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滇西山乡“盗贼”治理研究
——以铁索箐动乱为中心

2021-01-02 13:30
昆明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动乱姚安铁索

高 天

(大理大学 民族文化研究院,云南 大理 671003)

“铁索箐动乱”作为明代滇西地区动乱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一场山乡盗贼叛乱事件之一,研之可以管窥明朝对于滇西山乡盗贼问题的治理与地方社会管制。本文试图通过梳理相关史料,重构明初至明万历年间(1382—1582年)铁索箐地区的山乡盗贼问题,并就明朝对盗贼治理举措、经验教训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目前学界对云南地区的盗贼研究尚存在许多空白,多数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民国时期,如高振云的《民国时期云南匪患概况及原因》,王文章的《民国时期滇黔交界插花地与匪患问题研究》。近年来有诸多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明代滇西一带的盗贼问题,例如:连瑞枝在《僧侣·士人·土官:明朝统治下的西南人群与历史》一书中,从以僧侣、士人、土官为代表的云南地方精英群体入手,分析在明朝入主云南后,他们采取何种措施去应对新的王朝政治与治理模式以及山乡部酋如何反抗明朝权力延伸后所造成的社会关系与资源网络的破坏;马建雄的《明代的赵州与铁索箐:滇西以“坝子”为中心的地理环境与族群建构》一文,从族群身份建构的角度出发,探讨坝子与山区人们在面对旧有社会文化秩序受到改变的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去参与地方政治权力与资源的争夺之中。本文拟在前人的研究视野和基础上,侧重考察明朝平抚铁索箐盗贼动乱的实施策略,以便重新思考中国历史上山乡动乱与王朝政治和地方社会的内在逻辑,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明代滇西社会及王朝治理提供帮助。

一、滇西铁索箐“盗贼动乱”概述

铁索箐作为一个区域概念,指的是位于云南大理与姚安之间“逶迤千里,山河水隈,谿径深险”[1]的广袤山区。自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闰二月,明军平定大理后,附近府州郡县的未抚之酋、未籍之民、盗匪流寇渐聚于此,负险为盗,叛服无常,最终于该山区形成了持续近两百年的“盗贼动乱”的事件,史称“铁索箐动乱”。

(一)铁索箐“盗贼”的演变

有关铁索箐“盗贼”的记载,零星地出现在明朝的各种官府史册和一些地方碑刻、方志、杂记之中。其中,稍早记载铁索箐地区出现“盗贼”的史料为天顺七年(1463年)九月庚寅,敕令云南总兵、都指挥、都督同知沐瓉解决大理、澜沧等处“盗贼”劫掠乡村,阻截道路问题。[2]274根据《剑川明龙门邑施姓世系残碑》中记述天顺七年(1463年),施威奉文征剿赤石岩,杀败叛贼而归的情况可知,[3]该地“盗贼”问题似乎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不到十年,即成化七年(1471年)便在云南太和县增设白羊市巡检司,其因是“有司仪地偏僻,强贼不时出没,奏乞设巡检司以保证地方故也”[2]275此举虽欲以巡检以控“盗贼”,但其并未起到长效作用,其间还需不断派遣附近土官前来剿贼。例如:成化九年(1473年)奉文剿贼的洱源土官王冕、成化十四年(1478年)的剑川土官施敬。

弘治、嘉靖年间(1488—1566年),铁索箐“盗贼”问题愈加严重,以至“自城郭之外,凡有室庐田土者,自一尺以上皆输谷麦,以丐宽免。家畜,器物,衣毡,布帛,鸡豚,姿其撄取,不敢少扰。苟违其意,大祸立至。”[4]573虽然 “国家为之建侯置守,筑城设卫,又为之酋领擒捕不已,又为之番戍立御,瞿瞿营营,不遑寝息”[5]570,但其结果却是“州之田土以盗而荒,州之户口以盗而减,州之赋敛以盗而捕,州之狱讼以盗而莫究,州之兵戎储贮以盗而罢且竭。”[6]在此期间,虽然官府曾进行了多次的围剿和招抚,例如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在滇黔公沐朝弼的奏请下,由张世佑、刘公泾、周复俊领导对宾川地区的“盗贼”进行围剿的整治,但只是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并未完全解决“盗贼”问题。

