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她不让孩子上学

2020-12-30 06:35
江淮法治 2020年19期
关键词:健康成长王某李某

基本案情

原告人王某与被告人李某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4岁的儿子王某杰由母亲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李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也不让王某杰上幼儿园。王某曾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回起诉。2019年王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王某杰抚养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杰抚养权依然归李某,王某杰的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王某承担。王某按约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是李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王某杰年满6周岁,已达到适学年龄,李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2020年3月,原告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为了化解矛盾,法院联合该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联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调解,李某仍拒绝送孩子上学。

法院经审理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为王某杰调取的大量证据材料,证明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剥夺王某杰的受教育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王某杰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变更了王某杰的抚养关系。

插图/小宜

典型意义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杰随李某生活期间,李某不履行监护义务,拒绝送王某杰上学,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严重侵犯了孩子受教育权利。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在抚养的过程中,不光要给予生活保障,学习教育权利更应当保障,如果一方怠于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抚养关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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