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沉浸式”全英文教学困境与探索

2020-12-19 23:57宗雪萍崔勇涛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全英文沉浸式法学

宗雪萍 崔勇涛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面对经济全球化飞速发展,以及日益增多的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商务贸易、劳动关系等法律争议,提高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当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最核心最紧迫之任务。2018 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强化本科教育基础地位,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因此,法学研究生作为更深层次的专业培养,进行“沉浸式”全英文课程教学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应然选择。

一、“沉浸式”教学的涵义

沉浸式(Immersion)教学是把学生置于特定环境之中,从而提高学习效率的一种教学方式,是以现代教育学、心理学、语言学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为依据,具有自己独特的教学原理与方法的教学模式。[1]其最早源于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先后被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荷兰等十多个国家所借鉴,并分别用法语、日语、汉语、印尼语、俄语、英语等十余个语种进行沉浸式教学,均取得显著成绩,赢得各国广泛认可。“沉浸式”教学强调教学过程中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情境和学习氛围,与建构主义的“情境认知”和“情境学习”所强调的“学习、知识和智慧的情境性”有着相同的认知维度。[2]“沉浸式”教学在理念上坚持的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心理学原则,是人本主义学习理论的具体体现与实践,被认为是“直接面向和指导教学实践,具有可操作性,是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之间的桥梁”[3],有学者将之形象比喻为“把学生扔进水里,让他们在水里自行挣扎和抗争,直到学会游泳”,目前“沉浸式”教学在我国外语外贸、新闻媒体、信息技术、财务管理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等许多课程中得到广泛而有效运用,成效显著。我国法学研究生的“沉浸式”教学一般指的是使用英文进行法学课程的教学,即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完全使用英文进行法学专业知识的讲授,从而培养学生掌握使用英语进行思考和处理相关法律专业问题的能力。

二、法学研究生进行“沉浸式”全英文教学的必要性

1. 高校国际化进程的必然选择

随着全球化势力对人类社会影响层面的扩张,高校教育国际化已成为时代趋势,世界各国高校在办学理念、要素和行为跨越国界进行互动,将“国际维度”整合到高等学校教学、研究和服务等诸项功能中,高校教育国际化的表现之一便是开设全英文课程。我国作为政治大国和经济大国,需要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之中并努力推动全球化进程向前发展。因此,开设法学研究生全英文课程意味着我国高校正融入到国际化办学之中,致力于为国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能力的卓越人才。2018 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推出《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版意见》,明确提出高校法学教育的任务之一是“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以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2.法学教育服务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基本要求

“一带一路”战略是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合作倡议,其顺利实施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其中法律人才对于保障国际合作顺利进行、解决相关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虽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并不都属于英语国家,但是英语作为一门世界通用语言,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之间互联互通、产业投资、资源开发、经贸合作、金融合作、人文交流、生态保护、海上合作等领域将会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着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应用型人才的考虑,开展法学研究生“沉浸式”全英文教学将会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对外交往的需要,更好地履行高校为国家建设提供人才支持的基本职能。

3.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依靠“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我国综合国力有了大幅度提升,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并且在不远的将来有可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为了维护我国正当的对外贸易利益,除了外交努力之外,法律手段成为我国应对国外绿色壁垒、贸易摩擦的最重要的手段。中美贸易战充分说明了我国亟需既精通英语又通晓国际规则的国际型法律专业人才,因此开设法学研究生全英文课程能够为我国的对外交往与争议解决提供涉外法律人才支持,已成为众多专家学者们的共识。

三、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生“沉浸式”全英文教学的困境

“在法学研究生阶段进行‘沉浸式’教学是一种大胆而且困难的尝试,但这又是必须的。”[4]“沉浸式”全英文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及时掌握国际相关前沿学术潮流,加强国际学术成果交流与合作、提高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能力。相对于法学本科生而言,法学研究生已经掌握了相关法学基础理论,英语水平也基本过了四、六级,具备了进行“沉浸式”全英文教学的良好条件,然而从教学实践来看,实际教学效果却似乎并不理想,仍然存在一些困境制约其顺利发展。

