保障进行了规范。本文借助功利主义教育观解析当下研究生导师制度出现的困境,返本溯源发现困境的出现在于教育能带来功效和利益,但教育的工具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度量把握极易失控。教育要促进社会中公众集体福利的最大化,但是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幸福总量和个人幸福的福利解释大相径庭。研究生导师制度中的师生关系、师生和高校间的关系、师生和社会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同主体的福利解释各不相同。功利主义教育观是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研究生导师制度实施的动力之一,但随着我国教育的主导价值观逐渐被追求功效、获取利益占据了支配地位,它对研究生导师制度产生越来越多的消极影响。

一、功利主义教育观概述

功利主义学说认为:“仅当一个行为对所有受该行为影响的人所产生的善(功利)至少与可供人们选择的替换行为一样多的时侯,该行为才是道德上正当的。”也就是将事物的结果能否增进人们的幸福作为衡量事物对与错的标准,把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19 世纪初期功利主义学说正式进入公众视线,在很多领域里被人们加以应用,教育领域里的延伸成果就是功利主义教育观,这种教育观强调教育的效应在于帮助人们获取现实中的幸福生活,这是教育的意义所在。

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 1773—1836)是著名的功利主义教育家,所著《论教育》受到教育学界的高度评价,被认为是“用英语写得最好的有关教育的论文之一”。《论教育》一文指出:“教育的目的是尽可能使个人成为幸福的手段,首先成为自身幸福的手段,然后成为他人幸福的手段。”这就是说作为实现个人幸福的工具,教育在帮助个人达到目的的同时,也可以帮助他人实现幸福,幸福是目的,教育是工具。功利主义教育观关怀人的内在精神状态,认为教育要重点培养人的聪颖、节制、公正、慷慨等精神品质,这些品质更有利于实现个人幸福。詹姆斯·穆勒认为:每个人不仅享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且何谓幸福应由他们自己来判断,每个人应自己来判断个人的幸福何在。所以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个人幸福由个人来判断,实现自身幸福是实现他人幸福的前提和基础,个人幸福和他人幸福汇总为社会幸福。学校教育要立足社会进行实践改革,社会也要重视学校提供的“技术教育”或“学术教育”,实现社会成员幸福。

功利主义教育观产生于现代性的整体架构中,人成为自我设定的主体,目的成为主体的自我设定。作为以主体为目的指向的人类工具性活动,教育体现出对人现实生活的关怀,是力量与权力的象征。建立在主体性形而上学基础上的功利主义教育观对教育发展产生推动力,从而对研究生导师制发展也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当然,它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一方面,功利主义教育观追求的“幸福”具有不确定性,何谓幸福,千人有千解。幸福是一种个体的主观体验,把其当作教育目的主要标准,极易导致教育目的变得模糊、难以把握。另一方面,它过于夸大教育的作用,除教育外,先天素质、后天努力、环境因素等多方面原因都会导致个体差异,以偏概全将妨碍人们认识和把握教育的本质及特性。

二、功利主义教育观对研究生导师制度实施的影响

研究生导师制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导师既是人才培育的先导,也是科学研究的先锋,对国家的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至关重要。研究生导师制度的发展要依靠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从社会需要中获得动力和支持,功利主义教育观给研究生导师制度的实施以推动力。导师对内要为研究生负责,对外要完成学校的科研和教学任务,双层压力下发挥作用,彰显导师的工具价值和功利价值。

首先,功利主义教育观强调教育能带来功效和利益,以教育所具有的工具价值作为价值取向。社会和个人评价教育成果的依据是教育效果的实现程度,衡量教育意义的标准是行为结果的满足程度,教育成为能够获取效益的工具。从教育本身来讲,具有工具性,为社会所需要是教育属性之一。研究生导师制度作为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工具属性,它是国家培育人才的有效工具。高校和社会的监督保证研究生导师制度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导师通过指导研究生课业、引导研究生科研、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位、帮助研究生进行职业规划等手段,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高级专业人才,为国家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助于国家和谐和社会稳定。

在功利主义教育理念的支配下,教育实践的倾向和取舍取决于教育功效和社会效应。也就是说研究生导师制度所具有的工具性,并不是由制度本身决定的,而是在教学实践中产生的。在制度确立或形成过程中,能够满足认知的可得性和执行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将较为顺利得以实施,研究生导师制度所具有的便利性和经济性是其发展的推动因素。随着我国研究生导师队伍不断扩充,高校在导师遴选、导师培训、导师评价等方面加强管理,优化导师队伍结构,促进研究生指导质量的提升。作为学术指导主体的导师在指导过程中进行自我监督与评估,作为学术指导客体的研究生,既对自身学术过程进行评估,也对导师指导进行评价,导学双方良性互动能够保证良好的教育效果。