万历元年(1573年)邹应龙奉命清剿铁索箐“盗贼”,从现存的史料记述,整饬效果来看,此举基本上将铁索箐百年积寇一股而擒,降至明亡该地并未发生大规模动乱。

(二)铁索箐“盗贼”的动乱范围和影响

洪武十五年(1382年)四月,大理府初领太和县、云南县,以及赵州、邓川州、云龙州、蒙化州。弘治七年(1494年),因“盗贼”横行,故“割太和九里,赵州一里,云南县二里,置宾川州,设大罗卫指挥使司。”[7]明代何孟春在对云南“盗贼”问题进行巡查时发现,“大理府地方盗贼最难缉捕者莫如铁索箐、赤石崖等处”[8]166。赤石崖和铁索箐本是位于大姚县西北部,是一片四山峻矗、岩谷巉邃,政令难及的广袤山区。明朝时期,盘踞于此的“盗贼”凭借其“乱山如沸,邃箐如井,林樾参天,荆榛塞路,嶻嵲险阻,势难驰骋”[9]的地貌优势,阻险负固,潜伏其中,将其发展成了“盗贼”动乱的核心区。

据《姚安职盗公馆壁记》所述,当时“盗贼”的作乱范围为“东北至蜀之会川卫,东南至元谋县,西北至北胜州,西至云南县,广袤各四百馀里。”[10]由此可见,铁索箐“盗贼”活动范围十分广,以至附近各府州县均受牵连。同时,根据《宾川平盗记》所述:“宾川诸箐之盗,滇西半省被其患。商旅恐于途,农民怨于野,扶老携幼负薪而避匿者,相属于村墟,一年之中,盖一再焉”[5]570以及《洱海兵备道铁索箐军营厅壁记》中所载的“盗贼”在“蒙化、姚安、楚雄诸郡咸被其害,始而劫掠商贾,中而焚虏村屯,既而族党日众。所过杀人无厌,孔道之上横行自恣”[4]573的情况来看,明代铁索箐“盗贼”十分猖獗,不但对当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造成了很大影响,而且已经严重威胁到明朝在滇西地区的政治统治。

(三)铁索箐“盗贼”的构成与特点

明代铁索箐“盗贼”的构成十分复杂,其中既有叛明作乱的土官,又有“为数众多未籍之夷民,未抚之酋,还有许多为采矿、逐利以及逃避统治而来的流动人口”[11]430,而本文主要将该地区的“盗贼”分为两类:“土酋”类和“夷民”类。

首先,“土酋”类。这一类“盗贼”主要有两个特点:其一为多受地方利益冲突所致。以“姚安府蛮贼自久寇品甸”(洪武十七年正月戊辰条)[12]为例,自久原是明军入姚安时被封的当地土官,但不久,便起兵作乱,如单从其杀害姚州知州官吏,攻占白盐井,夺印以政的情况来看,自久的叛乱应是和中央官收盐井而引发与当地土官利益冲突所导致。[11]360-362其二,牵涉范围广,波及范围大。以嘉靖隆庆年间(1566—1567年)武定凤氏土司叛明为例,武定土官凤继祖不但纠集姚安土知府高钦、高钧以及易门土县丞王一新一起叛乱,而且积极前往铁索箐,鼓动“统箐贼出犯蒙化”,使整个动乱范围由武定、姚安扩大到蒙化、铁索等整个滇西地区。[11]371-372

其次,“夷民”类。关于这一类“盗贼”,根据诸葛元声在《滇史》中对活动于此的“盗贼”的描述,“夷名力些,言摩些之有力者也,居丽江、姚安山谷间。其民不治生,敢死善斗,专事劫掠,器用毒弩。官捕之急,男子奔入深箐,发弩中人立死,妇人治弩矢以给男子。自成化以来,屡征屡反,盖悍夷也”[13];李元阳在《洱海兵备道铁索箐军营厅壁》上的记载,“蛮夷种族不一,统名之曰爨。爨性犷猂。业习强弩,以毒塗矢,中立死,莫敢撄其锋。部落七十余,而铁索箐赤石崖其寇也”[4]573中可以看出,他们的构成十分复杂,并且非一般意义上抢杀劫掠的“盗贼”,而是一群具有高度组织化,政治化的武装反抗力量。他们不但具有清晰的社会组织分工和高效的军事行动能力,而且各巢“盗贼”相互之间还结为亲党,彼此相应,形成一个能够持续抵抗官府围剿的体系化的“盗贼”网络。