1.法学研究生扩招带来的困境

根据“沉浸式”教学特点,“小班教学”无疑更能为每个学生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从而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全英文教学目的。而现有实际情况是我国研究生招生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中国教育在线研究生志愿采集系统数据显示,1978 年研究生招生10708人,到2017 年招生数量达到806103 人,硕士研究生增幅扩大至22%。2017 年初,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目标之一是到2020 年,“保持研究生培养规模适度增长,在学研究生总规模达到290 万人”。这意味着,未来几年研究生扩招的趋势很有可能还将持续下去,法学研究生也不例外。因此,法学研究生扩招将会使得“沉浸式”全英文教学的进行更为艰难,从师资方面来说,扩招使得本就匮乏的师资问题更为突出;从实现全英文教学目的角度,扩招使得学生减少了许多在课堂上“practice”机会,教师也更难以关注到每个学生个性化差异并因材施教,从而容易导致教学效果不良。

2.全英文授课实际教学效果的困境

我国目前许多高校在法学研究生某些课程中主要采取的是半“沉浸式”教学,即在教学过程中并非完全使用英语进行教学,而是夹杂着使用一定的中文。理论界有学者主张采用纯英文授课教学的观点,也有学者主张采用以英文授课为主,适当使用中文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观点。法学是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尤其是国际经济法,以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为调整对象,而且国际经济法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还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等。[5]由于大量的教学内容具有国际性和涉外性,使用“沉浸式”全英文教学,能够突破原语与目标语载体的差异,使学生完全“浸泡”在英文环境中深入感知学习教学内容,帮助学生更为准确理解国际法律规则以及惯例,在潜移默化中确立使用英语思考的法律思维,提高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专业水平。然而实际情况是,当前法学研究生的英语水平都层次不齐,听力和口语普遍较弱,如果完全使用“沉浸式”全英文教学,整节课下来学生往往听得云里雾里,更不要说在课堂上和老师互动,长此以往学生就会觉得一无所获,产生畏难和放弃心理。

3.全英文原版教材的困境

好的教材是“沉浸式”全英文教学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重要保证,也是当前制约我国高校法学研究生教学的“瓶颈”。当前各高校法学研究生教学选用的教材类型主要有:原版(影印版)教材、单词注释型教材、中英对照型教材等。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选择原版英文教材,更能体现国外法学专业核心知识和理论,拥有更地道的表达方式,有助于学生课下阅读其他法律专业文献,提升发表英文学术成果的能力。然而英文原版教材也存在版权费用不菲、专业难度较高,且在内容编排上与我国现行法学体系内容设置存在偏差等问题,以国际经济法为例,由于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存在分歧,欧陆、英国和日本等国的法学院在进行国际经济法教学时,以“国际经济法”冠名的教材为数不多,而是将国际经济法课程具体细分为“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或“国际交易法”来进行教学。在美国法学院,这门课程被称为“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因此在实践中这些原版教材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切合我国法学教学需要,而国内出版的单词注释型教材、中英对照型教材等,又良莠不齐,常常表达不地道,内容编排不够紧凑,且中国学者自编的中英文教材的出版数目也不多,难以选择到合适的教材得心应手进行教学。

4.缺乏全英文教学评价的困境

Weis(1972) 认 为,“评 价”(evaluation) 是 指为作出某种决策而收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作出解释的系统过程,也有人认为,“评价”(assessment)是指对人和人的活动过程和成效的价值判断。[6]评价是直接影响全英文教学实施的指挥棒,能够及时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和思考,从而对症下药,更好地提高教学质量。法学研究生“沉浸式”全英文教学是一个系统性学习过程,适时评价这一过程中法学理论和法律专业训练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学思维方式分析和解决经济法事务(含涉外法律事务)的实践能力。然而,目前各高校在法学研究生全英文教学实践中普遍缺乏对评价体系的重视,评价方式与评价过程较为单一,通常只是通过笔试来评价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并没有多渠道多形式地反映学生全英文学习状态和学习结果,对于学生的学习兴趣、习惯和应用能力等因素尚未列入评价体系,导致在教学过程中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因势利导。