其次,功利主义教育观以功利主义作为主要价值取向,其所言“功利”并不是简单地等同于“利益”,“功利”是指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也就是教育的目的是幸福。幸福并不仅指行为者本人的幸福,无数的个人幸福集腋成裘汇聚成群体幸福,个人幸福和他人幸福是社会幸福的构成元素。功利主义道德的完美理想和中国传统美德有相通之处:己所欲,施于人。教育是指向人灵魂深处的高尚事业,它注重培养和提升人的内在幸福感,教育的根本目标从来都不是追求纯粹的物质至上。功利主义教育观要求人们不仅无损于他人利益,还要尽可能地增进个人的更大利益,个人通过教育谋求“利益”,教育能增进个人的“功利”。教育的发展不能建空中楼阁,要根植于社会,服务于生活,从社会需求中获得源动力。教育既授人以生存的手段和技能,又导入生存的意义和价值,是影响人心理品质的环境因素。教育主体有意识地寻求自我发展,从“量化”的个人幸福到“质化”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能促进人类社会的整体性进步。

人通过教育使自己从一个生物人成为社会人,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之后,进一步适应其所处社会环境,找准自己的社会位置。教育能使人更快适应社会,是实现个人发展、提高身心素质、增加个人财富的有效手段。当代社会,知识就是经济、知识就是财富、知识改变命运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在这个崇尚知识的时代,无论导师还是研究生都不可能忽略知识所具有的价值及其暗含的经济潜力。随着科技的发展,师生的科研着眼点受外部的影响而变化,在科研和社会需求之间进行矛盾选择。社会群体对导师和研究生有着各种功利期盼,希望高校培养出更实用、符合自己需要的人才,希望这些人才一到岗位就能创造价值。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和国家竞争潜力密切相关,高效的研究生导师制度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

研究生导师制度的发展得益于功利主义教育观的传播,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教育观主体性形而上学的原生缺陷,制约了研究生导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消极影响。

首先,功利主义教育观把实现人的幸福看作最终目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现象,功利本身变成了目的。教育发展的目的欠缺独立性,被掩盖在教育发展的动力之下,模糊了目的本身的重要性和道德性。导师和研究生判断教育行为效果的价值依据是获取利益的多寡,当师生利益不一致,甚至矛盾尖锐时,冲突事件频发就具有必然性。导师追求自身利益发展本无可厚非,但教育要有正确的价值倾向。教育家怀特曾说,“具备道德理解力的人如果他很精明,则他可能通过了解真正具有道德感的人们的动机以及他们对道德的看法,他可以借此来操纵他们,为自己谋取利益”。如果导师纯粹以教育为手段而谋求外在的“物”的教育价值,把教育仅仅看作增进财富的工具,将抹杀研究生的情感和精神价值。导师对于研究生的支持对研究生教育起到基础作用,师生关系是保证研究生获得学位的重要因素,导师以学生为本还是只谋求自身的利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教育后果。

现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的师生关系出现复杂化现象,甚至原本应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师生关系异化为老板与员工的雇佣关系,师生冲突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研究生教育质量。我国研究生导师制是单位制度下的导师制,师生关系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政府委托高校行使教育权力,高校将管理研究生的权力托付给导师。师生地位不对等,导师处于支配地位,研究生处于被支配地位。在招生规模小、导师选拔严格的时候,师生关系较和谐、易处理。但最近十年来,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急剧扩大,招生更多地实行量化管理,导师选拔参与度降低。研究生入学后采用导师“一言堂”的指导方式,导师个人的学术造诣和道德规范决定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高低。导师以利益为先,变相地将学生当作自己的科研“劳动力”,学生很难成为导师的学术合作伙伴,学术兴趣往往得不到导师的尊重,这样的研究生教育很难实现可持续发展。

功利主义教育观认为,社会教育对个体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具有潜在的影响力,改革教育必先改革社会,不良社会产生不良教育影响。教育不能独立于社会之外,高等教育亦不能“阳春白雪”,但是如果学校过度重视实用知识和生存技能的传授,教育将变成工厂的流水线作业。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获取学位的过程中如果忽视研究生自主性和反向思维的培养,片面强调研究生的服从和追随,剥夺了研究生的自主精神和创造力的培养,这样研究生教育的结果就是出现一批欠缺批判能力的伪高级人才。研究生如果被当作普通的劳动力来培训,习惯性地接受社会单向传递的社会价值观,只关注某专业领域的知识、技能,则很难关注现代社会中价值层面的东西。柏拉图说,教育非它,乃是心灵转向。教育培养人的自主性,使人不受动物式欲望和环境的束缚,能够超越自我、创造自我。