综合以上盗贼的情况及其特点可以看出,明朝铁索箐“盗贼”有着独特的区域性特征,不仅表现在盗贼群体构成的多样性,动乱波及范围广,还表现在其作乱动机与地方政治、经济、社会的密切关联性。同时,也可看出明廷对其于该地“盗贼”的判定上,也仅以是否服从明朝统治和是否遵守社会政治秩序为标准的加以概述,并不关注其群体的身份和类型。

二、明代铁索箐“盗贼”成因

盗贼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铁索箐“盗贼”的成因既有王朝区域统治政策因素,也有地方经济、社会和治理中存在的诸多矛盾。

(一)繁重的赋税徭役问题

明廷平定云南后,随即进行全面的改革以加强对云南地区的统治,其中赋税徭役就是其中之大略。据《旧府志·差发旧议》记述,“尝闻国初父老云:‘差法之名,始于有元。盖元虽克云南,而土地尚专于段氏,故输差发为岁额耳。’今国朝混一,赋税即例于中土之征,则差发自当革乎元人之旧也”[14],“乃夏有熟则有夏税,秋收则有秋粮,三民有徭役之编,十里有里甲之应。勇夫哨兵,无岁而无科派,杂差靡时而息!且以丁口四里有奇之民,共府、州、县、学驿递之广,复有额外之差发,其何以堪?”[14]另外,随着明朝宫廷、军费所求过繁以及白银逐渐货币化,使白银需求以及银课不断增加,导致云南地方财政、军力以及人民需要承担更重的负担。以宾川银矿来说,其原委大理卫开采,大理卫所余丁不但承担银矿开采的差役,而且有的还需借调讨伐安南,这使得大理卫所军屯人力极度缺乏,甚至造成徭役过重,卫所人员逃逸的情况。[11]355同时,伴随明朝银矿开发的是“盗采”现象逐渐猖獗,这种盗采不仅有矿区附近的居民、无赖、贼徒,还有卫所军士。例如明宣德九年(1434年),沐晟上奏,“楚雄所属黑石江及泥坎村银场,军民盗矿,千百为群,执兵攘夺。楚雄县贼首者些纠合武定贼者惟等,劫掠军民,杀巡检张祯。又定边县阿苴里诸处强贼,聚众抄掠景东等卫。大理、蒙化、楚雄、姚州皆有盗出没。”[14]再如景泰二年(1451年)八月,云南右参议甘敬修上奏:“云南军民及诸处逃来军匠,常啸聚千百为群,盗矿于诸银场,张旗持刃,杀伤甚重。其军官多纵子弟与通,不之逮捕。”[15]

由此可见自明为迄,地方经济和资源不断被王朝整合与索取,赋税增多,导致百姓负担加重,地方治理弊端丛生,军屯凋敝,这些问题的出现无疑会催生地方各群体对资源争夺的加剧,从而诱发“盗贼”作乱的产生。

(二)盐米互市与“夷民”生计

明朝以前的云南是一个“夷民”较多的社会,尤其是在山区,“夷民”是否能够接受朝廷统治,是否能够保证其生计和利益,往往会成为一个地区是否稳定的关键。据高奣映《问愚录》所记,“姚安近郡之夷”“尝入城为市,以竹木野蔬易盐米”;“居在铁索箐内外者”“经年以狩猎为事,常出为盗”“饥亦远去劫掠”“习遂难遽革”。[16]可见,作乱于滇西铁索箐附近的山乡“夷民”还处于原始采集狩猎或刀耕火种的原始阶段,盐米互市是山乡“夷民”与坝子社会进行沟通以及维持生计的重要方式。但随着明朝为控制云南而进行的一系列部署,比如大量设置土巡检、遍设卫所,为筹措军粮而发起的盐课与银课政策以及部署盐井提举司,使得原有地方资源与运输网络被抽离出地方支配的架构,区域经济、人群网络与族群生态受到新的挑战,从而造成了一系列失衡与动乱。[11]29-30据李元阳在《姜公去思碑记》中所记述的山乡“夷民”向姜公反映自身困境——“前此我辈下山,即执诬指为贼,闭箐深居,又难以得食。求活之道,非劫莫由也。生未偿见官莅此地,亦不曾闻此言,有苦莫伸。今上知我心,又恤我生,而今而后,不复非为矣”[17]的情况来看,当时山乡“夷民”不仅受到来自官府的排斥,而且与坝子居民之间也产生了因社会身份差异所造成的认同危机,而这种被孤立、难以涉足坝子市场的窘境,不仅逼迫山乡“夷民”通过控制交通道路、劫掠商旅来谋取生计和回应官府的控制,甚至催生了长久的政治抵抗以及与周边坝子社会各土司之间进行“深入”的共谋关系。[18]