四、我国法学研究生“沉浸式”全英文教学的完善与对策

1. 采用在线课程和“翻转课堂”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随着“互联网+教育”的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已经对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思维、教学模式、学习方式等产生深刻影响,“互联网+背景下,构建人、机和课程三者有机关系并形成新的教学范式已是势在必行”[7],其中利用互联网技术录制在线视频课程,并将之与课堂教学改革相结合形成翻转式教学模式,能够解决“沉浸式”全英文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减少当前法学研究生扩招带来的不利影响。“沉浸式”全英文教学涉及英文讲解的输入与输出问题,对教师来说,要成功地控制五六十人甚至近百人的大课堂进行英文法律知识的输入输出确实是一种挑战,学生得到输出锻炼的机会很少,因此效果也不理想。如果学生能在课前通过在线课程完成自主学习(重点难点可反复观看),课堂中通过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的分组讨论、交流有的放矢地参与课堂活动,显然更能尊重学生的个体化差异,保证教学内容的合理输入和输出,迎合当前多元化和个体化教育需求。其次,解决了全英文教学师资匮乏问题。“沉浸式”教学模式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英文授课能力,然而各高校师资配置不一,北大、厦大等双一流高校师资力量较强,而许多地方高校在相关领域内的优秀师资则凤毛麟角,如果能充分发挥某些名校优秀教师英文与专业所长,录制在线课程,则可使众多法学研究生得以共享网络教学资源,提升教学质量。

2.改革课程体系,开设更多的法学相关全英文课程

当前法学研究生课程体系中主要涉及法学专业的一些核心课程,如“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债法”“物权法”等,全英文课程开设较少,只有法律英语和极少数其他课程,全英文教与学的氛围不太浓烈。建议在课程体系计划安排上更加注重理论框架的整体性和实用主义,例如除了开设国际经济法全英文课程之外,还可以适当开设一些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包括跨国法律程序、宪法和涉外事务、条约法、国际习惯法、贸易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国际商事交易、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以及跨国商事仲裁等等。另外法学院可以邀请一些重要的法律期刊和杂志的专家来法学院授课,以提高法学研究生的涉外写作能力。

3.在英文原版教材基础上自主编写全英文教材

“沉浸式”全英文教学的顺利进行须以好的教材及其配套资料为基础,其标准是语言地道,内容详尽,知识体系完整,能体现先进的教学理念,无论是专业水平上,还是在英文语言水平上都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它可以为学生打造一个“不是学英语而是用英语”的良好环境。而我国当前符合这些标准的法学研究生教材并不多,如上所述完全使用英文原版教材并不可行,因此改变教材困境的根本途径是各高校根据我国国情,通过教改立项方式,以一线具备全英文教学能力的法学教师为主体,参考国外经典教材或国外名牌大学同等水平学生所采用教材的最新版本,自主编写全英文教材。教材编写应尽量突出国际性和专业性,以国际经济法为例,其涉及的许多国际经济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及重要国际组织决议的英文正式文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海上运输的三个公约、WTO 协定及其争端解决案例应作为重点内容。

4.构建科学的全英文教学评价体系

法学研究生“沉浸式”全英文教学评价不仅应包括学生学习表现的评价,还应该包括对教师教学能力和表现的评价,两者相结合才能正确判断并解决全英文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从而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1)评价内容。对学生的评价内容主要是全英文学习日标、过程性评价量表及相关的学习记录,重点是学生的英语应用水平及对课程内容的实际接受能力;对教师的评价内容主要是教学计划、教学活动、教学设计和实施过程等,重点是教师是否考虑了学生的真实需要和具体接受能力、学习水平等因素,在教学环节中是否重视与强调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2)评价目的。通过评价考查学生是否能顺利掌握全英文课堂上讲授的法律专业相关知识点,以及是否因此而提高了使用英语处理法律事务的实际能力。(3)评价方式。对学生全英文学习情况的评价可以及时进行,也可以分阶段进行,由教师根据学习内容及学生的不同特点而定。可将自我评价、同伴评价、教师评价等形式相结合,特别是自评与互评相结合,不仅能培养学生正确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能力,而且有助于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提高其自信心。对教师的全英文教学情况的评价可采取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学生评价等形式,促进教师对全英文教学过程进行积极反思并做出相应调整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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