其次,功利主义教育观对“功利”的解释极易出现偏差,现实生活中往往当教育可获得利益时才被认为是可取的,教育的应用价值置于教育的内在价值之上。教育的目的主要是满足经济和社会需求,教育异化为功利性工具,很难看到教育对人整体精神性的培养。在现代大工业条件下,人成为庞大的体制机器中的一个小零件,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同时,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漠视个体本真的存在价值。当今社会功利主义教育观影响无处不在,高校课程设置偏重于能迅速带来实利的经济类课程,更多地关注物质层面的教育成果,轻忽陶冶人性和灵魂的课程,忽视精神层面的教育成果。如果片面重视知识和技术带来的实利价值,极易成为知识和技术的奴隶。这样的教育往往沦为经济的陪衬品,引导人片面地追求金钱、权力等利益,唯利是图,抛弃自我的价值和品行,追逐着欲望,丧失了尊严。

现代社会的教育是一种在工具理性操作下的教育,人们希冀的教育结果是将受教者培养成有用之才,学问成了政治和经济的工具,失掉了本来应有的主动性,因而也削弱了尊严性。当某一科学被运用于经济之中,带来经济效益后,这门科学马上变得身价百倍,社会和高校纷纷竭尽所能投入其中。高校为了实现高效运转,以获取效益程度作为制订制度的标准,考虑制度实施的便利性往往高于制度实施的合理性。近年来,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出现求利益、求回报的企业现象,研究生导师制度里出现了不应存在于高校的导师老板。导师把学生当作自己的科研劳动力,关心的是科研项目的完成度,至于学生是否能从中学到什么、对学生的未来是否有帮助,这些往往不是“老板型”导师考虑的重点。“老板型”导师指导过程中,拥有着缺乏监督的绝对权力,研究生与导师相比处于弱势。这样的研究生教育很难完全规避道德风险,未必符合教育发展规律,未必能有效解决教育问题,体现出适应性教育的急功近利。

教育追求社会的认可,雅斯贝尔斯指出,高校像填鸭般地用那些诸如形而下之“器”的东西,塞满学生的头脑,而对本真存在之“道”却一再失落而不顾,这无疑阻碍了学生通向自由精神之通衢。这样教育环境下的研究生更多地追求导师的知名度、项目和经费数,寄希望于短期内产生效益,完成论文、拿到学位,漠不关心导师在学术上的指导,忽略科学知识的认知与理解。只看重研究生导师制度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将导致研究生过度追求有限的社会福利,这样的研究生把知识仅仅当作换取利益的工具,只是把科研看作增加就业的砝码,把教育中蕴含的批判性的精神培养抛诸脑后。研究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把所受教育当作满足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手段,忽略教育过程中德性的追求和反思,这是功利价值至上的不良后果。教育的功利价值和工具价值二者是对立统一整体,如果忽视功利价值就会使教育失去存在的基础,片面追求工具价值就会导致人的异化而迷失自我,过度强调功利价值和工具价值将导致教育异化。

三、结语

功利主义教育观能对研究生导师制度选择与实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与经济效益,但若过度注重工具价值和功利价值,这种教育观影响下的研究生导师制度往往会为追求社会福利而损害教育环境,为寻求高效而贬值求善,最终会导致研究生导师制度整体性效果降低,教育的主动性越来越弱。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研究生导师制度作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的一部分,基本上是政府决策的结果,提高高校和导师的参与度有益于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导师应给研究生指出可行的思路和方法,在学科前沿引导研究生,既要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素养,也要注重人文素养的培育,应体现教育的人性关怀。近年来导师和研究生矛盾冲突事件不断出现,人们开始质问研究生导师制度是否有效。伴随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逐步转向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要进一步加强导师对研究生学业进步、学位完成、职业规划等方面的指导作用。理论上导师指导的最优过程,在研究生阶段开始的初期应较多采用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与规定下开展研究,随着研究生程度加深,导师支持性不断提高,在研究生获取一定的研究能力后,导师减少干涉,鼓励研究生自主开展研究,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者。政府和高校对师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应同等对待,各有专门的受理机构,同时应设置独立于师生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受理申诉,当研究生受到不平等对待时,应有与导师进行沟通的途径。引导研究生导师制度的良性发展,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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