(三)吏治腐败,科敛成风

贪腐问题作为从古至今任何一个时代都无法逃避的难题。明朝虽在开国之初,严刑峻法,整饬官场,并制定《大诰》以求“重典治吏”,但“欲壑难平”。封建时代的贪腐不可避免会随着权力的行使不断显露。明代云南地区的贪腐问题有其自身特点,即以宦官为象征的皇权也参与到地方行政官吏的贪腐行列。

1.宦官之祸

云南镇守宦官始自洪熙元年(1425年),本意“令军民安生乐业”[19],因需而置,并无具体职权,但随着明朝历代皇帝对宦官宠信日盛,镇守太监在地方上权势日益强盛,并逐渐插手地方政治、军事、经济等各个方面,对地方社会和人民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据《何文简疏议》云:“云南比先无镇守太监,民夷安乐。自景泰年太监到来,取用不訾”[20]190,宦官不仅每年要在大理、姚安、平夷、大罗、洱海等宾川附近卫所征收大量柴薪、马料银、纸剳银等项款,甚至假借进贡之名,敛收土特产,“额外占收名役办纳月钱。”[20]210另外,“云南大理等府,新兴等处银矿场,分节因镇守内臣差人采取,囊橐其间,以致岁办不敷,将矿夫口粮折办,又将夫丁乾认共补课额”[20]214,如若“递年夫丁办纳不前,官司追并紧急,以至卖男鬻女,破产荡家”[21]。而明朝镇守宦官在地方上张威持势,鱼肉百姓,竭泽而渔的行为,势必会造成社会动荡,招致民变和反抗,成为引发“盗贼”问题的重要因素。

2.地方各类官吏的贪腐

地方官吏作为直接参与地方管理的群体,其廉洁与否将直接影响地方社会状况。据《何文简疏议》刘鹤年奏称:“云南地方管下小民,半系夷罗,近来剽掠纵横,岁无宁日。推原或本,实由土官,若土官不行科扰,夷罗自然安生,而土官又被亲管不才官员公行索求,上官索之土官,土官派之营长,营长敛之火头,火头取之小民。夷罗小民既不能耕种,又不惯经营,不事抢劫何以应之?”[22]132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云南地方官吏层级科敛,官吏腐败十分严重,以至迫使百姓以盗为生。在宾川地区除了存在土官收受贿赂,纵贼分赃之外,流官和卫所人员也存在严重的贪腐问题。如正德年间,云南县你甸巡检司李钦收受未到五名弓兵的办纳月钱,并“令各歇役在家,致缺巡逻盗贼生发,地方不宁”[22]133。又如,洱海卫、白崖川官兵“士鲜用命,中间贪婪者,多隂受贼赂贻”[8]172。

“捕盗以安民,不若治贪而盗自息”[22]132,正如何孟春所言,止盗之源在治贪,使官吏不致公然横行,科敛财物;百姓不受剥削之苦,经营生计,不致为盗。

三、铁索箐“盗贼”的平定与治理

自明军入主大理后,铁索箐附近的山区一直处于动乱之中,虽然其间官府多次对其进行围剿,但在官府力量微弱,以“夷民”为主的山区,官府单纯的军事镇压并不可能彻底解决“盗贼”问题。直至嘉靖以后,官府逐渐由封锁、孤立、镇压“盗贼”转为以剿为主、重在招抚,尤其是随着附近土官实力的削弱,例如嘉靖年间武定凤氏反叛被镇压,姚安、顺宁等地与贼暗通的势力受到打压,铁索箐乱局才发生转变,最终于万历年间(1573—1582年)由邹应龙解决铁索箐叛乱,并对其地进行一系列整饬和治理。

据《洱海兵备道铁索箐军营厅壁记》记载,邹应龙在平定“盗贼”后,便在该地“调发教阅之节,屯戍替易之期,耕守部伍之法,廪粮储贮之制,桥梁道路之宜,田土资养之利,董督操练之规,商贾贸易之肆”,“又虑兵民杂处,水土异习,故祠神以萃其志,医药以颐其生。每岁冬初,亲临劳赍”[4]574,最终实现“变蛇虺而为菑畲,易荆榛而为耕耨。所以缚馀级,归夷民三百八十九户。周围千里之内,道不拾遗而外户不闭也”[4]575的良好效果。而邹应龙之所以能够顺利采取有效的措施安抚“盗贼”,其中既是因他个人的才干,同时也是由前人实践所积累下的经验所得。例如我们将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宾川平盗记》中关于招抚“盗贼”的举措——“建官起署,立哨储仓……藉其人以为我兵,教其幼有同己子。外以粮饷答其功勤,内以拘致防其邪计。为之立市,以通有无。许以行盐,任其负载”[5]570拿来比较的话,会发现诸多相似之处。

首先,都是在武力围剿后,积极对盗众进行招抚。“命吏驱兵,深入其阻。殄绝渠魁,草剃顽梗。因彼委积,以饷士族。雷腾电掣,大宣国威。盗乃自缚,角崩稽首,不崇朝而反侧底定。”[5]570除盗之难,古来有之。对于危害地方统治、有损官府威信、劫掠民众资产、破坏社会安定的“盗贼”,围剿往往是历代统治者维持统治和秩序的常用对策之一。但围剿如果一味地采取杀戮,往往收效甚微甚至会激起更强烈地反抗。但如果施以教化,宽惠爱民,对“盗贼”采取包容和接纳态度,不仅能令其改过自新,更容易对其进行教化,实现“化盗为民,化贼为兵”的目的。

其次,两次平乱后都致力于恢复生产,并立市行盐。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百姓的生计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是确保地方稳定的关键。无论是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的平乱还是万历年间的平乱,在安抚“盗贼”的举措上,都将储粮立市,恢复“夷民”生计作为必行之举。据《何文简疏议》中记述,大理地区之所以出现贼人劫抢过往人财的现象,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内外盐路不通,夷民因无生理,往往纠贼劫抢,岁无虚月。”[8]167由此可见,通过储粮、立市、允行盐,不仅能够“使夷民得以运盐生理,夷情便利,既有生理,自不为盗”[8]167,而且也能够实现与山乡“夷民”沟通,将其纳入官府的可控制范围之内。

最后,任用良吏,政尚循良。“世之否泰固系乎官”[23],任用贤能良吏是促进地方稳定的要害。在平叛“盗贼”后的地区治理中,离不开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的官吏。嘉靖年间,宾川知州萧缙“日修其刑政,治其繁冗”[23]。姚安知州王鼎“修城池,缮府治,饬学校,课诸生,教民植桑麻,务纺织。夷民之裸首弃礼者,教以男冠女髻,禁妇人不得市易。设保正副、坊铺,以防寇盗,广设学以化蒙童。”[24]1354万历年间,姚安推官童述先“革军民粮、火耗及公费、盐税、米税之浮收者若干金;减白井沙卤货五百金。”[24]1357正是有这些官吏廉洁奉公,宽恕爱民的官员,才有力地缓解了地方矛盾,为“剿贼平乱”以及之后治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

另外,除了以上治理举措外,邹应龙还直接推动分土而治,调整了铁索箐地区的行政部署,将山乡划归三区:北方铁索箐归澜沧卫,南面赤石崖归宾川州,东面则归姚安土官。[25]通过将庞大的铁索动乱区和“夷民”进行分割,使其分属于卫所、州县、土官三种不同的政治体系内,完成了重塑地方社群网络和统治体系的目标。

四、总结

纵观明代滇西铁索箐“盗贼”动乱,我们发现,引发这场动乱的原因众多,繁重的徭役、生计的艰难、官吏的腐败都是导致“盗贼”四起的重要因素。但就滇西铁索箐地区来看,我们不仅需要将以上“盗贼作乱”的动机和原因阐释清楚,更应该从中央与地方关于社会经济、政治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将动乱看成王朝权力的延伸与地方社会整体转型的一种调适。明代以前,滇西铁索箐基本上是由“土酋”“夷民”控制的、以地缘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所以当明朝在该地拓展控制力时,必然会与原有的地域社会结构相冲突,于是出现“盗贼动乱”的现象。而明朝为了维护统治,一方面通过用军事手段进行武力围剿;另一方面通过招抚,解决“夷民”的生计问题,调节族群矛盾,并运用“教化”手段,转变地方社会风气。因此,滇西铁索箐“盗贼动乱”应视为山乡社会如何适应和接受“国家”制度和力量在其地域推广的反映,而每次动乱的发生和平息,都是王朝势力逐渐渗透的过程。动乱的平定,标志着铁索箐基本上被纳入国家统治体系之中,成为受王朝教化和控制的地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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